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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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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應用指南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6月30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公布)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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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通過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有時也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補價)。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於25%作為參考。

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和收到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低於25%的,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本準則;高於25%(含25%)的,視為以貨幣性資產取得非貨幣性資產,適用其他相關準則。

二、商業實質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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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根據換入資產的性質和換入企業經營活動的特徵等,換入資產與換入企業其他現有資產相結合能夠產生更大的效用,從而導致換入企業受該換入資產影響產生的現金流量與換出資產明顯不同,表明該項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根據本準則第四條規定,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一)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

這種情況通常包括下列情形:

1.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金額相同,時間不同。此種情形是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總額相同,獲得這些現金流量的風險相同,但現金流量流入企業的時間明顯不同。

2.未來現金流量的時間、金額相同,風險不同。此種情形是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時間和金額相同,但企業獲得現金流量的不確定性程度存在明顯差異。

3.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相同,金額不同。此種情形是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總額相同,預計為企業帶來現金流量的時間跨度相同,風險也相同,但各年產生的現金流量金額存在明顯差異。

(二)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

這種情況是指換入資產對換入企業的特定價值(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與換出資產存在明顯差異。本準則所指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按照資產在持續使用過程中和最終處置時所產生的預計稅後未來現金流量,根據企業自身而不是市場參與者對資產特定風險的評價,選擇恰當的折現率對其進行折現後的金額加以確定。

三、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可靠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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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一)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對於存在活躍市場的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該資產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

(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對於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

(三)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不存在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可比市場交易,應當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該公允價值估計數的變動區間很小,或者在公允價值估計數變動區間內,各種用於確定公允價值估計數的概率能夠合理確定的,視為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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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在發生補價的情況下,支付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收到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補價(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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