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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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應用指南 (2006年)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有效期:2018年至今

一、總體要求[編輯]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以下簡稱本準則)規範了政府補助的確認、計量、列示和相關信息的披露。企業應當根據政府補助的定義和特徵對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進行判斷,並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對政府補助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和列報。

政府向企業提供經濟支持,以鼓勵或扶持特定行業、地區或領域的發展,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對企業而言,並不是所有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都屬於本準則規範的政府補助,除政府補助外,還可能是政府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或者政府購買服務所支付的對價。本準則要求企業首先根據交易或者事項的實質對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所歸屬的類

型作出判斷,對於符合政府補助的定義和特徵的,再按照本準則的要求進行確認、計量、列示與披露。

企業選擇總額法對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的,應增設「6117 其他收益」科目進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總額法下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以及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且應直接計入本科目的項目,計入本科目的政府補助可以按照類型進行明細核算。對於總額法下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在實際收到或應收時,或者將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分攤計入收益時,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結轉後應無餘額。

二、關於政府補助的定義和特徵[編輯]

(一)政府補助的定義[編輯]

本準則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政府補助主要

形式包括政府對企業的無償撥款、稅收返還、財政貼息,以及無償給予非貨幣性資產等。通常情況下,直接減征、免徵、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不涉及資產直接轉移的經濟資源,不適用政府補助準則。

需要說明的是,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於政府補助。根據稅法規定,在對出口貨物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同時,退付出口貨物前道環節發生的進項稅額,増值稅出口退稅實際上是政府退回企業事先墊付的進項稅,不屬於政府補助。

(二)政府補助的特徵[編輯]

根據本準則的規定,政府補助具有下列特徵:

1.政府補助是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這裡的政府主要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及類似機構。對於企業收到的來源於其他方的補助,有確鑿證據表明政府是補助的實際撥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該項補助也屬於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例如,某集團公司母公司收到一筆政府補助款,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補助款實際的補助對象為該母公司下屬子公司,母公司只是起到代收代付作用,在這種情況下,該補助款屬於對子公司的政府補助。

2.政府補助是無償的。即企業取得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務等對價。無償性是政府補助的基本特徵,這一特徵將政府補助與政府以投資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政府購買服務等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互惠性交易區別開來。需要說明的是,政府補助通常附有一定條件,這與政府補助的無償性並不矛盾,只是政府為了推行其宏觀經濟政策,對企業使用政府補助的時間、使用範圍和方向進行了限制。

三、關於適用範圍[編輯]

企業對於符合本準則政府補助定義和特徵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以下各項不納入本準則的範圍,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1.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如果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且是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是對價的組成部分,應當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等相關會計準則。

2.所得稅減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政府以投資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享有相應的所有者權益,政府與企業之間是投資者與被投資者的關係,屬於互惠性交易,不適用本準則。

四、關於政府補助的分類[編輯]

確定了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屬於政府補助後,企業還應當對其進行恰當的分類。根據本準則規定,政府補助應當劃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這兩類政府補助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者彌補相關成本或費用的形式不同,從而在具體會計處理上存在差別。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於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通常情況下,相關補助文件會要求企業將補助資金用於取得長期資產。長期資產將在較長的期間內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因此相應的政府補助的受益期也較長。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此類補助主要是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受益期相對較短,通常在滿足補助所附條件時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五、關於政府補助的確認與計量[編輯]

關於政府補助的確認條件,本準則規定,政府補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是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二是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關於政府補助的計量屬性,本準則規定,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如果企業已經實際收到補助資金,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如果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尚未收到補助資金,但企業在符合了相關政策規定後就相應獲得了收款權,且與之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企業應當在這項補助成為應收款時按照應收的金額計量。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政府補助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總額法和淨額法。總額法是在確認政府補助時,將其全額一次或分次確認為收益,而不是作為相關資產賬面價值或者成本費用等的扣減。淨額法是將政府補助確認為對相關資產賬面價值或者所補償成本費用等的扣減。需要說明的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要求,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企業應當根據經濟業務的實質,判斷某一類政府補助業務應當採用總額法還是淨額法進行會計處理,通常情況下,對同類或類似政府補助業務只能選用一種方法,同時,企業對該業務應當一貫地運用該方法,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對某些補助只能採用一種方法,例如,對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只能採用總額法進行會計處理。

本準則規定,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或沖減相關損失。通常情況下,若政府補助補償的成本費用是營業利潤之中的項目,或該補助與日常銷售等經營行為密切相關(如增值稅即征即退等),則認為該政府補助與日常活動相關。

(一)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編輯]

實務中,企業通常先收到補助資金,再按照政府要求將補助資金用於購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企業在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時,應當選擇採用總額法或淨額法進行會計處理。

