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應用指南 (2014年)
《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應用指南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一、總體要求
[編輯]《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以下簡稱「本準則」)明確了公允價值的定義,規定了統一的公允價值計量要求,並改進了公允價值相關信息的披露。
本準則主要規範企業應當如何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及應當披露哪些公允價值相關信息,但企業是否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何時進行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還是其他綜合收益等會計處理問題,由要求或允許企業採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或披露的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規範。
本準則明確了公允價值定義。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即脫手價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公允價值定義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公允價值計量。在計量日,企業無論是否能夠觀察到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價格或者其他市場信息(如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市場利率或其他輸入值等),其公允價值計量的目標應當保持一致,即估計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或者轉移一項負債的價格。
本準則規範的公允價值計量要求適用於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角度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而不應考慮企業自身持有資產、清償或者以其他方式履行負債的意圖和能力。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假定計量日出售資產或轉移負債的有序交易發生在主要市場(或者在不存在主要市場情況下的最有利市場)中,並且使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如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企業應當優先使用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的公開報價(第一層次輸入值),最後再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第三層次輸入值)。企業應當根據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具有重要意義的輸入值所屬的最低層次,將公允價值計量劃分為三個層次。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還應當考慮該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和估值前提。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負債(包括金融負債和非金融負債)、企業自身權益工具,應當假定該負債、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在計量日轉移給市場參與者,而非與對方結清或以其他方式消除該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並考慮不履約風險。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銷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基於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有序交易中出售淨多頭(即資產)或轉移淨空頭(即負債)的價格。
企業披露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信息,應當對資產或負債進行恰當分組,區分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和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並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的三個層次進行披露。企業應當披露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估值技術和輸入值,以及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在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中對當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的影響,以使財務報表使用者合理評價公允價值相關信息。
二、關於適用範圍
[編輯]企業應當遵循本準則的要求對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或披露。但企業對哪些資產或負債進行公允價值計量,應當由其他相關會計準則進行規範。
對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範的可變現淨值、《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範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等與公允價值類似的其他計量屬性、股份支付業務以及租賃業務等,企業應當遵循其他相關會計準則進行計量和披露。
對於以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確定可收回金額的資產、職工離職後福利計劃資產、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等,企業應當遵循本準則進行計量但應當遵循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對這些資產進行披露。
三、關於公允價值計量的基本要求
[編輯](一)相關資產或負債
[編輯]本準則中相關資產或負債,是指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或負債,也包括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例如《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中規範的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中規範的採用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的生物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中規範的使用公允價值確定可收回金額的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中規範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中規範的以非貨幣性資產形式取得的政府補助,《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中規範的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中取得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以及作為合併對價發行的權益工具,《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規範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考慮該資產或負債的特徵以及該資產或負債是以單項還是以組合的方式進行計量等因素。
1.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徵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考慮該資產或負債所具有的特徵,例如,資產的狀況及所在位置、出售或使用資產的限制等。如果市場參與者在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時會考慮這些資產或負債的特徵,企業在計量該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時,也應當考慮這些特徵因素。
(1)資產狀況和所在位置。市場參與者以公允價值計量一項非金融資產時,通常會考慮該資產的地理位置和環境、使用功能、結構、新舊程度、可使用狀況等。
因此,企業計量其公允價值時,也應考慮這些特徵,對類似資產的可觀察市場價格或其他交易信息進行調整,以確定該資產的公允價值。
(2)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應當考慮出售或使用該資產所存在的限制因素。企業為合理確定相關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區分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還是針對該資產本身的。
如果該限制是針對相關資產本身的,那麼此類限制是該資產具有的一項特徵,任何持有該資產的企業都會受到影響,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對該資產進行定價時會考慮這一特徵。因此,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該資產,應當考慮該限制特徵。
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此類限制並不是該資產的特徵,只會影響當前持有該資產的企業,而其他企業可能不會受到該限制的影響,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對該資產進行定價時不會考慮該限制因素。因此,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該資產時,也不應考慮針對該資產持有者的限制因素。
2.計量單元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該資產或負債可以是單項資產或負債,比如一台機器設備、一項專利權或者一項金融資產或負債,也可以是資產組合、負債組合或者資產和負債的組合,比如,由多台設備構成的一條生產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中規範的業務等。
企業是以單項還是以組合的方式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公允價值計量,取決於該資產或負債的計量單元。計量單元,是指相關資產或負債以單獨或者組合方式進行計量的最小單位。企業在確認相關資產或負債時就已經確定了該資產或負債的計量單元。因此,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等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規定的計量單元進行計量。
例如,甲公司擁有一台大型設備,主要用於生產醫療器械。2×14年,該設備生產的醫療器械銷售率大幅下降。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該設備進行減值測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甲公司能夠在期末確定該設備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單元則為該設備這一單項資產,否則甲公司應將該設備所屬的資產組作為一個計量單元,以確定該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
對於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銷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其他合同,在符合本準則要求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將該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其他合同的組合作為計量單元。
(二)有序交易
[編輯]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假定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出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的交易,是當前市場情況下的有序交易。企業應用於相關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計量的有序交易,是在計量日前一段時期內該資產或負債具有慣常市場活動的交易,不包括被迫清算和拋售。
