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企業」和「三來一補」貿易方式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辦法(試行)
「三資企業」和「三來一補」貿易方式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辦法(試行) |
1988年9月2日國家商檢局發布 |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對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的規定,維護對外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和「三來一補」貿易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投資的「三資企業」(即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三來一補」貿易方式(即來料加工、來圖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出口商品。
第三條 外商獨資企業的進口自用商品,由企業自行檢驗,商檢機構憑企業的申請辦理公證鑑定。
第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進口商品,屬於《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以下簡稱《種類表》)、《地方種類表》內的和外貿合同規定由商檢機構檢驗的商品,以及涉及安全、衛生的商品,需向商檢機構報驗,由商檢機構檢驗或監督管理;其它進口商品,由企業自行檢驗,或申請商檢機構辦理公證鑑定。
第五條 「三資企業」進口或生產的商品,需在中國銷售時視同一般進口商品,須向商檢機構申報或報驗,由商檢機構檢驗或監督管理。
第六條 來料加工、來件裝配進口所需的原輔材料和配件,除外貿合同規定由商檢機構檢驗的以外,由企業自行檢驗,或申請商檢機構辦理公證鑑定。
補償貿易的進口商品,視同一般進口商品,須向商檢機構申報或報驗,由商檢機構檢驗或監督管理。
第七條 「三資企業」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出口屬於《種類表》或《地方種類表》內的商品,凡使用中國商標或標明中國製造的,以及涉及安全、衛生的商品和外貿合同規定由商檢機構檢驗的商品,須向商檢機構報驗,由商檢機構檢驗;對不使用中國商標或標明中國製造的,商檢機構在檢驗時,可免予批批檢驗。其它出口商品,由企業自行檢驗,或申請商檢機構辦理公證鑑定。
來圖來樣加工和補償貿易出口的商品,視同一般出口商品,按有關規定,由商檢機構檢驗或監督管理。
第八條 「三資企業」出口《種類表》或《地方種類表》內的商品,凡是按國際慣例由買方派代表來我國進行質量驗收的,商檢機構可憑買方代表對其自行驗收商品質量結果或認可檢驗報告的簽字,核發放行單。凡是外商修改合同、信用證有關質量條款或確認實際商品質量的,可憑外商修改的合同、信用證以及確認函電驗放。
第九條 「三資企業」和來料加工企業生產出口食品的加工廠、庫,按我國出口商品衛生註冊規定辦理。
第十條 「三資企業」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企業的出口商品,凡使用中國商標或標明中國製造的屬於實施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制度的,按我國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三資企業」和「三來一補」貿易方式的出口商品,凡符合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或產地證書規定要求的,商檢機構一律給予簽發普惠制產地證書或產地證書。
第十二條 「三資企業」和「三來一補」貿易方式的進出口商品,根據交接、結算、計費、理算、通關、計稅、索賠、理賠的需要,可向商檢機構或國家商檢局指定的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申請辦理有關檢驗和鑑定業務,簽發相應的檢驗鑑定證書。
第十三條 「三資企業」和「三來一補」貿易方式的進出口商品,凡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或辦理公證鑑定,以及辦理出口商品衛生註冊和質量許可證的,商檢機構一律優先接受報驗、檢驗、簽證,優先辦理衛生註冊和質量許可證。
第十四條 經濟特區可以根據有關政策另行制定管理辦法,報國家商檢局審批。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其解釋權歸國家商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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