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2021年第48號令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2021年第48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第48號 2021年12月27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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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第48號《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已經2021年9月1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8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和商務部審簽,並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予以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何立峰
商務部部長:王文濤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一、《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適用於自由貿易試驗區。《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境內外投資者統一適用《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二、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三、外商投資企業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投資,應符合《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四、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境外投資者擬投資《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內領域,但不符合《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註冊等相關事項;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的,不予辦理相關核准事項。投資有股權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五、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資可以不適用《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中相關領域的規定。
六、從事《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並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參照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七、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公司,按照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
八、《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九、《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後續協議、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境外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十、《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一、2020年6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布的2020年版《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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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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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林、牧、漁業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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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麥、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的中方股比不低於3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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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中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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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農作物、種畜禽、水產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產。 |
二、採礦業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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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稀土、放射性礦產、鎢勘查、開採及選礦。(未經允許,禁止進入稀土礦區或取得礦山地質資料、礦石樣品及生產工藝技術。) |
三、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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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
四、批發和零售業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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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煙葉、捲菸、復烤煙葉及其他煙草製品的批發、零售。 |
五、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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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水上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經營或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及其輔助業務;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但經中國政府批准,在國內沒有能夠滿足所申請運輸要求的中國籍船舶,並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為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況下,水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在中國政府規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內,臨時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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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其中農、林、漁業通用航空公司限於合資,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於中方控股。(只有中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才能經營國內航空服務,並作為中國指定承運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國際航空服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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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相對控股。外方不得參與建設、運營機場塔台。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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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郵政公司(和經營郵政服務)、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
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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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公司:限於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且經營者須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上海自貿試驗區原有區域〔28.8平方公里〕試點政策推廣至所有自貿試驗區執行。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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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
七、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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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中國法律事務(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除外),不得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以代表機構的方式進入中國,且不得聘用中國執業律師,聘用的輔助人員不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如在華設立代表機構、派駐代表,須經中國司法行政部門許可。)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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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社會調查中方股比不低於67%,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 |
八、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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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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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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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地面移動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真三維地圖和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產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礦業權人在其礦業權範圍內開展工作不受此特別管理措施限制)。 |
九、教育 |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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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機構限於中外合作辦學,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且在中國境內定居),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於1/2)。(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包括非學制類職業培訓機構、學制類職業教育機構),但是外國教育機構可以同中國教育機構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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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義務教育機構、宗教教育機構。 |
十、衛生和社會工作 |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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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限於合資。 |
十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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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通訊社)。(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須經中國政府批准。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提供新聞的服務業務須由中國政府審批。中外新聞機構業務合作,須中方主導,且須經中國政府批准。)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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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製作業務。(但經中國政府批准,在確保合作中方的經營主導權和內容終審權並遵守中國政府批覆的其他條件下,中外出版單位可進行新聞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項目。未經中國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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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各級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廣播電視頻道(率)、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台、轉播台、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台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對境外衛星頻道落地實行審批制度。)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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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含引進業務)公司。(引進境外影視劇和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由廣電總局指定的單位申報。對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實行許可制度。)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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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電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以及電影引進業務。(但經批准,允許中外企業合作攝製電影。)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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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資文物拍賣的拍賣公司、文物商店和國有文物博物館。(禁止不可移動文物及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抵押、出租給外國人。禁止設立與經營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機構;境外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採取與中國合作的形式並經專門審批許可。)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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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藝表演團體須由中方控股。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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