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齋集/卷十二
雜著
[編輯]儀禮經傳記疑自士喪禮止宗廟
[編輯]十五日。自士喪禮篇首〈止〉復。〈十二板。〉
復者一人註。雜記雲。復夫人稅衣揄狄闕狄鞠衣展衣褖衣。按雜記。無闕狄以下八字。且褖衣。卽稅衣。不應一衣兩用。可疑。唐本揄狄下。作鄭鞠衣展衣褖衣。亦不成文理。恐皆有錯誤。
十六日。自楔齒綴足〈止〉爲銘。〈十板。〉
人坐於牀東。註。婦人謂妻妾子姓也。親者在室。註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上文子姓。在妻妾之列。則當是女子孫。下文子姓。疏謂主人之孫。於死者爲曾孫。然則主人之子。當位於何處。蓋必如喪大記所云主人父兄子姓。皆坐於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於西方者。而男孫若曾在主人之後。女孫若曾在主婦之後。然後可也。註旣欠詳。而疏說尤近破碎。
十七日。自甸人掘坎〈止〉設韐帶搢笏。〈十五板。〉
褖衣。註。赤褖而謂之褖。唐本作赤緣之謂褖。䟽赤褖。當作赤緣。此緣衣。當作此褖衣。註。引喪大記衣必有裳。袍必有表不襌。謂之一稱之文。據此。必衣裳與袍表。皆具而後謂之一稱。然則上文皮弁爵弁服。何以各得爲一稱也。蓋大記之言。但謂袍是褻衣。故表之而成稱。若非皮弁之屬。旣褻衣。則無待於袍。而自爲一稱歟。
夏葛屨。疏。三復。當作三服。上褖衣。註。所以表袍者也。袍是衣有著者。據此。衣無四時之異。而獨於屨。異其冬夏之用。何也。
浴衣於篋。註。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下文但云。挋用浴衣。不以衣之也。然則此所謂已浴所衣者。據生時之法而言耳。
主人左扱米飯含。必於屍西。而用左手行事。於勢不便。豈以屍東。有始死之奠故歟。
設韐帶。疏。文繚繞難看。疑亦字有錯誤。而大意則謂襲用三帶。大帶一。此經所謂緇帶。而雜記所謂士用二采者也。革帶二。此則經文無見。而據鄭註而言也。小帶三。雜記所謂朱綠帶者也。此小帶。豈指衣繫而雲耶。要之。此經但有一緇帶而已。其他不妨自爲一禮。何必捏合而同之耶。
十八日。自設決麗於掔〈止〉婦人髽於室。〈十三板。〉
設幄。當作設握。註同。疏。貪紐。當作貫紐。設決之法。未詳。蓋上文陳設。有纊極二。而今不見用處。惟註所謂以韋爲籍者似極也。而上則曰。生者。以朱韋爲之。而死用纊。此旣相違。又大射朱極三。註。以韜食指將指無名指。則極本非用於擘指者。此皆可疑。
設握註。掘繫。當作握繫。上設決。疏雲。握手長尺二寸。裹手。一端繞於手錶必重。此疏雲。據從手內置之長尺二寸中。掩之手纔相對也。豈以右手設決於擘指。擘指不入握中。左手則擘指。亦入於握中。故其握之繞於手錶者。有長短之不同耶。
廣終幅析其末。註。喪大記曰。絞一幅爲三。據大記註。小斂大斂析絞之法不同。而今引其大斂三折。證此小斂析末。可疑。
饌於東堂下。註。凡在東西堂下者。南齊坫。坫乃堂隅之名。而曰南齊坫。則是爲堂上。何以謂堂下耶。據下文酒脯醢從升自阼階。則其在階下明矣。
十九日。自夏后氏尙黑〈止〉士代哭。〈七板。〉
當袒大夫至。雖當踴絶踴而拜之。袒後踴有二。奉屍侇於堂。男女如室位踴無數一也。拜賓後。卽位踴二也。今此絶踴。指何者而言耶。且卽位之踴爲受吊而踴耶。爲斂畢而踴耶。
二十日。自有禭者〈止〉歠粥朝一溢米。〈十四板。〉
奠於室。室暗則有燭。疏謂於小斂。陳衣於房。無燭者。近戶得明。其義甚迂。
祝執巾席從。設於奧。疏雲。以巾爲神。若然。其爲用重矣。經文。宜言其制。且宜見於陳設時而並無之。可疑。
及兄弟北面哭殯。經無升哭之文。而楊氏圖。作哭於堂上。不知何所據也。