1.相關資產或負債有序交易的識別
企業在確定一項交易是否為有序交易時,應當全面理解交易環境和有關事實。企業應當基於可獲取的信息,如市場環境變化、交易規則和習慣、價格波動幅度、交易量波動幅度、交易發生的頻率、交易對於信息、交易原因、交易場所和其他能夠獲得的信息,運用專業判斷對交易行為和交易價格進行分析,以判斷該交易是否為有序交易。
企業不必為確定一項交易是否為有序交易而不計成本,但不能忽視可合理獲得的信息。當企業成為交易一方時,通常假定該企業有充分的信息來判斷該交易是否為有序交易。
當企業遇到下列情況時,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活動通常不應作為有序交易:
(1)在當前市場情況下,市場在計量日之前一段時間內不存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慣常市場交易活動。
(2)在計量日之前,相關資產或負債存在慣常的市場交易,但資產出售方或負債轉移方僅與單一的市場參與者進行交易。
(3)資產出售方或負債轉移方處於或者接近於破產或託管狀態,即資產出售方或負債轉移方已陷入財務困境。
(4)資產出售方為滿足法律或者監管規定而被要求出售資產,即被迫出售。
(5)與相同或類似資產或負債近期發生的其他交易相比,出售資產或轉移負債的價格是一個異常值。
2.相關資產或負債有序交易價格的應用
企業判定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是有序交易的,在以公允價值計量該資產或負債時,應當考慮該交易的價格,即以該交易價格為基礎確定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企業在公允價值計量過程中賦予有序交易價格的權重時,應當考慮交易量、交易的可比性、交易日與計量日的臨近程度等因素。
企業判定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不是有序交易的,在以公允價值計量該資產或負債時,不應考慮該交易的價格,或者賦予該交易價格較低權重。
企業根據現有信息不足以判定該交易是否為有序交易的,在以公允價值計量該資產或負債時,應當考慮該交易的價格,但不應將該交易價格作為計量公允價值的唯一依據或者主要依據。相對於其他已知的有序交易價格,企業應賦予該交易較低權重。
(三)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
[編輯]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假定出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的有序交易在該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進行。不存在主要市場的,企業應當假定該交易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最有利市場進行。
主要市場,是指相關資產或負債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躍程度最高的市場。最有利市場,是指在考慮交易費用和運輸費用後,能夠以最高金額出售相關資產或者以最低金額轉移相關負債的市場。
1.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的識別
企業根據可合理取得的信息,能夠在交易日確定相關資產或負債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躍程度最高的市場的,應當將該市場作為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
企業根據可合理取得的信息,無法在交易日確定相關資產或負債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躍程度最高的市場的,應當在考慮交易費用和運輸費用後能夠以最高金額出售該資產或者以最低金額轉移該負債的市場作為最有利市場。
企業在識別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者在不存在主要市場情況下的最有利市場)時,應當考慮所有可以合理取得的信息,但不必不計成本地考察所有可能的市場。通常情況下,如果不存在相反的證據,企業正常進行資產出售或者負債轉移的市場可以視為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
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者在不存在主要市場情況下的最有利市場)應當是企業可進入的市場,但不要求企業於計量日在該市場上實際出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企業應當從自身角度,而非市場參與者角度,判定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者在不存在主要市場情況下的最有利市場)。
不同的企業可以進入不同的市場,對相同資產或負債而言,不同企業可能具有不同的主要市場(或者在不存在主要市場情況下的最有利市場)。例如,某企業與銀行簽訂了一項初始交易價格為零的利率互換。該企業只能進入利率互換的零售市場,而銀行則能夠同時進入利率互換的零售市場和做市商市場,並且其主要業務發生在做市商市場。因此,該企業與銀行就存在不同的主要市場,該企業應當以零售市場為主要市場,該銀行應當以做市商市場為主要市場。
2.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的應用
企業應當以主要市場上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價格為基礎,計量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主要市場是資產或負債流動性最強的市場,能夠為企業提供最具代表性的參考信息。因此,無論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價格能夠直接從市場觀察到,還是通過其他估值技術獲得,企業都應當以主要市場上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價格為基礎,計量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即使企業能夠於計量日在主要市場以外的另一個市場上,獲得更高的出售價格或更低的轉移價格,企業也仍應當以主要市場上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價格為基礎,計量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不存在主要市場或者無法確定主要市場的,企業應當以相關資產或負債最有利市場的價格為基礎,計量其公允價值。企業在確定最有利市場時,應當考慮交易費用、運輸費用等。
交易費用不屬於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徵,只與特定交易有關,取決於企業參與該資產或負債交易的不同方式(例如,零售交易或者批發交易,交易所交易或者場外交易等)。交易費用是指企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資產出售或者負債轉移的費用。交易費用在進行相關資產或負債交易時不可避免。交易費用直接由交易引起,並且是企業進行交易所必需的,如果企業未決定出售資產或轉移負債,該費用將不會產生。企業應當根據其他相關會計準則對交易費用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在根據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的交易價格確定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時,不應根據交易費用對該價格進行調整。例如,甲企業委託某證券公司於2×14年12月1日購買某上市公司100萬股普通股股票,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2×14年12月1日,該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為每股10元。甲企業共支付1002萬元,其中2萬元是支付給證券公司的手續費。甲公司在2×14年12月1日初始確認該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每一股股票的公允價值應當是10元,而不是10.02元。
交易費用不包括運輸費用。相關資產所在地理位置是該資產的特徵,企業應當根據使該資產從當前位置轉移到主要市場(或者在不存在主要市場情況下的最有利市場)的運輸費用調整主要市場(或者在不存在主要市場情況下的最有利市場)的價格。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即使在計量日不存在提供出售資產或轉移負債價格信息的可觀察市場,企業仍應當從持有資產或承擔負債的市場參與者的角度進行考慮,並假設當日發生了交易。該假設的交易是估計出售資產或轉移負債價格的基礎。
(四)市場參與者
[編輯]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充分考慮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交易,採用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或負債定價時為實現其經濟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設。
1.市場參與者的特徵
市場參與者,是指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者在不存在主要市場情況下的最有利市場)中,相互獨立的、熟悉資產或負債情況的、能夠且願意進行資產或負債交易的買方和賣方。
市場參與者應當具備下列特徵:
(1)市場參與者應當相互獨立,不存在《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述的關聯方關係。例如,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每股5元的協議價格受讓乙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200萬股普通股股票,並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12月31日,該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公開市場報價(收盤價)為每股4.23元。
由於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關係,其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價格明顯高於公開市場報價,因此,甲、乙公司之間的交易不能作為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交易,其交易價格不能作為計量相關資產公允價值的基礎。但如果企業有證據表明,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是按市場條款達成的;
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可以作為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交易,交易價格可作為公允價值計量的基礎。例如,承上例,乙公司以每股4.23元的價格向其母公司(甲公司)轉讓該上市公司股份,兩者之間的交易價格等於計量日公開市場報價,則甲、乙公司之間的交易可作為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交易,其交易價格能夠作為計量相關資產公允價值的基礎。
(2)市場參與者應當熟悉情況,根據可獲得的信息,包括通過正常的盡職調查獲取的信息,對相關資產或負債以及交易具備合理認知。
(3)市場參與者應當有能力並自願進行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而非被迫或以其他強制方式進行交易。
2.市場參與者的確定
企業在確定市場參與者時,應當考慮所計量的相關資產或負債、該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者在不存在主要市場情況下的最有利市場)以及在該市場上與企業進行交易的市場參與者等因素,從總體上識別市場參與者。例如,某一市場參與者願意為一項業務支付更高的價格,因為該市場參與者能從該業務中獲得協同效應,而其他市場參與者無法獲得相同的協同效用。企業在確定該業務的公允價值時,不應以該特定市場參與者的報價為基礎,而是應當以大多數市場參與者願意支付的價格為基礎。
企業在確定市場參與者時至少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所計量的相關資產或負債。例如,金融資產的市場參與者與非金融資產的市場參與者之間將存在較大差別。
(2)該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者在不存在主要市場情況下的最有利市場)。主要市場(或者在不存在主要市場情況下的最有利市場)是基於企業角度確定的。因此,與企業在同一行業的其他企業有可能是市場參與者,但市場參與者也可能來自其他行業,例如,在計量製造業企業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的公允價值時,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可能作為市場參與者。
(3)企業將在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進行交易的市場參與者。
