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財會〔2018〕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8年2月1日 有效期:2018年2月1日至今 |
我部於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2〕22號,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單位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編輯](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餘額表,並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餘額明細表(參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餘額和預算結餘科目餘額,包括將原賬科目餘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餘額登記新賬預算結餘會計科目(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並對相關新賬科目餘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後新賬的各會計科目餘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餘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餘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編輯](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餘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庫存現金」、「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餘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科目餘額中屬於新制度規定受託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庫存現金」科目下的「受託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銀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屬於新制度規定的其他貨幣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餘額減去其中屬於其他貨幣資金餘額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銀行存款」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銀行存款」科目餘額中屬於新制度規定受託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託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3)「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單位在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中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
(4)「存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存貨」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存貨」科目餘額中屬於在加工存貨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存貨」科目餘額減去屬於在加工存貨的金額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存貨」科目中核算了屬於新制度規定的工程物資、政府儲備物資、受託代理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存貨」科目餘額中屬於工程物資、政府儲備物資、受託代理物資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政府儲備物資」、「受託代理資產」科目。
(5)「長期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長期投資」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餘額中屬於股權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餘額中屬於債券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
(6)「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單位在原賬「固定資產」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餘額全部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餘額中相應資產的賬面餘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並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餘額減去上述金額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
(7)「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並記入「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和「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內容,且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餘額中屬於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
(8)「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餘額(基建「並賬」後的金額,下同)中屬於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預付賬款」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餘額減去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單位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工程物資」科目內容的,應當將原賬「在建工程」科目餘額中屬於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
(9)「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無形資產攤銷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10)「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負債類
(1)「短期借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餘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應繳稅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和「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餘額,轉入新賬「應交增值稅」中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應繳稅費」科目餘額減去屬於應繳增值稅餘額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3)「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
(4)「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其中,單位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屬於新制度規定的受託代理負債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餘額中屬於受託代理負債的餘額,轉入新賬的「受託代理負債」科目。
3.淨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餘」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事業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科目。
(2)「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
依據新制度,無需對原制度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對應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專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
(4)「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餘」、「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餘」科目,該科目的餘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餘」、「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餘額內容。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餘」、「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科目。
(5)「經營結餘」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本期盈餘」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經營結餘」科目的核算內容。新制度規定「本期盈餘」科目餘額最終轉入「累計盈餘」科目,如果原賬的「經營結餘」科目有借方餘額,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經營結餘」科目借方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科目借方。
(6)「事業結餘」、「非財政補助結餘分配」科目
由於原賬的「事業結餘」、「非財政補助結餘分配」科目年末無餘額,這兩個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4.收入類、支出類
由於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餘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單位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餘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的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餘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單位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並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賬戶餘額及分拆原賬戶餘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應收賬款、應收股利、在途物品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收賬款、應收股利、在途物品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入賬金額,分別借記「應收賬款」、「應收股利」、「在途物品」科目,貸記「累計盈餘」科目。
2.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初始入賬成本,分別借記「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貸記「累計盈餘」科目。
