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應用指南 (2006年)
《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應用指南 財會〔2006〕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10月30日 |
一、企業年金基金是獨立的會計主體
[編輯]本準則第二條規定,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基金由企業繳費、職工個人繳費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組成,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企業繳費屬於職工薪酬的範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企業年金基金作為一種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等的固有資產及其他資產,應當存入企業年金基金專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各方當事人
[編輯]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各方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中介服務機構等。
(一)委託人,是指設立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及其職工。委託人應當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
(二)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託機構。受託人根據信託合同,負責編報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等。受託人是編報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的法定責任人。
(三)賬戶管理人,是指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的專業機構。賬戶管理人根據賬戶管理合同負責建立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記錄企業繳費、職工個人繳費以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情況,計算企業年金待遇,提供賬戶查詢和報告活動等。
(四)託管人,是指受託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託管人根據託管合同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處理和估值,覆核、審查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淨值,定期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等。
(五)投資管理人,是指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的專業機構。投資管理人根據投資管理合同負責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處理和估值結果等。
(六)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投資顧問公司、信用評估公司、精算諮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三、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
[編輯]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企業年金基金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投資。
根據本準則第六條規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公允價值的確定,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初始取得投資時,應當以交易日支付的價款(不含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計入投資的成本。發生的交易費用及相關稅費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分別計入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
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資產負債表日按債券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確認為投資收益。
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應當按日估值,或至少按周進行估值。估值日對投資進行估值時,應當以估值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上一估值日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投資處置時,應在交易日按照賣出投資所取得的價款與其賬面價值(買入價)的差額,確定為投資損益。
四、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補虧
[編輯]企業年金基金按規定向投資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費,應當按照應付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投資管理人管理費),同時確認為負債(應付投資管理人管理費)。
企業年金基金取得投資管理人風險準備金補虧時,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入其他收入。
五、企業年金基金的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的編報
[編輯](一)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應當參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設置相應會計科目和賬簿,對企業年金基金髮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處理。
(二)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淨資產變動表和附註。
受託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等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
託管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定期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
(三)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附註,除按本準則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披露外,還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1)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2)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及差錯更正的說明。
(3)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包括:貨幣資金、買入返售證券、債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投資、其他投資、賣出回購證券款、收取企業繳費、收取職工個人繳費、個人賬戶轉入、支付受益人待遇、個人賬戶轉出等。
(4)企業年金基金淨收入,包括本期收入、本期費用的構成。
(5)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說明等。
(6)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情況、風險管理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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