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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41號》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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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41號
——對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的考慮》
應用指南

會協〔2010〕94號
制定機關:中國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2010年11月1日
有效期:2012年1月1日至今

一、了解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包括相關的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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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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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本準則第十七條

1.關於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性質的信息可以從多種不同來源獲得。例如:

(1)用戶手冊;

(2)系統概述;

(3)技術手冊;

(4)被審計單位與服務機構之間簽訂的合同或服務協議;

(5)服務機構、內部審計人員或監管機構針對服務機構的控制出具的報告;

(6)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包括管理建議書(如能獲得)。

2.註冊會計師與服務機構交往的經驗(如通過其他審計業務獲得的經驗)可能也有助於了解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性質。如果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及與這些服務相關的控制是高度標準化的,這種經驗可能特別有幫助。

(二)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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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本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

3.被審計單位可能使用服務機構為其處理交易並履行相關受託責任,或記錄交易和處理相關數據。提供這種服務的服務機構舉例如下:

(1)為客戶員工的年金基金等提供投資和管理服務的銀行信託部門;

(2)提供抵押貸款服務的銀行;

(3)為客戶的財務和經營交易處理提供應用軟件和技術環境的應用軟件服務供應商。

4.服務機構提供的與審計相關的服務舉例如下:

(1)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的保存;

(2)資產管理;

(3)作為被審計單位的代理機構,生成、記錄或處理交易。

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

5.小型被審計單位可能使用代理記賬服務,這些服務的範圍從處理某些交易(如工資稅金的支付)和維護會計記錄到編制財務報表不等。使用這類服務機構編制財務報表並不能減輕小型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三)服務機構處理的交易的性質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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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本準則第十七條第(二)項)

6.服務機構可能制定影響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政策和程序。這些政策和程序至少部分地在實物和運行上與被審計單位相分離。服務機構控制對被審計單位控制的重要性,取決於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性質,包括為被審計單位處理的交易的性質和重要性。在某些情況下,從金額上看,服務機構處理的交易和受影響的相關賬戶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可能顯得並不重要,但是所處理交易的性質可能是重要的。在此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有必要了解服務機構的控制。

(四)服務機構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活動的相互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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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本準則第十七條第(三)項)

7.服務機構控制對被審計單位控制的重要性還取決於服務機構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活動的相互影響程度。相互影響程度是指被審計單位能夠執行並且選擇執行與服務機構執行處理過程相關的有效控制的程度。例如,被審計單位對交易進行授權而服務機構處理該交易並進行會計核算,這兩項活動之間的相互影響程度較高。在這種情況下,被審計單位執行與這些交易相關的有效控制可能是切實可行的。另一方面,當服務機構負責被審計單位交易的生成或初始記錄、處理並對這些交易進行會計核算時,兩項活動之間的相互影響程度較低。在這種情況下,被審計單位可能無法或不選擇執行與這些交易相關的有效控制,而是依賴服務機構的控制。

(五)被審計單位與服務機構關係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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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本準則第十七條第(四)項)

8.被審計單位與服務機構之間的合同或服務協議可能涉及的事項包括:

(1)服務機構需要向被審計單位提供的信息,以及與服務機構開展活動相關的生成交易的責任;

(2)遵守監管機構關於記錄保存形式及接觸記錄的規定;

(3)當服務機構沒有完成相關活動時,向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賠償(如有);

(4)服務機構是否會提供自身的控制報告,如提供,該報告是第一類報告還是第二類報告;

(5)註冊會計師是否有權接觸服務機構維護的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記錄,以及執行審計工作所需的其他信息;

(6)該協議是否允許註冊會計師與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直接溝通。

9.服務機構與被審計單位之間以及服務機構與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之間存在直接的關係。這些關係並不意味着註冊會計師與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之間存在直接關係,雙方通常會通過被審計單位及服務機構進行溝通。註冊會計師與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之間也可能建立直接關係,但需要考慮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和保密義務。註冊會計師可以利用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代其實施審計程序,例如:

(1)對服務機構的控制進行測試;

(2)針對由服務機構負責維護的、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中的交易和賬戶餘額實施實質性程序。

