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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32號》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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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32號
——衍生金融工具的審計》
應用指南

會協〔2010〕94號
制定機關:中國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2010年11月1日
有效期:2012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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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32號——衍生金融工具的審計》(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一章(第一條至第三條),主要說明本準則的制定目的、適用範圍和最終使用者的含義。

一、本準則的制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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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經營環境不確定性的日益增加,包括金融企業在內的許多企業開始利用衍生金融工具來轉移風險或獲取收益,衍生金融工具變得越來越複雜,其使用範圍越來越普遍,在財務報表中列報和披露的要求也日漸增加。衍生工具的價值波動可能很大。大幅的和突然的價值降低可能增加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企業的損失超過在財務報表中所記錄的金額(如果財務報表中有記錄的話)的風險。而且,由於衍生活動的複雜性,管理層可能並不完全理解使用衍生工具的風險。

本準則第一條指出,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針對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財務報表認定計劃和實施審計程序,制定本準則。

二、本準則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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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被審計單位作為最終使用者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審計。

本準則第三條指出,最終使用者是指為了達到套期、資產負債管理或投機目的,通過交易所或經紀商進行金融交易的單位。最終使用者可以是工商企業、政府機構、機構投資者和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各類金融機構以及其他機構。例如,如果金融機構為規避資產、負債的利率或匯率等風險而進行套期,或為獲利進行衍生產品交易,則該金融機構從事此類業務時被視為衍生金融工具的最終使用者;如果金融機構向客戶(包括金融機構)提供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服務,則金融機構從事此類業務時被視為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商,其中能夠對其他交易商和客戶提供衍生產品報價和交易服務的交易商被視為衍生金融工具的做市商(market-maker)。除金融機構外,非金融企業也是衍生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因為衍生活動往往與生產經營息息相關。例如,處於擴張期的工商企業為了防範利率波動的風險而利用利率上限期權或遠期利率合同等來鎖定借款利率;外向型企業可能利用外匯期貨等規避匯率風險。

在本準則的適用範圍中強調最終使用者的意義在於,與衍生金融工具發行和交易相關的會計系統和內部控制問題,可能不同於與衍生金融工具使用相關的會計系統和內部控制問題。

第二章 衍生金融工具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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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二章(第四條至第七條),主要說明衍生金融工具的含義、品種和類別、被審計單位從事衍生活動的主要目的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風險特徵等內容。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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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四條界定了衍生金融工具的含義和類別,指出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同時具備下列特徵,並形成一個單位的金融資產及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1)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與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關係;(2)不要求初始淨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淨投資;(3)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

衍生金融工具屬於衍生工具(Derivatives)的一種。衍生工具還包括某些同時滿足上述三個特徵的合同。這些合同一般稱為衍生商品工具(Derivative Commodity Instruments),主要包括商品期貨(Commodity Futures)、商品遠期(Commodity Forwards)和商品互換(Commodity Swaps)以及商品期權(Commodity Options)等。

從衍生金融工具的含義來看,衍生金融工具一般包含如下要素:

(一)標的、名義金額和支付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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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的(Underlying)。標的可以是特定利率、匯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指數、信用等級或其他類似變量(見表1632-1)。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與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的關係,如特定地區的地震災害指數或特定城市的溫度指數等。需要注意的是,標的可以是一項資產或負債的價格或比率,但絕不是資產或負債本身,而且本身也不能獨立地確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或結算金額。標的和名義金額共同決定金融工具的結算。從理論上看,任何可觀測的變量都可以成為標的,包括金融變量和非金融變量,如降雨量或溫度等各種物理變量。此外,還有一些衍生金融工具不參考名義金額而是包含了一個根據標的的特定變動方式來結算的支付條款。例如,可能要求當參考利率上升到特定基點時進行結算。衍生金融工具的衍生性主要表現為其價值取決於或來自於標的如利率、匯率、權益價格或商品價格等的變化,即其價值具有附着性特徵。

2.名義金額(Notional Amounts)。衍生金融工具通常具有固定或者可確定的名義金額。名義金額通常與一定數量的貨幣、股份、蒲式耳、磅或其他單位掛鉤。衍生金融工具的結算決定於名義金額和標的。例如,一項利率互換合同根據適用利率和名義本金額的乘積計算得出。需要注意的是,名義金額並不是衍生金融工具的本質特徵。例如,在利率互換交易中,名義本金額並不實行交換,交換的只是按照設定利率和名義本金額計算的利息流。

3.支付條款(Payment Provisions)。支付條款規定當標的以特定方式變化時支付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標的和名義金額的乘積或其他算術結果確定衍生金融工具的結算金額。但是,也有一些衍生金融工具不含有名義金額,而只有支付條款。例如,一項衍生金融工具可以約定當倫敦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以下簡稱LIBOR)上升若干個基點時,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款項。因此,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變化可以由名義金額決定,也可以由支付條款決定。

表1632-1

某些衍生金融工具的標的
衍生金融工具類型 主要定價——結算變量(標的變量)
利率互換 利率
貨幣互換(外匯互換) 匯率
商品互換 商品價格
權益互換 權益價格(另一主體的權益)
信用互換 信用評級、信用指數或信用價格
總回報互換 參考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總額
購入或簽出國債期權(買入/賣出) 利率
購入或簽出外匯期權(買入/賣出) 匯率
購入或簽出商品期權(買入/賣出) 商品價格
購入或簽出股票期權(買入/賣出) 權益價格(另一主體的權益)
與政府債務關聯的利率期貨(國債期貨) 利率
貨幣期貨 匯率
商品期貨 商品價格
與政府債務關聯的利率遠期(國債遠期) 利率
貨幣遠期 匯率
商品遠期 商品價格
權益遠期 權益價格(另一主體的權益)

資料來源: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 IAS39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Implementation Guidance–Implementation Guidance, 2006.

(二)初始淨投資(Initial Net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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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衍生金融工具不需要初始淨投資,即不需要持有者或者簽發者在合同開始時投入或收到名義金額,例如遠期和互換。有一些則要求初始淨投資,但與對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淨投資。例如,期權合約的期權費(Premium)大大低於為獲取與期權合同相關的潛在金融工具的所需投資額。某些衍生金融工具在開始時互換資產,此時的初始淨投資為互換資產的公允價值之差,如貨幣互換。沒有初始淨投資或初始淨投資相對較小,導致衍生金融工具具有較強的槓桿性以及由此帶來的高投機性。

(三)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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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一般不需要立即執行,通常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或期間通過交付現金而不是合同中的實物資產進行結算。

此外,淨額結算(Net Settlement)在一些情況下也構成衍生金融工具的重要特徵。該特徵將某些同時滿足上述三個特徵的合約排除在外。例如,傳統人壽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以及某些財務擔保合同等。

衍生金融工具之所以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報,是因為衍生金融工具代表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在有利狀態下結算一項衍生金融工具而收取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的權利,是具有獲取未來經濟利益的證據,因此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為資產;在不利狀態下結算一項衍生金融工具而付出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的義務,是具有犧牲未來經濟利益的證據,因此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為負債。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品種和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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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遠期合同、金融期貨合同、金融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金融遠期合同、金融期貨合同、金融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特徵的工具。

1.金融遠期合同。金融遠期合同是指雙方為了購買和銷售特定數量的金融工具,以合同簽訂時商定的特定價格在未來特定日期交割和結算的合同。金融遠期合同一般包括遠期外匯合同和遠期利率合同。其中遠期外匯合同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確定的未來某一日期進行外幣資產或負債交易的合同;遠期利率合同(Forward Rate Agreements,FRA),是指雙方商定交換由未來特定日期的利率差和名義本金所決定的金額的合同。未來特定日期的利率差是基於一個商定利率與一個參考利率(如 LIBOR 或國庫券利率等)之間的差額確定的。遠期利率合同是企業管理利率風險的重要工具。在結算日,如果按照參考利率計算的利息大於按照商定利率計算的利息,則遠期利率合同的出售者向購買者支付利息差額;如果按照參考利率計算的利息小於按照商定利率計算的利息,則遠期利率合同的購買者向出售者支付利息差額。因此,FRA購買者可以將利率鎖定為某一商定利率。

在遠期合同中,同意在未來某個確定日期以某個確定價格購買標的資產的一方稱為多頭(Long Position),而同意在同樣日期以相同價格出售該標的資產的一方稱為空頭(Short Position)。在遠期合同簽署時,所選擇的交割價格使得遠期合約的價值對合約雙方為零,這意味着無需成本就可以處於多頭或空頭狀態。在合約簽訂後,隨着標的資產價格的變動,遠期合同的價值可能為正,也可能為負。如果標的資產價格上漲,則遠期合同多頭的價值為正而空頭的價值為負。

2.金融期貨合同。金融期貨合同是指在交易所交易的、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或期間按照特定的價格或收益率(Yield)買賣或交付特定金融工具的合同。根據標的不同,金融期貨合同可以劃分為利率期貨、外匯期貨和股票指數期貨等。

與遠期合同相比,期貨合同具有四個方面的重要差別:(1)期貨合同通常在交易所內交易;(2)期貨合同是標準化的合同。例如,美國國債期貨合約的交割數量為票面價值100000美元的債券,交割日期為3月、6月、9月和12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3)期貨合同並不總是指定確切的交割日期。期貨合同是按照交割月劃分的,並由交易所指定交割月中必須進行交割的交割期限;(4)期貨合同需要進行盯市(mark-to-market)結算。在盯市制度下,一筆交易是在該交易發生日結束時首次進行盯市結算的,並在後續期間的每個交易日結束時進行盯市結算。在交割日,期貨空頭方進行交割,收取的價格通常為合約最後盯市時的期貨價格。期貨合約的損益直接體現在保證金的增減變動方面。

3.金融互換。金融互換是指雙方同意在未來一段期間交換現金流的合同。互換的形式包括利率互換和貨幣互換等,其中,利率互換是指合約雙方就特定期間內互換名義金額(稱為名義本金)上的、以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計算的利息支付而簽訂的合同;貨幣互換是指雙方在一定期限內交換一種貨幣的本金和利息與另一種貨幣的本金和利息。從本質上看,互換是一種債券的多頭和另一種債券的空頭的組合,或者可以視為一系列遠期合同的組合。

互換是發展最為迅速的衍生產品,這可以用比較優勢原理來解釋。例如,在利率互換中,A公司在固定利率市場具有比較優勢而B公司在浮動利率市場具有比較優勢。但是,A公司實際需要浮動利率貸款而B公司則需要固定利率貸款,則A公司和B公司可以將固定利率貸款和浮動利率借款相互交換來獲取比較利益。互換有利於企業管理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

