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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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
——審計證據》
應用指南

會協〔2010〕94號
制定機關:中國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2010年11月1日
有效期:2012年1月1日至今

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條

1.審計證據對於支持審計意見和審計報告是必要的。審計證據在性質上具有累積性,主要是在審計過程中通過實施審計程序獲取的,也可能包括從其他來源獲取的信息,如以前審計(前提是註冊會計師已確定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自以前審計後是否已發生變化,進而可能影響這些信息對本期審計的相關性)或會計師事務所接受與保持客戶時實施質量控制程序獲取的信息。除從被審計單位內部和外部其他來源獲取的信息外,會計記錄也是重要的審計證據來源。可以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也可能在編制過程中利用了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審計證據既包括支持和佐證管理層認定的信息,也包括與這些認定相矛盾的信息。在某些情況下,信息的缺乏(如管理層拒絕提供註冊會計師要求的聲明)本身也構成審計證據,可以被註冊會計師利用。

2.在形成審計意見的過程中,註冊會計師的大部分工作是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為獲取審計證據而實施的審計程序包括詢問、檢查、觀察、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和分析程序。註冊會計師通常將這些程序進行組合運用。儘管詢問可以提供重要的審計證據,甚至可以提供某項錯報的證據,但詢問本身通常並不能為認定層次不存在重大錯報和內部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提供充分的審計證據。

3.如《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所述,當註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時,就獲取了合理保證。審計風險是指當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時,註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風險。

4.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相互關聯。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註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受其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影響(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多),並受審計證據質量的影響(審計證據質量越髙,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少)。然而,註冊會計師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5.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審計意見所依據的結論方面具有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並取決於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環境。

6.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要求註冊會計師確定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並由此能夠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是一項職業判斷。《〈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應用指南》》對審計程序的性質、財務報告的及時性和對獲取審計證據的成本效益的權衡等事項進行了討論,註冊會計師在對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作出職業判斷時,上述事項均是需要考慮的相關因素。

(一)審計證據的來源[編輯]

7.註冊會計師可以通過實施測試會計記錄的審計程序獲取某些審計證據,例如,實施分析和覆核程序、按照財務報告過程實施重新執行程序、對同一會計信息的不同分類及運用進行調節。通過實施這些審計程序,註冊會計師可以確定會計記錄的內在一致性及其與財務報表的一致性。

8.從不同來源獲取的相互一致的審計證據,以及性質不同但相互一致的審計證據,通常比單一的審計證據提供更高的保證程度。例如,從獨立於被審計單位的來源獲取的佐證信息可以提高註冊會計師依據被審計單位內部產生的審計證據(如會計記錄、會議紀要、管理層書面聲明中存在的證據)所獲取的保證程度。

9.註冊會計師從獨立於被審計單位的來源獲取的可以作為審計證據的信息可能包括來自第三方的詢證函回函、分析師報告和有關競爭對手的可比數據。

(二)獲取審計證據的審計程序[編輯]

10.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的有關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實施下列審計程序獲取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1)風險評估程序;

(2)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控制測試(審計準則要求時和註冊會計師決定測試時)和實質性程序(包括細節測試和實質性分析程序)。

11.對於本指南第14段至第25段說明的七種審計程序,註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其用作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或實質性程序。如《〈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應用指南》所述,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註冊會計師實施用以確定審計證據持續相關性的審計程序,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可能為本期提供適當的審計證據。

12.註冊會計師擬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和時間安排可能受到某些會計數據和其他信息的影響,這些數據和信息可能只能以電子形式存在,或只能在某一時點或某一期間獲取。例如,當被審計單位使用電子商務時,購貨單和發票等原始憑證可能僅以電子形式存在,或者當被審計單位使用圖像處理系統以方便存儲和查閱時,這些原始憑證可能會在掃描後被廢棄掉。

13.某些電子信息一旦過了特定時期後將不能再獲取,如文件被更改或備份文件不存在。因此,註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有必要要求被審計單位按其數據保留政策保留某些信息以供註冊會計師查閱,或在能夠獲取信息的時點或期間實施審計程序。

