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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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
制定機關: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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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三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9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三亞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

(2018年6月29日三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8月2日

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批准 2018年9月27日三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止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區兩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實行屬地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

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監管的相關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配合開展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在本市主城區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對本市主城區範圍的界定、調整以及需要對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作臨時特別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 禁止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區域以外的下列區域或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文物保護單位、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五)醫療機構、養老機構;

(六)幼兒園、學校、科研機構;

(七)公園、商場、文化娛樂場所、集貿市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

(八)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九)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十)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場所應當設置禁放警示標識,並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

第六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許可後,可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燃放。

第七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場所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第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安全地燃放,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行人、車輛、航空器、建築物、公共綠地和人群密集場所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在居民住宅樓的陽台、窗台、室內、樓道、屋頂燃放或者拋擲煙花爆竹;

(三)妨礙行人、車輛、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對準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

第九條 婚喪嫁娶事務應當移風易俗,可以使用電子炮等煙花爆竹替代品。

在本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承辦婚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當向舉辦婚禮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並對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並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及時予以處理,對舉報人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八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十四條 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監管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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