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應用指南
← | 《套期保值》應用指南 (2006年) | 《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應用指南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有效期:2018年1月1日至今 |
一、總體要求
[編輯]《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以下簡稱本準則)對開展套期業務的企業選擇運用套期會計時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範。企業符合運用套期會計的條件且選擇運用套期會計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並且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中有關套期會計披露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會面臨各類風險,其中涉及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對於此類風險敞口,企業可能會選擇通過利用金融工具產生反向的風險敞口(即開展套期業務)來進行風險管理活動。套期會計的目標是在財務報告中反映企業採用金融工具管理因特定風險引起的風險敞口的風險管理活動的影響。
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將套期分為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分別進行會計處理。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套期關係的評估。適用套期關係再平衡的,企業應當進行套期關係再平衡,通過調整套期關係的套期比率,使其重新滿足套期有效性要求,從而延續套期關係。企業一旦正式指定套期關係並選擇應用套期會計的,只能在企業不再符合本準則規定的特定條件時終止應用套期會計,不得自行終止應用套期會計。
本準則同時提供了套期會計的一種替代方法,即企業可以將符合條件的某項面臨信用風險的金融工具的整體或部分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以減少與作為套期工具的信用衍生工具之間會計計量的不匹配,使兩者公允價值變動形成自然對沖,從而便於企業管理信用風險,減少損益波動。
二、關於應設置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編輯]企業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一般需要設置以下科目:
(一)「套期工具」科目
[編輯]1.本科目核算企業開展套期業務(包括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的套期工具及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資產或負債。
2.本科目可按套期工具類別或套期關係進行明細核算。
3.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將已確認的衍生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等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指定為套期工具的,應當按照其賬面價值,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科目。
(2)資產負債表日,對於公允價值套期,應當按照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借記本科目,貸記「套期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套期損益」等科目,套期工具產生損失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對於現金流量套期,應當按照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借記本科目,按照套期有效部分的變動額,貸記「其他綜合收益——套期儲備」等科目,按照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和套期有效部分變動額的差額,貸記「套期損益」科目,套期工具產生損失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再作為套期工具核算的,應當按照套期工具形成的資產或負債,借記或貸記有關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套期工具形成資產的公允價值;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套期工具形成負債的公允價值。
(二)「被套期項目」科目
[編輯]1.本科目核算企業開展套期業務的被套期項目及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資產或負債。
2.本科目可按被套期項目類別或套期關係進行明細核算。
3.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將已確認的資產、負債或其組成部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應當按照其賬面價值,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原材料」「債權投資」「長期借款」等科目。已計提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的,還應當同時結轉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
(2)資產負債表日,對於公允價值套期,應當按照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敞口形成的利得,借記本科目,貸記「套期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套期損益」等科目;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敞口形成損失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資產或負債不再作為被套期項目核算的,應當按照被套期項目形成的資產或負債,借記或貸記有關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被套期項目形成的資產;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被套期項目形成的負債。
(三)「套期損益」科目
[編輯]1.本科目核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和損失。
2.本科目可按套期關係進行明細核算。
3.主要賬務處理。
(1)資產負債表日,對於公允價值套期,應當按照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借記「套期工具」科目,貸記本科目;套期工具產生損失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對於現金流量套期,套期工具的利得中屬於套期無效的部分,借記「套期工具」科目,貸記本科目;套期工具的損失中屬於套期無效的部分,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2)資產負債表日,對於公允價值套期,應當按照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敞口形成的利得,借記「被套期項目」科目,貸記本科目;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敞口形成損失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4.期末,應當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四)「淨敞口套期損益」科目
[編輯]1.本科目核算淨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項目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轉入當期損益的金額或現金流量套期儲備轉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2.本科目可按套期關係進行明細核算。
3.主要賬務處理。
(1)對於淨敞口公允價值套期,應當在被套期項目影響損益時,將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敞口形成的累計利得或損失轉出貸記或借記「被套期項目」等科目,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2)對於淨敞口現金流量套期,應當在將相關現金流量套期儲備轉入當期損益時,借記或貸記「其他綜合收益——套期儲備」,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將相關現金流量套期儲備轉入資產或負債的,當資產和負債影響損益時,借記或貸記資產(或其備抵科目)、負債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4.期末,應當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五)在「其他綜合收益」科目下設置「套期儲備」明細科目
[編輯]1.本明細科目核算現金流量套期下套期工具累計公允價值變動中的套期有效部分。
2.本明細科目可按套期關係進行明細核算。
3.主要賬務處理。
(1)資產負債表日,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套期有效部分的,借記或貸記「套期工具」科目,貸記或借記本明細科目;屬於套期無效部分的,借記或貸記「套期工具」科目,貸記或借記「套期損益」科目。
(2)企業將套期儲備轉出時,借記或貸記本明細科目,貸記或借記有關科目。
(六)在「其他綜合收益」科目下設置「套期損益」明細科目
[編輯]1.本明細科目核算公允價值套期下對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或其組成部分進行套期時,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和損失。
2.本明細科目可按套期關係進行明細核算。
3.主要賬務處理。
(1)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借記「套期工具」科目,貸記本明細科目;套期工具產生損失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2)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敞口形成的利得,借記「被套期項目」科目,貸記本明細科目;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敞口形成損失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4.當套期關係終止時,應當借記或貸記本明細科目,貸記或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等科目。
(七)在「其他綜合收益」科目下設置「套期成本」明細科目
[編輯]1.本明細科目核算企業將期權的時間價值、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或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排除在套期工具之外時,期權的時間價值等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
2.本明細科目可按套期關係進行明細核算。
3.主要賬務處理。
(1)資產負債表日,對於期權的時間價值等的公允價值變動中與被套期項目相關的部分,應當借記或貸記「衍生工具」等科目,貸記或借記本明細科目。
