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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社會組織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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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印發《「十四五」社會組織發展規劃》的通知
民發〔2021〕78號
2021年10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十四五」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已經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民政部

2021年9月30日


「十四五」社會組織發展規劃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規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推動我國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十四五」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法規政策,結合民政職責,制定本規劃。

  一、發展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治國理政的新實踐中,形成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新時代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十三五」時期,各級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社會組織發展取得新成績。

  ——黨的領導不斷加強。習近平總書記就加強社會組織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作出重要指示。黨的代表大會和黨中央全會多次對社會組織工作作出明確部署。《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努力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組織發展之路」。黨的建設寫入各類社會組織章程。各級民政部門在登記、年檢、評估等工作中同步推進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社會組織領域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廣大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有效發揮。

  ——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國務院制定《志願服務條例》,將《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列入立法工作計劃。各級民政部門穩妥推進社會組織直接登記試點等工作;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鈎改革基本完成,7.11萬家行業協會商會實現脫鈎。

  ——監管執法不斷強化。建立民政部門牽頭的社會組織資金監管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重點加強對社會組織違規設立分支機構、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涉企收費等行為的監管。出台信用管理、抽查檢查、投訴舉報等規章制度,建立全國數據聯通的社會組織信息系統,開通網上投訴舉報系統,暢通社會監督渠道。聯合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專項行動,全國依法查處非法社會組織1.4萬個。

  ——扶持政策不斷完善。民政部印發《關於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意見》,社區社會組織發展成為各地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生動實踐。財政部、民政部印發《關於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央財政設立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累計投入資金15.8億元,直接受益對象1300多萬人次。財政、稅務等部門出台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公益股權捐贈不視同銷售徵收所得稅、社會團體會費免徵增值稅等政策。

  ——發展成效不斷顯現。截至2020年底,全國社會組織固定資產4785.5億元,吸納就業1061.8萬人。全國性社會組織參與制定3.3萬項國家標準、2100多項國際標準。各類社會組織廣泛參與脫貧攻堅,實施扶貧項目超過9.2萬個,投入各類資金1245億元;積極參與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累計接受社會各界捐贈資金約396.27億元、物資約10.9億件。廣大社區社會組織在促進居民參與、提供社區服務、豐富社區文化、化解基層矛盾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相關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國際經濟交流、推廣中華傳統文化,增進了中外民間交流溝通。

  「十三五」期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取得長足進步,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如「重登記、輕監管」、「重規模、輕質量」的現象在基層一些地區依然存在;適應社會組織特點的黨建工作模式有待進一步探索,黨組織作用發揮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社會組織執法力量薄弱,綜合監管合力有待增強,信息化、大數據治理有待落地;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規範化、標準化、制度化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行為失范、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非法社會組織活動隱蔽性增強,維護國家安全、清朗發展空間任重道遠。

  進入「十四五」,國內外環境變化既為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有利條件,也帶來一系列新挑戰。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必須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進一步擔當作為、不懈努力,進一步增強憂患意識、始終居安思危,統籌發展和安全,把提質增效、防範風險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做嚴做實做細做好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執法監督等各項工作,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以推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優化社會組織結構布局為主線,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統籌積極引導發展和嚴格依法管理,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能力建設,進一步健全社會組織綜合監管服務體系,推動社會組織發展從「多不多」、「快不快」向「穩不穩」、「好不好」轉變,從注重數量增長、規模擴張向能力提升、作用發揮轉型,推動社會組織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建引領,保證發展方向。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全面領導,持續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健全完善黨建工作機制,有效實現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將黨建工作融入社會組織運行和發展全過程,確保社會組織正確發展方向。

  ——堅持政治屬性,履行法定職責。強化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政治機關屬性,既履行法定職責,更突出政治功能。健全完善內部治理和活動管理,堅定不移引領社會組織走好中國特色發展之路,引導社會組織感黨恩、聽黨話、跟黨走。

  ——堅持人民至上,加強能力建設。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嚴格社會組織登記審查和執法監督,切實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引導社會組織踐行初心使命,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新期待,不斷提升服務能力與水平,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中的積極作用。

  ——堅持居安思危,統籌發展安全。增強風險意識,強化底線思維,健全社會組織法規制度體系,以制度穩定性應對外部環境不確定性,有效防範化解社會組織領域風險挑戰。堅持守正創新,穩妥推進社會組織領域改革,實現發展與安全有機統一。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協同推動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更加完善,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黨建引領、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更加健全;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社會組織制度更加完善;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競爭有序、誠信自律、充滿活力的社會組織發展格局更加定型。

