用户:Arilang1234/Draft/中苏友好同盟特别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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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User:Arilang1234/Draft/中苏友好同盟特别协定 | times = 一九五○年二月 | noauthor = | notes = 一九五○年的七月十六日美国对外政策协会公布了这个《特别协定》。六十年后的今天才把它解读出来。 七律·长征 作者:毛泽东

  红军不怕远征难,

  万水千山只等闲。

  五岭逶迤腾细浪,

  乌蒙磅礴走泥丸。

  金沙水拍云崖暖,

  大渡桥横铁索寒。

  更喜岷山千里雪,

  三军过后尽开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
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外交部长
安德列.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 第一条:缔约国双方为共同防止帝国主义之侵略,及共同应付第三次世界大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驻兵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境内,以共同保卫世界和平。
  •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筹集台湾劳工一千万人,协助苏联,共同建设中苏军事设备,以应付帝国主义之侵略行动。
  • 第三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所属各机关,公营事业,应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门人员为顾问。
  • 第四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维埃政府调遣技术人员参加中国各地主要工业的劳动。
  • 第五条:缔约国双方同意,中苏在互惠互利条件下,进行物物互相交换,以建立友好关系。
  • 第六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请求,贷款三万万美元给予中国(贷款支配偿还原则,有贷款协定订明),无需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