(2)企業在將相關金額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時,借記或貸記本明細科目,貸記或借記有關科目。
三、關於套期會計概述
[編輯](一)套期的概念
[編輯]本準則所稱套期,是指企業為管理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特定風險引起的風險敞口,指定金融工具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銷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風險管理活動。例如,企業運用商品期貨進行套期時,其套期策略通常是,轉入(賣出)與現貨市場數量相當、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貨合同,以期在未來某一時間通過期貨合同的公允價值變動來補償現貨市場價格變動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又如,企業為規避外匯風險,與某金融機構簽訂外幣期權合同,對現存數額較大的美元敞口進行外匯風險套期。
(二)套期的分類
[編輯]在套期會計中,套期分為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
1.公允價值套期。
公允價值套期,是指對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上述項目組成部分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該公允價值變動源於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其中,影響其他綜合收益的情形,僅限於企業對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
以下是公允價值套期的例子:
(1)某企業簽訂一項以固定利率換浮動利率的利率互換合約,對其承擔的固定利率負債的利率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敞口進行套期。
(2)某石油公司簽訂一項6個月後以固定價格購買原油的合同(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為規避原油價格風險,該公司簽訂一項未來賣出原油的期貨合約,對該確定承諾的價格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敞口進行套期。
(3)某企業購買一項看跌期權合同,對持有的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的證券價格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敞口進行套期。
2.現金流量套期。
現金流量套期,是指對現金流量變動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該現金流量變動源於與已確認資產或負債、極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與上述項目組成部分有關的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以下是現金流量套期的例子:
(1)某企業簽訂一項以浮動利率換固定利率的利率互換合約,對其承擔的浮動利率債務的利率風險引起的現金流量變動風險敞口進行套期。
(2)某橡膠製品公司簽訂一項未來轉入橡膠的遠期合同,對3個月後預期極可能發生的與購買橡膠相關的價格風險引起的現金流量變動風險敞口進行套期。
(3)某企業簽訂一項購入外幣的外匯遠期合同,對以固定外幣價格轉入原材料的極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的外匯風險引起的現金流量變動風險敞口進行套期。
3.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
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是指對境外經營淨投資外匯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中的被套期風險是指境外經營的記賬本位幣與母公司的記賬本位幣之間的折算差額。此外,企業對確定承諾的外匯風險進行套期的,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可以將其作為現金流量套期或公允價值套期處理。例如,某航空公司簽訂一項3個月後以固定外幣金額購買飛機的合同(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為規避外匯風險,簽訂一項外匯遠期合同,對該確定承諾的外匯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或者現金流量變動風險敞口進行套期。
(三)套期會計方法
[編輯]對於滿足本準則規定條件的套期,企業可運用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套期會計方法,是指企業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在相同會計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以反映風險管理活動影響的方法。
企業開展套期業務以進行風險管理,但是如果按照常規的會計處理方法,可能會導致損益產生更大的波動,這是因為企業被套期的風險敞口和對風險敞口進行套期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基礎不一定相同。例如,企業使用衍生工具對某項極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的價格風險進行套期,按照常規會計處理方法,該衍生工具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而預期交易則需到交易發生時才能予以確認,這樣,企業利潤表反映的損益就會產生較大的波動。再如,企業使用衍生工具對其持有的存貨的價格風險進行套期,按照常規會計處理方法,該衍生工具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而存貨則以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這同樣會導致企業利潤表反映的損益產生較大的波動。企業使用金融工具進行風險管理的目的是對衝風險,減少企業損益的波動,而由於常規會計處理方法中有關確認和計量基礎不一致,在一定會計期間不僅可能無法如實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反而可能會在財務報表上「擴大風險」。因此,儘管從長期來看,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實現了風險的對沖,但是在套期存續期所涵蓋的各個會計報告期間內,在常規會計處理方法下有可能會產生會計錯配和損益波動。套期會計方法基於企業風險管理活動,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在相同會計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有助於處理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在確認和計量方面存在的上述差異,並在企業財務報告中如實反映企業進行風險管理活動的影響。
四、關於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編輯](一)套期工具
[編輯]1.符合條件的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是指企業為進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可抵銷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金融工具。根據套期工具的定義和本準則的規定,可以作為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包括: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衍生工具,但簽出期權除外。企業只有在對購入期權(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購入期權)進行套期時,簽出期權才可以作為套期工具。嵌入在混合合同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為單獨的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特徵的工具等。例如,某企業為規避庫存銅價格下跌的風險,可以賣出一定數量銅期貨合同。其中,銅期貨合同即是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無法有效地對沖被套期項目風險的,不能作為套期工具。企業的簽出期權(除非該簽出期權指定用於抵銷購入期權)不能作為套期工具,因為該期權的潛在損失可能大大超過被套期項目的潛在利得,從而不能有效地對沖被套期項目的風險。而購入期權的一方可能承擔的損失最多就是期權費,可能擁有的利得通常等於或大大超過被套期項目的潛在損失,可被用來有效對沖被套期項目的風險,因此購入期權的一方可以將購入的期權作為套期工具。
(2)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但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且其自身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負債除外。
對於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且其自身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負債,由於沒有將整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不能被指定為套期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均為符合條件的套期工具。企業應當對因運用公允價值選擇權而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進行評估,以確保套期工具的指定並未與運用公允價值選擇權的目標相衝突,即不會再次產生已通過運用公允價值選擇權消除的會計錯配。
(3)對於外匯風險套期,企業可以將非衍生金融資產(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除外)或非衍生金融負債的外匯風險成分指定為套期工具。
2.對套期工具的指定。
(1)企業在確立套期關係時,應當將前述符合條件的金融工具整體(或外匯風險套期中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的外匯風險成分)指定為套期工具。因為企業對套期工具進行計量時,通常以該金融工具整體為對象,採用單一的公允價值基礎對其進行計量。但是,由於期權的時間價值、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通常具備套期成本的特徵且可以單獨計量,為便於提高某些套期關係的有效性,本準則允許企業在對套期工具進行指定時,作出以下例外處理:
①對於期權,企業可以將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將期權的內在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期權的價值包括內在價值(立即執行期權時現貨價格與行權價格之差所帶來的收益)和時間價值(期權的價格與內在價值之差)。隨着期權臨近到期,期權的時間價值不斷減少直至為零。當企業僅指定期權的內在價值變動為套期工具時,與期權的時間價值相關的公允價值變動被排除在套期有效性評估之外,從而能夠提高套期的有效性。
②對於遠期合同,企業可以將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開,只將即期要素的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遠期合同的即期要素反映了基礎項目遠期價格和現貨價格的差異,而遠期要素的特徵取決於不同的基礎項目。當企業僅指定遠期合同的即期要素的價值變動為套期工具時,能夠提高套期的有效性。
