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計經貿〔1994〕421號
1994年4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23號
國家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國人民銀
行、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一般商品
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外經貿廳(局、委)、人民銀行分行、外匯管理局分局、廣東海關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將本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一:

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根據《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為做好配額商品進口管理 工作,理順和明確進口配額管理程序,規範進口配額辦理手續,除碳酸飲 料外,對進口屬於國家計委負責管理的25種配額商品,實施「一般商品進 口配額證明」管理,具體實施細則如下:

  一、「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由國家計委統一監製,是用戶進口配 額商品申領進口許可證的憑據。

  二、「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由國家計委授權的配額管理機關根據 國家計委下達的配額審核簽發,並在「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上加蓋由 國家計委統一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專用章」。未經國家計委授權的 國務院其他部門,其所屬企業需進口配額商品的,由外經貿 部按照國家計 委下達的配額,辦理「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

  三、「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一式五聯。第一聯(藍色)作為申領進 口許可證的憑證;第二聯(紫色)為訂貨憑證,交有該項商品經營權的外貿 公司連同進口許可證對外訂貨;第三聯(紅色)留配額證明發放機關;第四 聯(黑色)交進口地海關;第五聯(黃色)由配額證明發放機 關存檔。

  四、進口屬於國家配額管理的商品,進口企業須持配額管理機關簽發 的、蓋有專用印章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在有效期內申領進口許 可證,海關一律憑授權簽發許可證機關簽發的進口許可證驗放。對「一般 商品進口配額證明」手續不齊全、或已超過有效期以及持其 他文件申領進 口許可證的,外經貿部授權簽發許可證機關不予辦理進口許可證手續。

  五、捐贈進口配額商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接 受捐贈單位按管理渠道,持批准文件到配額管理機關辦理「一般商品進口 配額證明」。

  六、利用國外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配額商品,按照 國家規定,經審批部門批准後,項目承建單位按管理渠道,持批准文件到 配額管理機關辦理「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

  七、對來、進料加工復出口和轉口貿易進口的實行配額管理的一般商 品,由海關按現行規定進行監管。

  八、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自用進口及生產內銷產品進口的實 行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海關按國家現行規定,憑外經貿部授權發證機關 簽發的進口許可證驗放。

  九、外經貿部授權簽發進口許可證的機關,按照國家計委下達的進口 配額數量,對申領進口許可證的企業,嚴格審核「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 」及其所附訂貨卡片無誤後,方可簽發進口許可證,並作好配額核銷工作 。

  十、「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有效期為3個月,在有效期內沒有申領 進口許可證的,進口配額一律作廢。

  十一、「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不得倒賣、塗改、偽造。對違反「 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行 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十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實施。


附件二: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略)


附件三:國家計委授權的配額管理機關(略)


附件四: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稅號)目錄及其進口許可證簽發機關(略)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