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財會〔2018〕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8年2月1日 |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編輯](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餘額表,並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餘額明細表(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餘額和預算結餘科目餘額,包括將原賬科目餘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餘額登記新賬預算結餘科目(行政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並對相關新賬科目餘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後新賬的各會計科目餘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餘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餘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編輯](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餘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庫存現金」、「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受託代理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受託代理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餘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科目餘額中屬於新制度規定受託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庫存現金」科目下的「受託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銀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屬於新制度規定的其他貨幣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餘額減去其中屬於其他貨幣資金金額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銀行存款」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餘額中屬於新制度規定受託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託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3)「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經付款、尚未收到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中已經付款、尚未收到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
(4)「存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存貨」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存貨——委託加工存貨成本」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存貨」科目餘額減去屬於委託加工存貨成本餘額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存貨」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政府儲備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存貨」科目餘額中屬於政府儲備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政府儲備物資」科目。
(5)「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單位在原賬「固定資產」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餘額全部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餘額中相應資產的賬面餘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並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餘額減去上述金額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
(6)「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並記入「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公共基礎設施折舊並記入「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內容,且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並記入「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餘額中屬於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
(7)「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資」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餘額(基建「並賬」後的金額,下同)中屬於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將原賬「在建工程」科目餘額中屬於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預付賬款」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餘額減去工程物資和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8)「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無形資產攤銷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2.負債類
(1)「應繳財政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政府補貼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受託代理負債」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政府補貼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受託代理負債」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餘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應繳稅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餘額轉入新賬「應交增值稅」科目中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應繳稅費」科目餘額減去屬於應交增值稅餘額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3)「應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應付賬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但是不再核算應付質量保證金,應付質量保證金改在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餘額中屬於尚未支付質量保證金的餘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餘額減去其中屬於尚未支付質量保證金的餘額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賬款」科目。
3.淨資產類
(1)「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餘」科目,該科目的餘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科目的餘額內容。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科目。
(2)「資產基金」、「待償債淨資產」科目
依據新制度,單位無需對原制度中「資產基金」、「待償債淨資產」科目對應的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資產基金」科目貸方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科目貸方,將原賬的「待償債淨資產」科目借方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科目借方。
4.收入類、支出類
由於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餘額,單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單位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餘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當對原賬中對應科目的餘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單位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並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賬戶餘額及分拆原賬戶餘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初始入賬成本,分別借記「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貸記「累計盈餘」科目。
單位對於登記新賬時首次確認的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應當於2019年1月1日以後,按照其在登記新賬時確定的成本和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攤銷)。
2.受託代理資產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受託代理物資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受託代理物資成本,借記「受託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
3.盤盈資產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盤盈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盤盈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照盤盈資產成本的合計金額,貸記「累計盈餘」科目。
4.預計負債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餘」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並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餘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補提折舊