  (四)相關發展預期指標。

  到2025年,在社會組織登記數量嚴格保持合理規模基礎上,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數量達到1250萬人,社會組織固定資產達到5900億元,獲得3A(含)以上評估等級的全國性、省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占其登記社會組織比例達到25%,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無不良信用信息記錄的社會組織占全部社會組織比例超過80%,社會組織發展質量得到明顯改善與提升。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

  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持續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推動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推進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立法中進一步明確黨建工作要求,在社會組織章程中載明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健全完善黨建工作、業務工作融合發展機制。嚴格落實登記時同步採集黨員信息、年檢年報時同步檢查報告黨建工作、評估時同步將黨建工作納入重要指標的「三同步」要求。加大社會組織黨組織組建力度,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健全黨組織有效參與決策管理的工作機制。

  (二)完善社會組織法律制度。

  加強頂層制度設計。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按照條件成熟、突出重點、先易後難、統籌兼顧的原則,分步驟推進社會組織領域相關立法。推動出台《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同步健全配套政策制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行業協會商會改革重大決策部署,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行業協會商會立法。推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推動相關領域立法增加社會組織條款,進一步明確社會組織法律地位和激勵保障措施。

  發揮地方立法先行先試作用。鼓勵各地在立法權限內,因地制宜制定與社會組織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立法工作交流平台,及時總結推廣各地經驗做法。

  (三)規範社會組織登記。

  強化社會組織登記審查。推動健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聯合審核制度,完善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強化社會組織發起人責任。嚴格執行黨政機關領導幹部、離退休領導幹部在社會組織兼職的規定。依法推進社會組織直接登記改革。嚴格全國性社會組織登記審查。從嚴控制社會組織名稱冠以「中國」、「中華」、「世界」、「國際」等字樣。結合國家區域發展戰略,推動建立公開、透明、科學、銜接的全國性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組織登記審核機制。

  優化社會組織結構布局。會同黨建工作機構、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提高進入門檻,完善退出機制,優化社會組織層級分布、區域分布、行業分布、類型分布。提高慈善組織在社會組織中的占比。持續整治「殭屍型」社會組織,加快低效、無效社會組織出清,形成社會組織登記「有進有出」工作局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推動完善社會組織清算註銷制度,健全主管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清算制度,暢通社會組織註銷登記渠道。

  提升社會組織登記服務效能。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全國社會組織法人庫建設,完善權責清單,加強政務信息公開,強化登記審批權力運行監督。完善社會組織登記窗口功能,細化辦事指南,優化操作程序,簡化證明事項,推行登記服務「好差評」,提升社會組織登記規範化水平和便民利民程度。

  (四)健全社會組織監管體系。

  推進制度化監管。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監管制度,強化社會組織非營利性、非行政性監管。持續深化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完善行業治理、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功能,重點治理依託公權力強制入會、亂收會費、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兼職等問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社會組織財務會計制度和票據管理使用制度。落實社會組織按期換屆法定要求。規範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企業行為,嚴禁違法開展關聯交易、涉企收費、對外投資、募捐和捐贈等行為。

  推進精細化監管。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非營利法人的規定,針對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不同特點進行差異化管理。進一步加強與行業管理部門溝通協調,針對不同行業、領域、層級、類型的社會組織,推進分類指導、分類監管。

  推進多元化監管。健全完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協調配合、依法監管的綜合監管體制。規範和強化對社會組織的政治監督、行政監督、紀檢監督、執法監督、財會監督、稅務監督、審計監督、金融監管、行業監督以及社會監督。加大社會組織抽查審計力度,實現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全覆蓋。

  推進專業化監管。探索建立專業化、社會化第三方監督機制。健全社會組織年檢年報制度,規範社會組織年度報告內容和信息公開方式。提升慈善組織透明度。加強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與公開,健全社會組織「異常活動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制度,推動信用聯合獎懲。採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手段,加強社會組織網上活動管理,提升數字化治理社會組織能力。進一步健全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機制,引導社會組織「以評促建」,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升內部治理水平和業務活動能力。

  (五)提升社會組織執法水平。

  加大執法力度。暢通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渠道。全面核查非法社會組織線索,依法取締、勸散非法社會組織,持續曝光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名單。嚴肅查處社會組織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推動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違法懲戒制度,提高社會組織及其負責人違法成本。

  完善執法機制。發揮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監管優勢,在線索發現、證據移交、聯合執法、通報整改等方面加強聯動,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配合、響應迅速、執法有力的工作格局。健全社會組織資金監管機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反洗錢工作。

  規範執法程序。施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制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探索建立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做到執法全程可回溯、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

  提升執法能力。加強執法人員培訓培養,打造政治堅定、作風過硬、業務精湛、執法嚴明、群眾信賴的行政執法隊伍。推進「互聯網+行政執法」。及時以案釋法,加強普法宣傳,建立健全社會組織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定期通報制度。

