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應用指南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 ——計劃審計工作》 應用指南 會協〔2010〕94號 制定機關:中國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2010年11月1日 有效期:2012年1月1日至今 |
一、計劃審計工作的作用和時間安排[編輯] |
〈(參見本準則第三條)〉 |
1.計劃審計工作的性質和範圍,因審計業務情況的變化、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和複雜程度、項目組關鍵成員以前從被審計單位獲得的經驗的不同而不同。
2.計劃審計工作並非審計業務的一個孤立階段,而是一個持續的、不斷修正的過程。計劃審計工作通常於上期審計工作結束後不久或伴隨着上期審計工作的完成就開始了,直至本期審計工作結束為止。計劃審計工作包括考慮某些活動的時間安排以及在進一步審計程序開始前必須完成的審計程序。例如,在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前,註冊會計師需要在計劃審計工作時考慮的事項包括:
(1)用作風險評估程序的分析程序;
(2)對適用於被審計單位的法律法規框架以及被審計單位如何遵守該框架的總體了解;
(3)重要性的確定;
(4)專家的參與;
(5)實施的其他風險評估程序。
3.註冊會計師可能決定與管理層討論審計計劃的要素,從而使審計業務更易於執行和管理(如協調某些計劃的審計程序與被審計單位員工的工作)。雖然這種討論經常發生,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仍然是註冊會計師的責任。當與管理層討論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中的事項時,註冊會計師需要保持職業謹慎,以防止審計工作有效性受到損害。例如,註冊會計師與管理層討論詳細的審計程序的性質和時間安排可能導致這些審計程序易於被管理層預見,從而損害審計工作的有效性。
二、項目組關鍵成員的參與[編輯] |
〈(參見本準則第五條)〉 |
4.項目合伙人和項目組其他關鍵成員參與計劃審計工作,可以利用其經驗和見解,提高計劃過程的效率和效果。《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對項目組就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進行討論作出了相關規定。另外,《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對進行上述討論時如何重點關注由於舞弊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作出了規定。
三、初步業務活動[編輯] |
〈(參見本準則第六條)〉 |
5.在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本準則第六條規定的初步業務活動,有助於註冊會計師識別和評價可能對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產生負面影響的事項或情況。
6.註冊會計師開展初步業務活動有助於其在計劃審計工作時達到下列要求:
(1)具備執行業務所需的獨立性和能力;
(2)不存在因管理層誠信問題而可能影響註冊會計師保持該項業務的意願的事項;
(3)與被審計單位之間不存在對業務約定條款的誤解。
7.註冊會計師對保持客戶關係和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包括獨立性要求)的考慮,隨着審計業務中情況和條件的變化,貫穿審計業務的全過程。在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對保持客戶關係和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包括獨立性要求)的情況實施初步程序,意味着這些程序需要在開展本期審計業務的其他重要活動之前完成。在連續審計業務中,這些初步業務活動通常在上期審計工作結束後不久或伴隨着上期審計工作的完成就開始了。
四、計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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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審計策略[編輯] |
〈(參見本準則第七條和第八條)〉 |
8.制定總體審計策略的過程有助於註冊會計師確定下列事項(當然這些事項的確定還有待完成風險評估程序之後):
(1)向具體審計領域調配的資源,包括向高風險領域分派有相當經驗的項目組成員,就複雜的事項利用專家的工作等;
(2)向具體審計領域分配資源的多少,包括分派到重要地點進行存貨監盤的項目組成員的人數,在集團審計中覆核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工作的範圍,向高風險領域分配的審計時間預算等;
(3)何時調配這些資源,包括是在期中審計階段還是在關鍵的截止日期調配資源等;
(4)如何管理、指導和監督這些資源,包括預期何時召開項目組預備會和總結會,預期項目合伙人和經理如何進行覆核(是現場覆核還是非現場覆核),是否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等。
9.本指南附錄列示了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時需要考慮的事項。
10.總體審計策略一經制定,註冊會計師就可以針對總體審計策略中的各個事項制定具體審計計劃,並考慮通過有效利用審計資源實現審計目標。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不是孤立或不連續的過程,而是相互緊密聯繫的,對其中一項的修改可能導致對另一項的相應修改。
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
11.在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審計中,全部審計工作可能由一個很小的審計項目組執行,如由項目合伙人和一個審計項目組成員一起執行。在這種情況下,項目組成員之間更容易溝通和協調。對於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制定總體審計策略沒有必要澤過複雜和費時的過程,其詳略程度隨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審計業務的複雜程度及項目組大小的不同而不同。例如,註冊會計師可能基於工作底稿的覆核結果,在上期審計完成階段編制簡要的備忘錄,總結剛剛完成的審計中識別出的事項。如果註冊會計師基於與業主兼經理的討論在本期對備忘錄進行更新,並&該備忘錄涵蓋本準則第八條規定的事項,註冊會計師就可以將該備忘錄作為本期審計業務的總體審計策略。