主人揖就次。註。次謂斬衰倚廬。齊衰堊室也。據喪大記間傳。皆云。父母之喪。居倚廬。然則此斬衰之中。容母齊衰可知。而其雲齊衰堊室。乃指期服耳。但斬衰倚廬。於經必有所據。而不能記。豈以喪服傳。居倚廬之文。在於斬章之下。故云爾耶。
二十一日。自君若有賜〈止〉終篇。〈二十四板。〉
衆主人辟於東壁。君視斂時。衆主人位次獨有此耳。此前後不知立於何處。其視斂憑屍視塗。皆不得隨主人升降耶。
婦人卽位於堂以下。列敍主人以下立位。而獨西方有位而無人。可疑。
二十二日。自旣夕禮篇首〈止〉士喪有與天子同。〈十五板。〉
重先奠從。疏。女人當作女子。註雲。男賓在前。女賓在後。蓋五服之親。則男女分左右而從。無服者。男前女後。疏解恐不然。
主人柩東西面。疏。至此乃言主人西面云云。其義未明。豈以主人主婦。始從柩至西階下。故其升也。主婦仍其西方之位。主人則須改向東方雲耶。
席升設於柩西。註。不統於柩。神不西面也。不設柩東。東非神位也。鄭意以席爲神位。其曰不設柩東。幷指席與奠而言。若止謂奠也。則柩正在奠西。不得曰東非神位也。然則所謂不統於柩者。亦幷指席與奠而言。蓋席在柩西。而奠又在席西。則是爲統於柩而今奠於席東。故曰不統於柩也。疏以爲不近柩設奠者。恐未然。
主人踴無算。此段殊多可疑。經文言主婦由足西面。而註雲。乃得東面一也。上文主人惟於外位拜賓。而疏雲。主人從殯宮中降拜賓二也。註雲。婦人東面。而疏又言婦人西面三也。親者西面。蓋亦指婦人。上文婦人升是也。其疏雲。惟主婦升者。至此而其誤著矣。
纓轡貝勒。周禮巾車註。鄭司農雲。纓謂當胷。以削革爲之。鄭玄不從。而謂之今馬鞅。䟽以爲纓是夾馬頸。故以今馬鞅解之。夾馬頸。似今之所謂革也。而此經又有革靾。註。以靾爲韁。則此乃革也。然則鞅者。果是何物。當考。疏霓裘。當作麑裘。
二十三日。自有司請祖期〈止〉公賵。〈十六板。〉
徹奠巾席。註。不設於序西南者。非宿奠也。然則凡朝奠。皆不經宿。亦無設法否。
二十四日。自賓賵者〈止〉凡糗不煎。〈七板。〉
兄弟賵奠可也。疏。上經亦賓以下。其義太局。且經旨自不如此。
二十五日。自徹者入〈止〉讀賵。〈五板。〉
二十六日。自商祝執功布〈止〉乃窆。〈七板。〉
柩至於壙。疏。旣窆當作旣空。註。引問喪迎精而反者。證此斂服載之。欲精氣依於是以歸。疏解欠明。
二十七日。自父爲大夫〈止〉反哭。〈十一板。〉
二十八日。自士虞禮篇首〈止〉苴刌茅。〈五板。〉
二十九日。自饌兩豆〈止〉祝俎髀。〈四板。〉
三十日。自主人及兄弟〈止〉祝祝卒。〈四板。〉
主人再拜稽首祝饗。註。饗。告神饗也。下文祝祝卒。註。祝祝者。釋孝子祭辭。按此祝饗雲者。是與下文爲綱。故其下有佐食鉤袒以下諸節。而終之以祝祝。然則其所謂孝子祭辭。卽所以告神饗。非有兩辭也。疏說以下。記哀子某云云者。當饗辭。又引小牢孝孫某云云。當祭辭。不但兩祝辭意大同。不當疊用。而一事再祝。亦無意義。恐誤看註說而然。
八月初一日。自周禮喪祝〈止〉終篇。〈十八板。〉
三虞卒哭。他用剛日。哀薦成事。在三虞卒哭下。然則三虞祝。亦得稱成事矣。檀弓獨言卒哭曰成事。何也。疏。降辛日。當作隔辛日。
初二日。自喪大記篇首〈止〉諸侯復。〈十四板。〉
夏采掌大喪。註。彼註云云。明堂位。亦鄭氏註則不應自引爲證。大抵此段節畧處。似頗失本指。其改疏說亦然。疏。用祭。當作月祭。
初三日。自司士作士〈止〉司士凡士之有守者。〈六板。〉
初四日。自旣正屍〈止〉公襲卷衣。〈四板。〉
初五日。自君錦冒〈止〉管人汲授御者。〈六板。〉
君錦冒。疏。每㡇橫縫。冒制似不須作㡇。不知何謂。且雲。不縫之邊上下。安七帶。與士喪禮疏所謂綴旁質與殺相接之處使相連者。其制不同。恐賈說爲得。
初六日。自大祝大喪相飯〈止〉大祝大喪徹奠。〈十五板。〉