4.期權。期權是指給予合同持有者(或購買方)在一個特定的期間或在特定日期購買或銷售特定或標準商品或金融工具的權利而非義務的合同。

期權有兩種基本類型:(1)看漲期權或買入期權(Call Option)。看漲期權的持有者有權在某一確定日期或期間以確定的價格購買標的資產;(2)看跌期權或賣出期權(Put Option)。看跌期權的持有者有權在某一確定日期或期間以確定的價格賣出標的資產。許多期權是以金融工具為基礎的,例如股票期權、外匯期權、指數期權和期貨期權等。

此外,還可以根據期權的執行時間將期權分為美式期權(American Options)和歐式期權(European Options)。美式期權可在期權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執行,而歐式期權只能在到期日執行。

期權的根本特徵是風險和報酬的不對稱性。在一份期權合同下,期權持有者(或購買者)收到的潛在利益可能遠遠大於承擔的損失,但是簽發者(或出售者)的收益僅限於收到的期權費。這主要是因為期權是一種選擇權,持有者有權利在潛在有利條件下執行期權,並在潛在不利條件下放棄執行。例如,當標的資產(如股票)的市場價格低於執行價格時,買入期權的持有者可以不執行該期權。但是,持有者在購買期權合同時必須向簽發者支付期權費,以補償其可能遭受的損失。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標的資產的市場價格波動越大,持有者需要支付的期權費也越多。

期權的價值可以劃分為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和時間價值(Time Value)。其中,內在價值是期權合同標的的市場價格大於(買入期權)或小於(賣出期權)執行價格的部分,而時間價值則反映了標的的市場價格超過(買入期權)或低於(賣出期權)執行價格的可能性。例如,某股票買入期權的執行價格為30元,當前標的股票的市場價格為40元,則該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為10元。如果當前標的股票的市場價格為30元,則內在價值為0。此時,如果該期權的市場價值為5元,則時間價值為5元。時間價值可以表示為市場價值與內在價值之差。

利率類期權也是企業管理利率風險的重要工具。例如,當市場利率超過上限利率時,上限期權(Caps)的持有者可以通過行權從簽發者處收到等於利差與名義本金額乘積的款項;當利率下降時,則可以不行權,從而獲得利率下降的好處。

本準則第四條列舉的衍生金融工具品種可以按照不同標準劃分為不同的類別:(1)從衍生合約權利義務對等情況來看,可以分為基於遠期的衍生金融工具和基於期權的衍生金融工具。前者包括遠期、期貨和互換,後者包括各種期權類衍生金融工具;(2)從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地點來看,衍生金融工具還可以分為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Exchange-Traded Derivatives)和場外交易的(Over-The-Counter Derivatives)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具有標準化特徵,例如期貨合約和某些期權;場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一般是根據客戶的特定需要開發的,例如互換、期權和遠期合同。交易所制度的最大優點在於將信用風險降至最低。

此外,衍生金融工具還可以根據獨立性分為獨立衍生金融工具和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後者主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反向浮動債券、槓桿反向浮動債券、信用敏感債券和通貨膨脹債券等形式。

三、被審計單位從事衍生活動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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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衍生金融工具最終使用者的含義一致,本準則第五條規定,被審計單位從事衍生活動的主要目的包括:(1)管理當前或預期的與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關的風險;(2)通過未平倉或投機性頭寸從預期市場變化中獲利。其中,前者主要出於風險管理目的,如通過遠期利率合同來對某項金融資產進行套期保值,其目的在於應付或轉移利率變動的風險;後者主要出於投資或者投機目的,主動利用風險的預期變化來獲取利益。此外,某些企業可能不僅僅是從公司理財的角度使用衍生工具,其衍生活動也可能與商品的生產或使用有關。

根據企業從事衍生活動的主要目的,可以將從事衍生活動的企業分為三種類別:

1.套期者(Hedger)。套期者的根本目標在於通過管理當前或預期的、與經營和財務狀況相關的風險來降低損失風險和未來結果的波動性。套期者一般通過簽訂一項衍生合約,使得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財務影響預期儘可能地抵消資產、負債或未來交易等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財務影響。套期者一般包括工商企業、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非盈利組織等。

2.投機者(Speculator)。與套期者從事衍生交易的目的不同,投機者主動利用資產、負債或未來交易等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的變動,並通過建立衍生金融工具多頭或空頭在預期市場變化中追逐利潤。然而,現實中,投機者和套期者有時可能是難以區分的。

3.套利者(Arbitrager)。套利者通過同時簽訂買賣實質上相同的金融工具合約來試圖鎖定無風險利潤。套利者和投機者的根本差別在於前者獲取的是無風險收益。

企業從事衍生活動的主要目的不同,相應會計處理也存在相當大的差異。例如,衍生金融工具利得或損失的會計處理取決於衍生金融工具是否被指定為套期、被指定套期的類型和套期的有效性。當未被指定為套期工具時,衍生金融工具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或交易性金融負債。但是,被指定為套期工具且是有效套期的衍生金融工具則按照套期會計的不同要求分別對利得或損失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風險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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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金融工具都具有一定的風險,但衍生金融工具通常所具有的下列四個方面的特徵能顯著地放大風險,從而具有高槓桿效應。本準則第六條指出了衍生金融工具所具有的四個方面的主要風險特徵:

1.在交易到期前不要求現金流出或流入,或只要很少的現金流出或流入。與「常規方式」證券交易("Regular-Way" Security Trades)、普通購買(Normal Purchases)或普通銷售(Normal Sales)不同,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很強的槓桿性和投機性,具體表現為初始淨投資少,或者沒有。例如,期貨合同、遠期合同和互換合同一般不需要初始淨投資,期權合同雖然需要支付一定的期權費,但相對於期權合同的潛在價值是很小的。相比之下,購買一定證券的合同則需要支付給交易對方相當於市場價格的款項。

2.不要求支付或收取本金或其他固定的金額。衍生金融工具是面向未來的、代表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其價值來源於標的的變化,但是並不要求交付標的本身。例如,在利率互換合同中,交易雙方不需要交換名義本金額,而只需要在每個結算日交換利息差額;在金融期貨交易中,交易對方一般在期貨合同到期前對沖,很少出現實物交割。

3.潛在的風險和回報可能遠遠大於目前的支出。衍生金融工具的高槓桿性導致其蘊含的潛在風險和回報可能遠遠大於目前的支出,這種情況在權利義務不對等條件下尤為顯著。例如,因簽出期權(Written Option)收到的期權費可能遠遠小於潛在的無限損失。

4.衍生金融資產或負債的價值可能超過其在財務報表中已確認的金額,特別是那些在財務報表中未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內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一般存在公開的市場報價,但是場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通常需要專門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標的(如利率和匯率)的高度波動性和模型風險的存在使得衍生金融工具在財務報表中已確認的價值可能小於其實際價值。在財務報表中未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是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該衍生金融資產需要以成本計量。

鑑於衍生金融工具所具有的以上四個方面的主要風險特徵,本準則第七條進一步規定,衍生金融工具和衍生活動的固有特徵可能導致某些被審計單位經營風險的增加,註冊會計師應當關注由此增加的審計風險。

第三章 管理層和治理層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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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三章(第八條至第十條),主要說明在針對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財務報表認定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時,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治理層承擔的責任。

一、管理層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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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變得日益複雜,且其種類和使用範圍日趨擴大。除在交易所進行的標準化衍生金融工具合同外,大量場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具有滿足特定需求的「客戶化」(Customized)特徵。這些「客戶化」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需要藉助於現代化的計算機技術和金融模型來確定,如現金流量折現模型和期權定價模型[如布萊克—斯科爾斯—默頓期權定價模型(Black-Scholes-Merton Option Pricing Model)]等。這對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治理層管理風險的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戰。

對於衍生金融工具及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財務報表,治理層和管理層分別承擔監督和執行方面的責任。

本準則第八條規定,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在編制財務報表時,管理層需要作出下列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認定:

(1)在財務報表中記錄的所有衍生金融工具是存在的;

(2)在資產負債表日不存在未記錄的衍生金融工具;

(3)在財務報表中記錄的衍生金融工具得到恰當的計價和列報;

(4)在財務報表中作出了所有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披露。

二、治理層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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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層制定被審計單位的戰略方向,以及監督管理層履行經營管理責任,包括對財務報告過程進行監督。

本準則第九條規定,被審計單位治理層通過監督管理層對下列方面負責:

1.設計和實施內部控制,以便對風險和財務控制進行監督,合理保證被審計單位在其風險管理政策允許的範圍內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以及確保被審計單位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

2.確保財務報告信息系統的完備性,以保證衍生活動的財務報告的可靠性。

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治理層的責任與註冊會計師的責任之間不能相互替代。本準則第十條進一步指出,財務報表審計不能減輕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治理層的責任。

第四章 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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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三章(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主要說明在針對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財務報表認定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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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規定,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是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註冊會計師對審計衍生金融工具的責任是,考慮管理層作出的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認定是否使得已編制的財務報表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註冊會計師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下列方面發表審計意見:(1)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2)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本準則第十二條進一步指出,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而不是對被審計單位與衍生活動相關的風險管理或控制的充分性提供保證。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和管理層討論與衍生活動相關的審計工作的性質和範圍,以免發生誤解。

二、特殊的知識和技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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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越來越複雜,各種「客戶化」的複合衍生金融工具蘊含着很大的風險,如估值風險。除了其他要求之外,《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指導意見》要求註冊會計師提供專業服務時應當具有勝任能力並勤勉盡責;此外,註冊會計師還應當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技術,並以應有的關注完成其職責。

在實施衍生金融工具審計時,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可能需要特殊的知識和技能,以計劃和實施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特定認定的審計程序。

這些特殊的知識和技能主要包括下列五個方面:

1.了解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的經營特徵和風險狀況。

2.了解被審計單位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特徵。例如,所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質和風險特徵(如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或市場風險等風險)。

3.了解被審計單位關於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系統,包括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例如,期貨經紀公司或投資銀行等提供的服務。當關於衍生金融工具的重要信息通過計算機系統形式被傳遞、處理、保存或獲取時,註冊會計師還可能需要具備與計算機應用相關的特別知識和技術。

4.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估值方法主要包括:(1)參考熟悉情況並自願交易的各方最近進行的市場交易中使用的價格;(2)參照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當前公允價值;(3)採用估值模型計算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如現金流量折現法和期權定價模型(例如布萊克—斯科爾斯—默頓模型)等。