對公共部門實體的特殊考慮

10.從事公共部門實體審計的註冊會計師通常具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廣泛訪問權限;但仍可能存在註冊會計師無法行使訪問權限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當服務機構處於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時,註冊會計師可能需要了解不同國家或地區適用的法律法規,以確定是否可以獲得適當的訪問權限。註冊會計師可以提請被審計單位在與服務機構簽訂的合同中約定註冊會計師擁有訪問權限。

11.註冊會計師還可以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實施與遵守法律法規或其他監管要求相關的控制測試或實質性程序。

(六)了解與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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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本準則第十八條

12.被審計單位可能建立與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相關的控制。註冊會計師可以測試這些控制並且可能得出被審計單位的控制對部分或全部相關認定而言有效運行的結論,而無論服務機構的控制如何。例如,如果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處理工資交易,可能建立了與工資信息的提交和接收相關的控制,以防止或發現重大錯報。這些控制可能包括:

(1)將提交給服務機構的數據與服務機構進行數據處理後提交的報告進行比對;

(2)選取樣本並重新計算工資金額以檢查數據計算的準確性,並覆核工資總額的合理性。

13.在上述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以對工資處理流程的控制進行測試,以支持控制對工資交易相關的認定而言有效運行的結論。

1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指出,對於某些風險,註冊會計師可能認為僅從實質性程序中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是不可能或不可行的。對於某些常規和重大類別的交易和賬戶餘額,其特點是允許採用高度自動化處理,很少或根本沒有人工干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記錄不準確或不完整,可能產生僅通過實質性程序無法應對的風險。當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時,這種自動化處理的特點尤為明顯。在這種情況下,被審計單位針對這些風險實施的控制與審計相關,本準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要求註冊會計師了解和評價上述控制。

(七)無法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時需要實施的進一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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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本準則第二十條

15.註冊會計師實施本準則第二十條列示的一項或多項程序,有助於獲取與識別和評估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可能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相關的必要信息。在確定擬實施的審計程序時,註冊會計師需要考慮下列事項:

(1)被審計單位和服務機構的規模;

(2)被審計單位交易的複雜程度和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複雜程度;

(3)服務機構的地理位置(例如,如果服務機構位於很遠的地方,註冊會計師可能決定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代其對服務機構實施審計程序);

(4)預期該程序是否能夠有效地為註冊會計師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5)被審計單位與服務機構之間關係的性質。

16.服務機構可能聘請其註冊會計師對服務機構控制的描述和設計出具報告(第一類報告),或對服務機構控制的描述、設計和運行有效性出具報告(第二類報告)。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需要按照我國相關其他鑑證業務準則或《國際鑑證業務準則第3402號——針對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控制出具的鑑證報告》(從事境外業務時)出具。

17.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的可獲得性通常取決於被審計單位與服務機構簽訂的合同是否約定由服務機構提供此類報告。服務機構也可能出於實務操作上的原因選擇向被審計單位提供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被審計單位可能無法獲取第一類報告和第二類報告。

18.在某些情況下,被審計單位可能將一個或多個重要業務單元或職能(如全部納稅籌劃和合規職能、財務和會計或會計主管職能)外包給一個或多個服務機構。由於在這些情況下可能無法獲取服務機構的控制報告,註冊會計師訪問服務機構可能是其了解服務機構控制的最有效的途徑,這是因為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與服務機構的管理層很可能存在直接的相互影響。

19.註冊會計師可以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執行程序,以提供服務機構相關控制的必要信息。如果已出具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由於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與服務機構已存在業務關係,註冊會計師可以利用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執行這些程序。如果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對於了解其他註冊會計師(包括其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參與其他註冊會計師在計劃審計工作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方面的工作,以及評價所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充分性、適當性,註冊會計師可以參考《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的相關規定。

20.被審計單位可能使用某一服務機構,而該服務機構又使用分包服務機構向被審計單位提供某些服務,這些服務構成被審計單位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系統的一部分。分包服務機構可能是獨立於服務機構的實體,也可能與服務機構相關聯。註冊會計師可能需要考慮分包服務機構的控制。在使用分包服務機構的情況下,被審計單位與服務機構之間活動的相互影響擴展至包括被審計單位、服務機構以及分包服務機構之間的相互影響。在確定服務機構以及分包服務機構的控制對被審計單位控制的重要程度時,這種相互影響的程度以及由該服務機構和分包服務機構處理的交易的性質和重要性,是註冊會計師需要考慮的最重要因素。

