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2021年第47號令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2021年第47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第47號 2021年12月27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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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第47號《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已經2021年9月1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8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和商務部審簽,並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予以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何立峰
商務部部長:王文濤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
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境內外投資者統一適用《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二、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三、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應符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四、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境外投資者擬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內領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註冊等相關事項;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的,不予辦理相關核准事項。投資有股權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五、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資可以不適用《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相關領域的規定。
六、從事《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並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參照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七、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公司,按照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
八、《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九、《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後續協議、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境外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實施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十、《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一、2020年6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布的2020年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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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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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林、牧、漁業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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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麥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的中方股比不低於34%、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須由中方控股。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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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中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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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農作物、種畜禽、水產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產。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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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中國管轄海域及內陸水域水產品捕撈。 |
二、採礦業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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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稀土、放射性礦產、鎢勘查、開採及選礦。 |
三、製造業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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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印刷須由中方控股。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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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製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 |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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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
五、批發和零售業 |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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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煙葉、捲菸、復烤煙葉及其他煙草製品的批發、零售。 |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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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水上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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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其中農、林、漁業通用航空公司限於合資,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於中方控股。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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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相對控股。外方不得參與建設、運營機場塔台。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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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郵政公司、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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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公司:限於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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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
八、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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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中國法律事務(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除外),不得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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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調查限於合資,其中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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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社會調查。 |
九、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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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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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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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地面移動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真三維地圖和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產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礦業權人在其礦業權範圍內開展工作不受此特別管理措施限制)。 |
十、教育 |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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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機構限於中外合作辦學,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於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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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義務教育機構、宗教教育機構。 |
十一、衛生和社會工作 |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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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限於合資。 |
十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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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通訊社)。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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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製作業務。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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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各級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廣播電視頻道(率)、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台、轉播台、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台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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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含引進業務)公司。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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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電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以及電影引進業務。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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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文物拍賣的拍賣公司、文物商店和國有文物博物館。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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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文藝表演團體。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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