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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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
財會〔2006〕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
2006年10月30日

一、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計量[編輯]

根據本準則規定,企業對於取得的金融資產或承擔的金融負債,應當分別不同類別進行計量。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此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可進一步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1.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或近期內回購而承擔的金融負債。比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本準則範圍內的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特徵的工具。衍生工具不作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主要是指企業基於風險管理、戰略投資需要等所作的指定。

3.企業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股票、債券、基金,以及不作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確認金額,相關的交易費用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

企業在持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處置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其公允價值與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根據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購入的股權投資因其沒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條件,不能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1年以內)的債券投資,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也可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

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期間應當按照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實際利率應當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資時確定,在該持有至到期投資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保持不變。實際利率與票面利率差別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

處置持有至到期投資時,應將所取得價款與該投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貸款和應收款項主要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一般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等債權。貸款和應收款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

金融企業按當前市場條件發放的貸款,應按發放貸款的本金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一般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債權,通常應按從購貨方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貸款持有期間所確認的利息收入,應當根據實際利率計算。實際利率應在取得貸款時確定,在該貸款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保持不變。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別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企業收回或處置貸款和應收款項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貸款和應收款項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根據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取得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計入投資收益。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同時,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轉出,計入投資損益。

(五)其他金融負債

根據本準則第八條規定,其他金融負債是指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以外的金融負債。通常情況下,企業發行的債券、因購買商品產生的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等,應當劃分為其他金融負債。其他金融負債應當按其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其他金融負債通常採用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計量。

二、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編輯]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

對於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的,應當根據其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計算確認減值損失。

1.商業銀行貸款減值損失的計量根據本準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減值測試,應根據本銀行的實際情況分為單項金額重大和非重大的貸款。對單項金額重大的貸款,應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貸款,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者將其包含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貸款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單獨測試未發生減值的貸款,也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貸款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

商業銀行進行貸款減值測試時,可以根據自身管理水平和業務特點,確定單項金額重大貸款的標準。比如,可以將本金大於或等於一定金額的貸款作為單項金額重大的貸款,此標準以下的貸款屬於單項金額非重大的貸款。單項金額重大貸款的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商業銀行對於單獨進行減值測試的貸款,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的,應當計算資產負債表日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通常以初始確認時確定的實際利率作為折現率),該現值低於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貸款減值損失。

商業銀行採用組合方式對貸款進行減值測試的,可以根據自身風險管理模式和數據支持程度,選擇合理的方法確認和計量減值損失。

2.一般企業應收款項減值損失的計量對於單項金額重大的應收款項,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的,應當根據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

對於單項金額非重大的應收款項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確定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也可以與經單獨測試後未減值的應收款項一起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劃分為若干組合,再按這些應收款項組合在資產負債表日餘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確定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根據應收款項組合餘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確定的壞賬準備,應當反映各項目實際發生的減值損失,即各項組合的賬面價值超過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金額。

企業應當根據以前年度與之相同或相類似的、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應收款項組合的實際損失率為基礎,結合現時情況確定本期各項組合計提壞賬準備的比例,據此計算本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損失的計量,比照貸款和應收款項減值損失計量的相關規定處理。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分析判斷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否發生減值,應當注重該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是否持續下降。通常情況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較大幅度下降,或在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後,預期這種下降趨勢屬於非暫時性的,可以認定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在確認減值損失時,應當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一併轉出,計入減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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