(八)使用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以支持註冊會計師對服務機構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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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21.註冊會計師可以向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所屬的行業協會或其他專業人士詢問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的情況,並詢問其是否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可能在不同國家或地區執業,而這些國家或地區在服務機構控制報告方面遵守不同的準則。註冊會計師可以從準則制定機構獲取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所採用的有關準則的信息。

22.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連同有關被審計單位的信息,可能有助於註冊會計師了解下列方面:

(1)服務機構中可能影響對被審計單位交易處理的控制,包括使用分包服務機構;

(2)服務機構對重大交易進行處理的流程(用以確定交易流程中可能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關鍵環節);

(3)服務機構中與財務報表認定相關的控制目標;

(4)服務機構的控制是否得到適當設計和執行,以防止或發現並糾正處理過程中發生的可能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錯誤。

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可能有助於註冊會計師獲得充分的了解,以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然而第一類報告不提供相關控制的運行有效性的任何證據。

23.即使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針對的時點或期間在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涵蓋期間之外,如果可以通過其他來源獲取當前信息作為報告的補充,這些報告仍有助於註冊會計師初步了解服務機構執行的控制。如果服務機構對控制的描述針對的時點或期間早於財務報表涵蓋期間的起始日,註冊會計師可以實施以下程序以更新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中的信息:

(1)與被審計單位中能夠了解服務機構控制的變化的人員討論這些變化;

(2)查閱服務機構簽發的現行文件和函件;

(3)與服務機構人員討論這些變化。

二、應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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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本準則第二十三條

24.使用服務機構是否增加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風險,取決於提供服務的性質以及針對這些服務的控制。在某些情況下,使用服務機構可能降低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風險,特別是當被審計單位本身並不具備執行特定活動(如交易的生成、處理和記錄)所必需的專長,或沒有足夠的資源(如信息技術系統)時。

25.當服務機構維護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的重要要素時,註冊會計師直接接觸這些記錄可能是必要的,以便就這些記錄的控制運行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及證實會計記錄中的交易和賬戶餘額。註冊會計師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接觸這些記錄:

(1)對存放於服務機構的記錄進行實地檢查;

(2)在被審計單位或其他地點對以電子形式存在的會計記錄進行查詢。

針對保證被審計單位數據(由服務機構負責)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的控制,註冊會計師通過電子形式直接接觸可能獲取有關服務機構執行的這些控制的恰當性的證據。

26.針對服務機構代表被審計單位持有的資產的餘額或處理的交易,在確定擬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的性質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可能考慮實施下列程序:

(1)檢查被審計單位持有的記錄和文件:從該渠道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取決於被審計單位保存的會計記錄和支持性文件的性質和範圍。在某些情況下,對服務機構代表其執行的特定交易,被審計單位可能不保存獨立、詳細的記錄或文件;

(2)檢查服務機構持有的記錄和文件:註冊會計師接觸服務機構記錄的權限,可能已在被審計單位和服務機構簽訂的合同中予以約定。註冊會計師也可以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代其接觸服務機構所保存的被審計單位記錄;

(3)向服務機構函證餘額和交易:如果被審計單位保存獨立的餘額和交易的記錄,向服務機構實施函證以印證被審計單位的記錄可能構成有關交易和相關資產存在的可靠審計證據。例如,當使用多個服務機構(如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並且這些服務機構保存獨立的記錄時,註冊會計師可以針對餘額向這些機構實施函證,以便將函證獲得的信息與被審計單位的獨立記錄進行比較。如果被審計單位不保存獨立的記錄,通過函證從服務機構獲取的信息僅能反映服務機構所保存的記錄中的內容。因此,這種函證本身並不構成可靠的審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能需要考慮是否可以識別出其他替代性的獨立證據;