單位對於登記新賬時首次確認的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應當於2019年1月1日以後,按照其在登記新賬時確定的成本和剩餘折舊(攤銷)年限計提折舊(攤銷)。
3.受託代理資產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受託代理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受託代理資產入賬成本,借記「受託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
4.盤盈資產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盤盈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盤盈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照盤盈資產成本的合計金額,貸記「累計盈餘」科目。
5.預計負債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餘」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6.應付質量保證金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付質量保證金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未入賬的應付質量保證金金額,借記「累計盈餘」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內(含1年)]、「長期應付款」科目[扣留期超過1年]。
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並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餘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計提壞賬準備
新制度要求對單位收回後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提取壞賬準備。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按照2018年12月31日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餘額計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累計盈餘」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
2.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餘額
對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置「新舊制度轉換調整」明細科目,依據被投資單位2018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賬面餘額,以及單位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借記或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貸記或借記「累計盈餘」科目。
3.確認長期債券投資期末應收利息
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於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債券投資應收利息,按照長期債券投資的應收利息金額,借記「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貸記「累計盈餘」科目。
4.補提折舊
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並於2019年1月1日對尚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累計盈餘」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應當比照前款規定補提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餘」科目,貸記「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
5.補提攤銷
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無形資產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並於2019年1月1日對前期尚未計提攤銷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餘」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6.確認長期借款期末應付利息
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於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借款的應付利息金額,對其中資本化的部分,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對其中費用化的部分,借記「累計盈餘」科目,按照全部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
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餘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並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編輯](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對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科目餘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預算支出中已經計入預算支出尚未支付財政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支出(如購入的存貨、預付賬款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財政補助結餘」科目餘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按照原賬「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餘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方餘額合計數,減去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餘額後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對原賬的「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餘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預算支出中已經計入預算支出尚未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支出(如購入的存貨、預付賬款等)的金額,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預算收入中已經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收入(如預收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計入預算收入尚未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應收賬款)的金額,按照增減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三)「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1.登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餘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餘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
2.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餘額進行調整
(1)調整短期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
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短期投資」科目餘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2)調整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
單位應當對原賬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預算收入的金額和沒有計入預算收入的金額。對發生時計入預算收入的金額,再區分計入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和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按照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3)調整預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
單位應當對原賬的「預付賬款」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由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4)調整其他應收款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
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並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5)調整存貨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
單位應當對原賬的「存貨」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區分購入的存貨金額和非購入的存貨金額。對購入的存貨金額劃分出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購入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和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6)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
單位應當對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餘額中屬於股權投資的餘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和用非現金資產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額,按照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7)調整長期債券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
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餘額中屬於債券投資的餘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8)調整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
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科目餘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
(9)調整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
單位應當對原賬的「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預算支出的金額和未計入預算支出的金額。將計入預算支出的金額劃分出財政補助應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