3.市場參與者的應用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基於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交易確定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如果市場參與者在交易中考慮了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徵以及相關風險等,並根據這些特徵或風險對該資產或負債的交易價格進行了調整,那麼企業也應當採用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或負債定價時所使用的這些假設。
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角度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而不應考慮企業自身持有資產、清償或者以其他方式履行負債的意圖和能力。
(五)公允價值初始計量
[編輯]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性質和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徵等,判斷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是否與其交易價格相等。企業在取得資產或者承擔負債的交易中,交易價格是取得該資產所支付或者承擔該負債所收到的價格,即進入價格。而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是脫手價格,即出售該資產所能收到的價格或者轉移該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企業未必以取得資產時所支付的價格出售該資產,同樣,也未必以承擔負債時所收取的價格轉移該負債。雖然企業取得資產或承擔負債的進入價格不一定等於該資產或負債的脫手價格。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相關資產或負債的進入價格等於其脫手價格。例如,在交易日,企業購買一項資產的交易發生在出售該項資產主要市場(或者在不存在主要市場情況下的最有利市場)上的,取得該資產的交易價格與其脫手價格相等。
但在下列情況中,企業以公允價值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初始計量的,不應將取得資產或者承擔負債的交易價格作為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1)關聯方之間的交易。但企業有證據表明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是按照市場條款進行的該交易價格可作為確定其公允價值的基礎。
(2)被迫進行的交易,或者資產出售方(或負債轉移方)在交易中被迫接受價格的交易。例如,資產出售方或負債轉移方為滿足監管或法律的要求而被迫出售資產或轉移負債,或者資產出售方或負債轉移方正陷於財務困境。
(3)交易價格所代表的計量單元不同於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資產或負債的計量單元。例如,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資產或負債僅是交易(例如,企業合併)中的一部分,而交易除該資產或負債外,還包括按照其他會計準則應單獨計量但未確認的無形資產。
(4)進行交易的市場不是該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者在不存在主要市場情況下的最有利市場)。例如,某商業銀行是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做市商,既可以與其他做市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也可以與客戶在交易所市場進行交易,但對於該銀行而言債券交易的主要市場(或者在不存在主要市場情況下的最有利市場)是與其他做市商進行交易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市場上的交易價格則有可能不同於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的交易價格。
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企業以公允價值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初始計量,並且交易價格與公允價值不相等的,交易價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應當按照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處理。
如果其他相關會計準則對此未作出明確規定的,企業應當將該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六)估值技術
[編輯]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使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企業使用估值技術的目的是,估計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當前市場情況下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的價格。
估值技術通常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從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中選擇一種或多種估值技術,用於估計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本準則未規定企業應當優先使用何種估值技術,除非在活躍市場上存在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開報價。相關資產或負債存在活躍市場公開報價的,企業應當優先使用該報價確定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企業在應用估值技術估計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當根據可觀察的市場信息定期校準估值模型,以確保所使用的估值模型能夠反映當前市場狀況,並識別估值模型本身可能存在的潛在缺陷。
如果企業所使用的估值技術未能考慮市場參與者在對相關資產或負債估值時所考慮的所有因素,那麼企業通過該估值技術獲得的金額不能作為對計量日當前交易價格的估計。
1.市場法
市場法是利用相同或類似的資產、負債或資產和負債組合的價格以及其他相關市場交易信息進行估值的技術。
企業應用市場法估計相關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的,可利用相同或類似的資產、負債或資產和負債的組合(例如,一項業務)的價格和其他相關市場交易信息進行估值。
企業在使用市場法時,應當以市場參與者在相同或類似資產出售中能夠收到或者轉移相同或類似負債需要支付的公開報價為基礎。企業在市場價格或其他相關市場交易信息基礎上,應當根據該資產或負債的特徵,例如,當前狀況、地理位置了出售和使用的限制等,對相同或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市場價格進行調整,以確定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企業在應用市場法時,除直接使用相同或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公開報價外,還可以使用市場乘數法等估值方法。市場乘數法是一種使用可比企業市場數據估計公允價值的方法,包括上市公司比較法、交易案例比較法等。企業採用上市公司比較法時,可使用的市場乘數包括市盈率、市淨率、企業價值/稅息折舊及攤銷前利潤乘數等。企業應當進行職業判斷,考慮與計量相關的定性和定量因素,選擇恰當的市場乘數。
2.收益法
收益法是企業將未來金額轉換成單一現值的估值技術。企業使用收益法時,應當反映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對未來現金流量或者收入費用等金額的預期。企業使用的收益法包括現金流量折現法、多期超額收益折現法、期權定價模型等估值方法。
(1)現金流量折現法。現金流量折現法是企業在收益法中最常用到的估值方法,包括傳統法(即折現率調整法)和期望現金流量法。
現值是企業運用折現率將未來金額與現在金額聯繫起來所使用的工具。企業使用現金流量折現法估計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時,需要在計量日從市場參與者角度考慮相關資產或負債的未來現金流量、現金流量金額和時間的可能變動、貨幣時間價值、因承受現金流量固有不確定性而要求的補償(即風險溢價)、與負債相關的不履約風險(包括企業自身信用風險)、市場參與者在當前情況下可能考慮的其他因素等。
企業採用的現金流量折現法因其中所包含的上述因素的不同而有可能不同。企業以現金流量折現法估計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避免重複計算或忽略風險因素的影響,折現率與現金流量應當保持一致。例如,企業使用了合同現金流量的,應當採用能夠反映預期違約風險的折現率;使用了概率加權現金流量的,應當採用無風險利率;使用了包含了通貨膨脹影響的現金流量的,應當採用名義折現率;使用了排除了通貨膨脹影響的現金流量的,應當採用實際利率;使用稅後現金流量的,應當採用稅後折現率;使用稅前現金流量的,應當採用稅前折現率;使用人民幣現金流量的,應當使用與人民幣相關的利率等。
企業在現金流量折現法中所使用的現金流量是估計金額,而非確定的已知金額。當存在違約風險時,即使是合同約定的金額(例如,貸款承諾中約定的貸款金額)也是不確定的,所以,企業使用現金流量折現法時,將面臨較多不確定性。
企業在以公允價值計量該資產或負債時應當考慮風險溢價。企業在某些情況下確定合適的風險溢價可能會存在較大的困難,但企業不能僅僅因為難以確定風險溢價而在公允價值計量中不考慮風險調整因素。
根據對風險的調整方式和採用現金流量類型,可以將現金流量折現法區分為兩種方法,傳統法和期望現金流量法。
①傳統法。傳統法是使用在估計金額範圍內最有可能的現金流量和經風險調整的折現率的一種折現方法。
企業在傳統法中所使用的現金流量,包括合同現金流量、承諾現金流量或者最有可能的現金流量等。這些現金流量都以特定事項為前提條件,例如,債券中包含的合同現金流量或承諾現金流量是以債務人不發生違約為前提條件。
企業所使用的經風險調整的折現率,應當來自市場上交易的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可觀察回報率。在不存在可觀察的市場回報率情況下,企業也可以使用估計的市場回報率。
企業在確定資產或負債是否類似時,需要考慮現金流量的性質(例如,現金流量是合同現金流量還是非合同現金流量、現金流量是否會對經濟條件的改變作出類似反應)以及可言用狀況、抵押品、期限、限制性合同和流動性等其他因素。
②期望現金流量法。是使用風險調整的期望現金流量和無風險利率,或者使用未經風險調整的期望現金流量和包含市場參與者要求的風險溢價的折現率的一種折現方法。
企業應當以概率為權重計算的期望現金流量反映未來所有可能的現金流量。企業在期望現金流量法中使用的現金流量是對所有可能的現金流量進行了概率加權,最終得到的期望現金流量不再以特定事項為前提條件,這不同於企業在傳統法中所使用的現金流量。
企業在應用期望現金流量法時,有兩種方法調整相關資產或負債期望現金流量的風險溢價:
第一種方法是,企業從以概率為權重計算的期望現金流量中扣除風險溢價,得到確定等值現金流量,並按照無風險利率對確定等值現金流量折現,從而估計出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當市場參與者對於以確定的現金流量交換期望現金流量無偏好時,該確定的現金流量即為確定等值現金流量。例如,如果市場參與者願意以1000元的確定現金流量交換1200元的期望現金流量,該1000元即為1200元的確定等值(即200元代表風險溢價)。在這種情況下,持有1200元的期望現金流量和持有1000元現金,對於市場參與者而言是無差異的。
第二種方法是,企業在無風險利率之上增加風險溢價,得到期望回報率,並使用該期望回報率對以概率為權重計算的現金流量進行折現,從而估計出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企業可以使用對風險資產進行計價的模型估計期望回報率,例如資本資產定價模型。
企業使用期望現金流量法的上述兩種方法,得到的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是相同的。因此,企業在使用期望現金流量法估計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期望現金流量法的上述兩種方法均可使用。企業對期望現金流量法第一種方法或第二種方法的選擇,取決於被計量資產或負債的特徵和環境因素,企業是否可獲取足夠多的數據,以及企業運用判斷的程度等。
(2)期權定價模型。企業可以使用布萊克—斯科爾斯模型、二叉樹模型、蒙特卡洛模擬法等期權定價模型估計期權的公允價值。其中,布萊克—斯科爾斯期權定價模型可以用於認股權證和具有轉換特徵的金融工具的簡單估值。布萊克—斯科爾斯期權定價模型中的輸入值包括:即期價格、行權價格、合同期限、預計或內含波動率、無風險利率、期望股息率等。
蒙特卡洛模擬法適用於包含複雜屬性(如包括可變行權價格或轉換價格、對行權時間具有限制條款等)的認股權證或具有轉換特徵的金融工具。蒙特卡洛模擬法將根據認股權證或具有轉換特徵的金融工具的條款、條件以及其他假設,隨機生成數千甚至數百萬的可能結果,計算每種可能情形的相關回報,這些回報用概率加權並折現以計算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3.成本法
成本法,是反映當前要求重置相關資產服務能力所需金額的估值技術,通常是指現行重置成本法。在成本法下,企業應當根據折舊貶值情況,對市場參與者獲得或構建具有相同服務能力的替代資產的成本進行調整。折舊貶值包括實體性損耗、功能性貶值以及經濟性貶值。企業主要使用現行重置成本法估計與其他資產或其他資產和負債一起使用的有形資產的公允價值。
4.估值技術的選擇