(4)對被審計單位保存的記錄或從服務機構獲取的報告執行分析程序:分析程序的有效性可能因認定的不同而不同,並受可獲取信息的範圍和詳細程度的影響。

27.其他註冊會計師可能為註冊會計師實施實質性程序。此類業務可能涉及其他註冊會計師執行由被審計單位和其註冊會計師商定的程序以及由服務機構和其註冊會計師商定的程序。註冊會計師需要查閱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審計發現,以確定其是否構成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此外,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可能需要根據政府部門的規定或合同的要求執行指定的實質性程序。註冊會計師可以利用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對服務機構所處理的賬戶餘額和交易實施程序的結果,作為支持其審計意見的必要證據的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與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在執行這些程序前就後者向前者提供的審計工作底稿或接觸審計工作底稿達成一致意見,可能是有用的。

28.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當被審計單位將其部分或全部財務職能外包給一家服務機構時,可能有相當一部分審計證據存在於服務機構。實質性程序可能需要由註冊會計師或由其他註冊會計師代其在服務機構實施。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可能提供第二類報告,還可能代註冊會計師實施實質性程序。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參與,並不改變註冊會計師的責任,即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因此,註冊會計師在確定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及是否需要執行實質性程序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註冊會計師對由其他註冊會計師實施的實質性程序進行指導、監督和執行的程度;

(2)註冊會計師對其他註冊會計師實施實質性程序進行指導、監督和執行的證據。

控制測試(參見本準則第二十四條

29.在某些情況下,註冊會計師需要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的規定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以獲取相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而言,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上述規定適用:

(1)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服務機構的控制運行是有效的(即在確定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擬信賴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2)僅實施實質性程序,或結合對被審計單位控制運行有效性的測試實施實質性程序,並不能夠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0.如果不能獲得第二類報告,註冊會計師可以通過被審計單位聯繫服務機構,提請服務機構聘請其註冊會計師提供第二類報告。註冊會計師還可以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對服務機構控制運行的有效性進行測試。如果服務機構同意,註冊會計師也可以實地考察服務機構並對相關控制實施測試。註冊會計師需要根據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和自身實施的程序所獲得的匯總證據,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利用第二類報告作為服務機構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參見本準則第二十五條

31.由於第二類報告可能旨在滿足該服務機構不同客戶的註冊會計師的需求,因此報告中描述的控制測試和結果可能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中的重大認定並不相關。註冊會計師需要對報告中相關控制的測試和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報告是否為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從而支持註冊會計師的風險評估結果。在評價過程中,註冊會計師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1)控制測試涵蓋的期間和實施控制測試以來的時間跨度;

(2)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的工作範圍、涵蓋的服務類型和流程,所測試的控制和已實施的控制測試,以及所測試的控制與被審計單位的控制相關聯的方式;

(3)控制測試的結果和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對控制運行有效性的意見。

32.對於某些認定,某一特定測試涵蓋的期間越短以及自實施測試以來時間跨度越長,該測試可以提供的審計證據越少。註冊會計師在將第二類報告涵蓋的期間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期間進行比較時,如果第二類報告涵蓋的期間與註冊會計師擬信賴該報告的期間重合程度較小,則註冊會計師可能認為該報告只能提供較少的審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涵蓋之前或之後期間的第二類報告可能提供額外的審計證據。在其他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有必要對服務機構親自實施或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實施控制測試,以獲取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3.註冊會計師可能有必要獲取服務機構相關控制在第二類報告涵蓋期間之外發生重大變動的額外的審計證據,或確定擬實施的追加的審計程序。在確定需要獲取服務機構相關控制在第二類報告涵蓋期間之外運行情況的額外的審計證據時,註冊會計師需要考慮的因素可能包括:

(1)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重要程度;

(2)在期中測試的特定控制以及自測試以來這些控制發生的重大變動,包括信息系統、流程和人員的變動;

(3)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審計證據的程度;

(4)剩餘期間的長度;

(5)在信賴控制的基礎上擬縮小實質性程序的範圍;

(6)被審計單位的控制環境和對控制的監督的有效性。

34.註冊會計師可以通過對控制在剩餘期間運行的有效性進行延伸測試或測試被審計單位對控制的監督,獲取補充審計證據。

35.如果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的測試期間完全在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期間之外,註冊會計師將不能依賴這種測試得出被審計單位的控制正在有效運行的結論。

