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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應用指南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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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應用指南
財會〔2006〕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10月30日

一、股份支付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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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二條規定,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

企業授予職工期權、認股權證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權益工具,對職工進行激勵或補償,以換取職工提供的服務,實質上屬於職工薪酬的組成部分,但由於股份支付是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因此由本準則進行規範。

二、股份支付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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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的確認和計量,應當以真實、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協議為基礎。

(一)授予日

除了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無論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或者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都不進行會計處理。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准的日期。其中"獲得批准",是指企業與職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協議條款和條件已達成一致,該協議獲得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的批准。

(二)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股份支付在授予後通常不可立即行權,一般需要在職工或其他方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務或在企業達到一定業績條件之後才可行權。

業績條件分為市場條件和非市場條件。市場條件是指行權價格、可行權條件以及行權可能性與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相關的業績條件,如股份支付協議中關於股價至少上升至何種水平才可行權的規定。非市場條件是指除市場條件之外的其他業績條件,如股份支付協議中關於達到最低盈利目標或銷售目標才可行權的規定。

等待期長度確定後,業績條件為非市場條件的,如果後續信息表明需要調整等待期長度,應對前期確定的等待期長度進行修改;業績條件為市場條件的,不應因此改變等待期長度。對於可行權條件為業績條件的股份支付,在確定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時,應考慮市場條件的影響,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取得的服務。

1.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將取得的職工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應當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對於權益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不確認其後續公允價值變動;對於現金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確定成本費用和應付職工薪酬。

對於授予的存在活躍市場的期權等權益工具,應當按照活躍市場中的報價確定其公允價值。對於授予的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期權等權益工具,應當採用期權定價模型等確定其公允價值,選用的期權定價模型至少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期權的行權價格;

(2)期權的有效期;

(3)標的股份的現行價格;

(4)股價預計波動率;

(5)股份的預計股利;

(6)期權有效期內的無風險利率。

2.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行權職工人數變動等後續信息作出最佳估計,修正預計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在可行權日,最終預計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應當與實際可行權數量一致。

根據上述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和預計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截至當期累計應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再減去前期累計已確認金額,作為當期應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

(三)可行權日之後

1.對於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權日之後不再對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企業應在行權日根據行權情況,確認股本和股本溢價,同時結轉等待期內確認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對於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後不再確認成本費用,負債(應付職工薪酬)公允價值的變動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三、回購股份進行職工期權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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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回購股份形式獎勵本企業職工的,屬於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進行以下處理:

(一)回購股份企業回購股份時,應當按照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作為庫存股處理,同時進行備查登記。

(二)確認成本費用按照本準則對職工權益結算股份支付的規定,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取得的職工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增加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三)職工行權企業應於職工行權購買本企業股份收到價款時,轉銷交付職工的庫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內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累計金額,同時,按照其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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