檢查

14.檢查是指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和文件進行審查,或對資產進行實物審查。檢查記錄或文件可以提供可靠程度不同的審計證據,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取決於記錄或文件的性質和來源,而在檢查內部記錄或文件時,其可靠性則取決於生成該記錄或文件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將檢查用作控制測試的一個例子,是檢查記錄以獲取關於授權的審計證據。

15.某些文件是表明一項資產存在的直接審計證據,如構成金融工具的股票或債券,但檢查此類文件並不一定能提供有關所有權或計價的審計證據。此外,檢查已執行的合同可以提供與被審計單位運用會計政策(如收入確認)相關的審計證據。

16.檢查有形資產可為其存在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但不一定能夠為權利和義務或計價等認定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對個別存貨項目進行的檢查,可與存貨監盤一同實施。

觀察

17.觀察是指註冊會計師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程序。例如,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人員執行的存貨盤點或控制活動進行觀察。觀察可以提供執行有關過程或程序的審計證據,但觀察所提供的審計證據僅限於觀察發生的時點,而且被觀察人員的行為可能因被觀察而受到影響,這也會使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受到限制。《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及其應用指南對存貨監盤作出了進一步規定並提供了指引。

函證

18.函證,是指註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覆以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覆可以採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當針對的是與特定賬戶餘額及其項目相關的認定時,函證常常是相關的程序。但是,函證不必僅僅局限於賬戶餘額。例如,註冊會計師可能要求對被審計單位與第三方之間的協議和交易條款進行函證。註冊會計師可能在詢證函中詢問協議是否作過修改,如果作過修改,要求被詢證者提供相關的詳細信息。此外,函證程序還可以用於獲取不存在某些情況的審計證據,如不存在可能影響被審計單位收入確認的「背後協議」。《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及其應用指南作出了進一步規定並提供了指引。

重新計算

19.重新計算是指註冊會計師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的準確性進行核對。重新計算可通過手工方式或電子方式進行。

重新執行

20.重新執行是指註冊會計師獨立執行原本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分析程序

21.分析程序,是指註冊會計師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係,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分析程序還包括在必要時對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值差異重大的波動或關係進行調查。《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及其應用指南作出了進一步規定並提供了指引。

詢問

22.詢問是指註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並對答覆進行評價的過程。作為其他審計程序的補充,詢問廣泛應用於整個審計過程中。

23.知情人員對詢問的答覆可能為註冊會計師提供尚未獲悉的信息或佐證證據。另一方面,對詢問的答覆也可能提供與註冊會計師已獲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差異的信息,例如,關於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凌駕於控制之上的可能性的信息。在某些情況下,對詢問的答覆為註冊會計師修改審計程序或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提供了基礎。

24.儘管對通過詢問獲取的審計證據予以佐證通常特別重要,但在詢問管理層意圖時,獲取的支持管理層意圖的信息可能是有限的。在這種情況下,了解管理層過去所聲稱意圖的實現情況、選擇某項特別措施時聲稱的原因以及實施某項具體措施的能力,可以為佐證通過詢問獲取的證據提供相關信息。

25.針對某些事項,註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有必要向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獲取書面聲明,以證實對口頭詢問的答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書面聲明》及其應用指南作出了進一步規定並提供了指引。

二、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編輯]

(一)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一條

26.如本指南第1段所述,審計證據主要包括審計過程中通過實施審計程序獲取的證據,還可能包括從其他來源,如以前審計(前提是註冊會計師已確定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自以前審計後是否已發生變化,進而可能影響這些信息對本期審計的相關性),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接受與保持客戶的質量控制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所有審計證據的質量均受其所依據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的影響。

相關性

27.相關性,是指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與審計程序的目的和所考慮的相關認定之間的邏輯聯繫。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的相關性可能受測試方向的影響。例如,如果某審計程序的目的是測試應付賬款的計價高估,則測試已記錄的應付賬款可能是相關的審計程序。另一方面,如果某審計程序的目的是測試應付賬款的計價低估,則測試已記錄的應付賬款不是相關的審計程序,相關的審計程序可能是測試期後支出、未支付發票、供應商結算單以及發票未到的收貨報告單等。