  (六)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

  加強內部治理。完善社會組織章程示範文本,進一步規範社會組織議事規則、選舉程序、監督機制。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財務、人事、資產、檔案印章證書、活動、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管理等制度,規範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推動社會組織依法依章程建立健全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推行社會組織人民調解員制度,引導當事人通過司法途經依法解決糾紛。

  加強品牌建設。加強品牌研究,引導社會組織依據章程、業務範圍和自身專長優勢,開展專業化、差異化、個性化特色服務,形成更多有競爭力的服務品牌。推動社會組織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貫徹落實誠信承諾制度。支持社會組織建立社會責任標準體系,加強團體標準建設。

  加強數字賦能。加快社會組織數字化能力建設,推廣社會組織智能化辦公系統。落實社會組織線上線下信息公開機制,加強社會組織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提高社會組織輿情應對能力,提升社會組織的「互聯網+」服務水平。

(七)引導支持社會組織發展。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政治過硬、作用明顯、貢獻突出的社會組織進行表彰獎勵。積極協調配合行業管理部門將政府部門不宜行使、適合市場和社會提供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務,通過適當方式交由符合要求的社會組織承擔。

  深化落實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提高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使用效益,增強受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指引社會組織依法申報納稅,落實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等稅收優惠政策。

  深化社會組織人才資源開發,建立健全社會組織負責人能力提升制度,重點提升社會組織負責人政治能力和專業素養。加強與教育部門溝通協調,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院校舉辦社會組織管理與服務專業,開設社會組織課程,編寫社會組織教材,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與服務學科和專業體系建設。完善社會組織人才繼續教育制度,加大社會組織培訓微課開發推送力度,不斷提升培訓質量,擴大培訓覆蓋面和影響力。推動社會組織開發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加大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使用力度,鼓勵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優先聘用持有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人員。

  (八)發揮社會組織積極作用。

  推動社會組織服務大局。引導和支持各級各類社會組織發揮自身優勢,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助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現實問題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支持全國性社會組織重點圍繞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創新驅動發展、鄉村振興、區域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等國家戰略提供專業服務。支持區域性和省級社會組織重點圍繞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等老工業基地、推動中部地區高質量發展、東部地區率先發展、京津冀協同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雄安新區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區域發展戰略提供針對性服務。穩妥實施社會組織「走出去」,有序開展境外合作,增強我國社會組織參與全球治理能力,提高中華文化影響力和中國「軟實力」。

  推動社會組織服務基層。聚焦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發揮社會組織在動員社會力量、鏈接各方資源、提供專業服務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聚焦特殊群體,動員社會組織參與養老、育幼、助殘等公益事業。聚焦群眾關切,發揮社會組織在擴大公眾參與、推動民主協商、化解社會矛盾、傳播法治文化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更好參與基層社會治理。

  實施「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加快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引導各地將政策、資金、人才等資源更多用於社區社會組織建設。發揮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社區社會組織服務中心等樞紐型社會組織作用,深入開展「鄰里守望」關愛行動,引導社區社會組織聯動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參與社區治理、提供社區服務、培育社區文化、開展社區協商、化解社區矛盾、促進社區和諧。

  實施「社會組織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工程」。加強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加大專業技能培訓、管理經驗交流、經費場地提供、人才隊伍建設等支持力度,重點培育行業性、公益性、樞紐型社會組織和提供養老、助殘、兒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護等方面服務的社會組織,支持社會組織更好發揮在服務基本民生保障、基層社會治理、基本社會服務中的積極作用。

  發揮民政部部管社會組織示範作用。實施部管社會組織質量提升工程,完善黨組織參與部管社會組織重大決策及監督機制。規範和加強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完善部管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和活動管理。加大部管社會組織負責人及關鍵崗位人員培訓力度,不斷強化政治意識、法治意識和規則意識。推進部管社會組織黨組織巡察制度化、規範化和經常化,實現部管社會組織巡察和內部審計全覆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爭取黨委和政府重視與支持,進一步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推動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工作協調機制,把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充實和加強社會組織監管力量,加強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日常監督,提高監管的制度化、規範化和專業化水平。

  (二)完善投入機制。圍繞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急需,鼓勵地方政府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社會組織發展項目,形成多元化投入機制。

  (三)強化研究宣傳。發揮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社會智庫作用,深入開展社會組織政策理論研究,探索中國特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規律與模式。加強輿情監測和信息採集,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增強社會組織公信力。強化移動新媒體建設,拓寬宣傳渠道,創新宣傳形式,提升宣傳效果。

  (四)抓好考核評估。建立動態監測和定期調度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對本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評估。上級民政部門對下級民政部門進行檢查評估時,將本規劃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檢查評估指標,加大規劃執行力度,使規劃真正落到實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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