企業在某些情況下使用單項估值技本是恰當的,如企業使用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公開報價計量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但在有些情況下,企業可能需要使用多種估值技術,如企業對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的估值,將採用市場法和收益法。企業應當運用更多職業判斷,確定恰當的估值技術。企業至少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是根據企業可獲得的市場數據和其他信息,其中一種估值技術是否比其他估值技術更恰當;
二是其中一種估值技術所使用的輸入值是否更容易在市場上觀察到或者只需作更少的調整;
三是其中一種估值技術得到的估值結果區間是否在其他估值技術的估值結果區間內;
四是市場法和收益法結果存在較大差異的,進一步分析存在較大差異的原因,例如其中一種估值技術可能使用不當,或者其中一種估值技術所使用的輸入值可能不恰當等。
企業在公允價值後續計量中使用了估值技術,並且運用了不可觀察輸入值的,應當確保該估值技術反映了計量日可觀察的市場數據,例如,類似資產或負債的最近交易價格等。企業以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價格作為其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並在公允價值後續計量中使用了不可觀察輸入值的,應當校正後續計量中運用的估值技術,以使得該估值技術確定的初始確認結果與初始確認時的交易價格相等。企業通過校準估值技術,能夠確保估值技術反映當前市場情況,避免發生估值技術未反映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徵。
企業在估計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時,如果自權益工具購買日至計量日之間的間隔較短,並且在此期間沒有發生對該權益工具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企業可採用近期交易價格作為無公開報價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如果權益工具非近期購買,或者自購買日至計量日之間發行權益工具的企業(發行人)發生了重大變化,企業可能不應按照近期交易價格確定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發行人所處的發展階段,選用恰當的估值方法進行估值。
例如,對於成熟的被投資企業,企業可採用市場法計量其無公開報價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企業選擇可比公司作為基準公司時,應當重點考慮業務的性質、業務的盈利能力及所在地。企業無法找到與被投資企業在同一行業的上市公司時,可選擇最相近行業和具有相似經營風險和利潤率的公司作為替代。企業選定可比公司後,應當對關鍵指標的差異進行調整,從而增強市場法的適用性和可靠性。這些所需調整的關鍵指標差異包括可比公司所在不同市場的估值水平,可比公司與被投資企業之間增長性、盈利能力、股本回報率、流動性差異等。另外,企業也可使用行業特定的一些業務驅動因素進行比較(如股價/頁面瀏覽量、股價/床位)。
又如,對於迅速成長的被投資企業,企業可採用收益法計量其無公開報價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企業使用該方法時,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財務預測,預測時間至少包括企業一個業務周期,一般不少於5年。如果被投資企業已經確定在近期能夠實現上市流通,並且相應的股價己大致確定,企業可採用投資收益折現法來確定被投資企業發行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使用較低的風險回報率確定計量日的現值。企業應當採用市場法對收益法的結果進行交叉檢驗。
企業在公允價值計量中使用的估值技術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公允價值計量中應用的估值技術應當在前後各會計期間保持一致除非變更估值技術或其應用方法能使計量結果在當前情況下同樣或者更能代表公允價值,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
(1)出現新的市場;
(2)可以取得新的信息;
(3)無法再取得以前使用的信息;
(4)改進了估值技術;
(5)市場狀況發生變化等。
企業變更估值技術及其應用方法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並根據本準則的披露要求對估值技術及其應用方法的變更進行披露,而不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對相關會計估計變更進行披露。
企業無論使用何種估值技術,都應當考慮當前市場狀況並作出市場參與者可能進行的風險調整,如對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調整。
(七)輸入值
[編輯]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在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定價時所使用的假設,包括有關風險的假設,例如,所用特定估值技術的內在風險等。市場參與者所使用的假設即為輸入值,可分為可觀察輸入值和不可觀察輸入值。
企業使用估值技術時,應當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僅當相關可觀察輸入值無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實可行時才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企業通常可以從交易所市場、做市商市場、經紀人市場、直接交易市場獲得可觀察輸入值。在交易所市場上,企業可直接獲得相關資產或負債的收盤價。
在做市商市場上,做市商隨時準備用自有資本買入或者賣出做市項目,以此提供流動性並形成市場,所以出價和要價比收盤價更容易獲得。但在直接交易市場上,買賣雙方獨立協商,無中介參與,所以難以獲得這些交易。
企業為估計相關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必須使用一些不可觀察輸入值的,如果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會用到這些不可觀察輸入值,那麼企業也應當使用這些不可觀察輸入值。
無論企業在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過程中是否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其公允價值計量的目的仍是基於市場參與者角度確定在當前市場條件下計量日有序交易中該資產或負債的脫於價格。
1.公允價值計量中相關的溢價和折價
企業應當選擇與市場參與者在相關資產或負債交易中會考慮的、並且與該資產或負債特徵相一致的輸入值。在企業能夠獲得相同或類似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的報價、市場參與者將考慮與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徵相關的溢價或折價的情況下,企業應當根據這些溢價或折價,如控制權溢價、少數股東權益折價、流動性折價等,對相同或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企業不應考慮與要求或允許公允價值計量的其他相關會計準則中規定的計量單元不一致的溢價或折價,如反映企業持有規模特徵(即「大宗持有因素」)的溢價或折價。例如,某企業持有一家上市公司15000萬股普通股股票。該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上一般平均日交易量約為12000萬股普通股股票。如果該企業全部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將會造成流動性問題,該上市公司每股普通股股價將發生嚴重下跌。大宗持有因素是與交易相關的特定因素,因企業交易該資產的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該因素與企業持有股份數量(即持有規模)有關,不是該資產(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的特徵。
以出價和要價為基礎的輸入值當相關資產或負債具有出價和要價時,企業可以使用出價要價價差中在當前市場情況下最能代表該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的價格計量該資產或負債。出價是經紀人或做市商購買一項資產或處置一項負債所願意支付的價格,要價是經紀人或做市商出售一項資產或承擔一項負債所願意帶收取的價格。
企業可使用出價計量資產頭寸、使用要價計量負債頭寸,也可使用市場參與者在實務中使用的在出價和要價之間的中間價或其他定價慣例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其他方法可作為權宜之計使用。但是,企業不應使用與公允價值計量假定不一致的權宜之計,如對資產使用要價,對負債使用出價。
(八)公允價值層次
[編輯]為提高公允價值計量和相關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企業應當將估值技術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為三個層次,並最優先使用活躍市場上相同資產或負債未經調整的報價(第一層次輸入值),最後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第三層次輸入值)。
1.第一層次輸入值
第一層次輸入值是企業在計量日能夠取得的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
活躍市場,是指相關資產或負債交易量及交易頻率足以持續提供定價信息的市場。在活躍市場,交易對象具有同質性,可隨時找到自願交易的買方和賣方,並且市場價格信息是公開的。當交易量和交易活動顯著下降、可獲得的價格因時間或市場參與者不同存在顯著差異、可獲得的價格並非當前價格時,當前市場可能不是活躍市場。
在活躍市場中,企業應當能夠易於且可定期從交易所、交易商、經紀人、行業集團、定價機構或監管機構等獲得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報價。企業從活躍市場獲得的這些報價,應當能夠代表在公平交易基礎上實際並經常發生的市場交易。異常的市場報價不應作為第一層次輸入值。例如,債券交易中出現的頻繁對敲交易形成的市場價格。
企業使用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的公開報價對該資產或負債進行公允價值計量時,通常不應進行調整。但下列情況除外:
(1)企業持有大量類似但不相同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或負債,這些資產或負債存在活躍市場報價,但難以獲得每項資產或負債在計量日單獨的定價信息。例如,銀行等金融機構持有大量的類似債券,可能在計量日較難取得每一債券的價格信息,而使用其中一些債券的報價確定其他類似債券的公允價值。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使用不完全依賴於單個報價的備選定價方法作為權宜之計,但公允價值計量應當劃入較低層次。
(2)因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等導致活躍市場的報價不代表計量日的公允價值。
例如,在證券市場閉市之後但在計量日之前發生的買賣雙方直接交易、經紀人交易或公告等重大事項。企業應當制定相應會計政策並一致應用,以識別那些可能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項。
企業根據該新信息而對報價有所調整的,公允價值計量應當劃入較低層次。
(3)不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報價但其他方將其作為資產持有的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如果無需對資產報價進行調整公允價值計量結果為第一層次。但企業對資產報價進行調整的,公允價值計量應當劃入較低層次。
在活躍市場中,企業應當以單項資產或負債的市場報價(第一層次輸入值)與企業,持有數量的乘積確定其持有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即使市場正常日交易量不足以吸收企業的持有量,以致在市場交易中出售該金融資產或轉移該金融負債可能影響市場報價的情況下,企業也應如此。
2.第二層次輸入值
第二層次輸入值是除第一層次輸入值外相關資產或負債直接或間接可觀察的輸入值。對於具有特定期限(如合同期限)的相關資產或負債,第二層次輸入值必須在其幾乎整個期限內是可觀察的。第二層次輸入值包括:
(1)活躍市場中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
(2)非活躍市場中相同或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
(3)除報價以外的其他可觀察輸入值,包括在正常報價間隔期間可觀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線等。
(4)市場驗證的輸入值等。市場驗證的輸入值,是指通過相關性分析或其他手段,主要來源於可觀察市場數據的輸入值或者經過可觀察市場數據驗證的輸入值。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的,類似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或非活躍市場的報價為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提供了依據,但企業需要對該報價進行調整。企業在確定哪些資產或負債與相關資產或負債類似時,需要進行判斷。
