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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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
財會〔2006〕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10月30日
《職工薪酬》應用指南 (2014年)

一、職工薪酬的範圍[編輯]

本準則將企業因獲得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對價,全部納入職工薪酬的範圍。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範的對職工的股份支付,也屬於職工薪酬。

(一)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範疇,如勞務用工合同人員。

(二)職工薪酬,包括企業為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後提供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也屬於職工薪酬。

(三)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也屬於職工薪酬。

(四)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將企業擁有的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等

二、職工薪酬的確認和計量[編輯]

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企業應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應確認的職工薪酬(包括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但解除勞動關係補償(下稱「辭退福利」)除外。

(一)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

比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於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於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

對於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末以後一年以上到期的應付職工薪酬,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應付職工薪酬折現後的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應付職工薪酬金額與其折現後金額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現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二)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將企業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性福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和應付職工薪酬。

三、辭退福利[編輯]

(一)辭退福利包括:

(1)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願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而給予的補償;

(2)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

辭退福利通常採取在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後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後福利的標準,或者將職工工資支付至辭退後未來某一期間的方式。

(二)滿足本準則第六條確認條件的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自願裁減建議的辭退福利應當計入當期管理費用,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正式的辭退計劃或建議應當經過批准。辭退工作一般應當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款項推遲至一年後支付的,視為符合應付職工薪酬的確認條件。

(三)企業應當根據本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嚴格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並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對於職工沒有選擇權的辭退計劃,應當根據辭退計劃條款規定的擬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數量、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標準等,計提應付職工薪酬。

企業對於自願接受裁減的建議,應當預計將會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根據預計的職工數量和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標準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計提應付職工薪酬。

符合本準則規定的應付職工薪酬確認條件、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完成、但付款時間超過一年的辭退福利,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後的金額計量應付職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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