5.熟悉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有關衍生金融工具的規定。主要包括:(1)熟悉滿足分拆條件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應當進行單獨會計處理的規定;(2)熟悉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利得或損失的會計處理規定;(3)熟悉套期會計的應用條件、評價套期有效性的方法和不同類型套期的相應會計處理等。此外,註冊會計師還應注意,複雜的定價模式可能增加按公允價值計量衍生工具所採用的假設的複雜性。而且,相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也可能因衍生工具的類型、交易的性質和企業的類型而不同。

三、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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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不是金融專家,也不是風險管理專家。本準則第十四條規定,在下列情形下,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以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

1.衍生金融工具本身非常複雜。例如,該衍生金融工具由多個基本衍生金融工具複合而成。

2.簡單的衍生金融工具應用於複雜的情形。例如,利用利率類衍生金融工具對利率風險進行組合套期。

3.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活躍,即被審計單位從事衍生交易的頻率較高,而不是很少從事交易。

4.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基於複雜的定價模型。例如,在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場外衍生金融工具或複合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時可能採用十分複雜的估值模型。

當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專家使用的重大假設和估值方法,並基於對被審計單位情況的了解和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的結果,考慮這些重大假設和估值方法是否適當、完整。

第五章 了解可能影響衍生活動及其審計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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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五章(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三條),主要說明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的可能影響衍生活動及其審計的因素。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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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從九個方面了解可能對衍生活動及其審計產生影響的因素,這些因素包括:(1)經濟環境;(2)行業狀況;(3)被審計單位相關情況;(4)主要財務風險;(5)與衍生金融工具認定相關的錯報風險;(6)持續經營;(7)會計處理方法;(8)會計信息系統;(9)內部控制。

從邏輯關係上看,本準則第十五條統馭第十六條至第四十條。本章主要說明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的前八個方面的因素,對內部控制的了解則在第六章單獨說明。

二、經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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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環境可能對被審計單位從事衍生活動的性質和範圍產生影響。例如,當利率可能上升時,被審計單位可能會試圖通過使用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合同和上限期權鎖定借款利率。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經濟環境對衍生活動的影響。這些經濟環境因素主要包括:

1.經濟活動的總體水平。經濟周期和經濟活動總體水平能夠決定宏觀經濟變量如利率、匯率和價格總體水平及其走向等。這些變量的變動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是直接相關的。註冊會計師可能需要了解的反映經濟活動總體水平的主要指標包括經濟增長率、貨幣供給量、物價總水平和生產資料價格指數等。

2.利率(包括利率的期限結構)和融資的可獲得性。利率是十分重要的經濟變量,能調節投資和儲蓄的總量和結構,進而調節整個宏觀經濟運行。融資的可獲得性與利率的變動直接相關。當資金市場供求發生變化時,市場利率水平也相應地發生變化。利率風險是金融市場中最重要的風險。由於利率是資金的使用成本,匯率和股票價格的決定均離不開利率;同時,由於信貸資產是銀行的重要資產項目,因此,利率風險也是銀行經營活動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之一。隨着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快,利率風險將成為我國金融機構面臨的最主要風險。與利率相關的衍生金融工具是衍生市場的主體,常見的利率衍生金融工具有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合同、利率期貨和利率互換期權等。

3.通貨膨脹和幣值調整。通貨膨脹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貨幣現象。當通貨膨脹率上升時,貨幣將會發生貶值。衡量通貨膨脹水平的主要指標有消費價格指數和生產資料價格指數等。通貨膨脹水平與利率水平和匯率水平等密切相關。市場利率的重要組成內容是通貨膨脹補償率。實際利率等於名義利率與通貨膨脹率之差。例如,當名義利率為10%時,如果通貨膨脹率為8%,則實際利率為2%。通貨膨脹也是決定匯率水平的重要因素。

4.匯率和外匯管制。在完全競爭市場中,匯率的變化最終是由對利率和通貨膨脹的預期變化決定的,其中利率的作用可以用利率平價來解釋,通貨膨脹的作用可以用購買力平價來解釋。匯率風險也是市場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隨着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市場因素在匯率形成機制中的作用會進一步加大,我國企業面臨的匯率風險也將進一步增加。匯率水平的波動直接影響一些以匯率為標的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如外匯遠期和貨幣互換等。

5.與被審計單位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市場特徵,包括該市場的流動性和波動性。各種衍生市場具有不同的流動性和波動性。例如,期貨市場是高度標準化的市場,交易對方可以容易地購買合同並進行反向對沖,而且保證金機制有效地保證了交易合約的履行。相比之下,場外衍生市場如遠期和互換則流動性較差,且存在一定的信用風險。例如,互換業務通常需要藉助於金融機構的中介作用。此外,不同衍生合同的期限差別也較大。例如,相比之下,期貨合同和遠期合同一般期限較短,而互換合同一般期限較長,可以從二到十年不等。

三、行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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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的經濟狀況可能影響其開展衍生活動。如果被審計單位所屬行業為季節性或周期性行業,則精確地預測其面臨的利率、匯率或償債風險就可能較為困難。當被審計單位經營出現突然大幅度增長或下降時,也可能使得對一般經營活動水平以及衍生活動水平的預測變得更加困難。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狀況對衍生活動的影響。

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狀況主要包括:

1.價格風險。價格波動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但是價格變動又使被審計單位暴露在很大的市場風險之中。價格風險越大,被審計單位越有可能利用衍生金融工具來轉移或控制風險。例如,當利率或匯率波動較大時,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價值也必然發生較大波動。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當市場利率上揚時,債券的市場價格必然下跌,也影響以利率為標的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如利率遠期、利率期貨、利率互換和利率期權等。

2.市場和競爭。衍生工具的重要作用之一在於轉移風險。市場和競爭狀況必然影響市場價格的走向,以及被審計單位為應對競爭壓力和追逐利潤而採用的戰略和政策。例如,在市場利率波動較大的情況下,持有大量證券投資的金融企業可能會簽訂遠期利率合同或期貨合同來鎖定價格變化。此外,市場全球化在實現資源配置全球化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將被審計單位置於更大風險之中。跨國企業通常面臨相當大的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和國家風險等。

3.生產經營的季節性和周期性。如果被審計單位所屬行業為季節性或周期性的行業,那麼可能難以精確地預測其面臨的利率、匯率或償債風險。例如,農業企業和商業零售企業的生產經營具有強烈的季節性和周期性,可能導致難以準確地預測資金需求、未來期間的利率或匯率水平及其走向,以及可能面臨的償債風險。生產經營的季節性和周期性可能促使被審計單位利用衍生金融工具來鎖定價格波動的風險。例如,對很可能發生的預期銷售或預期購買進行現金流量套期。

4.經營業務的擴張或衰退。經營規模的擴張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在資本結構中更多地利用債務資金,進而影響被審計單位的資金需求及其資金成本。但是,對債務資金的高度依賴性也將使被審計單位面臨更大的破產風險。例如,當實行跨國併購時,必然要面臨匯率風險,被審計單位可能會對這些外匯風險進行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又如,被審計單位可能因規模擴張而大量舉債,而為了規避利率風險,被審計單位可以通過利率期貨、利率遠期或者互換來「鎖定」未來期間利率的變化水平。

5.外幣交易、折算或經濟風險。當被審計單位為外向型企業時,購買原材料或銷售產成品將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當被審計單位具有境外控股子公司或合營企業時,還要面臨外幣折算問題和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經濟風險,如所在國家或地區正處於惡性通貨膨脹或經濟危機。

四、被審計單位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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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對被審計單位衍生活動獲得充分的了解,以識別和理解可能會對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和事項,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相關情況對衍生活動的影響。由於衍生活動通常支持企業的經營活動,因此那些影響其日常經營的因素也會對其衍生活動產生影響。例如,企業可能會簽訂一份期貨合同對其存貨的成本進行套期。類似地,衍生活動對企業的經營和生存能力也具有重要影響。

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相關情況對衍生活動的影響。被審計單位的相關情況主要包括:

1.管理層、治理層的知識和經驗。衍生金融工具一般十分複雜,通常只有擁有專門人才的企業才能從事衍生交易。管理層和治理層在確定能否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從事何種衍生產品以及交易規模時,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經營目標、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衍生產品的風險特徵來考慮。在管理層經驗較少或缺乏經驗時,各種衍生金融工具合同或協議的複雜性可能對被審計單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例如,被審計單位可能無意識地簽訂涉及嵌入衍生工具的合約。因此,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管理層和治理層對衍生活動風險的理解程度和採取的風險管理策略,以及被審計單位是否具備足夠的專門人才,主要包括具備特定資格認定的衍生交易人員、風險控制人員和會計人員等。大量地使用衍生工具,尤其是複雜的衍生工具,但在企業內部卻沒有相關的專業人才和技能,就會增加重大錯報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需要考慮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充分的管理控制,及其對風險的評估結果和審計測試的性質、範圍和時間的影響。

2.及時和可靠的管理信息的可獲得性。衍生活動和相關的決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及時和可靠的管理信息流。此外,大型企業一般實行分散經營和集中管理,且經營範圍和經營區域十分廣泛。因此,與衍生活動有關的控制風險可能隨着對這些經營活動的分權程度的增加而增加,而且收集和匯總這些信息的困難程度也將隨着被審計單位所涉及的經營活動的數量增加而增加。及時和可靠的管理信息的可獲得性還要求被審計單位能夠通過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和完善的檢查報告系統,隨時獲取有關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狀況的信息,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相應的監督與指導。

3.利用衍生金融工具的目標。本準則第五條指出,被審計單位參與衍生活動的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管理當前或預期的、與經營和財務狀況相關的風險;二是通過未平倉或投機性頭寸從預期市場變化中獲利。被審計單位從事衍生活動的主要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所制定的風險管理策略以及採用的風險管理工具。因此,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採用衍生金融工具背後的戰略行為和動機,並確定其衍生活動處於套期和投機兩個極端間的具體位置。

目前我國監管部門將國有企業從事衍生活動的範圍限定在套期,不允許從事高風險的投機活動。《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和《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制度指導意見》均規定,企業只能從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進行投機交易,並要求建立嚴格、有效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明確規定境外期貨交易的決策人員、交易指令執行人員、資金管理人員或風險管理人員的職責範圍,不得交叉或越權行使這些職責;同時也對交易的品種、持倉量、持有頭寸的時間等作出明確的限定。

