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
本部行政法規已於2002年1月1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廢止。 |
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12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
1993年12月22日國務院批准 |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經濟和對外貿易的發展,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進口管理體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參照國際慣例,國家對尚需適量進口以調節市場供應,但過量進口會嚴重損害國內相關工業發展的商品和直接影響進口結構、產業結構調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國家外匯收支地位的進口商品,實行配額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係指除機電產品以外的所有其他需要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商品。
第四條 國家計委按照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負責全國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的宏觀管理和協調工作。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品種的調整,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實行。
第五條 一般商品年度進口配額總量,由國家計委根據國家外匯收支平衡狀況,國內工農業生產建設需要和市場需求,以及國家對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面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國務院批准後,納入國家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由國家計委根據各地區、各部門實際經濟發展狀況和生產、建設需要分配下達。
第六條 在國家計委指導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行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區、部門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匯總本地區、本部門對一般商品進口配額需求,經綜合平衡後上報國家計委;在國家計委下達的配額數量內,審批本地區、本部門所屬企業對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的申請。
第七條 申請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的企業(指經國家批准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和其他企業),應向本地區、本部門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機構申請。
第八條 企業申請一般商品進口配額時,應向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機構申報進口配額用途、進口支付能力以及上年進口配額實際完成情況等有關材料。
第九條 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機構接到企業申請後,應在國家計委下達的配額數量內審核企業進口配額的用途、進口支付能力,並按照企業實際生產和經營能力,參照上年水平簽發進口配額證明。不予發放進口配額的,由地區、部門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機構在20天內通知申請配額的企業。
第十條 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的有效簽章為:國家計委統一發放的 「一般商品進口配額專用章」。
第十一條 企業在獲得配額管理機構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後,有進口經營權的企業,可以自主經營;無進口經營權的企業,應委託有進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對外經營。企業憑進口配額證明向外經貿部及其指定發證機關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
第十二條 為加工復出口貿易和轉口貿易進口的實行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由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實行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按國家現行投資法律、法規辦理。生產內銷產品進口的實行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納入全國進口配額商品總量計劃內,由外經貿部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捐贈進口實行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按照接受單位的隸屬關係,依本辦法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五條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實行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按照項目承建單位的隸屬關係,依本辦法辦理進口手續 。
第十六條 進口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違反本辦法:
(一)未按本辦法辦理進口配額證明而對外簽約、到貨的;
(二)擅自塗改或偽造進口配額證明的;
(三)擅自轉讓和倒賣進口配額證明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的。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進口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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