③對於金融工具,企業可以將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單獨分拆,只將排除外匯基差後的金融工具指定為套期工具。外匯基差反映了貨幣主權信用差異、市場供求等因素所帶來的成本。將外匯基差分拆,只將排除外匯基差後的金融工具指定為套期工具,能夠提高套期的有效性。
(2)企業可以將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但不可以將套期工具剩餘期限內某一時段的公允價值變動部分指定為套期工具。
(3)企業可以將兩項或兩項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組合指定為套期工具(包括組合內的金融工具形成風險頭寸相互抵銷的情形)。
對於一項由簽出期權和購入期權組成的期權(如利率上下限期權),或對於兩項或兩項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組合,其在指定日實質上相當於一項淨簽出期權的,不能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只有在對購入期權(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購入期權)進行套期時,淨簽出期權才可以作為套期工具。
對於一項由簽出期權和購入期權組成的期權,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實質上不是一項淨簽出期權,可以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
①企業在期權組合開始時以及整個期間未收取淨期權費;
②除了行權價格,簽出期權組成部分和購入期權組成部分的關鍵條款是相同的(包括基礎變量、計價貨幣及到期日);
③簽出期權的名義金額不大於購入期權的名義金額。
3.使用單一套期工具對多種風險進行套期。企業通常將單項套期工具指定為對一種風險進行套期。但是,如果套期工具與被套期項目的不同風險敞口之間有具體對應關係,則一項套期工具可以被指定為對一種以上的風險進行套期。
(二)被套期項目
[編輯]1.符合條件的被套期項目。
被套期項目,是指使企業面臨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且被指定為被套期對象的、能夠可靠計量的項目。根據被套期項目的定義和本準則的規定,企業可以將下列單個項目、項目組合或其組成部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1)已確認資產或負債。
(2)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其中,確定承諾,是指在未來某特定日期或期間,以約定價格交換特定數量資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尚未確認,是指尚未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
(3)極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其中,預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諾但預期會發生的交易。評估預期交易發生的可能性不能僅依靠企業管理人員的意圖,而應當基於可觀察的事實和相關因素。在評估預期交易發生的可能性時,企業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①類似交易之前發生的頻率;
②企業在財務和經營上從事此項交易的能力;
③企業有充分的資源(例如,在短期內僅能用於生產某一類型商品的設備)能夠完成此項交易;
④交易不發生時可能對經營帶來的損失和破壞程度;
⑤為達到相同的業務目標,企業可能會使用在實質上不同的交易的可能性(例如,計劃籌集資金的企業可以通過獲取銀行貸款或者發行股票等方式籌集資金);
⑥企業的業務計劃。此外,企業還應當考慮預期交易發生時點距離當前的時間跨度和預期交易的數量或價值占企業相同性質交易的數量或價值的比例。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況下,預期交易發生的時間越遠或預期交易的數量或價值占企業相同性質交易的數量或價值的比例越高,預期交易發生的可能性就越小,就越需要有更強有力的證據來支持「極可能發生」的判斷。例如,企業預計將在3年後發生的交易比預計將在3個月後發生的交易的可能性小,判斷前者「極可能發生」時需要更多的證據支持;企業預計將在1個月內銷售1000件商品(假設在過去3個月平均每月的銷售量為1000件)比預計將在1個月內銷售200件商品的可能性小,判斷前者「極可能發生」時需要更多的證據支持。
企業應當明確區分預期交易與確定承諾。
(4)境外經營淨投資。
本準則規定,境外經營淨投資可以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境外經營淨投資,是指企業在境外經營淨資產中的權益份額。企業既無計劃也無可能在可預見的未來會計期間結算的長期外幣貨幣性應收項目(含貸款),應當視同實質構成境外經營淨投資的組成部分。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形成的期限較短的應收賬款不構成境外經營淨投資。境外經營可以是企業在境外的子公司、合營安排、聯營企業或分支機構。在境內的子公司、合營安排、聯營企業或分支機構,採用不同於企業記賬本位幣的,也視同境外經營。
企業確定被套期項目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作為被套期項目,應當會使企業面臨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即被套期風險),在本期或未來期間會影響企業的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與之相關的被套期風險,通常包括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價格風險等。企業的一般經營風險(如固定資產毀損風險等)不能作為被套期風險,因為這些風險不能具體識別和單獨計量。同樣地,企業合併交易中,與購買另一個企業的確定承諾相關的風險(不包括外匯風險)也不能作為被套期風險。
(2)採用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不能在公允價值套期中作為被套期項目,因為權益法下,投資方只是將其在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中的損益份額確認為當期損益,而不確認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與之相類似,對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範圍的子公司投資也不能作為被套期項目,但對境外經營淨投資可以作為被套期項目,因為相關的套期指定針對的是外匯風險,而不是境外經營淨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
(3)在運用套期會計時,在合併財務報表層面,只有與企業集團之外的對手方之間交易形成的資產、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極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才能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在合併財務報表層面,只有與企業集團之外的對手方簽訂的合同才能被指定為套期工具。對於同一企業集團內的主體之間的交易,在企業個別財務報表層面可以運用套期會計,在企業集團合併財務報表層面不得運用套期會計,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在合併財務報表層面,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的投資性主體與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子公司之間的交易,可以運用套期會計。
②企業集團內部交易形成的貨幣性項目的匯兌收益或損失,不能在合併財務報表中全額抵銷的,企業可以在合併財務報表層面將該貨幣性項目的外匯風險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③企業集團內部極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按照進行此項交易的主體的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標價,且相關的外匯風險將影響合併損益的,企業可以在合併財務報表層面將該外匯風險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2.項目組成部分作為被套期項目的規定和要求。
按照本準則的規定,企業可以將上述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極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以及境外經營淨投資等單個項目整體或者項目組合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企業也可以將上述單個項目或者項目組合的一部分(項目組成部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項目組成部分是指小於項目整體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部分,它僅反映其所屬項目整體面臨的某些風險,或僅反映一定程度的風險(例如對某項目的一定比例進行指定時)。按照本準則的規定,企業只能將下列項目組成部分或其組合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1)項目整體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中僅由某一個或多個特定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部分(風險成分)。
在風險管理實務中,企業經常不是為了對被套期項目整體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進行套期,而僅為了對特定風險成分進行套期。允許對風險成分進行指定使企業能夠更靈活地識別被套期風險。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在將風險成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時,該風險成分應當能夠單獨識別並可靠計量。
在識別可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風險成分時,企業應當基於該等風險及相關套期活動所發生的特定市場環境進行評估,並考慮因風險和市場而異的相關事實和情況(例如相關風險成分是否都有市場報價從而能夠可靠計量)。同時,企業應當考慮該風險成分是合同明確的風險成分,還是非合同明確的風險成分。非合同明確的風險成分存在於兩種情況:①不構成合同的項目(例如極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②未明確該風險成分的合同(例如確定承諾中僅包含一項單一價格,並未列明基於不同基礎變量的定價公式)。
在企業風險管理活動中,有時企業只對被套期項目的單邊風險進行套期,即對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中僅高於或僅低於特定價格或其他變量的部分進行套期。按照本準則規定,該套期的部分風險也可被視為風險成分,可以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例如,某企業預期將購買一批商品,為了管理該批商品未來價格上漲風險,企業可以將因該批商品未來價格上漲而導致的未來現金流量變動風險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僅對商品高於特定價格所導致的現金流量損失部分進行指定。企業在風險管理活動中,通常會使用期權作為套期工具進行單邊風險的套期。一項購入期權的內在價值,而非時間價值,反映的就是被套期項目的單邊風險。