五、與衍生活動相關的主要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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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許多企業來說,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一方面降低了其面臨的匯率變動、利率變動和商品價格變動風險以及其他風險,但另一方面,衍生活動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固有特徵和風險也可能導致企業經營風險的增加,這反過來增加了審計風險,使註冊會計師面臨新的挑戰。

本準則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與衍生活動相關的主要財務風險。與衍生活動相關的主要財務風險包括:

1.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因權益工具價格、利率、匯率、商品價格或其他市場因素的變動導致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不利變動而引起損失的風險,包括價格風險、流動性風險、模型風險、基準風險等。具體來說:(1)價格風險與因利率、匯率的變動(或其他與標的費率、指數或價格的市場波動相關的因素發生變化)導致的價格水平的變動有關。價格風險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等;(2)流動性風險與被審計單位銷售或處置衍生金融工具能力的變動有關。衍生金融工具可能承擔着額外的風險,即因缺少可利用的合同或交易對方而使被審計單位很難完成一項衍生交易,或者簽訂一份對沖合同,以致造成較大的損失。例如,如果衍生金融工具要求實物交割時,而被審計單位難以獲得所要求交割的證券、商品或其他交割物,流動性風險就可能增加;(3)模型風險與函數或參數的不恰當設置有關,特別是與相關假設的主觀性和不完美性相關,也與模型的不恰當使用相關。只要採用估價模型而非根據活躍市場報價來確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作為估價風險組成部分的模型風險都會存在。當某項衍生金融工具為多項衍生金融工具複合而成時,模型風險更加突出;(4)基準風險是指當套期合同未平倉時基準發生變化,導致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的價格並不完全相關的風險。基準是指被套期項目價格與相關套期工具價格之差。基準風險受到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缺少流動性的影響。

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客戶或交易對方在到期時或之後期間內沒有全額履行義務的風險。信用風險與客戶或交易對方在到期日或之後的任何時間均不能全額履行義務有關。標的的急劇波動,加上特定衍生金融工具的結構,可能導致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場價值處於波動之中,因此被審計單位所面臨的信用風險也處於波動之中。通常,只有當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場價值大於零時,衍生金融工具才會面臨信用風險。衍生金融工具大於零的價值代表了交易對方的義務,因此,如果交易對方不能履行其義務,被審計單位的經濟利益就會喪失。此外,衍生工具的市場價值可能快速波動,從而在正值和負值之間變換。價格急劇波動的可能性,加上特定衍生工具的結構,也可能影響信用風險敞口。例如,具有高度槓桿作用的衍生工具或所涉及期間較長的衍生工具可能使信用風險敞口在衍生交易發生後迅速增大。通常,場內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有良好的機制來控制信用風險。例如,當從事期貨交易時,參與者每日根據頭寸的價值變動來調整保證金,從而能夠有效地降低信用風險。但是,對於場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信用風險可能會很大。衍生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與其他金融工具(如貸款)信用風險的根本區別在於:衍生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是隨機波動的。隨着標的資產市場價格發生變動,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當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正價值越大,交易對手違約的影響也越大。

控制信用風險的有效辦法之一是選擇合格的交易對手。在選擇交易對手時,企業應當評價交易對手是否充分了解合約的條款以及履行合約的責任。對於高風險的衍生產品交易種類,還應當對交易對手的資格和條件作出專門規定。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通常消除了單個交易對方風險,並用結算組織作為結算對方。其他最小化信用風險的方法包括要求交易對方提供擔保,或根據每個交易對方的信用等級指定其信用限額等,或者選擇適當的方法和模型對信用風險進行持續評估,並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3.結算風險。結算風險是指被審計單位已履行交易義務,但沒有從客戶或交易對方收到對價的風險。最小化結算風險的方法之一是簽訂一份總互抵協議,該協議允許交易各方在結算時互相抵消其所有相關的應付和應收頭寸。

4.償債風險。償債風險是指被審計單位在付款承諾到期時沒有資金履行承諾的風險。例如,盯市制度下期貨合同的不利價格波動需要被審計單位不斷補充保證金,而當被審計單位無法滿足該要求,此時交易所將進行強行平倉處理。

5.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指某項法律法規或監管措施阻止被審計單位或交易對方執行合同條款或相關總互抵協議,或使其執行無效,從而給被審計單位帶來損失的風險。法律風險可能來自於合同文檔資料的不齊全、在破產情況下無法執行互抵協議、稅法的不利變化,或禁止投資於某些類型衍生金融工具的法律規定等。當衍生金融工具涉及跨國交易時,交易對方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資格以及交易對方出現違約時可能採取的必要法律手段的可操作性等因素也是產生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五種風險並不是截然分開的,一種衍生金融工具可能要同時面臨若干種風險,並且這些風險可能是相互影響的,因此難以有效地分解這些風險。對風險的分類雖然也存在其他方法,但它們都是這些基本分類的不同組合。例如,複合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可能同時面臨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或匯率風險等,而這些風險的相互影響進一步增加了複合衍生金融工具估值的複雜性。此外,對於商品而言還存在另外一種風險,即商品的質量不能滿足要求的風險。

六、與衍生金融工具認定相關的錯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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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是指管理層對財務報表各組成要素的確認、計量、列報作出的明確或隱含的表達。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詳細運用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認定,作為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以及設計與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基礎。針對衍生金融工具,認定主要包括:(1)存在:財務報表中列報和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在資產負債表日是存在的;(2)發生:產生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發生在財務報告期內,且與被審計單位有關;(3)權利和義務:被審計單位擁有與在財務報表中報告的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權利和義務;(4)完整性: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均通過列報或披露的方式在財務報表中報告;(5)計價:財務報表中報告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金額恰當,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利得或損失被分配至正確的財務報告期間;(6)列報與披露:財務報表中衍生金融工具的分類、描述和披露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

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七項因素,以了解與衍生金融工具認定相關的錯報風險:

1.衍生活動的經濟和業務目的。被審計單位從事衍生活動的目的處於減少或消除風險(套期)到最大化利潤(投機)兩極之間。註冊會計師應了解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從事衍生活動的商業目的,所有這些都可能影響被審計單位買進、賣出或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決策。

2.衍生金融工具的複雜性。通常,衍生金融工具越複雜,公允價值就越難確定。除基本衍生金融工具外,更為複雜的衍生金融工具不斷湧現。例如,除基本的期權品種外,許多企業利用新型期權(Exotic Option)來滿足其特殊風險管理需求,包括打包期權、非標準美式期權和任選期權等。一些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如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可通過獨立的價格信息來源,如財經出版物或與被審計單位不存在關聯關係的經紀—交易商(Broker–Dealer)處獲得。但是,如果交易是為了滿足單個使用者的需求而設計的,就很難確定該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如果衍生工具並不是經常性的交易,或只在不公開市場價格或沒有市場標價的市場上交易,管理層可能會使用估價模型確定公允價值。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採用估價模型而不是根據市場報價來確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作為估價風險組成部分的模型風險都會存在。模型風險是指與這些模型及其相關假設的主觀性和不完美性相關的風險。估價風險和模型風險構成衍生金融工具計價認定上重大錯報風險的組成部分。

3.交易是否產生了涉及現金交換的衍生金融工具。許多衍生金融工具在交易開始時並不涉及現金流動,或者可能涉及包括不規則現金流量或期末現金流量的合同。這些合同未被識別,或僅僅部分被識別並在財務報表中報告的風險可能較高。

4.被審計單位在衍生金融工具方面的經驗。如果被審計單位大量採用衍生金融工具來轉移風險或進行投資,但是卻缺少相關的專業知識,則重大錯報風險將會增加。通常,為了開展衍生活動,被審計單位從事衍生活動的相關人員,包括公司治理層、管理層、代表被審計單位實際進行衍生交易的內部人員,參與風險控制的人員和負責記錄與交易結算的會計人員等,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背景。此外,一次性或很少發生的衍生交易,可能導致管理層更容易忽略相關會計處理和披露問題。

5.衍生金融工具是否嵌入在一項協議中。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構成混合工具,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嵌入衍生工具更加不易被管理層識別,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列報。因此,嵌入衍生工具增加了這些衍生金融工具完整性認定上的重大錯報風險。

6.外部因素是否影響認定。通常,與屬於衰退期行業的企業相關的信用風險增加,將可能增加那些衍生金融工具計價認定上的重大錯報風險。另外,利率的重大調整或波動及其趨勢也將影響與利率相關的衍生金融工具的計價認定。

7.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國內交易所交易還是跨國交易。不同的法律法規、匯率風險,或不同的經濟狀況增加了跨國交易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並影響衍生金融工具的權利和義務認定以及計價認定。

七、持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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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經營是被審計單位編制財務報表的基本假設之一。《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規定,在計劃和實施審計程序以及評價其結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衍生性和高槓桿效應使得企業面臨巨大的市場風險。因此,許多衍生金融工具導致的潛在損失可能超過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該衍生金融工具金額(如果已確認的話),特別是以成本計量的、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例如商品市場價格的突然下跌可能迫使企業確認損失並結清該商品上的遠期頭寸。

本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衍生金融工具潛在的損失可能足以引起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的重大疑慮,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的規定,考慮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

此外,被審計單位可能實施敏感性分析或風險價值分析技術來評估市場風險對衍生金融工具的可能影響。註冊會計師在評估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的評價時,可以考慮這些分析的結果。

八、會計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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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利得或損失的會計處理,取決於衍生金融工具的計劃用途及其結果。被審計單位所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影響特定的審計程序。

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方法,包括是否將衍生金融工具指定為套期工具並採用套期會計,以及套期關係是否高度有效。這主要是因為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處理、尤其是套期會計的複雜性,增加了其列報(包括披露)認定上的重大錯報風險。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衍生金融工具一般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的變化計入當期損益。但如果衍生工具是滿足一定標準的套期關係的一部分,則套期關係符合套期會計的特別要求,按套期會計方法,應確認衍生金融工具與被套期項目對淨損益的抵消影響。例如,當滿足套期會計條件時,對於公允價值套期,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也計入當期損益。對於現金流量套期,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於有效套期的部分,先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待被套期項目影響損益時再轉入損益。只有無效套期部分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作為套期的衍生工存在因市場條件變化導致套期關係不再有效,因此不再符合套期關係的條件的風險。如果套期被評估並確定為並非高度有效,套期關係將不再符合套期會計的條件。繼續使用套期會計將會把利得和損失不恰當地排除在當期淨損益之外。