(二)具體審計計劃[編輯] |
〈(參見本準則第九條)〉 |
12.具體審計計劃比總體審計策略更加詳細,內容包括項目組成員擬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計劃這些審計程序,會隨着具體審計計劃的制定逐步深入,並貫穿於審計的整個過程。例如,計劃風險評估程序在審計過程的較早階段進行,而計劃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取決於風險評估程序的結果。此外,註冊會計師可能先執行與某些類別的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相關的進一步審計程序,再計劃其他所有的進一步審計程序。
(三)審計過程中對計劃的修改[編輯] |
〈(參見本準則第十條)〉 |
13.由於未預期事項的存在、條件的變化或通過實施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等原因,註冊會計師可能需要基於修正後的風險評估結果,對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以及相應的原計劃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作出修改。當註冊會計師之後注意到的信息與計劃審計程序時獲知的信息存在重大差異時(如註冊會計師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可能與實施控制測試獲取的審計證據相矛盾\就可能發生這種情況。
(四)指導、監督與覆核[編輯] |
〈(參見本準則第十一條)〉 |
14.對項目組成員的指導、監督以及對其工作覆核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因下列因素而異:
(1)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和複雜程度;
(2)審計領域;
(3)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例如,當評估的某審計領域的重大錯報風險增加時,註冊會計師通常需要相應擴大對項目組成員指導與監督的範圍,增強指導與監督的及時性,並對其工作執行更詳細的覆核;
(4)執行審計工作的項目組成員的專業素質和勝任能力。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對指導、監督和工作覆核作出了規定。
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
15.如果審計工作主要由某一項目合伙人執行,則還需要由其他項目合伙人(其他註冊會計師)對其工作進行監督與覆核。當審計工作主要由一人完成,且涉及到非常複雜或異常的事項時,諮詢其他具備適當經驗的註冊會計師或註冊會計師協會可能是適當的。
五、審計工作底稿[編輯] |
〈(參見本準則第十二條)〉 |
16.總體審計策略是對註冊會計師作出的關鍵決策的記錄,這些關鍵決策是為恰當計劃審計工作和與項目組溝通重大事項而作出的。例如,註冊會計師可能採用備忘錄的形式記錄總體審計策略,包括對審計工作的總體範圍、時間安排及執行作出的關鍵決策。
17.具體審計計劃是對計劃實施的風險評估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以及為應對評估的風險計劃在認定層次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的記錄。該記錄還可用於證明已經恰當計劃了審計程序,該計劃在執行前需要得到覆核和批准。註冊會計師可以使用標準的審計程序表或審計工作完成核對表,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以反映業務的特定情況。
18.註冊會計師記錄對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作出的重大修改及對原計劃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的修改,可以反映註冊會計師作出這些重大修改的理由,以及審計工作最終採用的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並表明註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變化作出的恰當回應。
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
19.如本指南第11段所述,在審計小型被審計單位時,恰當、簡要的備忘錄可以作為對總體審計策略的記錄。對於具體審計計劃,註冊會計師可能使用在假定只有少量相關控制活動的基礎上(小型被審計單位可能確實如此)編制的標準審計程序表或者核對表,但需要根據審計業務的具體情況(包括註冊會計師對風險的評估)進行調整。
六、首次審計業務的補充考慮[編輯] |
〈(參見本準則第十三條)〉 |
20.無論是首次審計業務還是連續審計業務,計劃審計工作的目的和目標都是相同的。但是,對於首次審計業務,註冊會計師通常缺乏在計劃連續業務工作時可借鑑的前期經驗,因而可能需要擴展計劃活動。對於首次審計業務,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時,註冊會計師可能考慮的補充事項包括:
(1)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對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作出安排,如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
(2)與管理層討論有關首次接受審計委託的重大問題(包括對適用的會計準則或審計準則的應用),並就這些重大問題與治理層進行溝通,以及這些重大問題對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的影響;
(3)為針對期初餘額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而需要實施的審計程序(參見《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審計業務涉及的期初餘額》的規定);