總額法下,企業在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時應當按照補助資金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然後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如果企業先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再確認所購建的長期資產,總額法下應當在開始對相關資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時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將遞延收益分期計入當期收益;如果相關長期資產投入使用後企業再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總額法下應當在相關資產的剩餘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將遞延收益分期計入當期收益。需要說明的是,採用總額法的,如果對應的長期資產在持有期間發生減值損失,遞延收益的攤銷仍保持不變,不受減值因素的影響。企業對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選擇總額法的,應當將遞延收益分期轉入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科目。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時或結束前被處置(出售、報廢、轉讓、發生毀損等),尚未分配的相關遞延收益餘額應當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不再予以遞延。對相關資產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先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餘額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再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

淨額法下,企業在取得政府補助時應當按照補助資金的金額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如果企業先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再確認所購建的長期資產,淨額法下應當將取得的政府補助先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或預定用途時將遞延收益沖減資產賬面價值;如果相關長期資產投入使用後企業再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淨額法下應當在取得補助時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並按照沖減後的賬面價值和相關資產的剩餘使用壽命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

實務中存在政府無償給予企業長期非貨幣性資產的情況,如無償給予土地使用權、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1元)計量。企業在收到非貨幣性資產的政府補助時,應當借記有關資產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然後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科目。但是,對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在取得時計入當期損益。

(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編輯]

本準則規定,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對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同樣可以選擇採用總額法或淨額法進行會計處理:選擇總額法的,應當計入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選擇淨額法的,應當沖減相關成本費用或營業外支出。

1.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如果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企業在取得時應當先判斷企業能否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根據本準則規定,只有滿足政府補助確認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而客觀情況通常表明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企業應當將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2.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這類補助通常與企業已經發生的行為有關,是對企業已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損失的補償,或是對企業過去行為的獎勵。

(三)政府補助退回的會計處理[編輯]

本準則規定,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退回的,應當在需要退回的當期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1)初始確認時沖減相關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資產賬面價值;(2)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餘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3)屬於其他情況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此外,對於屬於前期差錯的政府補助退回,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作為前期差錯更正進行追溯調整。

六、關於特定業務的會計處理[編輯]

(一)綜合性項目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編輯]

對於同時包含與資產相關部分和與收益相關部分的政府補助,企業應當將其進行分解,區分不同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難以區分的,企業應當將其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

(二)政策性優惠貸款貼息的會計處理[編輯]

政策性優惠貸款貼息是政府為支持特定領域或區域發展,根據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目標,對承貸企業的銀行借款利息給予的補貼。企業取得政策性優惠貸款貼息的,應當區分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和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兩種情況,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1.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編輯]

在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的情況下,由貸款銀行以政策性優惠利率向企業提供貸款。這種方式下,受益企業按照優惠利率向貸款銀行支付利息,並沒有直接從政府取得利息補助,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會計處理:一是以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作為借款的入賬價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該政策性優惠利率計算相關借款費用。通常情況下,實際收到的金額即為借款本金。二是以借款的公允價值作為借款的入賬價值並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借款費用,實際收到的金額與借款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遞延收益。遞延收益在借款存續期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相關借款費用。企業選擇了上述兩種方法之一後,應當一致地運用,不得隨意變更。

在這種情況下,向企業發放貸款的銀行並不是受益主體,其仍然按照市場利率收取利息,只是一部分利息來自企業,另一部分利息來自財政貼息。所以貸款銀行發揮的是中介作用,並不需要確認與貸款相關的遞延收益。

2.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編輯]

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受益企業,企業先按照同類貸款市場利率向銀行支付利息,財政部門定期與企業結算貼息。在這種方式下,由於企業先按照同類貸款市場利率向銀行支付利息,所以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通常就是借款的公允價值,企業應當將對應的貼息沖減相關借款費用。

七、關於政府補助的列報[編輯]

(一)政府補助在利潤表上的列示[編輯]

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項目之上單獨列報「其他收益」項目,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在該項目中反映。沖減相關成本費用的政府補助,在相關成本費用項目中反映。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在利潤表的營業外收支項目中反映。

(二)政府補助在財務報表附註中的披露[編輯]

因政府補助涉及遞延收益、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以及相關成本費用等多個報表項目,為了全面反映政府補助情況,企業應當在附註中單獨披露政府補助的相關信息。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附註中單獨披露與政府補助有關的下列信息:政府補助的種類、金額和列報項目;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本期退回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其中,列報項目不僅包括總額法下計入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遞延收益等項目,還包括淨額法下沖減的資產和成本費用等項目。

八、關於新舊準則的銜接規定[編輯]

本準則規定,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印發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同時廢止。企業對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補助採用未來適用法處理,對2017年1月1日至本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整。財政部此前發布的有關政府補助會計處理規定與本準則不一致的,以本準則為準。

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補助主要指當日仍存在尚未分攤計入損益的與政府補助有關的遞延收益。因採用未來適用法,企業不需調整2016年12月31日有關科目的期末餘額,在編制2017年年報時也不需調整可比期間的比較數據。2017年1月1日至本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主要指在這一期間內新取得的政府補助。企業對2017年1月1日存在的和2017年1月1日至本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應當視同從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政府補助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以確保在2017年度對政府補助業務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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