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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應用指南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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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應用指南
財會〔2006〕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10月30日
《財務報表列報》應用指南 (2014年)

一、財務報表列報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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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報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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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準則規範企業持續經營基礎下的財務報表列報。企業管理層應當評價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影響因素。

2.企業正式決定或被迫在當期或將在下一個會計期間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的,表明其處於非持續經營狀態,應當採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並在附註中聲明財務報表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列報、披露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的原因和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二)重要性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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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項目性質的重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的性質是否屬於企業日常活動等因素;判斷項目金額大小的重要性,應當通過單項金額占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營業收入總額、營業成本總額、淨利潤等直接相關項目金額的比重加以確定。

(三)正常營業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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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判斷流動資產、流動負債所指的一個正常營業周期,通常是指企業從購買用於加工的資產起至實現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期間。

正常營業周期通常短於一年,在一年內有幾個營業周期。但是,也存在正常營業周期長於一年的情況,如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用於出售的房地產開發產品,造船企業製造用於出售的大型船隻等,往往超過一年才變現、出售或耗用,仍應劃分為流動資產。正常營業周期不能確定的,應當以一年(12個月)作為正常營業周期。

(四)終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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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經營,是指企業已被處置或被劃歸為持有待售的、在經營和編制財務報表時能夠單獨區分的組成部分,該組成部分按照企業計劃將整體或部分進行處置。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組成部分應當確認為持有待售:

(1)企業已經就處置該組成部分作出決議;

(2)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

(3)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

二、財務報表的組成和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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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和附註。本準則及應用指南適用於個別財務報表和合併財務報表,以及中期財務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

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及其應用指南;合併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及其應用指南;中期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財務報表格式和附註分別按一般企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企業類型予以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其經營活動的性質,確定本企業適用的財務報表格式和附註。

除不存在的項目外,企業應當按照具體準則及應用指南規定的報表格式進行列報。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應當執行商業銀行財務報表格式和附註規定,如有特別需要,可以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必要調整和補充。

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和附註規定,如有特別需要,可以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必要調整和補充。

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執行證券公司財務報表格式和附註規定,如有特別需要,可以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必要調整和補充。

三、一般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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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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