在非有序交易情況下,企業確定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價格或報價不能完全代表計量日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卻又以該交易價格或報價為基礎計量其公允價值的,則應當對該交易價格或報價進行調整。例如,在非活躍市場上,相同資產或負債的最近交易日不是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日的,企業應當考慮兩個日期的間隔期間內市場狀況是否發生變動,如金融工具發行人信用評級的變動,與市場風險相關的信用利差變動等。
企業應當根據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徵,對第二層次輸入值進行調整。這些特徵包括資產狀況或所在位置、輸入值與可比資產或負債的相關程度、可觀察輸入值所在市場的交易量和活躍程度等。企業使用重要的不可觀察輸入值對第二層次輸入值進行調整,且該調整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是重大的,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應當劃分為第三層次。
3.第三層次輸入值
第三層次輸入值是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不可觀察輸入值。第三層次輸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觀察和無法由可觀察市場數據驗證的利率、股票波動率、企業合併中承擔的棄置義務的未來現金流量、企業使用自身數據作出的財務預測等。
企業只有在相關資產或負債幾乎很少存在市場交易活動,導致相關可觀察輸入值無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即不可觀察輸入值。但企業計量公允價值的目標仍應當保持不變,即從持有資產或承擔負債的市場參與者角度確定資產或負債在計量日有序交易中的脫手價格。因此,企業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仍應當反映市場參與者給資產或負債定價時使用的假設,包括有關風險的假設,例如,特定估值技術及其輸入值的固有風險的假設等。
企業在確定不可觀察輸入值時,應當使用在當前情況下可以合理取得的最佳信息,包括所有可合理取得的市場參與者假設。企業可在內部數據的基礎上確定不可觀察輸入值,但如果有證據表明其他市場參與者將使用不同於企業內部數據的其他數據,或者這些企業內部數據是企業特定數據、其他市場參與者不具備企業相關特徵(例如企業的協同效應)時,企業應當對其內部數據作出相應調整。
企業不必為獲取關於市場參與者假設的信息而不計成本,但應當考慮所有可合理獲得的有關市場參與者假設的信息。
如果市場參與者在對相關資產或負債定價時考慮了風險調整,則企業在公允價值計量時如果沒有考慮該風險調整,那麼該計量就不能代表公允價值。例如,當相關資產或負債(或類似資產或負債)的交易量或交易活動比正常市場交易活動顯著下降,交易價格或報價無法代表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時,企業應當考慮風險調整。
企業遇到下列情形時,應當確定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量或交易活躍程度是否出現大幅下降:
(1)最近幾乎沒有發生該資產或負債的交易;
(2)該資產或負債的報價信息不是基於當前信息;
(3)報價信息在一段時間內或在做市商之間(例如一些經紀人市場)變化極大;
(4)以往與該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高度相關的指數被證明與該資產或負債近期公允價值的指導價格不相關;
(5)與企業對期望現金流量的估計相比,在考慮了關於該資產或負債信用風險和其他不履約風險可獲得的所有市場數據後,可觀察交易或報價的隱含流動性風險溢價、收益率或業績指標(如拖欠率或損失嚴重程度)大幅增加;
(6)出價和要價之間的價差很大或者大幅增加;
(7)該資產或負債(或者類似資產或負債)一級市場的交易活動大幅降低或不存在此類市場;
(8)幾乎沒有公開可獲得的信息,例如一些交易活動由買賣雙方直接進行。
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量或交易活躍程度大幅下降的,企業可能需要改變估值技術或者使用多種估值技術,例如使用市場法和收益法。當權衡使用不同估值技術取得的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時,企業應當考慮公允價值計量各種結果的合理性。即使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量或活躍程度出現大幅下降,企業計量公允價值的目標仍應保持不變。如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量或交易活躍程度大幅下降,估計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按照當前市場情況願意進行交易的價格,依賴於計量日的事實和環境,這需要企業進行判斷。
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所屬的層次,由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重要的輸入值所屬的最低層次決定。企業應當在考慮相關資產或負債特徵的基礎上判斷輸入值的重要性。企業在進行重要性評估時,應當考慮公允價值計量本身,而不是考慮公允價值的變動以及這些變動的會計處理。企業應當在書面文件中記錄其如何評估輸入值對於公允價值計量的重要性,並一致應用該政策。
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所屬的層次,取決於估值技術的輸入值,而不是估值技術本身。當企業使用的所有輸入值都屬於同一層次時,例如企業使用未經調整的活躍市場的報價計量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所屬的層次就比較容易確定,但企業在公允價值計量中所使用的輸入值可能會屬於不同層次。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評價某一輸入值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的重要性,需要職業判斷,考慮與相關資產或負債有關的特定因素。
企業在確定公允價值計量所屬的層次時,不應考慮為取得基於公允價值的其他計量所做的調整,例如計量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時的處置費用。
5.第三方報價機構的估值
企業使用第三方報價機構(例如經紀人、做市商等)提供的出價或要價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的,應當確保該第三方報價機構提供的出價或要價遵循了本準則要求。企業應當綜合考慮相關資產或負債所處市場的特點、交易是否活躍、是否有足夠數量的報價方、報價方是否權威、報價是否持續等因素,對出價和要價的質量進行判斷。
企業即使使用了第三方報價機構提供的估值,也不應簡單將該公允價值計量結果劃入第三層次輸入值。企業應當了解估值服務中應用到的輸入值,並根據該輸入值的可觀察性和重要性,確定相關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計量結果的層次。例如,第三方報價機構提供了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報價的,企業應當將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劃入第一層次。
如果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量或交易活躍程度出現大幅下降,企業應當評估第三方報價機構在形成報價過程中是否使用了反映有序交易的當前信息或是反映市場參與者假定(包括有關風險的假定)的估值技術。
企業在權衡作為公允價值計量輸入值的報價時,應當考慮報價的性質,例如報價是參考價格還是具有約束性的要約,對第三方報價機構提供的具有約束性要約的報價應賦予更多權重,並對不能反映交易結果的報價賦予較少權重。
四、關於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編輯](一)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
[編輯]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通過直接將該資產用於最佳用途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或者通過將該資產出售給能夠用於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場參與者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
最佳用途,是指市場參與者實現一項非金融資產或其所屬的一組資產和負債的價值最大化時該非金融資產的用途。最佳用途是評估行業在非金融資產(例如,房地產等)評估中所使用的估值概念,也稱為最高最佳使用。企業判定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應當考慮該用途是否為法律上允許、實物上可能以及財務上可行的使用方式。
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法律上是否允許,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在對該非金融資產定價時所考慮的資產使用在法律上的限制。企業在計量日對非金融資產的使用必須未被法律禁止,例如,如果政府禁止在生態保護區內進行房地產開發和經營,則該保護區內土地的最佳用途不可能是工業或商業用途的開發。
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實物上是否可能,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在對該非金融資產定價時所考慮的資產實物特徵,例如,一棟建築物是否能夠作為倉庫使用。
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財務上是否可行,應當考慮在法律上允許且實物上可能的情況下,市場參與者通過使用該非金融資產能否產生足夠的收益或現金流量,從而在補償將該非金融資產用於這一用途所發生的成本之後,仍然能夠滿足市場參與者所要求的投資回報。
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確定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即使企業已經或者計劃將非金融資產用於不同於市場參與者的用途。通常情況下,企業對非金融資產的當前用途可視為最佳用途,除非市場因素或者其他因素表明市場參與者按照其他用途使用該非金融資產可以實現價值最大化。
假定市場參與者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同行業企業(如甲公司的競爭對手),另一種是不具有互補性投資的投資公司。不同市場參與者對這些資產的不同使用,決定了不同市場參與者對各項資產具有不同定價。
(1)同行業企業:假定同行業企業擁有與軟件資產配套使用的其他資產(即同行業企業具有協同效應);軟件資產只會在有限的過渡期內使用,且在過渡期結束時無法單掛出售。由於同行業企業擁有替代資產,軟件資產將不會在其整個剩餘經濟壽命內被使用。同行業企業對軟件資產和配套資產的定價分別為360萬元、290萬元,整個資產組合的定價為650萬元。這些價格反映了同行業企業使用該資產組合內這些資產所產生的協同效應。
(2)投資公司:假定投資公司未擁有與軟件資產配套使用的其他資產以及軟件資產的替代資產。由於投資公司無替代資產,軟件資產將在其整個剩餘經濟壽命內被使用。投資公司對軟件資產和配套資產的定價分別為300萬元、290萬元,整個資產組合的運價為590萬元。
假定兩類買家對配套資產的定價相同,均為290萬元。
根據上述分析,同行業企業願意為整個資產組合支付的價格高於投資公司的價格,因此資產A資產B和軟件資產的公允價值應基於同行業企業對整個資產組合的使用來確定(即360萬元和290萬元)。
(二)非金融資產的估值前提
[編輯]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應當在最佳用途的基礎上確定該非金融資產的估值前提,即單獨使用該非金融資產還是將其與其他資產或負債組合使用:
(1)通過單獨使用實現非金融資產最佳用途的,該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是將該資產出售給同樣單獨使用該資產的市場參與者的當前交易價格。
(2)通過與其他資產或負債組合使用實現非金融資產最佳用途的,該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是將該資產出售給以同樣組合方式使用資產的市場參與者的當前交易價格,並且假定市場參與者可以取得組合中的其他資產或負債。其中,負債包括企業為籌集營運資金產生的負債,但不包括企業為組合之外的資產籌集資金所產生的負債。最佳用途假定應當一致地應用於組合中所有與最佳用途相關的資產。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時,即使通過與其他資產或負債組合使用實現該非金融資產最佳用途的,該資產也必須按照與其他會計準則規定的計量單元相一致的方式(可能是單項資產)出售。因為假定市場參與者已取得使該資產正常運作的組合中其他資產和負債。例如,甲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中取得一台精密設備,該設備是被併購方生產流水線上的專用設備。該設備需要與流水線上其他設備一起組合使用實現最佳用途,在此基礎上,甲公司採用收益法對整個流水線進行估值。甲公司按照一定標準,將該公允價值分配到各組成部分,最終確定該精密設備的公允價值。該精密設備作為單項資產,是其他準則所規定的計量單元,因此,甲公司遵循最佳用途,以組合為基礎進行估值但在計量時按照計量單元,將組合的估值分配至各單項資產,以確定該精密設備的公允價值。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與其他資產(如安裝或配置)或與其他資產及負債(如一項業務)組合使用的非金融資產時,估值前提對該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影響因下列情況而有所不同:
(1)非金融資產與其他資產或負債組合使用前提下的公允價值,與該非金融資產單獨使用前提下的公允價值可能相等。例如,企業以公允價值對持續運營的業務進行計量時,需要對業務的整體進行估值。由於市場參與者都能獲得業務中每一項資產或負債的協同效應,所以無論資產單獨使用還是與其他資產或負債組合使用,協同效應都會影響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
(2)非金融資產與其他資產或負債組合使用前提下的公允價值,可通過對單獨使用的該非金融資產價值進行調整反映。例如,非金融資產是一台機器設備,其公允價值計量基於類似機器(沒有為使用進行安裝或配置)的可觀察價格確定,並就運輸和安裝成本進行調整,從而在公允價值計量中反映了機器的當前狀況和位置。
(3)非金融資產與其他資產或負債組合使用前提下的公允價值,可通過市場參與者在資產公允價值計量中採用的假設反映。例如,非金融資產是特殊的存貨(在產品),市場參與者會將存貨轉化為產成品,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將假設市場參與者已經獲取或能夠獲取將存貨轉化為產成品所需的任何特殊機器設備。
(4)非金融資產與其他資產或負債組合使用前提下的公允價值,可通過估值技術反映。例如,在使用多期超額收益法計量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時,該估值技術特別考慮了無形資產所在組合中的其他配套資產和相關負債的貢獻。
(5)在少數情況下,非金融資產與其他資產或負債組合使用前提下的公允價值,可通過分配資產組合的公允價值,獲得近似於公允價值的金額。例如,某電力集團擬處置其擁有的一家電廠及其輸電系統,對於該輸電系統,難以脫離該電廠等其他相關資產而單獨產生現金流人,因此該電力集團必須將電廠和輸電系統組合在一起,先確定該資產組合的公允價值,然後從資產組合的公允價值中減去電廠的公允價值來確定輸電系統的公允價值。
五、關於負債和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編輯]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應當假定在計量日將該負債轉移給市場參與者,而且該負債在轉移後繼續存在,由作為受讓方的市場參與者履行相關義務。同樣,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自身權益工具,應當假定在計量日將該自身權益工具轉移給市場參與者,而且該自身權益工具在轉移後繼續存在,並由作為受讓方的市場參與者取得與該工具相關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都應當最優先使用相關的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相關可觀察輸入值無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用以估計在計量日市場參與者之間按照當前市場情況轉移一項負債或權益工具的有序交易中的價格。
(一)確定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方法
[編輯]1.具有可觀察市場報價的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
如果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可觀察市場報價,企業應當以該報價為基礎確定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但在很多情況下,由於法律限制或企業未打算轉移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等原因,企業可能無法獲得轉移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開報價。
在上述情形下,企業應當確定該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是否被其他方作為資產持有。相關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被其他方作為資產持有的,企業應當在計量日從持有對應資產的市場參與者角度,以對應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該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相關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沒有被其他方作為資產持有的,企業應當從承擔負債或者發行權益工具的市場參與者角度,採用估值技術確定該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2.被其他方作為資產持有的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
對於不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報價但其他方將其作為資產持有的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企業應當根據下列方法估計其公允價值:
(1)如果對應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報價,並且企業能夠獲得該報價,企業應當以對應資產的報價為基礎確定該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2)如果對應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報價,或者企業無法獲得該報價,企業可使用其他可觀察的輸入值,例如對應資產在非活躍市場中的報價。
(3)如果(1)和(2)中的可觀察價格都不存在,企業應使用收益法、市場法等估值技術。
企業使用收益法的,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將該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作為資產持有時預期收到的現金流量現值。企業使用市場法的,應當考慮其他市場參與者作為資產持有的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報價。
對應資產的某些特徵不適用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企業應當對該資產的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調整後的價格確定該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這些調整因素包括:
①對資產的出售受到限制。
②與對應資產相關的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與所計量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類似但不相同。負債或權益工具可能具有一些特徵,例如發行方的信用質量,與被作為資產持有的類似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中反映的特徵不同。
③對應資產的計量單元與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計量單元不完全相同。如果對應資產的價格反映了相關債權和第三方信用增級,而負債的計量單元不包括第三方的信用增級,則企業在以公允價值計量該負債時,應當調整對應資產的可觀察價格,剔除第三方信用增級的影響。
④其他需要調整的因素。
3.未被其他方作為資產持有的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
不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報價,並且其他方未將其作為資產持有的,企業應當從承擔負債或者發行權益工具的市場參與者角度,採用估值技術確定該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即使不存在對應資產(如棄置義務),企業也可使用估值技術計量該負債的公允價值,例如,市場參與者預期在履行義務時將發生的未來現金流出的現值。
企業使用現金流量折現法計量未被其他方作為資產持有的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當估計市場參與者為履行相關義務預期流出的未來現金流量。這些流出的未來現金流量應當包括市場參與者關於履行義務成本的預期以及市場參與者為承擔義務所要求的補償。該補償包括市場參與者承擔履約義務(即履行義務的價值,例如使用了本可用於其他用途的資源)所要求的回報,以及承擔與該義務相關風險(即反映實際現金流出可能不同於預期現金流出風險的風險溢價)所要求的回報。企業可通過增加現金流出金額,或者通過降低用於將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到現值的折現率,將風險溢價反映在未被其他方作為資產持有的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中。企業應確保不重複計算或忽略對風險的調整,例如,企業已考慮與承擔義務相關的風險補償,並增加了預計現金流量,則不應再為反映該風險而調整折現率。
企業採用現金流量折現法計量公允價值時,還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在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中發行相同合同條款的負債或權益工具時對相同項目(如具有相同信用特徵的項目)進行定價時使用的假設,承擔相同負債或發行相同權益工具所取得的金額。
(二)不履約風險
[編輯]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負債,應當考慮不履約風險,並假定不履約風險在負債轉移前後保持不變。不履約風險,是指企業不履行義務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企業自身信用風險。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負債時,應該考慮其信用風險(信用狀況)的影響,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負債履行的因素。這些因素的影響會因不同負債而有所不同,例如,該負債是否是一項償付現金的義務(金融負債)或者一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義務(非金融負債),或者存在與該負債相關的信用增級條款。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負債,應當基於該負債計量單元考慮不履約風險對負債公允價值的影響。負債附有不可分割的第三方信用增級(如第三方的債務擔保),並且該信用增級與負債是分別進行會計處理的,企業估計該負債公允價值時不應考慮該信用增級的影響,而僅應當考慮企業自身的信用狀況。
(三)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轉移受限
[編輯]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並且該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存在限制轉移因素的,如果企業在公允價值計量的輸入值中已經考慮了這些因素,則不應再單獨設置相關輸入值,也不應對其他輸入值進行相關調整。
例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交易日完全了解相關義務包含轉移限制的情況,並接受負債的交易價格。由於交易價格已包含轉移限制,企業不需要在交易日或後續計量日通過重新設立單獨輸入值或者對現有輸入值的調整來反映轉移限制的影響。
但對於負債轉移的限制未反映在交易價格或用於計量公允價值的其他輸入值中的,企業應當對輸入值進行調整,以反映該限制。
(四)具有可隨時要求償還特徵的金融負債
[編輯]具有可隨時要求償還特徵的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不應低於債權人要求償還時的應付金額,即從可要求償還的第一天起折現的現值。
例如,對於銀行而言,其吸收的客戶活期存款是具有可隨時要求償還特徵的金融負債,反映了銀行需根據存款人需求隨時償還現金給存款人或者存款人指定的第三方的合同義務。
在許多情況下,此類金融負債可觀察的市場價格是客戶與銀行之間產生此類負債時所使用的價格,即要求償還的金額。企業不應將具有可隨時要求償還特徵的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確認為低於要求償還時的應付金額,否則,這一做法將使此類金融負債因在初始確認時以低於隨時要求償還的金額計量而立即產生一項利得。該結果顯然不合理。因此,本準則規定,具有可隨時要求償還特徵的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不應低於債權人要求償還時的應付金額。
六、關於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銷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編輯]企業持有一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時,將會面臨市場風險(包括利率風險、貨幣風險和其他價格風險等)和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通常情況下,企業不是通過「出售」金融資產或「轉移」金融負債來管理其面臨的市場風險及信用風險敞口,而是基於一個或多個特定市場風險或特定交易對於信用風險的淨敞口管理這些金融工具。
