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應用指南 財會〔2006〕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10月30日 |
一、或有事項的特徵
[編輯]本準則第二條規定,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
(一)由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是指或有事項的現存狀況是過去交易或事項引起的客觀存在。
比如,未決訴訟雖然是正在進行中的訴訟,但該訴訟是企業因過去的經濟行為導致起訴其他單位或被其他單位起訴。這是現存的一種狀況而不是未來將要發生的事項。未來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經營虧損等,不屬於或有事項。
(二)結果具有不確定性,是指或有事項的結果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或者或有事項的結果預計將會發生,但發生的具體時間或金額具有不確定性。
比如,債務擔保事項的擔保方到期是否承擔和履行連帶責任,需要根據債務到期時被擔保方能否按時還款加以確定。這一事項的結果在擔保協議達成時具有不確定性。
(三)由未來事項決定,是指或有事項的結果只能由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
比如,債務擔保事項只有在被擔保方到期無力還款時企業(擔保方)才履行連帶責任。
常見的或有事項主要包括:未決訴訟或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安全保證)、承諾、虧損合同、重組義務、環境污染整治等。
二、或有事項相關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的條件
[編輯]本準則第四條規定了或有事項相關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應當同時滿足的條件:
(一)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企業沒有其他現實的選擇,只能履行該義務,如法律要求企業必須履行、有關各方合理預期企業應當履行等。
(二)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通常是指履行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時義務時,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履行或有事項相關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可能性,通常按照下列情況加以判斷:
結果的可能性 | 對應的概率區間 |
---|---|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企業計量預計負債金額時,通常應當考慮下列情況:
1.充分考慮與或有事項有關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在此基礎上按照最佳估計數確定預計負債的金額。
2.預計負債的金額通常等於未來應支付的金額,但未來應支付金額與其現值相差較大的,如油氣井及相關設施或核電站的棄置費用等,應當按照未來應支付金額的現值確定。
3.有確鑿證據表明相關未來事項將會發生的,如未來技術進步、相關法規出台等,確定預計負債金額時應考慮相關未來事項的影響。
4.確定預計負債的金額不應考慮預期處置相關資產形成的利得。
三、虧損合同的相關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
[編輯]根據本準則第八條規定,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發生的成本預期將超過與合同相關的未來流入經濟利益的,待執行合同即變成了虧損合同。
企業與其他方簽訂的尚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如商品買賣合同、勞務合同、租賃合同等,均屬於待執行合同。待執行合同不屬於本準則規範的內容,但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應當作為本準則規範的或有事項。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時,有合同標的資產的,應當先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並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如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無合同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四、重組事項
[編輯]本準則第十條規定,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二)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三)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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