28.特定的審計程序可能只為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審計證據,而與其他認定無關。例如,檢查期後應收賬款收回的記錄和文件可以提供有關存在和計價的審計證據,但未必提供與截止測試相關的審計證據。類似地,有關某一特定認定(如存貨的存在認定)的審計證據,不能替代與其他認定(如該存貨的計價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但另一方面,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可能與同一認定相關。

29.控制測試旨在評價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現並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方面的運行有效性。設計控制測試以獲取相關審計證據,包括識別一些顯示控制運行的情況(特徵或屬性),以及顯示控制未恰當運行的偏差情況。然後,註冊會計師可以測試這些情況是否存在。

30.實質性程序旨在發現認定層次重大錯報,包括細節測試和實質性分析程序。設計實質性程序包括識別與測試目的相關的情況,這些情況構成相關認定的錯報。

可靠性

31.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的可靠性,以及審計證據本身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並取決於獲取該證據的環境,包括與編制和維護該信息相關的控制。因此,有關各種審計證據可靠性的原則受重要例外情況的影響。即使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從獨立於被審計單位的外部來源獲得,一些可能存在的情況也會影響其可靠性。例如,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信息,如果來自不知情者或來自缺乏客觀性的管理層的專家,則該信息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在確認可能存在的例外情況時,下列有關審計證據可靠性的原則可能是有用的:

(1)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2)相關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3)註冊會計師直接獲取(如通過觀察某項控制的運行)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如通過詢問某項控制的運行)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4)以文件記錄形式(包括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例如,會議的同步書面記錄比事後對討論事項進行口頭表述更可靠);

(5)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複印、傳真或通過拍攝、數字化或其他方式轉化成電子形式的文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後者的可靠性可能取決於與編制和維護信息相關的控制。

32.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對有關實質性分析程序使用數據的可靠性作出了規定。

33.針對註冊會計師有理由相信某文件可能不真實,或者可能修改過但未告知註冊會計師的情況,《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作出了規定。

(二)管理層的專家編制的信息的可靠性[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二條

34.財務報表的編制可能需要會計或審計領域以外的專長,如保險精算、估值、工程設計數據等。被審計單位可能雇用或聘請這些領域的專家,獲得編制財務報表所需要的專長。當這種專長是必需的但被審計單位沒有獲得時,將增加重大錯報風險。

35.如果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在編制時利用了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適用。例如,對於不存在可觀察到的市價的證券,某個人或組織可能具有運用模型估計其公允價值的專長。如果該人或組織運用這項專長作出編制財務報表時使用的估計,則是管理層的專家,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適用。另一方面,如果這個人或組織只是提供被審計單位無法從其他渠道獲取的非公開交易的價格數據,而被審計單位將其用於自己的估計方法之中,若註冊會計師將該數據用作審計證據,則本準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適用於這種情況,但不屬於被審計單位利用管理層的專家的情況。

36.與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相關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可能受下列因素的影響:

(1)與管理層的專家相關的事項的性質和複雜性;

(2)某事項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

(3)審計證據可否從替代來源獲得;

(4)管理層的專家工作的性質、範圍和目標;

(5)為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管理層的專家是被審計單位內部專家還是外部專家;

(6)管理層在多大程度上對其專家的工作施加控制和影響;

(7)管理層的專家是否受到技術標準、其他職業準則或行業要求的約束;

(8)被審計單位對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實施的各種控制的性質和範圍;

(9)註冊會計師對管理層的專家的專長領域擁有的了解和經驗;

(10)註冊會計師以前與該專家交往的經驗。

管理層的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參見本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

37.管理層的專家的勝任能力與其專長的性質和水平有關。管理層的專家的專業素質與在業務的具體情況中運用這種勝任能力的本領是相關的。影響專業素質的因素包括地理位置(管理層的專家所在的國家或地區)、可用的時間和資源等。管理層的專家的客觀性與其偏見、利益衝突及其他可能影響其職業判斷或商業判斷的因素相關。對於由管理層的專家編制的信息的可靠性而言,管理層的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以及被審計單位針對該專家的各項控制均是重要因素。