九、會計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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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信息系統的主要職能在於:(1)識別與記錄所有的有效交易;(2)及時、詳細地描述交易,以便在財務報告中對交易作出恰當分類;(3)恰當計量交易,以便在財務報告中對交易的金額作出準確記錄;(4)恰當確定交易生成的會計期間;(5)在財務報表中恰當列報交易。衍生金融工具的複雜性增加了相應會計處理的複雜性,尤其是套期會計處理。

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會計信息系統的設計、變更及其運行。被審計單位對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程度和這些工具的相對複雜程度,是決定其信息系統(包括會計信息系統)和控制程序所需精密程度的重要因素。此外,一些衍生金融工具活動可能涉及大量的會計記錄。雖然用來處理衍生交易的會計系統很可能需要一些人工干預,但會計系統最好能夠在最小人工干預情況下準確地處理這些分錄。隨着衍生金融工具複雜性的增加,會計信息系統的複雜性也會增加。

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如果認為會計信息系統或其中的某些方面較為薄弱,註冊會計師應當關注是否有必要修改審計方案。

第六章 了解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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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六章(第二十四條至第四十條),主要說明註冊會計師如何從控制環境、控制活動、內部審計和服務機構等四個方面了解可能影響衍生活動及其審計的主要因素。

第一節 控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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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層和管理層對衍生活動的總體態度和關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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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環境包括治理職能和管理職能,以及治理層和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態度、認識和措施。控制環境為內部控制提供結構和基礎,影響被審計單位的控制基調及其員工的控制意識,並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結構、目標的確定和風險評估具有廣泛的影響。控制環境要素一般包括:(1)對誠信和道德價值觀念的溝通與落實;(2)對勝任能力的重視;(3)治理層的參與程度;(4)管理層的理念和經營風格;(5)組織結構;(6)職權與責任的分配;(7)人力資源政策與實務。註冊會計師在評價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控制環境的設計時,應當考慮上述因素,以及這些要素是如何被納入被審計單位業務流程之中的。

本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在了解控制環境及其變化時,應當考慮治理層、管理層對衍生活動的總體態度和關注程度。治理層負責確定被審計單位對風險的態度,管理層負責監控和管理被審計單位面臨的風險。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控制環境如何對管理層的風險評估結果作出反應。

為了有效地監督和管理所面臨的風險,企業應當採用下列結構:(1)該結構是適當的,它與治理層所確定的對風險的態度一致;(2)對於可能從事的不同類型的衍生工具和交易限定授權批准的層級,並說明這些工具和交易的目的。所允許的工具和批准層級應該與參與這些衍生活動人員的專業技能相匹配;(3)對每種類型的風險(包括經批准的交易對方)設定恰當的所容許的最大風險敞口。容許的風險敞口可能因風險類型及交易對方的不同而不同;(4)對財務風險和控制程序提供獨立和及時的監控,並及時和獨立地報告所面臨的風險敞口、相關風險以及衍生活動在管理風險方面的結果。

控制環境要素中的職權與責任的分配在衍生活動風險管理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了有效地監督和管理衍生金融工具所導致的各種風險,被審計單位一般採取下列措施:(1)董事會應定期對現行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進行評價,確保其與本企業的資本實力、管理水平一致;(2)負責衍生產品業務風險管理和控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與負責衍生產品交易或營銷的高級管理人員分開,不得相互兼任;(3)從事風險計量、監測和控制的工作人員必須與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或營銷的人員分開,不得相互兼任。此外,風險計量、監測或控制人員可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報告風險狀況;(4)書面明確衍生產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員的權限以及責任,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對在交易活動中有越權或違規行為的交易員及其主管,要有明確的懲處制度。

二、特別考慮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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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層應當制定適當的操作規範以確保衍生活動滿足企業的需要。在制定適當的操作規範時,管理層應當明確規定允許負責衍生活動的人員參與衍生工具市場的程度。有了這樣的操作規範和規定後,管理層可運用適當的系統管理和控制風險。本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控制環境的下列三個方面對衍生活動控制的潛在影響:

1.管理層是否通過清晰表述的既定政策,指導衍生金融工具的買進、賣出和持有。這些政策應從管理層明確論述其風險管理活動的目標,以及對能滿足這些目標的可供使用的投資和套期工具的分析開始。然後考慮以下因素:(1)管理層的相關專業知識水平,如是否充分了解所從事的衍生交易的風險;(2)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和監控系統的複雜程度,如組織結構和風險報告流程等;(3)資產負債結構;(4)保持流動性和消化損失的能力;(5)管理層認為符合其目標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類型;(6)對管理層認為符合其目標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如衍生金融工具是否可以被指定為用作投機目的或套期目的。

2.衍生活動的交易、結算和記錄的職責是否適當分離。任何一項衍生活動都可以分為三個獨立的環節:交易(代表被審計單位作出交易)、結算(支付現金或接受現金)和記錄(在會計記錄中正確地記錄所有的交易,包括衍生工具的估價)。三個環節的職責應當截然分開。許多重大的衍生活動損失都與三個環節的混同直接相關。例如,巴林銀行(Barings Bank)破產案中,里森同時負責交易和結算,從而能夠長期隱瞞巨額損失。如果企業太小以至於無法適當地分離這些職責時,管理層可能在監督衍生活動方面扮演更為積極的角色。此外,一些被審計單位還設置了第四個環節:風險控制,來專門報告和監督衍生活動。

風險控制的主要責任包括四個方面:(1)制定和監督風險管理政策;(2)設計風險限額結構;(3)設定「災難性情境」並對未平倉的頭寸進行敏感性分析,包括覆核頭寸上的非正常變動;(4)覆核和分析新的衍生金融工具產品。當被審計單位沒有設置單獨的風險控制環節時,報告和監督衍生活動可能是會計部門的責任或管理層總體責任的一部分。

3.總體控制環境是否已經影響負責衍生活動的人員。被審計單位可能具有一個維繫高水平內部控制的控制文化。但是,由於一些財務和衍生活動的複雜性,這種文化可能並未在負責衍生活動的全體人員中普遍存在,或者,由於衍生活動的財務風險放大效應,被審計單位可能對此實施更為嚴格的控制環境。

三、對激勵機制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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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如果被審計單位對涉及衍生活動的人員實施激勵機制,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是否已經制定適當的規範、限額和控制,以確定執行的激勵機制是否可能導致背離總體風險管理戰略目標的交易。例如,一些被審計單位的治理層或管理層可能出於自身利益考慮(如激勵合同),默許進行投機活動。當存在以業績為考核標準的情形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高度警覺。《中資銀行衍生金融交易業務風險提示》規定,商業銀行要制定合理的成本和資產分析測算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不得將衍生產品交易和風險管理人員的薪酬與衍生產品交易盈利簡單掛鉤,避免其過度追求利益而增加交易風險。

四、對電子商務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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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是指被審計單位利用互聯網等公共網絡從事的商品購買和銷售、勞務接受和提供等交易活動。當被審計單位廣泛使用電子商務從事衍生交易時,可能會產生新的風險因素。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如果被審計單位採用電子商務進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33號——電子商務對財務報表審計的影響》的規定,考慮被審計單位如何處理與公共網絡使用相關的安全和控制問題。

第二節 控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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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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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活動是指有助於確保管理層的指令得以執行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與授權、業績評價、信息處理、實物控制和職責分離等相關的活動。對衍生交易的內部控制應能防止或發現阻礙企業實現其目標的問題。這些目標可能屬於經營、財務報告或遵循法規要求的領域,而內部控制是防止或發現每個領域內問題所必需的。

本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控制活動,包括充分的職責分離、風險管理監控、管理層的監督和其他為實現控制目標而設計的政策和程序。例如,分管衍生交易和風險控制的管理人員應適當分離,以及交易授權、會計處理和執行相互分離等。需要注意的是,許多針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控制活動可能是直接由高級管理人員實現的。在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對高級管理人員濫用或超越政策和程序的行為保持高度警覺。

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控制目標一般包括:(1)交易的執行經過適當授權。衍生交易應根據被審計單位已經批准的政策和程序執行;(2)完整、準確的信息。包括公允價值信息在內的、與衍生金融工具有關的信息應及時記錄,並且在進入會計信息系統時應是完整和準確的,同時也應適當分類、描述和披露;(3)防止和發現錯誤。能及時地防止和發現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處理過程中的錯報;(4)持續監督。涉及衍生金融工具的活動應在持續的基礎上進行監督,以確認和計量影響相關財務報表認定的事項。例如,被審計單位財務負責人或相關部門定期覆核衍生交易情況,包括套期有效性,以及將根據交易地點、交易對方或類型劃分的衍生金融工具頭寸與已確定的限額相比較等;(5)計價。衍生金融工具價值的改變應適當地記錄,並披露給適當的相關人員。計價可能是被審計單位持續監督活動的一部分。此外,對於那些被指定為套期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內部控制應確保這些衍生工具在套期開始和之後符合套期會計的標準。例如,《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規定,企業至少應當在編制中期或年度財務報告時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

二、影響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內部控制複雜程度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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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與衍生金融工具的買入、賣出和持有相關的內部控制的複雜程度因下列事項而存在差異:

1.衍生金融工具的複雜程度和錯報風險;

2.相對於使用的資本,衍生交易的風險敞口;

3.交易量。如果被審計單位衍生交易量不大,也可能不需要複雜的會計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

隨着衍生活動複雜性的增加,內部控制的複雜性也應增加。在某些情況下,被審計單位可能在沒有對其內部控制進行相應調整的情況下擴展其所從事的衍生活動的類型。針對這種情況,本準則第三十條規定,如果被審計單位在未對內部控制進行相應調整的情況下擴展其衍生活動類型,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此予以關注。

三、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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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業可能使用精密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記錄衍生交易情況,並能確保在到期時結算。更為複雜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可能會自動結清有關頭寸以監督現金的變動。因此,對交易處理過程的適當控制有助於確保衍生活動正確地反映於企業的記錄中。此外,計算機信息系統還可能被設計用來生成違規事項報告,以提醒管理層關注衍生金融工具未在授權的範圍內使用的情況,或所進行的交易超出為特定交易對方設定的限額的情況。但即使一個複雜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也不能確保衍生交易的完整性。

因其特定的性質,衍生工具可能涉及大額資金轉入或轉出企業。通常,這些轉移在到期時發生。在很多情況下,銀行僅收到適當的付款指令或收賬通知。某些企業可能會使用電子資金轉賬系統。這些系統可能包括複雜的密碼和驗證控制,標準的付款憑單和現金收集和提款設施。本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對審計工作的影響,了解計算機信息系統活動的複雜性和重要程度、數據的可獲得性以及資金轉賬的方法。