通貨膨脹風險一般無法單獨識別和可靠計量,因此不能被指定為金融工具的風險成分,除非該通貨膨脹風險是合同明確的。但是,在個別情況下,由於通貨膨脹環境和相關債務市場的特定因素,企業有可能可以把能夠單獨識別和可靠計量的通貨膨脹風險指定為金融工具的風險成分。例如,企業在某市場環境中發行債券,通貨膨脹掛鉤債券的交易量和完整的利率期限結構使得該債券市場是一個具有充分流動性的市場,從而能夠構造一個零息債券真實利率期限結構。這意味着對相應的貨幣而言,通貨膨脹是市場應予以單獨考慮的一項相關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可通過使用零息債券真實利率期限結構將被套期債務工具的現金流量進行折現,來確定通貨膨脹風險成分(即類似於無風險利率組成部分的確定方式)。反之,在大多數情況下,通貨膨脹風險成分無法單獨識別和可靠計量。例如,企業發行僅具有名義利率的債券,而在發行該債券的市場中,通貨膨脹掛鉤債券的流動性不足以構造零息債券真實利率期限結構。在這種情況下,對市場結構以及相關事實和情況的分析將無法得出通貨膨脹是市場予以單獨考慮的因素的結論,因此,通貨膨脹風險成分不符合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條件。在實務中,無論企業實際上使用何種通貨膨脹套期工具,上述結論均適用。需要強調的是,已確認的通貨膨脹掛鉤債券的現金流量中屬於合同列明的通貨膨脹風險成分(假定不要求對嵌入衍生工具進行單獨會計處理)的,該通貨膨脹風險能夠單獨識別和可靠計量,但前提是該工具的其他現金流量不會受到通貨膨脹風險成分的影響。
(2)一項或多項選定的合同現金流量。
在企業風險管理活動中,企業有時會對一項或多項選定的合同現金流量進行套期。例如,企業有一筆期限為10年、年利率8%、按年付息的長期銀行借款,企業出於風險管理需要,對該筆借款所產生的前5年應支付利息進行套期。按照本準則規定,一項或多項選定的合同現金流量可以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3)項目名義金額的組成部分。
項目名義金額的組成部分,是指項目整體金額或數量的特定部分,其可以是項目整體的一定比例部分,也可以是項目整體的某一層級部分。不同的組成部分類型產生不同的會計處理結果。因此,企業在指定名義金額組成部分時應當與其風險管理目標保持一致。
項目名義金額的組成部分包括項目整體的一定比例部分(如一項貸款的合同現金流量的50%部分)和項目整體的某一層級部分。其中,項目某一層級部分可以從已設定但開放式的總體中指定一個層級,也可以從已設定的名義金額中指定一個層級。例如,下列各項均屬於項目某一層級部分:
①貨幣性交易量的一部分。例如,甲公司2×17年1月實現首筆20萬美元的出口銷售之後,下一筆金額為20萬美元的出口銷售所產生的現金流量,可以作為指定的被套期項目。
②實物數量的一部分。例如,甲公司儲藏在某地的500萬立方米的底層天然氣,可以作為指定的被套期項目。
③實物或其他交易量的一部分。例如,甲煉化公司2×17年6月購入的前1000桶石油,乙發電企業2×17年6月售出的前100兆瓦小時的電力等,均可以作為指定的被套期項目。
④被套期項目的名義金額的某一層。例如,金額為1億元的確定承諾的最後8000萬元部分;金額為1億元的固定利率債券的底層2000萬元部分;可按公允價值提前償付的總金額為1億元(設定的名義金額為1億元)的固定利率債務的頂層3000萬元部分。如果某一層級部分在公允價值套期中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則企業應從設定的名義金額中對其進行指定。企業應根據公允價值變動重新計量被套期項目(即根據歸屬於被套期風險的公允價值變動重新計量相關項目),以滿足公允價值套期的要求。公允價值套期調整必須在損益中確認,且確認時間不得遲於該項目終止確認的時點。因此,企業應當對所設定的名義金額進行跟蹤。例如,必須對上述設定的總名義金額1億元的固定利率債券進行跟蹤,以跟蹤底層的2000萬元或頂層的3000萬元部分。如果項目整體的某一層級部分包含提前還款權,且該提前還款權的公允價值受被套期風險變化影響的,企業不得將該層級指定為公允價值套期的被套期項目,但企業在計量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時已包含該提前還款權影響的情況除外。
3.匯總風險敞口作為被套期項目的規定和要求。
本準則規定,企業可以將符合被套期項目條件的風險敞口與衍生工具組合形成的匯總風險敞口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在指定此類被套期項目時,企業應當評估該匯總風險敞口是否是由風險敞口與衍生工具相結合,從而產生了不同於該風險敞口的另一個風險敞口,並將其作為針對某項(或幾項)特定風險的一個風險敞口進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基於該匯總風險敞口指定被套期項目。
企業基於匯總風險敞口指定被套期項目時,應當在評估套期有效性和計量套期無效部分時考慮構成該匯總風險敞口的所有項目的綜合影響。但是,構成該匯總風險敞口的項目仍須單獨進行會計處理,具體要求如下:
(1)作為匯總風險敞口組成部分的衍生工具應當單獨確認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或負債;
(2)如果在構成匯總風險敞口的各項目之間指定套期關係,則衍生工具作為匯總風險敞口組成部分的方式應當與該衍生工具在此匯總風險敞口層面上被指定為套期工具的方式保持一致。例如,對於構成匯總風險敞口的各項目之間的套期關係,如果企業在指定套期工具時將衍生工具的遠期要素排除在外,則企業在將該衍生工具作為匯總風險敞口的組成部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時也應當將遠期要素予以排除。
4.項目組成部分與項目總現金流量之間的關係。
當金融項目或非金融項目的現金流量的組成部分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時,該組成部分應當少於或等於整個項目的現金流量總額。但是,整個項目的所有現金流量可以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而且被套期的只能是某一特定風險(如一項基準利率或者基準商品價格變動所形成的變動風險)。
企業在初始確認一項固定利率資產或負債後對其進行公允價值套期的,如果基準利率高於該資產或負債所收到或支付的合同固定利率,本準則允許企業將等於基準利率部分的現金流量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但其前提是該基準利率應當低於如同企業在首次指定被套期項目日購入或發行該工具所重新計算的該資產或負債的實際利率。
5.被套期項目的組合。
當企業出於風險管理目的對一組項目進行組合管理,且組合中的每一個項目(包括其組成部分)單獨都屬於符合條件的被套期項目時,可以將該項目組合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一組風險相互抵銷的項目形成風險淨敞口,一組風險不存在相互抵銷的項目形成風險總敞口。只有當企業出於風險管理目的以淨額為基礎進行套期時,風險淨敞口才符合運用套期會計的條件。判斷企業是否以淨額為基礎進行套期應當基於事實,而不僅僅是聲明或文件記錄。因此,如果僅僅為了達到特定的會計結果卻無法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策略和風險管理目標,企業不得運用以淨額為基礎的套期會計。淨敞口套期必須是既定風險管理策略的組成部分,通常應當獲得企業關鍵管理人員的批准。
當企業將形成風險淨敞口的一組項目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時,應當將構成該淨敞口的所有項目的項目組合整體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不應當將不明確的淨敞口抽象金額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例如,某公司擁有一組在9個月後履約的金額為100萬美元的確定銷售承諾,以及一組在18個月後履約的金額為120萬美元的確定購買承諾。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不能將一個最大金額為20萬美元的抽象金額的淨頭寸進行指定,而必須對形成該被套期淨頭寸的購買總額和銷售總額進行指定。
風險淨敞口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符合運用套期會計的條件。在現金流量套期中,企業僅可以將外匯風險淨敞口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並且應當在套期指定中明確預期交易預計影響損益的報告期間,以及預期交易的性質和數量。
企業根據其風險管理目標,可以將一組項目的一定比例或某一層級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當企業將一組項目的某一層級部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時,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該層級能夠單獨識別並可靠計量。
(2)企業的風險管理目標是對該層級進行套期。
(3)該層級所在的整體項目組合中的所有項目均面臨相同的被套期風險。
(4)對於已經存在的項目(如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進行的套期,被套期層級所在的整體項目組合可識別並可追踩。
(5)該層級包含提前還款權的,應當符合本準則第九條項目名義金額的組成部分中的相關要求。
五、關於套期關係評估
[編輯](一)運用套期會計的條件
[編輯]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第一,套期關係僅由符合條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組成。
第二,在套期開始時,企業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並準備了關於套期關係和企業從事套期的風險管理策略和風險管理目標的書面文件。該文件至少載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套期有效性評估方法(包括套期無效部分產生的原因分析以及套期比率確定方法)等內容。
第三,套期關係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能夠抵銷被套期風險引起的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程度。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大於或小於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部分為套期無效部分。
1.風險管理策略和風險管理目標。
按照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區分風險管理策略和風險管理目標。風險管理策略由企業風險管理最高決策機構制定,一般在企業有關綱領性文件中闡述,並通過含有具體指引的政策性文件在企業範圍內貫徹落實。風險管理策略通常應當識別企業面臨的各類風險並明確企業如何應對這些風險,風險管理策略一般適用於較長時期的風險管理活動,並且包含一定的靈活性以適應策略實施期間內環境的變化(例如,不同利率或商品價格水平導致不同程度的套期)。而風險管理目標是指企業在某一特定套期關係層面上,確定如何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以及如何運用指定的套期工具對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特定風險敞口進行套期。因此,風險管理策略可以涵蓋許多不同的套期關係,而這些套期關係的風險管理目標旨在落實整體的風險管理策略。
2.套期有效性要求。
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認定套期關係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1)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之間存在經濟關係。該經濟關係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價值因面臨相同的被套期風險而發生方向相反的變動。