(10)調整預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
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預收賬款」科目餘額中預收非財政非專項資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
(四)「專用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按照原賬「專用基金」科目餘額中通過非財政補助結餘分配形成的金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專用結餘」科目。
(五)「經營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新制度設置了「經營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如果原賬的「經營結餘」科目期末有借方餘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經營結餘」科目餘額,借記新賬的「經營結餘」科目,貸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六)「其他結餘」、「非財政撥款結餘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結餘」和「非財政撥款結餘分配」科目。由於這兩個科目年初無餘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無需對「其他結餘」和「非財政撥款結餘分配」科目進行新賬年初餘額登記。
(七)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於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餘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餘額登記。
單位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餘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餘額。
單位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餘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並將期初餘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編輯](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餘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淨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餘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餘額,填列2019年淨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餘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餘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餘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餘」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餘」項目。
五、其他事項
[編輯](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並賬」的單位,應當首先參照《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3〕2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併入2018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餘額,再按照本規定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執行新制度的單位,應當參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
附表
[編輯]附表1:
總賬科目 | 明細分類 | 金額 | 備註 |
---|---|---|---|
庫存現金 | 庫存現金 | ||
其中:受託代理現金 | |||
銀行存款 | 銀行存款 | ||
其中:受託代理銀行存款 | |||
其他貨幣資金 | |||
其他應收款 | 在途物資 | 已經付款或已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 | |
其他 | |||
存貨 | 在加工存貨 | ||
非在加工存貨 | |||
工程物資 | |||
政府儲備物資 | |||
受託代理資產 | |||
長期投資 | 長期股權投資 | ||
長期債券投資 | |||
固定資產 | 固定資產 | ||
公共基礎設施 | |||
政府儲備物資 | |||
文物文化資產 | |||
保障性住房 | |||
累計折舊 |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 ||
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 | |||
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 | |||
在建工程 | 在建工程 | ||
工程物資 | |||
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 | |||
應繳稅費 | 應交增值稅 | ||
其他應交稅費 | |||
其他應付款 | 受託代理負債 | 因接受代管資金形成的應付款 | |
其他 |
附表2:
總賬科目 | 明細分類 | 金額 | 備註 |
---|---|---|---|
應收票據、應收賬款 | 發生時不計入預算收入 | 如轉讓資產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 | |
發生時計入預算收入 | |||
其中:專項收入 | |||
其他 | |||
預付賬款 | 財政補助資金預付 | ||
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 | |||
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 | |||
其他應收款 | 預付款項 | 如職工預借的差旅費等 | |
其中:財政補助資金預付 | |||
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 | |||
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 | |||
需要收回及其他 | 如支付的押金、應收為職工墊付的款項等 | ||
存貨 | 購入存貨 | ||
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購入 | |||
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購入 | |||
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 | |||
非購入存貨 | 如無償調入、接受捐贈的存貨等 | ||
長期投資 | 長期股權投資 | ||
其中:用現金資產取得 | |||
用非現金資產或其他方式取得 | |||
長期債券投資 | |||
應付票據、應付賬款 | 發生時不計入預算支出 | ||
發生時計入預算支出 | |||
其中:財政補助資金應付 | |||
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應付 | |||
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 | |||
預收賬款 | 預收專項資金 | ||
預收非專項資金 |
附表3:
序號 | 新制度科目 | 原制度科目 | ||
---|---|---|---|---|
編號 | 名 稱 | 編號 | 名 稱 | |
一、資產類 | ||||
1 | 1001 | 庫存現金 | 1001 | 庫存現金 |
2 | 1002 | 銀行存款 | 1002 | 銀行存款 |
3 | 1021 | 其他貨幣資金 | ||
4 | 1011 |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 1011 |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
5 | 1201 | 財政應返還額度 | 1101 | 財政應返還額度 |
6 | 1101 | 短期投資 | 1201 | 短期投資 |
7 | 1211 | 應收票據 | 1211 | 應收票據 |
8 | 1212 | 應收賬款 | 1212 | 應收賬款 |
9 | 1214 | 預付賬款 | 1213 | 預付賬款 |
1511 | 在建工程 | |||
10 | 1218 | 其他應收款 | 1215 | 其他應收款 |
11 | 1301 | 在途物品 | ||
12 | 1302 | 庫存物品 | 1301 | 存貨 |
13 | 1303 | 加工物品 | ||
14 | 1611 | 工程物資 | ||
15 | 1811 | 政府儲備物資 | ||
16 | 1891 | 受託代理資產 | ||
17 | 1501 | 長期股權投資 | 1401 | 長期投資 |
18 | 1502 | 長期債券投資 | ||
19 | 1601 | 固定資產 | 1501 | 固定資產 |
20 | 1801 | 公共基礎設施 | ||
21 | 1811 | 政府儲備物資 | ||
22 | 1821 | 文物文化資產 | ||
23 | 1831 | 保障性住房 | ||
24 | 1602 |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 1502 | 累計折舊 |
25 | 1802 | 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 | ||
26 | 1832 | 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 | ||
27 | 1611 | 工程物資 | 1511 | 在建工程 |
1613 | 在建工程 | |||
28 | 1701 | 無形資產 | 1601 | 無形資產 |
29 | 1702 | 無形資產累計攤銷 | 1602 | 累計攤銷 |
30 | 1902 | 待處理財產損溢 | 1701 | 待處置資產損溢 |
二、負債類 | ||||
31 | 2001 | 短期借款 | 2001 | 短期借款 |
32 | 2101 | 應交增值稅 | 2101 | 應繳稅費 |
33 | 2102 | 其他應交稅費 | ||
34 | 2103 | 應繳財政款 | 2102 | 應繳國庫款 |
2103 | 應繳財政專戶款 | |||
35 | 2201 | 應付職工薪酬 | 2201 | 應付職工薪酬 |
36 | 2301 | 應付票據 | 2301 | 應付票據 |
37 | 2302 | 應付賬款 | 2302 | 應付賬款 |
38 | 2305 | 預收賬款 | 2303 | 預收賬款 |
39 | 2307 | 其他應付款 | 2305 | 其他應付款 |
40 | 2901 | 受託代理負債 | ||
41 | 2501 | 長期借款 | 2401 | 長期借款 |
42 | 2502 | 長期應付款 | 2402 | 長期應付款 |
三、淨資產類 | ||||
43 | 3001 | 累計盈餘 | 3001 | 事業基金 |
3101 | 非流動資產基金 | |||
3301 | 財政補助結轉 | |||
3302 | 財政補助結餘 | |||
3401 | 非財政補助結轉 | |||
3403 | 經營結餘 | |||
44 | 3002 | 專用基金 | 3201 | 專用基金 |
四、預算結餘類 | ||||
45 | 8101 | 財政撥款結轉 | 3001 | 財政補助結轉 |
46 | 8102 | 財政撥款結餘 | 3002 | 財政補助結餘 |
47 | 8201 | 非財政撥款結轉 | 3101 | 非財政補助結轉 |
48 | 8202 | 非財政撥款結餘 | 3001 | 事業基金 |
49 | 8301 | 專用結餘 | 3201 | 專用基金 |
50 | 8401 | 經營結餘 | 3401 | 經營結餘 |
51 | 8001 | 資金結存(借方) | 3001 | 財政補助結轉 |
3002 | 財政補助結餘 | |||
3101 | 非財政補助結轉 | |||
3001 | 事業基金 | |||
3201 | 專用基金 | |||
3401 | 經營結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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