企業基於其市場風險或特定交易對於信用風險的淨敞口來管理其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時,在滿足本準則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在當前市場情況下市場參與者之間於計量日進行的有序交易中,以出售特定風險敞口的淨多頭(即資產)所能收到的價格或轉移特定風險敞口的淨空頭(即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為基礎,計量該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企業應當以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對淨風險敞口定價相一致的方式,計量一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關於組合管理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列報,企業應當遵循其他相關會計準則。例如,如果相關會計準則不允許金融工具以淨額為基礎列報,企業在資產負債表中應當分別列報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需要將以淨風險敞口為基礎組合管理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的公允價值分配至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企業應當合理、一貫地採用適合於當前情況的方法進行分配。
(一)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計量的條件
[編輯]企業按照本準則的例外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企業在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中己載明,以特定市場風險或特定對於信用風險的淨敞口為基礎,管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組合。企業應當提供證據,以證明其一致地基於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的淨敞口管理金融工具。因為企業可能在各期間針對特定投資組合保持一致的管理,也可能在有些期間針對該投資組合運用淨額基礎,而在其他期間運用總額基礎。
企業以特定市場風險或特定對於信用風險的淨敞口為基礎,向企業關鍵管理人員報告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的信息。
企業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組合中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企業應當(或者已選擇,例如應用公允價值選擇權)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這些金融工具。企業並未以淨額基礎管理風險敞口,或並未基於公允價值管理這些金融工具的,不應基於企業的淨風險敞口來計量這些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
本準則的例外要求僅適用於符合上述條件的、並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其他合同的公允價值計量。
(二)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市場風險敞口
[編輯]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基於特定市場風險的淨敞口管理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應當對市場風險淨敞口使用價差(出價-要價)內最能代表當前市場環境下公允價值的價格。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基於特定市場風險的淨敞口管理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具有實質上相同的特定市場風險敞口。例如企業不會對與金融資產相關的利率風險和與金融負債相關的商品價格風險進行結合管理,因為這樣的做法不會減小企業利率風險或商品價格風險的敞口。企業運用該規定的,應當考慮由於市場風險參數不完全相同所引起的基差風險。
企業會因基差風險不同而選擇不同的市場風險輸入值。因此,企業對金融資產和該金融負債進行組合管理的,如果不能緩解金融資產面臨的市場風險和金融負債面臨的其他市場風險,則不應運用該規定。
類似地,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基於特定市場風險的淨敞口管理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具有實質上相同的特定市場風險的期限。因期限不同而導致在一段時期市場風險未被抵銷的,企業應當分別計量其在市場風險被抵銷時期的市場風險淨敞口,以及在其他時期(即市場風險未被抵銷的時期)的市場風險總敞口。例如,企業使用12個月的期貨合同對應5年期金融工具中與12個月利率風險敞口價值相關的現金流量,對於由這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成的組合,企業以淨額為基礎計量12個月利率風險敞口的公允價值,以總額為基礎計量剩餘利率風險敞口(即第2年至第5年)的公允價值。
(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信用風險敞口
[編輯]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如果已與交易對手達成了在出現違約情況下將考慮所有能夠緩釋信用風險敞口的安排(例如,與交易對手訂立的總互抵協議,或者要求基於各方對另一方信用風險的淨敞口交換擔保品的協議),則應在公允價值計量中考慮交易對於信用風險的淨敞口或者該交易對於對企業信用風險的淨敞口。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反映市場參與者對這些安排在出現違約情況下能夠依法強制執行的可能性的預期。
企業為管理一個或多個特定市場風險淨敞口而進行組合管理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可以不同於企業為管理其特定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淨敞口而進行組合管理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因為企業所有合同不可能均與相同的交易對手訂立。
七、關於公允價值披露
[編輯]企業應當披露在公允價值計量中所使用的估值技術和輸入值,以及在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中使用的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及其對當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的影響,以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夠作出合理評價。
企業應當根據所處的市場環境,考慮公允價值披露的詳盡程度、重要程度、匯總或細化程度,以及是否需要向報表使用者提供額外信息,以幫助這些使用者評價公允價值披露的量化信息。
企業在進行公允價值披露時,應當區分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和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並適用不同的披露要求。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是指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企業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持續以公允價值進行的計量,例如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計量。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是指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的資產負債表中以公允價值進行的計量,例如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公允價值的計量。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銷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的,應當披露該事實。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並且附有不可分割的第三方信用增級的負債,企業應當披露該信用增級,並說明該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中是否己反映該信用增級。
企業應當以表格形式披露本準則要求的量化信息,除非其他形式更恰當。
(一)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分組
[編輯]企業應當根據相關資產或負債的性質、特徵、風險以及公允價值計量的層次,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恰當分組,並按照組別披露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信息。
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組別通常是在資產負債表列報項目基礎上根據相關資產或負債的性質、特徵、風險以及公允價值計量的層次(如估值技術、輸入值或其他事項等)進一步細化。企業應當披露各組別與資產負債表列報項目之間的調節信息。對於第三層次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更加細化地披露,以充分反映第三層次公允價值計量涉及的不確定性和主觀性。
其他相關會計準則明確規定了相關資產或負債組別且其分組原則符合本準則規定的,企業可直接使用該組別提供相關信息。
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對己確認的公允價值計量有不同的披露要求,這取決於這些公允價值計量是持續的還是非持續的。因此,企業在進行公允價值披露時,應當區分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和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並適用不同的披露要求。
對於持續和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至少應提供各組資產或負債的定量信息,具體披露格式如表11所示。
(二)第一層次公允價值計量信息的披露要求
[編輯]對於持續和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第一層次公允價值計量中所屬項目及其金額。具體披露見表11。
(三)第二層次公允價值計量信息的披露要求
[編輯]對於持續和非持續的第二層次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第二層次公允價值計量中所屬項目及其金額,以及在公允價值計量中使用的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的描述性信息。當變更估值技術時,企業還應當披露這一變更以及變更的原因。關於第二層次公允價值計量中所屬項目及其金額,具體披露見表11。
企業披露的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的描述性信息通常包括:
(1)是否存在可供企業選擇的其他估值技術,如果存在,企業是如何在這些估值技術中進行選擇的。
(2)企業所選估值技術可能存在的風險或缺陷。
(3)根據市場價格校準估值模型的方法和頻率。
(4)對使用第三方報價機構估值的描述,如獲得多少個報價、使用了哪一個第三方報價機構的估值、為何選擇該報價機構等。
(5)企業採用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公允價值計量的,如何根據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徵調整該報價。
(6)企業使用估值模型以外因素對模型進行調整的,描述這些因素是什麼,以及如何進行調整。
註:企業可以根據本準則的規定,並結合自身實際悄況,對具體項目作相應調整。除非存在企業認為更適合的格式,否則負債將採用類似的表格列報。
(四)第三層次公允價值計量信息的披露要求
[編輯]1.對於持續和非持續的第三層次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第三層次公允價值計量中所屬項目及其金額。具體披露見表11。
表11 | 公允價值計量披露格式 |
---|
項目 | 2×14年 12月31日 |
第一層次公 允價值計量 |
第二層次公 允價值計量 |
第三層次公 允價值計量 |
合計 |
---|---|---|---|---|---|
一、持續公允價值計量 | |||||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 損益的金融資產 |
|||||
1.交易性金融資產 | |||||
(1)債務工具投資 | |||||
(2)權益工具投資 | |||||
(3)衍生金融資產 | |||||
