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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列入短鏈氯化石蠟等三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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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列入短鏈氯化石蠟等三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修正案
(中 文 本)

SC-8/10:列入十溴二苯醚


締約方大會,

審議了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轉遞的十溴二苯醚(商用混合物,商用十溴二苯醚)風險簡介、風險管理評價及風險管理評價增編,[1]

注意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將商用十溴二苯醚中的十溴二苯醚(BDE-209)列入《公約》附件A並給予特定豁免的建議,[2]

1.決定修正《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A第一部分,插入下列橫欄,將商用十溴二苯醚中的十溴二苯醚(BDE-209)列入其中,並對商用十溴二苯醚的生產和使用給予特定豁免:

2.又決定在附件A插入一個新增的第九部分,內容如下:

化學品 活動 特定豁免
商用十溴二苯醚中的十溴二苯醚(BDE-209)(化學文摘社編號:1163-19-5) 生產 限於登記簿所列締約方被允許的豁免
使用 根據本附件第九部分:
  • 本附件第九部分第2段所規定的車輛部件;
  • 2018年12月前提出申請並於2022年12月前獲得批准的飛機型號及這些飛機的備件;
  • 需具備阻燃特點的紡織產品,不包括服裝和玩具;
  • 塑料外殼的添加劑及用於家用取暖電器、熨斗、風扇、浸入式加熱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觸電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標準,按該零件重量算密度低於10%;
  • 用於建築絕緣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第九部分

十溴二苯醚

1.十溴二苯醚的生產和使用應予以淘汰,但已根據第4條通知秘書處打算進行生產和(或)使用的締約方除外。

2.商用十溴二苯醚的生產和使用可在以下有限方面適用對車輛部件的特定豁免:

(a)用於遺留車輛(指已停止大規模生產的車輛)的部件,並且此類部件屬於以下一個或多個類別:

(ⅰ)動力總成和引擎蓋下的應用,例如:電池大容量導線、電池互連線、移動空調管道、動力總成、排氣管套筒、引擎蓋下隔熱層、引擎蓋下接線和線束(發動機接線等)、速度傳感器、軟管、風扇模塊和爆震傳感器;

(ⅱ)燃油系統應用,例如燃油軟管、油箱和車身下的油箱;

(ⅲ)煙火裝置和受煙火裝置影響的應用,例如氣囊點火電纜、座套或織物(僅在與安全氣囊相關時)和安全氣囊(正面和側面);

(ⅳ)懸吊應用和內部應用,如裝飾部件、吸聲材料和座位安全帶等。

(b)上文第2(a)(ⅰ)至(ⅳ)段所規定的以及屬於以下一個或多個類別的車輛部件:

(ⅰ)強化塑料(儀錶板和內部裝飾);

(ⅱ)位於引擎蓋或儀錶盤以下〔接線盒或保險絲盒、支持較高電流的電線和電纜護套(火花塞電線)〕;

(ⅲ)電氣和電子設備(電池殼和電池托盤、引擎控制器電連接器、無線磁盤零件、導航衛星系統、全球定位系統和計算機系統);

(ⅳ)織物,如行李艙蓋、椅墊、車頂篷內襯、汽車座位、頭枕、防曬板、裝飾板和地毯。

3.上文第2(a)段所規定的部件的特定豁免將於遺留車輛使用壽命結束時或於2036年屆滿,二者中以先達到的時間點為準。

4.上文第2(b)段所規定的部件的特定豁免將於車輛使用壽命結束時或於2036年屆滿,二者中以先達到的時間點為準。

5.於2018年12月前提出申請並於2022年12月前獲得批准的飛機型號的備件的特定豁免將於飛機使用壽命結束時屆滿。

SC-8/11:列入短鏈氯化石蠟


締約方大會,

審議了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轉遞的短鏈氯化石蠟風險簡介和風險管理評價,[3]

注意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的建議,即在給予或不予特定豁免的情況下,將短鏈氯化石蠟列入《公約》附件A,並列出旨在限制其他氯化石蠟混合物中存在短鏈氯化石蠟的控制措施,[4]

1.決定修正《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A第一部分,插入下列橫欄,將短鏈氯化石蠟列入其中,並給予特定豁免:

化學品 活動 特定豁免
短鏈氯化石蠟(烷烴,C10-13,氯化)+

鏈長C10至C13的直鏈氯化碳氫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計超過48%

例如,以下化學文摘社編號標註的物質可能含有短鏈氯化石蠟:

化學文摘社編號 85535-84-8;
化學文摘社編號 68920-70-7;
化學文摘社編號 71011-12-6;
化學文摘社編號 85536-22-7;
化學文摘社編號 85681-73-8;
化學文摘社編號 108171-26-2。

生產 限於登記簿所列締約方被允許的豁免
使用
  • 在天然及合成橡膠工業中生產傳送帶時使用的添加劑;
  • 採礦業和林業使用的橡膠輸送帶的備件;
  • 皮革業,尤其是為皮革加脂;
  • 潤滑油添加劑,尤其用於汽車、發電機和風能設施的發動機以及油氣勘探鑽井和生產柴油的煉油廠;
  • 戶外裝飾燈管;
  • 防水和阻燃油漆;
  • 粘合劑;
  • 金屬加工;
  • 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劑,但玩具及兒童產品中的使用除外。

2.又決定在附件A第一部分插入一條新註解(ⅶ),內容如下:

(ⅶ)註解(ⅰ)不適用於本附件第一部分「化學品」一欄中名稱後帶有加號(「+」)的化學品(若其在混合物中的濃度按重量計大於或等於1%)的數量。

SC-8/12:列入六氯丁二烯


締約方大會,

審議了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轉遞的六氯丁二烯風險簡介和風險管理評價以及將六氯丁二烯列入《公約》附件C的相關新資料的評價,[5]

注意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關於將六氯丁二烯列入《公約》附件C的建議,以及關於六氯丁二烯無意生產的新資料的評價結論,[6]

決定對《公約》附件C第一部分作出修正,列入六氯丁二烯,包括在「化學品」圖表中插入「六氯丁二烯(化學文摘社編號:87-68-3)」,並在附件C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第一段插入「六氯丁二烯」。


  1. UNEP/POPS/POPRC.10/10/Add.2;UNEP/POPS/POPRC.11/10/Add.1;UNEP/POPS/POPRC.12/11/Add.4。
  2. UNEP/POPS/COP.8/13。
  3. UNEP/POPS/POPRC.11/10/Add.2和UNEP/POPS/POPRC.12/11/Add.3。
  4. UNEP/POPS/COP.8/14。
  5. UNEP/POPS/POPRC.8/16/Add.2;UNEP/POPS/POPRC.9/13/Add.2;UNEP/POPS/POPRC.12/11/Add.5。
  6. UNEP/POPS/COP.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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