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並按照新制度規定於2019年1月1日對尚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累計盈餘」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應當比照前款規定補提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餘」科目,貸記「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
2.補提攤銷
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無形資產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並按照新制度規定於2019年1月1日對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餘」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餘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並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編輯](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餘額進行逐項分析,按照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支出(如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等)的金額後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的「財政撥款結餘」科目餘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餘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方餘額合計數,減去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餘額後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資金結轉結餘——項目結轉」科目餘額進行逐項分析,按照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支出(如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等)的金額後的差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三)「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1.登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餘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其他資金結轉結餘——非項目結餘」科目餘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
2.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餘額進行調整
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並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撥款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撥款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撥款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四)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於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餘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餘額登記。
單位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餘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餘額。
單位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餘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並將期初餘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編輯](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餘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淨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餘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餘額,填列2019年淨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餘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餘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餘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餘」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餘」項目。
五、其他事項
[編輯](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並賬」的單位,應當首先參照《新舊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庫〔2013〕219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併入2018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餘額,再按照本規定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執行新制度的單位,應當參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
附表
[編輯]附表1:
行政單位原會計科目餘額明細表一
[編輯]總賬科目 | 明細分類 | 金額 | 備註 |
---|---|---|---|
庫存現金 | 庫存現金 | ||
其中:受託代理現金 | |||
銀行存款 | 銀行存款 | ||
其中:受託代理銀行存款 | |||
其他貨幣資金 | |||
其他應收款 | 在途物資 | 已經付款,尚未收到物資 | |
其他 | |||
存貨 | 在加工存貨 | ||
非在加工存貨 | |||
政府儲備物資 | |||
固定資產 | 固定資產 | ||
公共基礎設施 | |||
政府儲備物資 | |||
文物文化資產 | |||
保障性住房 | |||
累計折舊 |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 ||
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 | |||
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 | |||
在建工程 | 在建工程 | ||
工程物資 | |||
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 | |||
應繳稅費 | 應交增值稅 | ||
其他應交稅費 | |||
應付賬款 | 應付質量保證金 | 購置固定資產、完成在建工程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 | |
其他 |
附表2:
行政單位原會計科目餘額明細表二
[編輯]總賬科目 | 明細分類 | 金額 | 備註 |
---|---|---|---|
其他應收款 | 預付款項 | 如職工預借的差旅費等 | |
其中:財政撥款資金預付 | |||
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預付 | |||
非財政撥款非專項資金預付 | |||
需要收回及其他 | 如支付的押金、應收為職工墊付的款項等 |
附表3:
行政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
[編輯]序號 | 新制度科目 | 原制度科目 | ||
---|---|---|---|---|
編號 | 名 稱 | 編號 | 名 稱 | |
一、資產類 | ||||
1 | 1001 | 庫存現金 | 1001 | 庫存現金 |
2 | 1002 | 銀行存款 | 1002 | 銀行存款 |
3 | 1021 | 其他貨幣資金 | ||
4 | 1011 |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 1011 |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
5 | 1201 | 財政應返還額度 | 1021 | 財政應返還額度 |
6 | 1212 | 應收賬款 | 1212 | 應收賬款 |
7 | 1214 | 預付賬款 | 1213 | 預付賬款 |
1511 | 在建工程 | |||
8 | 1218 | 其他應收款 | 1215 | 其他應收款 |
9 | 1301 | 在途物品 | ||
10 | 1302 | 庫存物品 | 1301 | 存貨 |
11 | 1303 | 加工物品 | ||
12 | 1811 | 政府儲備物資 | ||
13 | 1601 | 固定資產 | 1501 | 固定資產 |
1801 | 公共基礎設施 | |||
1811 | 政府儲備物資 | |||
14 | 1821 | 文物文化資產 | ||
15 | 1831 | 保障性住房 | ||
16 | 1602 |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 1502 | 累計折舊 |
17 | 1802 | 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 | ||
18 | 1832 | 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 | ||
19 | 1611 | 工程物資 | 1511 | 在建工程 |
20 | 1613 | 在建工程 | ||
21 | 1701 | 無形資產 | 1601 | 無形資產 |
22 | 1702 | 無形資產累計攤銷 | 1602 | 累計攤銷 |
23 | 1801 | 公共基礎設施 | 1802 | 公共基礎設施 |
24 | 1811 | 政府儲備物資 | 1801 | 政府儲備物資 |
25 | 1891 | 受託代理資產 | 1901 | 受託代理資產 |
26 | 1902 | 待處理財產損溢 | 1701 | 待處理財產損溢 |
二、負債類 | ||||
27 | 2103 | 應繳財政款 | 2001 | 應繳財政款 |
28 | 2101 | 應交增值稅 | 2101 | 應繳稅費 |
29 | 2102 | 其他應交稅費 | ||
30 | 2201 | 應付職工薪酬 | 2201 | 應付職工薪酬 |
31 | 2302 | 應付賬款 | 2301 | 應付賬款 |
2307 | 其他應付款 | |||
32 | 2303 | 應付政府補貼款 | 2302 | 應付政府補貼款 |
33 | 2307 | 其他應付款 | 2305 | 其他應付款 |
34 | 2502 | 長期應付款 | 2401 | 長期應付款 |
35 | 2901 | 受託代理負債 | 2901 | 受託代理負債 |
三、淨資產類 | ||||
36 | 3001 | 累計盈餘 | 3001 | 財政撥款結轉 |
3002 | 財政撥款結餘 | |||
3101 | 其他資金結轉結餘 | |||
3501 | 資產基金 | |||
3502 | 待償債淨資產 | |||
四、預算結餘類 | ||||
37 | 8101 | 財政撥款結轉 | 3001 | 財政撥款結轉 |
38 | 8102 | 財政撥款結餘 | 3002 | 財政撥款結餘 |
39 | 8201 | 非財政撥款結轉 | 3101 | 其他資金結轉結餘 |
40 | 8202 | 非財政撥款結餘 | ||
41 | 8001 | 資金結存(借方) | 3001 | 財政撥款結轉 |
3002 | 財政撥款結餘 | |||
3101 | 其他資金結轉結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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