四、調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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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編制與衍生活動相關的調節表是控制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被審計單位應當定期編制調節表,以確保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財務記錄處於適當的控制之下,而且所有的會計分錄應當及時編制,交易者在正式代表被審計單位進行在法律意義上有約束力的交易之前已有充分和準確的頭寸信息。此外,調節表還應當得到適當保管並進行獨立覆核。

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與衍生活動相關的調節程序。調節程序主要包括下列類型:

1.交易員的記錄與用於持續監控過程的記錄以及與在總分類賬中反映的頭寸或利得和損失的調節。

2.明細分類賬與總分類賬的調節。包括存儲於計算機數據庫的明細分類賬與總分類賬的調節。

3.為保證所有尚未結清的項目及時得到識別和結算,所有的結算賬戶、銀行賬戶與經紀商對賬單的調節。

4.在適用的情況下,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與服務機構持有記錄的調節。

五、初始成交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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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成交記錄應明確地反映單筆交易的詳細情況。本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初始成交記錄是否明確反映單筆交易的性質和目的,以及每個衍生合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除基本財務信息外,註冊會計師還應當關注下列信息:(1)交易員的身份;(2)記錄交易人員的身份;(3)交易的日期和具體時間;(4)交易的性質和目的,包括是否為了某項敞口進行套期;(5)在採用套期會計時,符合套期會計要求的信息。例如,套期的指定,包括套期的類型、確定的用於評估套期有效性的標準和套期關係中的被套期項目以及被套期風險。

六、交易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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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記錄通常可用來提供會計信息,包括在財務報表中的披露信息,以及其他風險管理的信息,如針對既定限額遵守情況的風險報告。因此,對交易記錄的輸入、處理和維護過程施以適當的控制是必要的。

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記錄通常保存在數據庫、各種備查登記簿或明細分類賬中,這些記錄應與從交易對方收到的獨立確認信息相核對,以印證其正確性。本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是否將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記錄保存在數據庫、登記簿或明細分類賬中,並就記錄的準確性與從交易對方收到的獨立的確認信息相核對。

此外,本準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與保持衍生交易記錄完整性相關的控制,包括被審計單位是否將自身記錄與交易對方的確認函進行獨立比較和核對。應要求交易對方直接將確認函回復給企業內部獨立於交易員的員工,以防止交易員隱藏確認函以隱瞞交易;確認函的所有內容均應與企業的記錄相核對。獨立於交易員的員工應解決在確認函中出現的任何例外事項,並對任何未收到的確認函進行充分調查。

第三節 內部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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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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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是對控制進行監督的重要內容。內部審計是指由被審計單位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在一些企業,內部審計是高級管理人員對衍生金融工具所使用的相關控制程序進行覆核和評估的風險控制功能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考慮內部審計工作》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內部審計活動及其可能對註冊會計師審計程序的影響。因為內部審計和註冊會計師審計用以實現各自目標的某些手段通常是相似的,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內部審計工作的某些方面是否有助於評價重大錯報風險、實現審計目標。

本準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考慮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考慮內部審計人員是否具備與審計衍生活動相適應的知識和技能,以及內部審計工作範圍涵蓋衍生活動的程度。

二、可能與註冊會計師審計相關的內部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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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很多企業而言,內部審計是能使高級管理層對關於衍生工具使用的相關控制程序進行覆核和評估的風險控制功能的必要組成部分。本準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內部審計工作可能有助於註冊會計師評價內部控制,進而評價重大錯報風險。

可能與註冊會計師審計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內部審計工作包括:(1)編制衍生金融工具使用範圍的概況;(2)覆核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政策和程序的適當性及管理層的遵守情況;(3)覆核相關控制程序的有效性;(4)覆核用以處理衍生交易的會計信息系統;(5)覆核與衍生活動相關的系統;(6)確保被審計單位所有部門及人員,尤其是最有可能產生風險敞口的經營部門,完全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管理目標;(7)評價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新風險是否能夠被即時識別、評估和管理;(8)評價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包括採用套期會計處理的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滿足套期關係的條件;(9)進行定期覆核,以向管理層提供衍生活動得到恰當控制的保證,並確保新風險及為管理這些風險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被即時識別、評估和管理。

註冊會計師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是為了實現審計目標。內部審計的一些特定方面可能有助於註冊會計師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當有情況表明存在此種可能性時,註冊會計師在計劃審計的過程中應當充分了解內部審計活動,並對內部審計職能進行初步的評估。因此,本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當擬利用內部審計的特定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和測試其適當性,以確定能否滿足審計目標。

需要注意的是,註冊會計師應當對發表的審計意見獨立承擔責任,其責任不因為利用內部審計工作而減輕。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與財務報表審計有關的所有重大事項獨立地作出職業判斷,不應完全依賴內部審計工作。

第四節 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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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構是指接受被審計單位委託,為被審計單位記錄交易和處理相關數據,或為其執行交易並履行受託責任的機構。衍生金融工具的複雜性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在從事衍生活動時更多使用服務機構。

本準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指出,被審計單位可能使用服務機構進行衍生金融工具的買入、賣出或代為記錄衍生交易。例如,服務機構根據被審計單位的通知進行衍生產品交易,或者保持交易記錄,或者以紙製或電子形式向被審計單位提供有關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定價服務。此外,使用服務機構也有可能加強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控制。例如,服務機構的員工可能具有更多關於衍生活動的知識和經驗。使用服務機構也能夠使不相容職責更大程度地分離。但是,由於存在不同的控制文化或在遠離被審計單位的地點處理交易,使用服務機構也可能增加風險。

本準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2號——對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的考慮》的規定,考慮使用服務機構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影響。

本準則第四十條規定,如果服務機構擔任被審計單位的投資顧問,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服務機構相關的風險。在評價該風險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1)被審計單位如何監督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2)用以保護信息完備性及保密性的程序;(3)應急安排;(4)如果服務機構是被審計單位的關聯方,又同時作為交易對方與被審計單位進行衍生交易,將產生關聯方交易的問題。

第七章 控制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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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七章(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主要說明在針對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財務報表認定實施審計時,註冊會計師如何在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上實施控制測試。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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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並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進一步審計程序是指註冊會計師針對評估的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包括披露)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審計程序,包括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

本準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在了解相關內部控制後,如果預期控制運行是有效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以獲取支持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結果的證據。如果認為僅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無法將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相關的控制測試,以獲取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此外,註冊會計師在進行控制測試時,還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衍生活動發生的頻率。例如,被審計單位可能在報告期內只進行了很少的衍生交易。因此,本準則第四十一條第三款進一步規定,當被審計單位只進行少數幾筆的衍生交易,或相對被審計單位整體規模而言,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特別的重要性,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主要實施實質性方案,包括在某些情況下結合實施控制測試。

控制風險的評估取決於註冊會計師對於控制環境質量和正在實施的控制程序質量的判斷。在作出有關控制測試的性質、時間和範圍的決定之前,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衍生活動對被審計單位的重要性;(2)衍生交易的性質、頻率和交易量;(3)已發現的控制程序中的薄弱環節所導致的潛在影響;(4)所測試的控制的類型;(5)執行這些控制的頻率;(6)執行的證據。

為細節測試所選擇項目的總體並不僅限於會計記錄。被測試的項目可能來自於其他的來源,例如交易對方的確認函和交易憑證,從而測試交易在記錄程序中被忽略的可能性。

二、控制測試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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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測試的目的在於獲取內部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本準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在實施控制測試時,應當選取適當規模的交易樣本,重點對下列方面進行評價:

1.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根據既定的政策、操作規範並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例如,董事會授權管理層出於套期目的而簽訂衍生合約,並定期收到有關衍生金融工具用途和套期有效性的報告。

2.適當的決策程序是否已得到運用,交易的原因是否可以清楚理解。例如,任何重大的交易或新的衍生產品業務都得到董事會或由董事會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批准。

3.執行的交易是否符合衍生交易政策,包括條款、限額、跨境交易或關聯方交易。例如,執行衍生交易時是否嚴格按照既定的分級授權和風險敞口管理制度。

4.交易對方是否具有適當的信用風險等級。例如,交易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資格,以及是否符合已確定的資格和條件等。

5.衍生金融工具是否由獨立於交易員的其他人員適當、及時地計量,並報告風險敞口。例如,由會計部門負責衍生交易的會計處理。

6.是否已將確認函發給交易對方。

7.是否已對交易對方的確認回函進行適當比較、核對和調節。

8.衍生金融工具的提前終止或延期是否受到與新的衍生交易同樣的控制。

9.投機或套期的指定及其變更是否經過適當授權。

10.是否適當地記錄交易,並將其完整、準確地反映在會計信息系統中。

11.是否有足夠措施保證電子資金轉賬密碼的安全。

三、控制測試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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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四十三條分別從兩個方面規定註冊會計師如何實施控制測試。這些程序包括:

1.閱讀治理層的會議紀要,以獲取被審計單位定期覆核衍生活動和套期有效性並遵守既定政策的證據。例如,在測試衍生交易是否按照已確定的政策執行時,註冊會計師可以通過閱讀董事會或相關專業委員會(如財務委員會、公司治理委員會、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等)的會議紀要,並將其與實際發生的衍生交易相比較。通過閱讀治理層的會議紀要,還可以了解到被審計單位是否建立了清晰且具有內在一致性的風險管理政策。

2.將衍生交易(包括已結算的衍生交易)與被審計單位政策相比較,以確定這些政策是否得到遵守。本準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確定衍生交易的政策是否得到遵守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測試交易是否依據被審計單位政策中的特定授權執行;(2)測試買入前是否進行相關投資政策要求的敏感性分析;(3)測試交易,以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獲得了從事相關交易的批准以及是否僅使用了經授權的經紀商或交易對方;(4)向管理層詢問衍生金融工具及相關交易是否得到及時監控和報告,並閱讀相關支持文件;(5)測試已記錄的衍生金融工具的買入交易,包括測試衍生金融工具的分類、價格以及相關分錄;(6)測試是否及時調查和解決調節的差異,測試是否由監督人員覆核和批准調節事項。例如,衍生交易發生頻繁的被審計單位可能要求每日進行調節和覆核;(7)測試與未記錄交易相關的控制,包括檢查被審計單位的第三方確認函,及其對確認函中例外事項的處理;(8)測試與數據安全和備份相關的控制,並考慮被審計單位對電子化記錄場所進行年度檢查和維護的程序,以確保在發生災難時能充分恢復。

第八章 實質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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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八章(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九條),主要說明註冊會計師如何在評估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上,實施實質性程序。