如果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之間存在經濟關係,則套期工具的價值與被套期項目的價值預期將產生系統性變動,以反映同一基礎變量或一組因採用類似的方式來應對被套期風險而存在經濟關係的基礎變量(例如布倫特原油和西德克薩斯中質原油等)產生的變動。如果基礎變量不同但在經濟上相關,則有可能發生套期工具的價值和被套期項目的價值呈同向變動的情況,例如,兩個相關的基礎變量之間的價差產生了變動,而這兩個基礎變量本身卻未發生顯著變動。即便如此,當基礎變量發生變動的同時,套期工具的價值與被套期項目的價值預期在通常情況下仍將沿着相反方向變動的,套期工具與被套期項目之間仍然存在經濟關係。
當對淨頭寸進行套期時,企業應當考慮淨頭寸中各項目的價值變動以及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例如,甲公司為境內企業,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擁有一組在9個月後履約的金額為100萬美元的確定銷售承諾,以及一組在18個月後履約的金額為120萬美元的確定購買承諾。甲公司可利用未來購入金額為20萬美元的外匯遠期合同對其未來需支付20萬美元的淨頭寸的外匯風險進行套期。在確定該套期關係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的要求時,企業應當考慮下列兩者之間的關係:①外匯遠期合同的公允價值變動及確定銷售承諾與外匯風險相關的價值變動;②確定購買承諾與外匯風險相關的價值變動。
與此類似,如果在上述例子中企業持有一個淨頭寸為零的組合,則企業在確定該套期關係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的要求時,應當考慮確定銷售承諾與外匯風險相關的價值變動和確定購買承諾與外匯風險相關的價值變動之間的關係。
(2)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經濟關係產生的價值變動中,信用風險的影響不占主導地位。由於套期會計方法建立在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所產生的利得和損失能夠相互抵銷這一基本概念之上,因此套期有效性不僅取決於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的經濟關係,還取決於信用風險對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價值的影響。信用風險的影響意味着,即使套期工具與被套期項目之間存在經濟關係,兩者之間相互抵銷的程度仍可能變得不規律。這可能是由於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項目的信用風險的變化所致,而且此類信用風險的變化可能會達到一定程度,使信用風險將主導價值變動。例如,企業使用無擔保的衍生工具對商品價格風險敞口進行套期。如果該衍生工具交易對手方的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則與商品價格的變動相比,該交易對手方信用狀況的變化對套期工具公允價值所產生的影響可能更大,而被套期項目的價值變動則主要取決於商品價格的變動。
如果由信用風險引起的損失或利得將干擾基礎變量的變動對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項目價值的影響,則信用風險的變化程度導致了信用風險在價值變動中起主導作用。反之,如果基礎變量在特定期間內發生很小的變動,即使與信用風險相關的很小的價值變動可能會超過基礎變量變動所引起的價值變動,信用風險的變化也未必形成主導作用。
(3)套期關係的套期比率,應當等於企業實際套期的被套期項目數量與對其進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實際數量之比。
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的數量可根據其性質採用多種方式進行計量。作為一般原則,套期關係的套期比率應當與從風險管理角度而設定的套期比率相同。在某些情況下,套期比率可能為1:1,因為被套期項目的關鍵條款將與套期工具的關鍵條款相匹配;然而在實務中的很多情況下,由於多種原因,實際套期比率可能並非1:1。如果企業對某一項目不足100%的風險敞口(例如,85%)進行套期,則其用來指定套期關係的套期比率應當與上述85%的風險敞口以及企業用於對上述85%的風險敞口進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實際數量所形成的套期比率相一致。與此類似,如果企業使用名義金額為40個單位的金融工具對某個風險敞口進行套期,則其用來指定套期關係的套期比率應當與上述40個單位(即企業不能使用其所持有的總數中更多的數量單位或更少的數量單位來確定套期比率),以及實際被套期項目的數量所形成的套期比率相一致。
套期比率不應當反映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相對權重的失衡,這種失衡會導致套期無效,並可能產生與套期會計目標不一致的會計結果。因此,在指定套期關係時,企業必須調整由其實際使用的被套期項目數量和套期工具數量形成的套期比率,以避免這種失衡。
如果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的特定權重將導致套期無效部分,企業應當確定該套期無效部分是否具有商業理由。例如,企業使用標準咖啡期貨合同對100噸咖啡採購進行套期,每份期貨合同的標準數量為37500鎊(1磅=0.4536千克)。企業只能使用5份或6份合同(分別相當於85_0噸和102.1噸)對100噸的咖啡採購進行套期。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採用由其實際使用的咖啡期貨合同數量形成的套期比率來指定套期關係,因為由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的權重不匹配導致的套期無效部分不會產生與套期會計目標不一致的會計結果。
企業不得為避免確認現金流量套期的無效部分而改變現金流量套期比率,也不得為創造更多的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調整而改變公允價值套期比率。這種會計結果不符合套期會計的目標。
3.套期有效性評價方法。
企業應當在套期開始日及以後期間持續地對套期關係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進行評估,尤其應當分析在套期剩餘期限內預期將影響套期關係的套期無效部分產生的原因。企業至少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及相關情形發生重大變化將影響套期有效性要求時對套期關係進行評估。
一般情況下,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難以實現完全抵銷,因而會出現套期無效部分。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大於或小於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部分為套期無效部分。在計量套期無效部分時,企業應當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套期無效部分的形成源於多方面的因素。這些因素通常包括: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以不同的貨幣表示;②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有不同的到期期限;③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內含不同的利率或權益指數變量;④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使用不同市場的商品價格標價;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對應不同的交易對手;⑥套期工具在套期開始時的公允價值不等於零等。
為計算被套期項目的價值變動,企業可使用其條款與被套期項目的主要條款相匹配的衍生工具(通常稱為「虛擬衍生工具」)。在使用虛擬衍生工具估計被套期項目的價值時,不能使用僅存在於套期工具中而被套期項目不具備的特徵。例如,對於以外幣計價的債務(無論固定利率還是浮動利率),企業在使用虛擬衍生工具計算該債務的價值變動或其現金流量累計變動的現值時,即便實際的衍生工具的不同貨幣匯兌可能包括匯兌費用,虛擬衍生工具也不能簡單地直接反映這種費用,因為被套期項目中可能不包含這項費用。在評估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之間是否存在經濟關係時,企業可以採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
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主要條款(例如名義金額、到期期限和基礎變量)均匹配或大致相符,企業可以根據此類主要條款進行定性評估。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主要條款並非基本匹配,企業可能需要進行定量評估(例如通過比較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0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比率,或通過採用回歸分析方法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價值變動的相關性),但兩個變量之間僅僅存在某種統計相關性的事實本身不足以有效證明套期工具與被套期項目之間存在經濟關係。
企業的風險管理策略是評估套期關係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的主要信息來源。這意味着,用於決策目的的管理分析信息可作為評估套期關係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的依據。因此,套期有效性評價方法應當與企業的風險管理策略相吻合,並在套期開始時就在風險管理有關的正式文件中詳細加以說明。如果相關情況發生變化從而影響套期有效性,企業可能需要改變評估套期關係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的方法,以確保該評估仍能夠考慮套期關係的相關特徵(包括套期無效部分的來源)。當評估套期有效性的方法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套期關係書面文件作相應更新。
(二)套期關係再平衡
[編輯]套期關係由於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該套期關係的風險管理目標沒有改變的,企業應當進行套期關係再平衡。本準則所稱套期關係再平衡,是指對已經存在的套期關係中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的數量進行調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基於其他目的對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數量進行變動,例如僅對特定風險敞口更多或更少的數量進行套期以符合企業的風險管理策略,不構成本準則所稱的套期關係再平衡。
調整套期比率使得企業可以應對由於基礎變量或風險變量而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關係的變動。例如,當套期關係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具有不同但是相關的基礎變量(如不同但相關的指數、比率或價格)時,套期關係會隨着這兩個基礎變量之間關係的變動而發生變化。當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關係發生的變動能通過調整套期比率得以彌補時,再平衡將可以使得套期關係得到延續。但是,在套期工具與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係變動不能通過調整套期比率來彌補的情況下,再平衡並不能促使套期關係得到延續。
並非所有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和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之間抵銷程度的變化,均會導致套期工具與被套期項目之間的套期關係的變化。企業應當分析預期將在存續期內影響套期關係的套期無效部分的來源,並評估抵銷程度的變化屬於下列哪一種情形:
1.抵銷程度的變化屬於圍繞套期比率的正常波動(即能夠繼續適當反映套期工具與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係);
2.抵銷程度的變化表明套期比率不再能夠恰當反映套期工具與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係。為應對每一特定結果而調整套期比率的做法,並不能減少圍繞某個固定套期比率的上下波動及由此產生的套期無效部分。在該情況下,只需對套期無效部分進行確認和計量,而無需作出再平衡。
與此相反,如果抵銷程度的變化表明該波動圍繞着一個套期比率,而該套期比率不同於當前針對該套期關系所使用的套期比率,或存在偏離目前採用的套期比率的趨勢,企業可以通過調整套期比率來降低套期無效部分,而保留原套期比率將顯著增加套期的無效部分。在該情況下,企業必須評價套期關係是否反映出被套期項目與套期工具之間權重的失衡,這種失衡可能產生套期無效(無論確認與否),並可能產生與套期會計目標不一致的會計結果。如果套期比率被調整,則會同時影響套期無效部分的確認和計量。
通常,再平衡中對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數量的調整應當反映企業實際使用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數量調整。但是,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企業必須調整根據實際使用的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的數量而得出的套期比率:
1.由企業的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項目的實際數量變動所產生的套期比率反映出某種失衡,這種失衡可能導致套期無效,並可能產生與套期會計目標不一致的會計結果;
2.企業維持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實際數量而得出的套期比率在新的情況下反映出某種失衡,這種失衡可能導致套期無效,並可能產生與套期會計目標不一致的會計結果。
企業對套期關係作出再平衡,可以通過增加或減少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數量的方式調整套期比率。但是,數量的減少並不一定意味着那些項目或交易不再存在,或預計不再發生,而是表明其不再是套期關係的一部分。例如,企業減少套期工具的數量,但仍然保留某項衍生工具,該衍生工具僅有一部分將繼續作為套期關係中的套期工具。
(三)套期關係的終止
[編輯]企業不得撤銷指定並終止一項繼續滿足套期風險管理目標並在再平衡之後繼續符合套期會計條件的套期關係。但是,如果套期關係不再滿足套期風險管理目標或在再平衡之後不符合套期會計條件等本準則規定情形的,則企業必須終止套期關係。
企業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自不再滿足套期會計條件或風險管理目標之日起終止運用套期會計。當只有部分套期關係不再滿足運用套期會計的條件時,套期關係將部分終止,其餘部分將繼續適用套期會計。例如,當對套期關係作出再平衡時,對套期比率進行的調整可能使得部分被套期項目的數量不再構成套期關係的一部分。因此,僅針對不再構成套期關係一部分的被套期項目的數量終止運用套期會計;或者當作為被套期項目的預期交易的部分數量不再極可能發生時,僅對不再極可能發生的被套期項目的數量終止運用套期會計。然而,如果企業曾將預期交易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並在後續期間確定該預期交易預計不再會發生,則企業在預測類似的預期交易時,其準確預測預期交易的能力將受到質疑,這將影響對於類似的預期交易是否極可能發生的評估,並進而影響到這些類似的預期交易是否符合被套期項目的評估。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運用套期會計(包括部分終止運用套期會計和整體終止運用套期會計):
1.因風險管理目標發生變化,導致套期關係不再滿足風險管理目標。
2.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在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的情況下,套期關係或其一部分不再滿足套期會計的條件,因此應當相應終止運用套期會計。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本準則的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套期工具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1)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而且該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書面文件所載明的風險管理目標的組成部分。
(2)由於法律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套期工具的原交易對手方變更為一個或多個清算交易對手方(例如清算機構或其他主體),以最終達成由同一中央交易對手方進行清算的目的。如果存在套期工具其他變更的,該變更應當僅限於替換交易對手方所必須的變更。在將原交易對手方更換為清算交易對手方並確認相應變更的影響時,應當將該影響反映在套期工具的計量中,進而納入對套期有效性的評估和計量。
例如,對於套期關係中被指定為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由於新的法律法規要求變更為中央交易對手方,且該變更僅涉及替換交易對手方所必須的變更,則企業應當將原有衍生工具終止確認,並新確認變更交易對手方後的衍生工具,但是變更前的套期關係將作為持續的套期關係進行會計處理,企業無需對套期關係終止運用套期會計。
3.被套期項目與套期工具之間不再存在經濟關係,或者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經濟關係產生的價值變動中,信用風險的影響開始占主導地位。
4.套期關係不再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其他條件。例如,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項目不再符合條件。在適用套期關係再平衡的情況下,企業應當首先考慮套期關係再平衡,然後評估套期關係是否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當部分或整體終止運用套期會計時,企業可以對原套期關係中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項目指定新的套期關係,這種情況並不構成套期關係的延續,而是重新開始一項套期關係。例如,某一套期工具出現嚴重信用惡化,企業以新的套期工具將其取代,這意味着原套期關係未能實現風險管理目標,因此被整體終止。新的套期工具被指定為對先前被套期的相同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並形成新的套期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計量起始日應當是新套期關係的指定日,而非原套期關係的指定日。
六、關於確認和計量
[編輯](一)公允價值套期
[編輯]1.公允價值套期會計處理原則。
本準則規定,公允價值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套期工具是對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或其組成部分)進行套期的,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2)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未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已確認被套期項目的賬面價值。被套期項目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或其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風險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賬面價值已經按公允價值計量,不需要調整;被套期項目為企業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或其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風險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其賬面價值已經按公允價值計量,不需要調整。
需要說明的是,被套期項目為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其組成部分)的,其在套期關係指定後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負債,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各相關期間損益。當履行確定承諾而取得資產或承擔負債時,應當調整該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以包括已確認的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
公允價值套期中,被套期項目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的,企業對被套期項目賬面價值所作的調整應當按照開始攤銷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進行攤銷,並計入當期損益。該攤銷可以自調整日開始,但不應當晚於對被套期項目終止進行套期利得和損失調整的時點。被套期項目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或其組成部分)的,企業應當按照相同的方式對累計已確認的套期利得或損失進行攤銷,並計入當期損益,但不調整金融資產(或其組成部分)的賬面價值。
2.公允價值套期會計處理舉例。
(略)
(二)現金流量套期
[編輯]1.現金流量套期會計處理原則。
現金流量套期的目的是將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遞延至被套期的預期未來現金流量影響損益的同一期間或多個期間。本準則規定,現金流量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有效套期的部分,作為現金流量套期儲備,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按照下列兩項的絕對額中較低者確定:
①套期工具自套期開始的累計利得或損失;
②被套期項目自套期開始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累計變動額。每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為當期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變動額。
(2)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無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後的其他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本準則同時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進行後續處理:
(1)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後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或者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形成一項適用於公允價值套期會計的確定承諾時,企業應當將原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轉出,計入該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2)對於不屬於上述(1)涉及的現金流量套期,企業應當在被套期的預期現金流量影響損益的相同期間,將原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3)如果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是一項損失,且該損失全部或部分預計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的,企業應當將預計不能彌補的部分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本準則還規定,當企業對現金流量套期終止運用套期會計時,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累計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被套期的未來現金流量預期仍然會發生的,累計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予以保留,並按照前述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後續處理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被套期的未來現金流量預期不再發生的,累計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被套期的未來現金流量預期不再極可能發生但可能預期仍然會發生,在預期仍然會發生的情況下,累計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予以保留,並按照前述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後續處理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現金流量套期會計處理舉例。==
[編輯](略)
(三)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
[編輯]==1.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會計處理原則。==
[編輯]本準則規定,對境外經營淨投資的套期,包括對作為淨投資的一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的貨幣性項目的套期,應當按照類似於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的規定處理:
(1)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套期有效的部分,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全部或部分處置境外經營時,上述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相應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套期無效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多個母公司進行的套期。==
[編輯]在一項由境外經營淨投資產生的外匯風險的套期中,被套期項目的金額可以等於或小於母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該境外經營淨資產賬面價值。企業可以將被套期風險指定為境外經營的記賬本位幣與其任何母公司(直接的、中間的或最終的母公司)的記賬本位幣之間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通過中間母公司持有淨投資不影響最終母公司所面臨外匯風險的性質。但是,境外經營淨投資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只有在合併財務報表中才可能符合套期會計的條件。如果同一境外經營淨資產的同一風險被集團內部一家以上的母公司(例如,直接和間接母公司)分別進行套期,則在最終母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只有一項套期關係符合套期會計的條件。
如果一項套期關係由較低層次間接母公司在其合併財務報表中進行了指定,那麼在更高層次的母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可以決定保留該套期關係或重新指定。如果較高層次的母公司決定不保留該套期關係而是重新指定,那麼,在較高層次母公司的合併財務報表中必須先轉回較低層次母公司所運用的套期會計,再按照重新指定的套期關係運用套期會計。相反地,套期會計可以在較高層次母公司的合併財務報表中直接指定,不必在較低層次間接母公司的合併財務報表中進行指定。
==3.集團內可以持有套期工具的企業。==
[編輯]一項衍生或非衍生金融工具(或衍生和非衍生金融工具的組合)可以被指定為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工具。只要滿足本準則對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的指定、文件記錄和有效性要求,套期工具就可由集團內部的任一家或幾家企業持有。如果持有套期工具的企業的記賬本位幣與投資於境外經營的母公司的記賬本位幣相同,就較容易進行套期有效性評估,因為在評估套期有效性時,可以假設持有境外經營的母公司也同時持有套期工具。如果持有套期工具的企業的記賬本位幣與投資於境外經營的母公司的記賬本位幣不同,評估套期有效性會較為複雜。這種情況下,套期有效性不僅要反映持有套期工具的企業的利得或損失(如果不使用套期會計,應計入合併損益),還應當反映對套期工具重新折算為母公司記賬本位幣的影響(如果不使用套期會計,應在合併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有效性的評估並不受套期工具是否是衍生工具的影響,也不受合併方法的影響。
(四)套期關係再平衡的會計處理
[編輯]本準則規定,企業對套期關係作出再平衡的,應當在調整套期關係之前確定套期關係的套期無效部分,並將相關利得或損失立即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更新在套期剩餘期限內預期將影響套期關係的套期無效部分產生原因的分析,並相應更新套期關係的書面文件。
套期關係再平衡可能會導致企業增加或減少指定套期關係中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的數量。企業增加了指定的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的,增加部分自指定增加之日起作為套期關係的一部分進行處理;企業減少了指定的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的,減少部分自指定減少之日起不再作為套期關係的一部分,作為套期關係終止處理。
(五)一組項目套期的會計處理
[編輯]==1.風險淨敞口套期的會計處理。==
[編輯]本準則規定,對於被套期項目為風險淨敞口的套期,被套期風險影響利潤表不同列示項目的,企業應當將相關套期利得或損失單獨列示,不應當影響利潤表中與被套期項目相關的損益列示項目(如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金額。例如,某公司有一筆由100。萬美元的預期外幣銷售收入和80萬美元的預期外幣費用構成的外匯風險淨頭寸,該公司利用金額為20萬美元的外匯遠期合同對該外匯風險淨頭寸進行套期。當該外匯風險淨頭寸影響損益時,該外匯遠期合同產生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重分類至損益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與被套期的銷售收入和費用區分開來並單獨列示。如果銷售收入產生的期間早於費用發生的期間,則銷售收入仍應當按照即期匯率計量。相關的套期利得或損失應當單獨列示,從而在損益中反映出淨頭寸套期的影響,並相應調整現金流量套期儲備。如果被套期的費用將影響以後期間的損益(例如該費用將分期攤銷),則之前對費用確認的套期利得或損失應在以後期間重分類至損益,且在利潤表中與包含被套期費用的項目區分開單獨列示。
再如,企業通過利率互換合同對固定利率債務工具的利率風險進行套期。企業的套期目標旨在將固定利率現金流量轉換成浮動利率現金流量。在對淨頭寸(例如,一項固定利率資產和一項固定利率負債構成的淨頭寸)進行套期時,套期工具的應計淨利息應當單獨列示,以避免將單個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淨額以相互抵銷的總額形式在不同的報表項目中分別列示(即,不得將單項利率互換合同產生的淨利息收入列示為利息收入總額和利息支出總額)。
因此企業開展淨敞口套期業務的,,應當在利潤表中增設「淨敞口套期收益」項目,將「淨敞口套期損益」科目的當期發生額在該項目中列示。
本準則還規定,對於被套期項目為風險淨敞口的公允價值套期,涉及調整被套期各組成項目賬面價值的,企業應當對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作相應調整。
==2.其他一組項目套期的會計處理。==
[編輯]本準則規定,除上述有關風險淨敞口套期會計處理規定外,對於被套期項目為一組項目的公允價值套期,企業在套期關係存續期間,應當針對被套期項目組合中各組成項目,分別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所引起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相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計入當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涉及調整被套期各組成項目賬面價值的,應當對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做相應調整。
本準則規定,除上述有關風險淨敞口套期會計處理規定外,對於被套期項目為一組項目的現金流量套期,企業在將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相關現金流量套期儲備轉出時,應當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將轉出金額在被套期各組成項目中分攤,並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六)期權時間價值的會計處理
[編輯]本準則規定,企業將期權合同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將期權的內在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時,應當區分被套期項目的性質是與交易相關還是與時間段相關,並進行不同的會計處理。
在評估期權是對與交易相關的被套期項目還是與時間段相關的被套期項目進行套期時,關鍵在於被套期項目的性質,包括被套期項目影響損益的方式和時間。不論是公允價值套期還是現金流量套期,企業均應當基於被套期項目的性質來評估。