(4)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規定的在首次審計業務中需要實施的其他程序。例如,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可能規定,對首次審計業務應由其他合伙人或高級別人員在重要審計程序開始前覆核總體審計策略或在出具報告前對審計報告進行覆核。
附錄
[編輯]附錄:〈(參見本準則第七條、第八條,本指南第8段至第11段)〉
制定總體審計策略時需要考慮的事項的示例
[編輯]本附錄提供了註冊會計師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時可能考慮的事項的示例。其中的很多事項可能影響具體審計計劃。這些示例廣泛涵蓋了適用於許多審計業務的事項。其中部分事項來源於其他審計準則的要求,但並非所有事項均與每項審計業務相關。本附錄並非對所有事項的完整列示。
一、業務的特點
[編輯]1.編制擬審計的財務信息所依據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包括是否需要將財務信息調整至按照其他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
2.特定行業的報告要求,如某些行業監管機構要求提交的報告;
3.預期審計工作涵蓋的範圍,包括應涵蓋的組成部分的數量及所在地點;
4.母公司和集團組成部分之間存在的控制關係的性質,以確定如何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5.由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審計組成部分的範圍;
6.擬審計的經營分部的性質,包括是否需要具備專門知識;
7.外幣折算,包括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8.除為合併目的執行的審計工作之外,對個別財務報表進行法定審計的需求;
9.內部審計工作的可獲得性及註冊會計師擬信賴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度;
10.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的情況,以及註冊會計師如何取得有關服務機構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有效性的證據;
11.對利用在以前審計工作中獲取的審計證據(如獲取的與風險評估程序和控制測試相關的審計證據)的預期;
12.信息技術對審計程序的影響,包括數據的可獲得性和對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的預期;
13.協調審計工作與中期財務信息審閱的預期涵蓋範圍和時間安排,以及中期審閱所獲取的信息對審計工作的影響;
14.與被審計單位人員的時間協調和相關數據的可獲得性。
二、報告目標、審計的時間安排和溝通的性質
[編輯]1.被審計單位對外報告的時間表,包括中間階段和最終階段;
2.與管理層和治理層舉行會談,討論審計工作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
3.與管理層和治理層討論註冊會計師擬出具的報告的類型和時間安排以及溝通的其他事項(口頭或書面溝通),包括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和向治理層通報的其他事項;
4.與管理層討論預期就整個審計業務中對審計工作的進展進行的溝通;
5.與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溝通擬出具的報告的類型和時間安排,以及與組成部分審計相關的其他事項;
6.項目組成員之間溝通的預期的性質和時間安排,包括項目組會議的性質和時南安排,以及覆核已執行工作的時間安排;
7.預期是否需要和第三方進行其他溝通,包括與審計相關的法定或約定的報告責任0#
三、重要因素、初步業務活動和從其他業務獲得的經驗
[編輯]1.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的規定確定重要性,並在適用的情況下考慮下列事項:
(1)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的規定,為組成部分確定重要性並就此與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進行溝通;
(2)初步識別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的交易、賬戶餘額和披露。
2.初步識別的可能存在較高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
3.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對指導、監督和覆核的影響;
4.就項目組成員在收集和評價審計證據過程中保持質疑的思維方式和職業懷疑的必要性,向項目組成員進行強調所採用的方式;
5.以前審計中對內部控制運行有效性評價的結果,包括識別出的缺陷的性質和應對措施;
6.與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向被審計單位提供其他服務的人員討論可能對審計產生影響的事項;
7.有關管理層對設計、執行和維護健全的內部控制重視程度的證據,包括有關這些控制得以適當記錄的證據;
8.交易量規模,以確定註冊會計師信賴內部控制是否使審計工作更有效率;
9.被審計單位全體人員對內部控制對於業務成功運行的重要性的認識;
10.影響被審計單位的重大業務發展變化,包括信息技術和業務流程的變化,關鍵管理人員變化,以及收購、兼併和處置;
11.重大的行業發展情況,如行業法規和報告要求的變化;
12.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重大變化,如適用的會計準則的變化;
13.其他相關重大變化,如影響被審計單位的法律環境的變化。
四、資源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
[編輯]1.項目組成員(在必要時包括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的選擇以及對項目組成員審計工作的分派,包括向可能存在較高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分派具備適當經驗的人員;
2.項目預算,包括為可能存在較高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預留適當的工作時間。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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