38.關於管理層的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的信息可能來源於多種不同的渠道,例如:

(1)以前與該專家交往的個人經驗;

(2)與該專家進行的討論;

(3)與熟悉該專家工作的其他機構或人員進行的討論;

(4)對該專家的資格、會員身份、執業資格或其他形式的外部認證的了解;

(5)該專家發表的論文或出版的書籍;

(6)註冊會計師的專家(幫助註冊會計師針對管理層的專家編制的信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9.與評價管理層的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相關的事項,包括專家是否需要遵守技術標準、其他職業準則或行業要求(如職業團體或行業協會的職業道德守則和其他會員要求,特許機構提出的認證標準)以及法律法規的要求等。

40.與評價管理層的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可能相關的事項還包括:

(1)管理層的專家的勝任能力與擬利用其工作的事項的相關性,包括該專家在其領域的專長。例如,某一精算師可能精通財產和意外傷害保險,但在養老金計算方面可能並不擅長;

(2)該專家在相關會計要求方面的勝任能力。例如,對符合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假設和方法(包括模型,如適用)的了解;

(3)隨着審計的進行,一些不可預料事件的出現、條件的改變或已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表明可能有必要重新考慮對該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的最初評價。

41.很多情況可能對客觀性產生不利影響,如自身利益、自我評價、過度推介、密切關係和外在壓力等。某些防範措施可以減少這樣的不利影響,一些外部制度的安排(如管理層的專家所屬的職業團體、法律法規的要求)或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環境(如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可以建立這些防範措施。此外,也可能存在專門針對審計業務的防範措施。

42.儘管防範措施不能消除所有對管理層的專家的不利影響,但像外在壓力一類的不利影響,可能對於被審計單位的外部專家來說嚴重程度要比內部專家輕一些,並且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等防範措施的有效性可能更高一些。作為被審計單位員工的專家(即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專家),其客觀性受到的不利影響總是存在,因此,一般不能認為該專家比被審計單位的其他員工更客觀。

43.當評價被審計單位外部專家的客觀性時,註冊會計師可以與管理層和該專家討論可能影響專家客觀性的任何利益和關係、各種適用的防範措施(包括適用於該專家的任何職業要求),並評價這些防範措施是否適當。產生不利影響的利益和關係可能包括:

(1)經濟利益;

(2)商業關係和私人關係;

(3)提供的其他服務。

了解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參見本準則第十二條第(二)項)

44.了解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包括了解管理層的專家專長的相關領域。註冊會計師對管理層的專家專長的相關領域的了解,可以在註冊會計師確定自身是否擁有評價管理層的專家工作的專長,或者是否需要專家來完成該評價的過程中一併獲取。

45.註冊會計師對專家的專長領域的了解可能包括下列方面:

(1)與審計相關的、管理層的專家專長領域的進一步細分信息;

(2)職業準則或其他準則以及法律法規是否適用;

(3)管理層的專家使用哪些假設和方法,及其在該專家的專長領域是否得到普遍認可,對實現財務報告目的是否適當;

(4)管理層的專家使用的內外部數據或信息的性質。

46.當管理層的專家是被審計單位的外部專家時,被審計單位通常採用約定書或其他形式的協議與外部專家達成協議。在了解管理層的專家工作時,評價該協議可以幫助註冊會計師確定下列因素對於審計目的是否適當:

(1)管理層的專家工作的性質、範圍和目標;

(2)管理層和管理層的專家各自的角色和責任;

(3)管理層和管理層的專家溝通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包括由該專家提交的各種報告的形式。

47.當管理層的專家是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專家時,不太可能有上述類型的書面協議。註冊會計師獲得必要了解的最恰當的方式可能是向該專家以及管理層的其他人員進行詢問。

評價管理層的專家工作的適當性(參見本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

48.在評價將管理層的專家工作用作相關認定的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時,註冊會計師需要考慮的因素可能包括:

(1)該專家的發現和結論的相關性和合理性,與其他審計證據的一致性,以及是否在財務報表中適當反映;

(2)如果該專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設和方法,這些假設和方法的相關性和合理性;