第一節 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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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應當在考慮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上,設計和實施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發現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確定重要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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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重要性》的規定,在財務報表層次和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和列報(包括披露)認定層次上考慮重要性水平。註冊會計師的判斷可能包括對單獨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中重要項目的評估,或者是對於財務報表整體的評估。

但是,由於衍生金融工具性質特殊,與衍生工具有關的重要性很難評估。重要性不能僅僅根據資產負債表金額確定,因為衍生工具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可能很小,雖然它可能產生很大的風險。本準則第四十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在確定重要性時,除了考慮資產負債表金額外,還應當考慮衍生金融工具對財務報表中各類交易或賬戶餘額的潛在影響。與那些槓桿作用小或較簡單的衍生金融工具相比,槓桿作用很高,或更為複雜的衍生金融工具更有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當進行衍生交易所適用的風險敞口限額較高時,對財務報表的潛在影響也更大。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劃審計工作時,由於衍生金融工具所具有的某些特徵,與衍生金融工具有關的重要性可能難以有效評估。

二、設計實質性程序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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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實質性審計程序是為了獲取審計證據,以發現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報。實質性審計程序包括兩種類型:(1)對交易和餘額的細節測試;(2)實質性分析程序。

本準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在設計衍生金融工具的實質性程序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會計處理的適當性。實質性審計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確定被審計單位對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處理的適當性。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對衍生交易進行會計處理。例如,當企業進行套期會計處理時,必須要符合進行套期會計處理的規定條件,而且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對外經營淨投資套期也應當分別採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2.服務機構的參與程度。在計劃衍生金融工具的實質性程序時,註冊會計師應考慮是否由服務機構持有被審計單位的衍生金融工具,或為被審計單位的衍生活動提供服務(如定價),或者既持有其衍生金融工具也為其提供相關服務。如果認為服務機構的活動對被審計單位具有重大影響,並且與衍生金融工具的審計相關,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服務機構的活動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影響,以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並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

3.期中實施的審計程序。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執行實質性程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中期測試日和資產負債表日之間的市場波動情況。一些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可能會在相對較短的期間內發生大幅波動,甚至可能在正價值和負價值之間快速波動。當賬戶的金額、相對重要性或構成變得難以預測時,中期測試的意義就不大。

4.衍生交易是常規還是非常規交易。許多金融交易是企業與交易對方經談判達成的合同,但如果衍生交易屬於非常規的、正常經營活動之外的交易,實質性程序可能是實現審計目標的最有效方法。

5.在財務報表其他領域實施的程序。在財務報表其他領域執行的程序可能為衍生交易的完整性提供證據。這些程序可能包括期後現金的收入和支出的測試,以及搜尋未記錄的負債。

三、分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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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審計衍生活動時,註冊會計師可能將分析程序作為實質性程序,以獲取有關被審計單位經營業務的信息。實施分析程序可能揭示關於被審計單位衍生活動的信息。此外,分析程序在評估關於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定風險管理政策(如信貸限額)和評估套期活動的有效性等方面可能是有用的。

本準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由於影響衍生金融工具價值的各種因素之間複雜的相互作用往往掩蓋可能出現的異常趨勢,分析程序本身通常不能提供衍生金融工具相關認定的充分證據。此外,一些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是基於一定的假設,主觀性很強,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難以或者不適合實施分析程序。

被審計單位負責衍生活動的人員可能整理匯總了對所有衍生活動結果進行分析的資料。由於這些人員能夠參與到日常衍生活動中,因此能夠捕捉到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量和市場價格變動對財務狀況的影響。也有一些被審計單位可能在其報告和監督活動中使用分析性技術。本準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如果獲得了負責衍生活動人員對衍生活動結果分析的資料,註冊會計師應當在評價其完整性和準確性以及分析人員的能力和經驗的基礎上,考慮利用這些資料,進一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衍生活動。在利用這些資料時,註冊會計師尋求對信息可靠性的滿意度,即信息是由客觀的人員從基本會計記錄中提取出來的,因而公允地反映了企業的經營活動。

當被審計單位沒有這樣的分析資料而註冊會計師又希望進行分析時,分析程序的有效程度往往取決於管理層能夠提供的關於所進行衍生活動的詳細分類信息的程度。如果無法獲得這些信息,分析程序只有在簡單、交易量小的環境中確定財務趨勢和關係時才有效。因為隨着經營活動數量和複雜性的增加,除非能獲得詳細的信息,否則由於影響收入和成本的因素太多,致使難以進行有意義的分析程序,分析程序的價值也就下降。在這種情況下,分析程序不大可能發現不適當的會計處理。此外,在適當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能使用計算機軟件來執行分析程序。

針對套期會計處理的複雜性,本準則第四十九條進一步規定,如果被審計單位在套期策略中使用衍生金融工具,而分析程序的結果表明已發生大額的利得或損失,註冊會計師應當懷疑套期的有效性,以及運用套期會計的合理性和恰當性。

四、評價審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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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五十條規定,由於存在下列原因,註冊會計師在評價與衍生金融工具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時,需要運用較多的職業判斷:

1.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質特殊。例如,一些衍生交易可能涉及非常複雜的交易安排。

2.適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方法複雜。

3.相關認定尤其是計價認定依據高度主觀的假設作出,或對基本假設的變化極其敏感。例如,計價認定可能是基於對未來事件的發生的假設,然而這些未來事件的發生或者不發生是難以預計的;或者計價是基於預期將存在很長時間的條件假設。因此,即使註冊會計師均具有滿足要求的特殊知識和技能,但不同的註冊會計師關於公允價值的估計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

總之,由於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質和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都十分複雜,評價關於衍生金融工具認定的審計證據,也需要相當多的判斷。《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規定,註冊會計師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是一種判斷,可能無法充分識別所有的重大錯報風險,並且由於內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無論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結果如何,註冊會計師都應當針對所有重大的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實施實質性程序。

第二節 存在和發生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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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對衍生金融工具存在和發生認定實施的實質性程序通常包括:(1)向衍生金融工具持有者或交易對方進行函證,以確定衍生金融工具是否發生或存在;(2)檢查支持報告金額的協議或其他支持文件,包括被審計單位收到的有關報告金額的書面或電子形式的確認函;(3)檢查報告期後實現或結算的支持文件;(4)詢問和觀察。

第三節 權利和義務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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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五十二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對衍生金融工具權利和義務認定實施的實質性程序通常包括:(1)向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或交易對方函證重要的條款,以確定經濟利益流入或流出的可能性;(2)檢查書面或電子形式的協議和其他支持文件。

此外,註冊會計師還可以考慮通過其他審計程序發現的結果,如覆核董事會或相關委員會的會議記錄、查閱合同和其他協議等,確定是否能為權利和義務認定提供審計證據。

第四節 完整性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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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沒有初始淨投資,或初始淨投資相對較小,這可能導致完整性認定發生重大錯報風險的可能性較高。

本準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對衍生金融工具完整性認定實施的實質性程序通常包括:

1.向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或交易對方進行函證,要求其提供所有與被審計單位相關的衍生金融工具和交易的詳細信息。在發出確認函時,註冊會計師應判斷交易對方的哪個部門會進行回復,以及回復者是否代表其經營的所有方面進行回復。

2.對餘額為零的衍生金融工具賬戶,向可能的持有者或交易對方發出詢證函,以測試財務記錄中記錄的衍生工具的完整性。資產負債表日餘額為零但報告期間發生頻繁交易的賬戶,可能隱藏着一些重大問題,註冊會計師應當予以關注。

3.覆核經紀商的對賬單以測試是否存在被審計單位未記錄的衍生交易和持有的頭寸。

4.覆核收到的但與交易記錄不匹配的交易對方的詢證函回函。

5.覆核尚未解決的調節事項。

6.檢查貸款或權益協議、銷售合同等,以了解這些協議或合同是否包含嵌入衍生金融工具。

7.檢查報告期後發生的活動的紙質或電子形式的支持文件。

8.詢問和觀察。

9.閱讀治理層的會議紀要,以及治理層收到的與衍生活動相關的文件和報告等其他信息。

如果存在一個或一個以上服務機構為被審計單位提供服務,且作為被審計單位與衍生活動相關的信息系統的一部分,在沒有獲取這些服務機構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能難以將與衍生金融工具完整性認定相關的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五節 計價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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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衍生金融工具計價認定實施的實質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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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認定針對的是在財務報表中報告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金額是否恰當。計價認定的核心是如何確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

本準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計量或披露所採用的估值方法設計計價認定的實質性程序。

對衍生金融工具計價認定實施的實質性程序通常包括:(1)檢查買入價格的支持文件;(2)向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或交易對方進行函證;(3)覆核交易對方的信用狀況;(4)對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或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獲取支持其公允價值的證據。

二、對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來源渠道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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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關於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支持證據。確定公允價值的方法可能因所在行業或企業的性質而有所差異。這些差異可能與從不活躍市場取得的報價、流動性折價、控制溢價、佣金和其他在處置衍生金融工具時將要發生的成本有關。確定公允價值的方法也可能因資產或負債的類型而發生變化。

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可以從不同渠道獲取。例如,當存在衍生金融工具的活躍市場時,可以從財經出版物或交易所獲取其市場報價。此外,還可以從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對方、經紀商或其他第三方獲取公允價值信息。

1.由交易對方提供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信息。一些場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信息可能由交易對方提供,其客觀性可能值得懷疑。本準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如果公允價值信息由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對方提供,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這些信息的客觀性。在某些情況下,註冊會計師需要從獨立的第三方獲取對公允價值的估計結果。例如,從獨立的定價服務機構獲取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信息。

2.從財經出版物或交易所獲取的衍生金融工具價值信息。一些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場報價可從諸如財經出版物或交易所獲得。存在活躍市場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場報價是其公允價值的最佳證據。本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從財經出版物或交易所獲得的市場報價通常被認為可為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提供充分的證據。但註冊會計師在使用市場報價測試計價認定時,可能需要對報價形成的環境有特別的了解。例如,由交易對方提供的某項進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期權報價可能不是基於最近的交易。

本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有必要從經紀商或其他第三方獲得公允價值的估計。如果某一價格來源與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損害客觀性的關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從多個價格來源獲取估計結果。