36.在某些情況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在設計時可能假定某些控制由被審計單位實施。例如,提供的服務在設計時可能假定被審計單位對交易授權後才提交服務機構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服務機構對控制的描述可能包括對被審計單位互補性控制的描述。註冊會計師需要考慮這些互補性控制是否與服務機構向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服務相關。

37.如果註冊會計師認為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的報告可能無法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例如,如果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的報告不包括對控制測試和測試結果的描述,註冊會計師可以通過被審計單位聯繫服務機構,要求與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對所實施的測試範圍和結論進行討論,以增進其對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實施的程序和形成的結論的了解。此外,如果認為有必要,註冊會計師可以通過被審計單位聯繫服務機構,提請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對服務機構實施程序。註冊會計師或其他註冊會計師應前者的要求也可能實施這些程序。

38.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在第二類報告中會說明測試的結果,包括可能影響註冊會計師結論的例外情況和其他信息。然而,這些例外情況或第二類報告中的非無保留意見,並不必然意味着第二類報告對評估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沒有任何用處。更確切地說,註冊會計師在評估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實施的控制測試時會考慮這些例外情況和第二類報告中導致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在考慮這些例外情況和導致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時,註冊會計師可能與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討論這些事項。這種溝通取決於被審計單位與服務機構進行協調並取得服務機構的同意。

通報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內部控制缺陷

39.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向治理層和管理層通報內部控制缺陷》的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向管理層和治理層通報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註冊會計師還應當及時向相應層級的管理層通報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註冊會計師根據職業判斷認為足夠重要從而值得管理層關注的內部控制其他缺陷。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且可能需要向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和治理層通報的事項包括:

(1)可以由被審計單位實施的對控制的監督,包括通過獲取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識別出的對控制的監督;

(2)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中提及的、但被審計單位尚未實施的互補性控制的情況;

(3)服務機構可能需要實施但看起來尚未實施或第二類報告中尚未明確涵蓋的控制。

三、不涵蓋分包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的第一類報告和第二類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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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本準則第二十六條

40.如果服務機構使用分包服務機構,服務機構審計報告在描述服務機構系統和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的業務範圍時,可能涵蓋分包服務機構的相關控制目標及相關控制,也可能不涵蓋。這兩種報告方法分別稱為包含法和剝離法。如果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不包括分包服務機構的控制,而分包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與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審計相關,註冊會計師需要對分包服務機構執行本準則的規定。註冊會計師對分包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擬執行的審計工作的性質和範圍,取決於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這些服務的性質和重要性以及這些服務與審計的相關性。執行本準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有助於註冊會計師確定分包服務機構的影響以及擬執行審計工作的性質和範圍。

四、與服務機構活動相關的舞弊、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和未更正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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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本準則第二十七條

41.根據服務機構與其客戶簽訂的合同的規定,服務機構可能需要向受影響的客戶披露涉及服務機構管理層或員工的舞弊、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或未更正錯報。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註冊會計師需要向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詢問服務機構是否已向被審計單位報告這些事項,並評價服務機構報告的事項是否影響註冊會計師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在某些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能需要獲取額外信息進行該項評價,並可能提請被審計單位聯繫服務機構以獲取必要信息。

五、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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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本準則第二十八條

42.針對服務機構提供的、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服務,如果註冊會計師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則審計範圍受到限制。當存在下列情況時,審計範圍可能受到限制:

(1)註冊會計師不能充分了解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因而缺乏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

(2)註冊會計師在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服務機構的控制正在有效運行,但無法獲取這些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註冊會計師只有從服務機構持有的記錄中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但註冊會計師不能直接接觸這些記錄。

註冊會計師發表保留意見還是無法表示意見,取決於這些限制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是否重大或廣泛。

提及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的相關工作(參見本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43.在某些情況下,出於提高公共部門透明度等目的,法律法規可能要求審計報告提及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的相關工作。在這些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在提及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的相關工作之前可能需要徵得其同意。

44.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這一事實,並不改變註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承擔的責任,即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因此,註冊會計師不應提及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的相關工作,作為其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部分基礎。但是,如果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發表了非無保留意見,註冊會計師因此發表了非無保留意見,則不排除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的報告,前提是該項提及有助於解釋註冊會計師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需要事先徵得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的同意。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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