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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四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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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三布告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
布 告

中發〔68〕113號
又名:七·二四布告
1968年7月24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共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

毛主席批示:照辦。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
布 告

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親自發動、親自領導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正在向全面的勝利迅猛發展。全國形勢空前大好。陝西省同全國一樣,正顯示出一片欣欣向榮的景象。

但是,以中國赫魯曉夫為首的黨內一小撮最大的走資派及其在西北和陝西的代理人、叛徒、特務、反革命分子和沒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壞右分子,最近以來,在全省一些地方,煽動、蒙蔽、欺騙少數人,不斷挑起武鬥,組成專業的武鬥隊,連續製造了一系列極其嚴重的反革命事件:

一,搶劫國家銀行、倉庫、商店;

二,燒毀和炸毀國家倉庫、公共建築和人民房屋;

三,搶劫車船;中斷鐵路、交通、郵電,私設電台;

四,連續衝擊人民解放軍的機關部隊,搶奪人民解放軍的武器裝備,殺傷人民解放軍的指戰員;

五,拒不執行中共中央、中央文革歷次發布的有關通令、命令、通知和布告。

中央認為,這是屬於一小撮階級敵人破壞無產階級專政、破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破壞國家社會主義建設的反革命罪行。

為了迅速制止這一小撮階級敵人這種反革命罪行,中央特再重申:

(一)任何群眾組織、團體和個人,都必須堅決、徹底、認真地執行偉大領袖毛主席親自批准的「七·三布告」,不得違抗。

(二)立即停止武鬥,解散一切專業武鬥隊,教育那些受蒙蔽的人回去生產。拆除工事、據點、關卡。

(三)搶去的現金、物資,必須迅速交回。

(四)中斷的車船、交通、郵電,必須立即恢復。

(五)搶去人民解放軍的武器裝備,必須立即交回。

(六)對於確有證據的殺人放火,搶劫、破壞國家財物,中斷交通通訊,私設電台,衝擊監獄、勞改農場,私放勞改犯的現行反革命分子以及幕後操縱者,必須堅決實行無產階級專政,依法懲辦。

各級革命委員會、各地駐軍、各革命群眾組織要向受蒙蔽的群眾,做深入細緻的政治思想工作,向他們宣傳黨的政策,啟發他們自覺地起來揭發檢舉壞人。黨的政策歷來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首惡必辦,脅從不問,受蒙蔽無罪,反戈一擊有功。在處理這類事件時,要注意區別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把一個組織的壞頭頭同這個組織的廣大群眾區別開來,把屢教不改的現行反革命分子同犯錯誤的群眾區別開來。要提高革命警惕性,嚴防階級敵人的破壞和搗亂。在發生反革命事件時,要充份發動廣大群眾起來和壞人壞事作鬥爭,堅決保護國家財產和維護革命秩序。

廣大無產階級革命派、廣大革命群眾、廣大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廣大革命幹部同志們!更高地舉起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緊跟偉大領袖毛主席的戰略部署,牢牢地掌握革命鬥爭大方向,同一小撮階級敵人進行堅決的鬥爭,在保衛無產階級專政、保衛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立新功!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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