1.被套期項目與交易相關的,對其進行套期的期權的時間價值具備該項交易成本的特徵。如果該被套期項目導致確認一項初始計量包含交易成本的項目(如企業對預期交易或確定承諾涉及的商品價格風險進行套期,並將交易成本納入存貨的初始計量),則期權的時間價值應納入特定的被套期項目的初始計量。與此類似,對構成預期交易或確定承諾商品銷售的商品價格風險進行套期的企業,應當將期權的時間價值作為銷售成本的一部分,在被套期的銷售確認收入的相同期間計入損益。具體而言,企業應當將期權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中與被套期項目相關的部分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並按照與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相同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2.被套期項目與時間段相關的,對其進行套期的期權時間價值具備為保護企業在特定時間段內規避風險所需支付成本的特徵。例如,如果使用期限為6個月的期權對企業的存貨在該6個月中的價格風險進行套期,期權的時間價值應在這6個月期間內採用系統、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計入損益。又如,在使用外匯期權對境外經營淨投資進行為期18個月的套期時,期權的時間價值將在這18個月期間內進行分攤。當期權被用於對與時間段相關的被套期項目進行套期時,被套期項目的特徵(包括被套期項目影響損益的方式和時間)同時會影響期權時間價值的攤銷期間,這與運用套期會計時期權內在價值影響損益的期間相一致。例如,如果使用某一利率期權(利率上限)來防止浮動利率債券利息費用增加,則利率上限的時間價值攤銷計入損益的期間與利率上限的內在價值影響損益的期間相同,即:如果使用利率上限對5年期浮動利率債券的前3年的利率上升風險進行套期,則利率上限的時間價值在前3年攤銷計入損益;或者如果利率上限是遠期起始期權,用於對5年期的浮動利率債券的第2年至第3年的利率上升風險進行套期,則利率上限的時間價值應在第2年和第3年進行攤銷計入損益。具體而言,企業應當將期權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中與被套期項目相關的部分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同時,企業應當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將期權被指定為套期工具當日的時間價值中與被套期項目相關的部分,在套期關係影響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僅限於企業對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套期)的期間內攤銷,攤銷金額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當期損益。由於期權的時間價值在期權到期時將歸零,因此在期權存續期內的累計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等於指定套期時的時間價值。時間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應當根據變動的實際情況確定,但從其他綜合收益轉入當期損益(即攤銷)的金額應當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轉入和轉出的金額最終是一致的,即指定套期時的時間價值。若企業終止運用套期會計,則其他綜合收益中剩餘的相關金額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期權的主要條款(如名義金額、期限和標的)與被套期項目相一致的,期權的實際時間價值與被套期項目相關;期權的主要條款與被套期項目不完全一致的,企業應當通過對主要條款與被套期項目完全匹配的期權進行估值確定校準時間價值,並確認期權的實際時間價值中與被套期項目相關的部分。在套期關係開始時,期權的實際時間價值高於校準時間價值的,企業應當以校準時間價值為基礎,將其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並將這兩個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在套期關係開始時,期權的實際時間價值低於校準時間價值的,企業應當將兩個時間價值中累計公允價值變動的較低者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如果實際時間價值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扣減累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金額後尚有剩餘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本準則對期權時間價值的會計處理同樣適用於由購入期權和簽出期權組成的組合期權,該組合期權在被指定為套期工具之日的淨時間價值為零(通常被稱為「零成本上下限期權」)。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在套期關係的整個期間內時間價值的累計變動為零,企業也應當將各期間時間價值的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如果期權的時間價值涉及與交易相關的被套期項目,在套期關係結束時調整被套期項目或是重分類至損益的時間價值為零;如果期權的時間價值涉及與時間段相關的被套期項目,在套期關係結束時期權時間價值相關攤銷金額為零。
(七)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的會計處理
[編輯]企業將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開、只將即期要素的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的,或者將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單獨分拆、只將排除外匯基差後的金融工具指定為套期工具的,可以按照與期權時間價值相同的處理方式對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或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進行會計處理,也可以按照常規會計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七、關於信用風險敞口的公允價值選擇權
[編輯]許多金融機構通過信用衍生工具管理借貸活動產生的信用風險敞口。例如,金融機構運用信用衍生工具對信用風險敞口進行套期以將其貸款或貸款承諾的信用損失風險轉移至第三方。但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企業的信用衍生工具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而貸款等並不一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如按攤余成本計量或尚未確認)。因此,在被套期風險敞口未按與信用衍生工具相同的基礎進行計量的情況下,將會產生會計錯配。
由於金融項目的信用風險通常無法單獨識別,不屬於符合條件的被套期項目,因此使用信用衍生工具對信用風險敞口進行套期的企業將無法運用套期會計。
為解決這一問題,並允許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信用風險管理活動,本準則允許企業可以選擇採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方式計量被套期風險敞口的方法替代套期會計。
(一)指定條件
[編輯]本準則規定,企業使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信用衍生工具管理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的信用風險敞口時,可以在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初始確認時、後續計量中或尚未確認時,將其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並同時作出書面記錄,但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金融工具信用風險敞口的主體(如借款人或貸款承諾持有人)與信用衍生工具涉及的主體相一致;
2.金融工具的償付級次與根據信用衍生工具條款須交付的工具的償付級次相匹配。
需要說明的是,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的公允價值選擇權不同,本準則規定的對採用信用衍生工具管理信用風險敞口的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選擇權,有以下靈活性:一是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確認後進行指定;二是可以對金融工具的一部分作出指定,而非僅限於金融工具全部;三是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終止指定。
(二)相關會計處理
[編輯]本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企業應當在指定時將其賬面價值(如有)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該金融工具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企業應當將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在選擇運用針對信用風險敞口(全部或部分)的公允價值選擇權之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對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終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1.本準則規定的條件不再適用,例如信用衍生工具或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或企業的風險管理目標發生變化,不再通過信用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管理。
2.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仍然不滿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的條件。
當企業對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終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時,該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在終止時的公允價值應當作為其新的賬面價值。同時,企業應當採用與該金
八、關於銜接規定
[編輯]本準則規定,本準則施行日之前套期會計處理與本準則要求不一致的,企業不作追溯調整。同時,要求企業在本準則施行日,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對已存在的套期關係進行評估。在符合本準則要求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再平衡,再平衡後仍然符合本準則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將其視為持續的套期關係,並將再平衡所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本準則同時規定了例外情況,即在下列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對在比較期間最早的期初已經存在的、以及在此之後被指定的套期關係進行追溯調整:
(1)企業將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將期權的內在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
(2)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二)規定的情形。
此外,企業將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開、只將即期要素的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的,或者將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單獨分拆、只將排除外匯基差後的金融工具指定為套期工具的,可以按照與本準則期權時間價值相同的處理方式對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的會計處理進行追溯調整。如果選擇追溯調整,企業應當對所有滿足該選擇條件的套期關係進行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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