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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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應用指南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6月30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公布)


一、估計資產可收回金額應當遵循重要性要求[編輯]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進行減值測試,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在估計資產可收回金額時,應當遵循重要性要求。

(一)以前報告期間的計算結果表明,資產可收回金額顯著高於其賬面價值,之後又沒有發生消除這一差異的交易或者事項的,資產負債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計該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二)以前報告期間的計算與分析表明,資產可收回金額相對於某種減值跡象反應不敏感,在本報告期間又發生了該減值跡象的,可以不因該減值跡象的出現而重新估計該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比如,當期市場利率或市場投資報酬率上升,對計算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採用的折現率影響不大的,可以不重新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二、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應當考慮的因素和採用的方法[編輯]

(一)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應當考慮的主要因素

1.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和折現率,應當在一致的基礎上考慮因一般通貨膨脹而導致物價上漲等因素的影響。如果折現率考慮了這一影響因素,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也應當考慮;折現率沒有考慮這一影響因素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則不予考慮。

2.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應當分析以前期間現金流量預計數與實際數的差異情況,以評判預計當期現金流量所依據的假設的合理性。通常應當確保當期預計現金流量所依據假設與前期實際結果相一致。

3.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應當以資產的當前狀況為基礎,不應包括與將來可能會發生的、尚未作出承諾的重組事項有關或者與資產改良有關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未來發生的現金流出是為了維持資產正常運轉或者原定正常產出水平所必需的,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時應當將其考慮在內。

4.預計在建工程、開發過程中的無形資產等的未來現金流量,應當包括預期為使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而發生的全部現金流出。

5.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受內部轉移價格影響的,應當採用在公平交易前提下企業管理層能夠達成的最佳價格估計數進行預計。

(二)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方法

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通常應當根據資產未來期間最有可能產生的現金流量進行預測。採用期望現金流量法更為合理的,應當採用期望現金流量法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

採用期望現金流量法,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應當根據每期現金流量期望值進行預計,每期現金流量期望值按照各種可能情況下的現金流量乘以相應的發生概率加總計算。

三、折現率的確定方法[編輯]

折現率的確定通常應當以該資產的市場利率為依據。無法從市場獲得的,可以使用替代利率估計折現率。

替代利率可以根據加權平均資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其他相關市場借款利率作適當調整後確定。調整時,應當考慮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關的特定風險以及其他有關貨幣風險和價格風險等。

估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通常應當使用單一的折現率;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對未來不同期間的風險差異或者利率的期限結構反應敏感的,應當使用不同的折現率。

四、資產組的認定[編輯]

資產組是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資產組應當由創造現金流入相關的資產組成。

(一)認定資產組最關鍵的因素是該資產組能否獨立產生現金流入。

企業的某一生產線、營業網點、業務部門等,如果能夠獨立於其他部門或者單位等形成收入、產生現金流入,或者其形成的收入和現金流入絕大部分獨立於其他部門或者單位、且屬於可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的,通常應將該生產線、營業網點、業務部門等認定為一個資產組。

幾項資產的組合生產的產品(或者其他產出)存在活躍市場的,無論這些產品(或者其他產出)是用於對外出售還是僅供企業內部使用,均表明這幾項資產的組合能夠獨立產生現金流入,應當將這些資產的組合認定為資產組。

(二)企業對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或者監控方式、以及對資產使用或者處置的決策方式等,也是認定資產組應考慮的重要因素。

比如,某服裝企業有童裝、西裝、襯衫三個工廠,每個工廠在核算、考核和管理等方面都相對獨立,在這種情況下,每個工廠通常為一個資產組。

再如,某家具製造商有 A 車間和 B 車間,A 車間專門生產家具部件(該家具部件不存在活躍市場),生產完後由 B 車間負責組裝,該企業對 A 車間和 B 車間資產的使用和處置等決策是一體的,在這種情況下,A 車間和 B 車間通常應當認定為一個資產組。

五、存在少數股東權益情況下的商譽減值測試[編輯]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的規定,在合併財務報表中反映的商譽,不包括子公司歸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商譽。但對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下同)進行減值測試時,應當將歸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商譽包括在內,調整資產組的賬面價值,然後根據調整後的資產組賬面價值與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以確定資產組(包括商譽)是否發生了減值。

上述資產組發生減值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但由於根據上述步驟計算的商譽減值損失包括了應由少數股東權益承擔的部分,應當將該損失在可歸屬於母公司和少數股東權益之間按比例進行分攤,以確認歸屬於母公司的商譽減值損失。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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