三、對估值模型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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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場外交易或為客戶「量身定做」的衍生金融工具通常沒有活躍的市場報價,需要藉助於估值模型來確定其公允價值。這些模型既可以是第三方開發的,也可以是被審計單位內部開發或購買的。但是,估計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如果被審計單位使用估值模型估計一些複雜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註冊會計師不能擔當評估師的角色,其作出的專業判斷不能代替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判斷。估值模型主要有預期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模型(the Present Valueof Expected Cash Flows)、期權定價模型(Option-Pricing Models)、矩陣定價模型(Matrix Pricing)、期權調整差價模型(Option-Spread Adjusted Models)和基礎分析法(Fundamental Analysis)。需要注意的是,在對非標準的場外衍生金融工具進行估值時,要對估值模型所使用的市場參數深入研究和驗證,保證其正確性和合理性,而不是簡單地套用國外金融市場或境外交易對方提供的模型及參數。

本準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如果被審計單位使用估值模型估計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註冊會計師可以通過下列程序,測試運用模型確定的公允價值的相關認定:

1.評價估值模型的合理性和適當性。註冊會計師首先應確定所使用的模型是否適用,其次確定被審計單位所使用的市場變量和假設是否合理,是否有恰當的支持,以及所使用的市場變量和假設是否被一致地應用,新發生的條件是否為正在使用的市場變量和假設的變動提供了理由。評估估值模型和模型中所使用的每個變量和假設的適當性需要相當的判斷,和關於估價技術、影響價值的市場因素以及市場狀況,尤其是與類似金融工具有關的市場狀況有關的知識。因此,在評估估值模型時可能需要利用專家的工作。

2.使用自身或專家開發的估值模型進行重新計算,以印證公允價值的合理性。在利用專家開發的估值模型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專家是否理解公允價值的定義,所使用的方法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當專家對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估計所使用的方法與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不一致時,註冊會計師通常通過與專家交流或查閱專家出具的相關報告來考慮這些情形。

3.將被審計單位估計的公允價值與最近交易價格或結算相比較,確定其符合或偏離程度。

4.考慮估值對變量和假設變動的敏感性。在敏感性方面,應當綜合考慮淨利潤、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適用於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情形)等因素。例如,在應用最廣泛使用的布萊克—斯科爾斯—默頓模型對期權進行估值時,進行敏感性分析應當考慮五個方面的因素:(1)標的股票的市場價格;(2)期權的執行價格或敲定價格;

(3)期權有效期的長短;(4)無風險利率;(5)標的股票價格的波動性。這五個因素中,期權的執行價格或敲定價格、期權有效期的長短和無風險利率可以很容易地取得;如果標的股票公開上市交易,其市場價格也可以取得;只有股票價格的波動性這一因素的主觀性最大而且難以估計。因此,在進行敏感性分析時,註冊會計師尤其應當關注股票價格的波動性對期權估值的影響。

5.檢查報告期後發生的衍生交易實現和結算的支持文件,以獲取有關資產負債表日估值的進一步證據。

大部分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是可以確定的。註冊會計師應當收集審計證據,以確定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是否未採用衍生工具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確定的假設,以及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恰當的會計處理。但是,某些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採用公允價值計量不適當,或者不可行。這些衍生金融資產需要以成本計量。

本準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管理層確定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假定不成立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支持管理層作出這些決定的審計證據,並確定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如果管理層不能提出該假定不成立的合理理由,註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本準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如果無法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確定該假定是否成立,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其視為審計工作範圍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六節 列報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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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認定針對的是財務報表中衍生金融工具的分類、描述和披露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管理層有責任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和列報財務報表,包括公允和完整地列報和披露衍生交易的結果和相關會計政策。《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規定了應列報和披露的金融工具(包括衍生金融工具)信息。例如,在公允價值披露方面,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每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披露如下信息:(1)確定公允價值所採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參考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或採用估值技術等。採用估值技術的,應當按照各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分別披露相關估值假設,包括提前還款率、預計信用損失率、利率或折現率等;(2)公允價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採用估值技術確定,而該估值技術沒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當前公開交易價格和易於獲得的市場數據作為估值假設。這種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具有重大敏感性的,被審計單位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和改變估值假設可能產生的影響,同時披露採用這種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的本期變動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數額。

本準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對下列事項的判斷,評價衍生金融工具的列報(包括披露)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1)選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方法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2)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方法是否與具體情況相適應;(3)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是否提供了可能影響其使用和理解的事項的信息;(4)披露是否充分,以確保被審計單位完全遵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對披露的規定;(5)財務報表列報信息的分類和匯總是否合理;(6)財務報表是否在能夠合理和可行地獲取信息的範圍內列報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從而反映相關的交易和事項。

第九章 對套期活動的額外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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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九章(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一條),主要說明註冊會計師在針對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財務報表認定實施審計程序時,如何對套期活動進行額外考慮。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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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六十一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審計證據,以確定管理層是否遵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中有關套期會計處理的規定,包括指定要求和記錄要求。

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審計證據以證實管理層的預期,即在套期交易開始和後續期間,套期關係是高度有效的。如果管理層沒有編制所要求的記錄,則財務報表可能不符合相關會計準則,註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此外,註冊會計師在獲取相關記錄文件的同時,也應當考慮取得管理層關於使用套期會計和套期會計有效性的聲明。被審計單位編制的記錄的性質和範圍可能因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的性質而異。如果沒有獲得充分的審計證據以支持管理層對套期會計的使用,審計範圍就可能受到限制,註冊會計師可能要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二、套期關係的指定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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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的重要功能之一在於實現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高度有效地抵消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套期會計處理中,對套期關係的指定和記錄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允許被審計單位有權在任何需要的時候,自由地指定套期工具、被套期交易或選擇評價套期有效性的方法,則淨利潤就會喪失可靠性。例如,當並非為套期保值而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出現重大損失時,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可能追溯指定其為現金流量套期,從而將該損失遞延。

本準則第六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進行會計處理時,管理層是否在交易之初指定衍生金融工具為套期,並記錄下列事項:

1.套期關係,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係。

2.套期風險管理目標和戰略。《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規定,在套期開始時,企業對套期關係(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係)有正式指定,並準備了關於套期關係、風險管理目標和套期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該文件至少載明了以下內容:(1)套期工具,主要是衍生金融工具。對外匯風險套期時,還可以將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指定為套期工具;(2)被套期項目,主要包括單項或一組具有類似風險特徵的已確認資產、已確認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者境外經營淨投資,或者是分擔同一被套期利率風險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的一部分(僅適用於利率風險公允價值組合套期);

(3)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主要是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和信用風險等;(4)套期有效性評價方法。註冊會計師應當收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證實管理層的預期,即在套期交易時和之後的期間,套期關係是高度有效的。在獲取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編制的上述文件的同時,註冊會計師也應當考慮取得管理層關於使用套期會計和套期有效性的聲明。需要注意的是,被審計單位編制的文件的性質和範圍因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的不同而不同。

3.被審計單位如何評估套期工具抵消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或被套期交易現金流量變動風險的有效性。套期有效性的評價是採用套期會計的關鍵條件之一。例如,《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關於運用套期會計的五項條件中有三條涉及套期有效性,並明確了套期高度有效的數量標準。

在實務中,常見的評價套期有效性的方法主要有三種:(1)回歸分析法。回歸分析法通過數理統計方法來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價值變動之間是否具有高度相關性來判斷套期是否有效;(2)主要條款比較法。主要條款比較法通過比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主要條款來判斷套期是否有效;(3)比率分析法。比率分析法通過比較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比率來判斷套期是否有效。回歸分析法的核心在於計算相關係數R2,R2的取值介於0和1之間;比率分析法的核心在於計算以百分比表示的抵消效果。

第十章 管理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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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十章(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三條),主要說明被審計單位管理層關於衍生金融工具聲明的主要內容。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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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管理層聲明》規定,如果合理預期不存在其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就對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向被審計單位獲取書面聲明。此外,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其口頭聲明的書面確認可以減少註冊會計師與管理層之間產生誤解的可能性。

由於衍生金融工具的複雜性,註冊會計師應當從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獲得適當的聲明。本準則第六十二條規定,儘管管理層聲明書通常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簽署,註冊會計師仍應當考慮向被審計單位負責衍生活動的人員獲取關於衍生活動的聲明。

有時,對於衍生工具的某些方面,管理層的聲明可能是僅有的能合理預期獲得的審計證據。但是,管理層聲明不能代替註冊會計師預期能獲得的其他審計證據。如果註冊會計師預期能獲得的審計證據不能取得,這構成了審計範圍受到限制,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二、管理層關於衍生金融工具聲明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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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管理層關於衍生金融工具聲明的主要內容通常包括:

1.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如,該衍生金融工具是用於套期目的還是投機目的。被審計單位持有衍生工具的目的不同,相應的會計處理也差別較大。管理層聲明中應當明確說明被審計單位持有衍生工具的主要目的。

2.關於衍生金融工具的財務報表認定,包括已記錄所有的衍生交易、已識別所有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已採用合理的假設和方法。

3.所有的交易是否按照正常公平交易條件和公允市價進行。

4.衍生交易的條款。

5.是否存在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附屬協議。

6.是否訂立簽出期權。

7.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有關套期的記錄要求。

第十一章 與管理層和治理層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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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十一章(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主要說明註冊會計師如何就與衍生金融工具審計相關的事項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治理層進行溝通。

一、關於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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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以及進行控制測試的過程中,註冊會計師可能發現需要與管理層或治理層溝通的內部控制在設計或運行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本準則第六十四條規定,如果注意到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內部控制在設計或運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的規定,儘早與治理層和管理層進行溝通。

二、應當考慮與治理層溝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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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六十五條規定,在審計衍生金融工具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治理層職責相關的下列事項,並及時與治理層溝通:

1.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內部控制在設計或運行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例如,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沒有嚴格執行既定的分級授權和敞口風險管理制度,或者在沒有得到董事會批准的情況下,開展重大的交易或新的衍生產品業務,或者是在因市場變化或決策失誤出現賬面浮虧時,沒有嚴格執行既定的止損制度等。

2.管理層對衍生活動的性質、範圍以及相關風險缺乏了解。對衍生活動的高槓桿性和高風險性缺乏了解,有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處於破產風險之中。

3.缺乏關於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目標和戰略的全面政策,包括業務控制、對套期關係有效性的界定、風險敞口監控以及財務報告政策,以及沒有建立與衍生產品交易及其風險管理相稱的原則、程序、組織、權限的綜合管理框架。

4.不相容職務缺乏分離。主要包括:(1)交易、記錄和清算職責未能明確分離;(2)負責衍生金融工具業務風險管理和控制的高級管理人員沒有與負責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或營銷的高級管理人員相互分離;(3)從事風險計量、監測和控制的工作人員與從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或營銷的人員相互兼任等。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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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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