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採》應用指南 (2006年)
《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採》應用指南 財會〔2006〕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10月30日 |
一、礦區的劃分
[編輯]礦區,是指企業進行油氣開採活動所劃分的區域或獨立的開發單元。礦區的劃分是計提油氣資產折耗、進行減值測試等的基礎。礦區的劃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一個油氣藏可作為一個礦區;
(二)若干相臨且地質構造或儲層條件相同或相近的油氣藏可作為一個礦區;
(三)一個獨立集輸計量系統為一個礦區;
(四)一個大的油氣藏分為幾個獨立集輸系統並分別進行計量的,可分為幾個礦區;
(五)採用重大新型採油技術並實行工業化推廣的區域可作為一個礦區;
(六)在同一地理區域內不得將分屬不同國家的作業區劃分在同一個礦區或礦區組內。
二、鑽井勘探支出的處理採用成果法
[編輯]根據本準則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條規定,對於鑽井勘探支出的資本化應當採用成果法,即只有發現了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鑽井勘探支出才能資本化,結轉為井及相關設施成本,否則計入當期損益。
三、油氣資產及其折耗
[編輯](一)油氣資產,是指油氣開採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井及相關設施和礦區權益。油氣資產屬於遞耗資產。遞耗資產是指通過開採、採伐、利用而逐漸耗竭,以致無法恢復或難以恢復、更新或按原樣重置的自然資源,如礦藏等。開採油氣所必需的輔助設備和設施(如房屋、機器等),作為一般固定資產管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二)油氣資產的折耗,是指油氣資產隨着當期開發進展而逐漸轉移到所開採產品(油氣)成本中的價值。本準則第六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採用產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對油氣資產計提折耗。
1.產量法,又稱單位產量法。該方法是以單位產量為基礎對探明礦區權益的取得成本和井及相關設施成本計提折耗。採用該方法對油氣資產計提折耗時,礦區權益應以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為基礎,井及相關設施以探明已開發經濟可采儲量為基礎。
2.年限平均法,又稱直線法。該方法將油氣資產成本均衡地分攤到各會計期間。採用該方法計算的每期油氣資產折耗金額相等。企業採用的油氣資產折耗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未探明礦區權益不計提折耗。
四、棄置義務
[編輯]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在確認井及相關設施成本時,棄置義務應當以礦區為基礎進行預計,主要涉及井及相關設施的棄置、拆移、填埋、清理和恢復生態環境等所發生的支出。
五、未探明礦區權益的減值
[編輯]根據本準則第七條(二)規定,未探明礦區權益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減值測試。按照單個礦區進行減值測試的,其公允價值低於賬面價值的,應當將其賬面價值減記至公允價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油氣資產減值損失;按照礦區組進行減值測試並計提減值準備的,確認的減值損失不分攤至單個礦區權益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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