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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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
——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應用指南

會協〔2010〕94號
制定機關:中國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2010年11月1日
有效期:2012年1月1日至今

一、本準則的範圍[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二條

1.如《〈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應用指南》所述,如果內部審計承擔的責任和開展的活動的性質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相關,並且註冊會計師期望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以修改擬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或縮小其範圍,則內部審計可能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

2.註冊會計師根據本準則實施審計程序後可能需要重新評價其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這可能影響註冊會計師對內部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性的判斷。註冊會計師也可能決定不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相應地,擬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就不受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能沒有必要進一步應用本準則。

二、內部審計的目標[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三條

3.內部審計的目標差異很大,取決於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和結構以及管理層和治理層的要求。內部審計可能包括下列一項或多項活動:

(1)對內部控制的監督。內部審計可能包括評價控制、監督控制的運行以及對內部控制提出改進建議;

(2)對財務信息和經營信息的檢查。內部審計可能包括對確認、計量、分類和報告財務信息和經營信息的方法進行評價,並對個別事項進行專門詢問,包括對交易、餘額及程序實施細節測試;

(3)對經營活動的評價。內部審計可能包括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包括非財務活動)的經濟性、效率和效果進行評價;

(4)對遵守法律法規情況的評價。內部審計可能包括評價被審計單位對法律法規、其他外部要求以及管理層政策、指令和其他內部要求的遵守情況;

(5)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可能有助於被審計單位識別和評估其面臨的重大風險,並改進風險管理和控制系統;

(6)治理。內部審計可能包括評估被審計單位為實現下列方面的目標而建立的治理過程:

道德和價值觀;

業績管理和經管責任;

向被審計單位的適當部門傳達風險和控制信息;

治理層、註冊會計師、內部審計人員和管理層之間溝通的有效性。三、決定是否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以及利用程度

(一)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是否可能足以實現審計目的[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九條

4.在確定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是否可能足以實現審計目的時,註冊會計師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客觀性

內部審計在被審計單位中的地位,以及這種地位對內部審計人員保持客觀性能力的影響;

內部審計是否向治理層或具備適當權限的高級管理人員報告工作,以及內部審計人員是否直接接觸治理層;

內部審計人員是否不承擔任何相互衝突的責任;

治理層是否監督與內部審計相關的人事決策;

管理層或治理層是否對內部審計施加任何約束或限制;

管理層是否根據內部審計的建議採取行動,在多大程度上採取行動,以及如何採取行動。

(2)技術上的勝任能力

內部審計人員是否屬於相關職業團體的會員;

內部審計人員是否經過充分技術培訓且精通內部審計業務;

是否存在有關內部審計人員任用和培訓的既定政策。

(3)應有的職業關注

內部審計的活動是否經過適當的計劃、監督、覆核和記錄;

是否存在適當的審計手冊或其他類似文件、工作方案和內部審計工作底稿。

(4)溝通

如果內部審計人員可以自由地與註冊會計師坦誠溝通,並滿足下列條件,則他們之間的溝通可能是最有效的:

雙方在審計期間內每隔一段適當的時間舉行會談;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通過相關內部審計報告向註冊會計師提供建議,並允許其接觸相關內部審計報告;內部審計人員告知註冊會計師其注意到的、可能影響註冊會計師工作的所有重大事項;

註冊會計師告知內部審計人員可能影響內部審計的所有重大事項。

(二)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對註冊會計師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產生的預期影響[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條

5.如果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是註冊會計師在確定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時考慮的因素,註冊會計師事前就下列事項與內部審計人員達成一致意見是有益的:

(1)內部審計工作的時間安排;

(2)內部審計涵蓋的範圍;

(3)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如適用,還包括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層次的重要性水平),以及實際執行的重要性;

(4)選取測試項目擬採用的方法;

(5)對所執行工作的記錄;

(6)覆核和報告程序。

四、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特定工作[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一條

6.針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特定工作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取決於註冊會計師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對內部審計的評價,以及對內部審計人員特定工作的評價。這些審計程序可能包括:

(1)檢查內部審計人員已經檢查過的項目;

(2)檢查其他類似項目;

(3)觀察內部審計人員正在實施的程序。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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