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2020)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020年草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0月2日 |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親自指揮,多次就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發表重要講話,強調要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體系;要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強和完善公共衛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建設;要有針對性地推進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修改和制定工作,從法律上完善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防控措施,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和部門、行政機關和專業機構的職責。
國家衛生健康委深刻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傳染病防治法》修改工作部署,在認真深入研究論證、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對《傳染病防治法》進行了修改完善,研究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對徵求意見稿作如下說明:
一、總體修訂思路
[編輯]在此次《傳染病防治法》的修訂工作中,主要把握以下思路:一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防範化解公共衛生領域重大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二是認真總結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做好重大疫情各項防控工作的成功經驗,將這些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總結分析此次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短板和弱項,找准重點難點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修法工作,完善制度不足、增強法律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四是着眼健全公共衛生法律體系,注意相關法律之間的協調銜接,在相關制度設計上做好與《國境衛生檢疫法》《動物防疫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的銜接性規定,保證相關法律之間的系統性與協調性,不斷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編輯](一)完善立法宗旨,將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寫入法中。強調堅持政府主導、依法防控、科學防控、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的防控原則(第一條、第二條)。
(二)構建和完善傳染病防控的領導體制機制,建立聯防聯控機制,進一步強化四方責任(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
(三)完善傳染病分類制度。明確了甲乙丙三類傳染病的特徵,對不同類別傳染病在監測範圍、報告主體、報告時限等方面進行了區別規定,進一步突出重點,體現分類管理的理念(第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等)。
(四)重點突出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防控。在甲乙丙三類法定傳染病的基礎上增加「具備傳染病流行特徵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並進一步完善報告、管控方面的針對性措施(第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條)。
(五)完善傳染病疫情監測制度。多渠道開展監測,建立臨床醫療、疾病控制信息的互通共享制度,建立跨部門、跨地域的監測信息共享機制(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六)完善傳染病疫情預警制度。由各級疾控機構根據多渠道傳染病監測信息和風險評估結果發布健康風險提示,向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出預警建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評估後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發布預警並啟動應急響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七)完善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明確各級各類機構的報告責任及時限要求,建立報告獎勵和責任豁免制度(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八)重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由中國疾控中心定期公布全國法定傳染病疫情信息,縣級以上疾控機構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法定傳染病疫情信息。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疫情信息;傳染病出現跨省暴發、流行時,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公布(第四十三條)。
(九)完善防控措施。細化分級、分層、分流的救治相關規定,增加公安、工信、交通等部門配合疾控部門開展流調職責,強化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作用,增加分區分級精準防控相關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等)。
(十)健全傳染病救治網絡建設。構建平戰結合的綜合救治體系,將建設方艙醫院等成功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治療中的作用(第九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等)。
(十一)加強傳染病防控制度保障。明確傳染病救治相關費用支付承擔規則,建立應急物資、能力儲備制度(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等)。
(十二)加大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並增加對個人和單位不配合實施傳染病防控措施等情形的處罰規定(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