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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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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6月30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公布)


一、固定資產的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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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淨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二)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二、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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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費用等。

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等後續支出,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如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賬面價值;不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確認條件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三、固定資產的棄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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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置費用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核電站核設施等的棄置和恢復環境義務等。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按照現值計算確定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和相應的預計負債。油氣資產的棄置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採》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處理。

不屬於棄置義務的固定資產報廢清理費,應當在發生時作為固定資產處置費用處理。

四、備品備件和維修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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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品備件和維修設備通常確認為存貨,但符合固定資產定義和確認條件的,如企業(民用航空運輸)的高價周轉件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

五、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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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予資本化,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合理進行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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