(3)如果該專家的工作涉及使用相當程度的原始數據,該原始數據的相關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三)被審計單位生成的用於審計目的的信息[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

49.註冊會計師為獲取可靠的審計證據,實施審計程序時使用的被審計單位生成的信息需要足夠完整和準確。例如,通過用標準價格乘以銷售量來對收入進行審計時,其有效性受到價格信息準確性和銷售量數據完整性和準確性的影響。類似地,如果註冊會計師打算測試總體(如付款)是否具備某一特性(如授權),若選取測試項目的總體不完整,則測試結果可能不太可靠。

50.如果針對這類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獲取審計證據是所實施審計程序本身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則可以與對這些信息實施的審計程序同時進行。在其他情況下,通過測試針對生成和維護這些信息的控制,註冊會計師也可以獲得關於這些信息準確性和完整性的審計證據。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能確定有必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51.在某些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能打算將被審計單位生成的信息用於其他審計目的。例如,註冊會計師可能打算將被審計單位的業績評價用於分析程序,或利用被審計單位用於監控活動的信息,如內部審計報告等。在這種情況下,獲取的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受到該信息對於審計目的而言是否足夠精確和詳細的影響。例如,管理層的業績評價對於發現重大錯報可能不夠精確。

三、選取測試項目以獲取審計證據[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四條

52.如果一項測試所提供的審計證據在與已獲取的或擬獲取的其他審計證據一併考慮時能夠充分滿足審計目的,則該項測試是有效的。在選取測試項目時,本準則第十一條要求註冊會計師確定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而測試的有效性的另一方面(充分性)在選取測試項目時也需要重點考慮。註冊會計師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包括:

(1)選取全部項目(100%檢查);

(2)選取特定項目;

(3)審計抽樣。

採用上述一種方法或幾種方法的組合都可能是適當的,這取決於具體情況(如與測試的認定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以及不同方法的實用性和效率。

(一)選取全部項目[編輯]

53.註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檢查構成某類交易或賬戶餘額的項目的總體(或總體中的一層)將是最恰當的。在下列情況下,100%檢查可能是適當的:

(1)總體由少量的大額項目構成;

(2)存在特別風險且其他方法未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由於信息系統自動執行的計算或其他程序具有重複性,對全部項目進行檢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對全部項目進行檢查,通常更適用於細節測試。

(二)選取特定項目[編輯]

54.根據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和所測試總體的特徵等,註冊會計師可能決定從總體中選取特定項目。選取特定項目的判斷還取決於非抽樣風險。選取的特定項目可能包括:

(1)大額或關鍵項目。註冊會計師可能決定在總體中選取特定項目,因為其金額重大或者顯示某些其他特徵,例如,可疑的、異常的、尤其容易有風險的或者曾經出錯的項目;

(2)超過某一金額的全部項目。註冊會計師可能決定檢查記錄金額超過某一設定金額的所有項目,從而驗證某類交易或賬戶餘額的大部分金額;

(3)被用於獲取某些信息的項目。註冊會計師可能通過檢查某些項目以獲取被審計單位的性質或交易的性質等事項的信息。

55.雖然從某類交易或賬戶餘額中選取特定項目進行檢查通常是獲取審計證據的有效手段,但並不構成審計抽樣。對按照這種方法所選取的項目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不能推斷至整個總體。因此,選取特定項目的檢查不能為總體中剩餘的部分提供審計證據。

(三)審計抽樣[編輯]

56.審計抽樣旨在基於對樣本的測試,從而形成對總體的結論。《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及其應用指南對此作出了規定並提供了指引。

四、審計證據之間存在不一致或對其可靠性存在疑慮[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五條

57.從不同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或獲取的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可能表明某項審計證據不可靠。例如,當從某一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與從另一來源獲取的不一致時,該項審計證據可能不可靠。例如,管理層、內部審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對詢問的答覆不一致,或者治理層對詢問的答覆(用於支持管理層對詢問的答覆)與管理層的答覆不一致,都屬於這一情形。如果識別出某項信息與其對某重大事項的最終結論不一致,註冊會計師需要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的規定記錄如何處理該不一致的情況。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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