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應用指南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應用指南
財會〔2006〕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10月30日

一、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編輯]

資產的賬面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或者負債的賬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的,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資產的賬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或者負債的賬面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的,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一)資產的計稅基礎

本準則第五條規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通常情況下,資產在取得時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同的,後續計量過程中因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不同,可能產生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

比如,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應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按照稅法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其計稅基礎保持不變,則產生了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假定某企業持有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為1000萬元,期末公允價值為1500萬元,如計稅基礎仍維持1000萬元不變,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500萬元即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二)負債的計稅基礎

本準則第六條規定,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等負債的確認和償還,通常不會對當期損益和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其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但在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影響損益,並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使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產生差額。比如,上述企業因某事項在當期確認了100萬元負債,計入當期損益。假定按照稅法規定,與確認該負債相關的費用,在實際發生時准予稅前扣除,該負債的計稅基礎為零,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分析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兩者之間存在差異的,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企業合併等特殊交易或事項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於購買日比較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按照本準則規定計算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編輯]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按照暫時性差異與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結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本準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情況除外。沿用上述舉例,假定該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不存在期初餘額,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產生的500萬元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165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對於負債產生的10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33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

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企業在確定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包括未來期間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而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並應提供相關的證據。

三、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和計量

[編輯]

企業在計算確定當期所得稅(即當期應交所得稅)以及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的基礎上,應將兩者之和確認為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即:

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收益)

仍沿用上述舉例,該企業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有關項目賬面價值及其計稅基礎如下:

假定除上述項目外,該企業其他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存在差異,也不存在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該企業當期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所得稅為600萬元;該企業預計在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該企業計算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費用以及所得稅費用如下:

遞延所得稅負債=500×33%=16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100×33%=33(萬元)

遞延所得稅費用=165-33=132(萬元)

當期所得稅費用=600萬元所得稅費用=600+132=732(萬元)

四、遞延所得稅的特殊處理

[編輯]

(一)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二)企業合併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由於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對企業合併的處理不同,可能會造成企業合併中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同時,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通常應調整企業合併中所確認的商譽。

(三)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的可抵扣虧損以及可結轉以後年度的稅款抵減,比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原則處理。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規範性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