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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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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應用指南

財會〔2006〕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
2006年10月30日

一、租賃開始日與租賃期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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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四條和第十一條規定了租賃開始日和租賃期開始日。

租賃開始日,是指租賃協議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租賃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租賃認定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

租賃期開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行使其使用租賃資產權利的日期,表明租賃行為的開始。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對租入資產、最低租賃付款額和未確認融資費用進行初始確認;出租人應當對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余值和未實現融資收益進行初始確認。

二、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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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租賃的認定標準

本準則第六條(一)規定,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此種情況通常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已經約定、或者在租賃開始日根據相關條件作出合理判斷,租賃期屆滿時出租人能夠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本準則第六條(三)規定,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

本準則第六條(四)規定,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其中"幾乎相當於",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二)經營租賃的認定標準

根據本準則第十條規定,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經營租賃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租賃期屆滿後,承租人有退租或續租的選擇權,而不存在優惠購買選擇權。

三、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初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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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出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按照上述規定轉出租賃資產,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如有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四、融資租賃中實際利率法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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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

根據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承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

承租人採用實際利率法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應當根據租賃期開始日租入資產入賬價值的不同情況,對未確認融資費用採用不同的分攤率:

1.以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為折現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且以該現值作為租入資產入賬價值的,應當將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

2.以合同規定利率為折現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且以該現值作為租入資產入賬價值的,應當將合同規定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

3.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折現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且以該現值作為租入資產入賬價值的,應當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

4.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的,應當重新計算分攤率。該分攤率是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相等的折現率。

(二)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分配

根據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未實現融資收益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配。出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收入。

出租人採用實際利率法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時,應當將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分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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