2.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 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
|||||
(1)債務工具投資 | |||||
(2)權益工具投資 | |||||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
1.債務工具投資 | |||||
2.權益工具投資 | |||||
3.其他 | |||||
(三)投資性房地產 | |||||
1.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 |||||
2.出租的建築物 | |||||
3.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 |||||
(四)生物資產 | |||||
1.消耗性生物資產 | |||||
2.生產性生物資產 | |||||
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總額 | |||||
二、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 | |||||
(一)持有待售資產 | |||||
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總額 |
2.對於持續和非持續的第三層次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在公允價值計量中使用的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的描述性信息。當變更估值技術時,企業還應當披露這一變更以及變更的原因。
由於第三層次公允價值計量相比第二層次公允價值計量主觀性更強,企業應當參照第二層次公允價值計量對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的描述性要求,披露更多信息,以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業在公允價值計量中所作的判斷和假設。
企業應當披露公允價值計量中使用的重要的、可合理取得的不可觀察輸入值的量化信息。在公開信息無法獲取或獲取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企業披露這些信息,將有助於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公允價值計量所隱含的不確定性。
如果企業是直接應用第三方報價機構提供的報價或以前交易的實際交易價格,並且未進行任何調整,考慮到企業未參與設定該數量化的不可觀察輸入值,企業可以不披露相關不可觀察輸入值的定量信息。但企業不能忽略在公允價值計量中使用的、並且可合理取得的數量化的不可觀察輸入值。
為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評價所披露的定量信息,企業可考慮披露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的性質,包括在確定相關輸入值時所考慮的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徵,以及在計量公允價值時如何考慮經紀人或定價服務機構報價等第三方信息。
對於持續和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對於重要的、可合理取得的不可觀察輸入值的量化信息,企業可以採用表格形式披露相關信息,具體披露格式如表12所示。
表12 | 第三層次公允價值計量的定量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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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年12月31日 的公允價值 |
估值技術 | 不可觀察輸入值 | 範圍區間 (加權平均值) | |
---|---|---|---|---|
權益工具投資 | 現金流量折現法 | 加權平均資本成本 | ||
長期收入增長率 | ||||
長期稅前營業利潤 | ||||
流動性折價 | ||||
控制權溢價 | ||||
上市公司比較法 | 流動性折價 | |||
控制權溢價 | ||||
債務工具投資 | 現金流量折現法 | 提前償付率 | ||
違約概率 | ||||
違約損失率 | ||||
衍生金融資產 | 期權定價模型 | 波動率 | ||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 ||||
自身信用風險 | ||||
出租的建築物 | 現金流量折現法 | 長期淨營業收入利潤率 | ||
計算資產余值所使用的利率 |
註:企業可以根據本準則的規定,並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對具體項目作相應調整。除非存在企業認為更適合的格式,否則負債將採用類似的表格列報。
3.對於持續和非持續的第三層次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估值流程的描述性信息,例如企業如何確定其估值政策、估值程序以及分析各期間公允價值計量的變動等。企業在披露估值流程的描述性信息時,通常包括下列信息:
(1)企業內部有專門的團隊負責估值政策和估值流程的,應當披露企業內部如何決定估值政策以及估值流程的描述性信息。
(2)風險管理部門或審計委員會等是否定期討論和評估公允價值計量,並且這些討論和評估是如何進行的。
(3)各期間公允價值計量變動分析等。
4.對於持續的第三層次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期初餘額與期末餘額之間的調節信息,包括計入當期損益的己實現利得或損失總額,以及確認這些利得或損失時的損益項目;期末持有資產或負債計入當期損益的未實現利得或損失總額,以及確認這些未實現利得或損失時的損益項目;計入當期其他綜合收益的利得或損失總額,以及確認這些利得或損失時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
購買、出售、發行和結算以及轉入、轉出等情況。
對於劃入第三層次的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每組資產或負債如何從期初餘額調節至期末餘額。企業可以採用表格形式披露相關信息,具體披露格式如表13所示。
表13 | 第三層次公允價值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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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期初餘額 | 轉入第三層次 | 轉出第三層次 | 當期利得或損失金額 | 購買、髮型、出售和結算 | 期末餘額 | 對於在報告期末持有 的資產,計入損益的 當期未實現利得或損 失的變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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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入 損益 |
計入其 他綜合 收益 |
購買 | 發行 | 出售 | 結算 | ||||||
交易性金融資產 | |||||||||||
債務工具投資 | |||||||||||
權益工具投資 | |||||||||||
衍生金融資產 | |||||||||||
確定為以公允價值計 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 損益的金融資產 |
|||||||||||
債務工具投資 | |||||||||||
權益工具投資 | |||||||||||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
債務工具投資 | |||||||||||
權益工具投資 | |||||||||||
其他 | |||||||||||
投資性房地產 | |||||||||||
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 |||||||||||
出租的建築物 | |||||||||||
持有並準備增值後 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
|||||||||||
生物資產 | |||||||||||
消耗性生物資產 | |||||||||||
生產性生物資產 | |||||||||||
合計 |
其中,計入當前損益的利得和損失中與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有關的損益信息的披露如表14所示。
表14 | 與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有關損益信息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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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資產有關的損益 | 與非金融資產有關的損益 | |
---|---|---|
計入損益的當期利得或損失總額 | ||
對於在報告期末持有的資產,計入損益的當期未實現利得或損失的變動 |
5.對於持續的第三層次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改變不可觀察輸入值可能導致公允價值顯著變化的,應當按照相關資產或負債的類別披露有關敏感性分析的描述性信息。企業應當根據淨利潤、總資產或總負債、或者公允價值變動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情況下的所有者權益判斷該變化的顯著性。
當這些可能導致公允價值顯著變化的輸入值與企業使用的其他不可觀察輸入值之間具有相關關係時,企業應當描述這種相關關係及其影響,其中不可觀察輸入值至少應當包括對公元價值計量而言重要的不可觀察輸入值。
對於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企業為反映合理、可能的其他假設而變更一個或多個不可觀察輸入值導致公允價值顯著變化的,還應當披露這一事實、變更的影響金額及其計算方法。為此,企業應當根據淨利潤、總資產或總負債、或者公允價值變動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情況下的所有者權益判斷該變化的顯著性。
例如,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企業將會用到提前償付率、違約率和違約損失率等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每一項輸入值的變動將導致該證券公允價值計量值顯著變化。通常,企業關於違約率假設的變動將會導致有關違約損失率假設的同方向變動,並導致有關提前償付率假設的反方向變動。
(五)公允價值計量各層次之間轉換的披露要求
[編輯]對於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在公允價值計量各層次之間轉換的金額和原因。無論各層次之間轉換的金額是否重大,企業都應當披露轉入或轉出第一、第二、第三層次的金額,以有助於財務報表使用者分析企業未來的流動性風險和企業對公允價值計量相對主觀性的風險敞口,並且每一層次的轉入與轉出應當分別披露。
企業應當披露確定各層次之間轉換時點的政策。企業確定轉換時點的政策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導致各層次發生轉換的事件或情況變化的日期。
(2)報告期期初。
(3)報告期期末。
企業調整公允價值計量層次轉換時點的相關會計政策,應當一致地應用於轉出的公允價值計量層次和轉入的公允價值計量層次,並在前後各會計期間保持一致。
(六)非金融資產最佳用途不同於當前用途的披露要求
[編輯]對於持續和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與其當前用途不同的,企業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及其原因。企業披露該信息有助於報表使用者了解企業有關該非金融資產的使用方式以及與企業戰略和經營計劃的契合方式,能夠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預測未來現金流量的有用信息。
(七)不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以公允價值披露項目的披露要求
[編輯]對於不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以公允價值披露的資產和負債,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1)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所屬的層次。
(2)對於第二層次公允價值計量,披露使用的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的描述性信息。當變更估值技術時,披露這一變更以及變更的原因。
(3)對於第三層次公允價值計量,披露使用的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的描述性信息。當變更估值技術時,披露這一變更以及變更的原因。
(4)非金融資產最佳用途與其當前用途不同的,披露這一事實及其原因。
八、關於銜接規定
[編輯]本準則施行日之前的公允價值計量與本準則要求不一致的,企業不作追溯調整。比較財務報表中披露的本準則施行日之前的信息與本準則要求不一致的,企業不需要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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