夫人爲寄公夫人出。註。此時寄公夫人命婦。位在堂上北面。按此命婦。卽來吊士妻者。故曰爲命婦出。非謂君喪之外。命婦哭於堂上者。疏說牽合。恐誤。
小斂之衣。祭服不倒。疏。十九稱。不悉著之。曰不悉著。則是畧有所著也。襲而旣設冒。又可以著衣其上乎。
小斂。君大夫士皆用複衣複衾。大斂。君褶衣褶衾。註君衣尙多去其著也。然則雖君喪之禮。小斂固用有著之衣也。上文袍必有表。疏。以公則襲斂無袍繭。何也。
自小斂以往。疏。小斂前有冒。故不用夷衾。按士喪禮。設冒櫜之幠。用衾。此說恐誤。
初七日。自主人卽位襲帶絰〈止〉天子諸侯之喪。〈十九板。〉
挈壺氏。疏。大斂之後。乃更代而哭。按士喪禮喪大記。代哭皆在小斂後。此雲大斂後。恐誤。
虞人出木角。喪大記本註。角以爲㪺。水斗。似緣虞人掌田獵。故使之出角。而但未聞以角㪺水。其法如何耳。
加斧於槨上。註曰。以刺繡於縿幕。加槨以覆棺。疏曰。斧謂繡覆棺之衣。爲斧文。先菆四面爲槨。使上與棺齊。以棺衣。從槨上入。覆於棺。又縿幕魯也。註曰。幕。所以覆棺上也。縿。讀如綃。疏曰。此祇謂襯棺。幕在於畢塗之內者也。若其塗上之幕。則大夫以上有之。故掌次云云。士無覆棺之幕。子張之喪。褚幕丹質者。彼謂將葬啓殯。以覆棺別也。褚幕丹質。註曰。以丹布幕。爲褚葬覆棺。不墻不翣。䟽曰。褚謂覆棺之物。若大夫以上。其形似幄。士則無褚。今公明儀尊其師。特爲褚。不得爲幄。但似幕形。喪大記飾棺。君大夫素錦褚。註曰。大夫以上。有褚以襯覆棺。乃加帷荒於其上。䟽曰。褚屋也。用白錦爲屋。葬在路象宮室。雜記雲。素錦以爲屋而行卽褚。是也。以此諸條參之。所謂幕也褚也。正今之所謂柩衣。而士以下。則不得用。家禮。無論貴賤。皆有柩衣。未敢知如何耳。
君殯用輴。大夫殯以幬。檀弓又言。天子龍輴而槨幬。諸侯輴而設幬。據此二文。幬明是物名。蓋卽褚幕之謂也。註。但云幬覆也。以槨覆棺以塗之。此以幬爲以木覆之者。恐不然。
初八日。自小宗伯辨吉凶之五服〈止〉外饔凡小喪。〈二十一板。〉
肆師禁外內命男女。鄭註言。王喪依諸侯者。卽據上所引喪大記之文。是論諸侯喪法。而可通用於王喪雲耳。疏引檀弓爲解。檀弓則正論天子喪。恐非註義。且其所云。惟天子服授杖。亦當七日一段。欠分明。似是說諸侯五日成服。士不應至七日始杖。惟天子。乃當有七日授杖之法。未知然否。
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疏。君之女及內宗外宗之屬。嫁爲士妻及君之女御。皆七日杖。成服無杖。至於七日乃杖。終涉可疑。
大夫則奠可也。註。拜迎則爲君之答已。禮雖於吊喪無答拜。至於門外迎送之拜。卽平常待客之禮。非因吊而有者。故君有可答之理。疏解恐誤。且其引左氏傳。亦與此未見其相干。
籩人喪事。註。加朔當作如朔。按周禮鄭註。未食未飮曰薦。旣食旣飮曰羞。此據大祭祀。朝踐饋獻時有此禮。於喪奠則無之。今曰。喪事共薦籩羞籩。可疑。
初九日。自小宗伯及執事〈止〉孔子之喪。〈二十板。〉
如筮則史練冠。疏。主之。當作士之。練冠衣也衣上。當有長字。麻衣純以布。長衣純以素。則長衣當爲稍吉之服。而註以爲純凶。何也。
大夫之喪。大宗人相。註。相主人禮也。相下。又當有相字。天子之喪。大宗伯爲上相。今此大夫之喪。宗伯不當爲相。疏說可疑。
柏槨以端。疏。與槨全不相應。槨疑當作棺。
君松槨。註。尊者。用大材。卑者。用小材。非以六尺與五寸對言耳。六尺是長。五寸是厚。言長與厚。皆當有尊卑之差也。疏解。恐不然。
飾棺。註。綴具。當作綴貝。采明。當作采羽。疏。池上翣。恐有錯誤。士異。當作事異。音質。當作靑質。旁衆。當作旁象。大夫池上。有揄絞之說。終是杜撰。凡禮之大夫所不得用。而士用之者亦多。如君沐粱。大夫用稷。士又用粱。是也。是亦自有意義。何必以士之有揄絞。而大夫不應獨無耶。疏。襵有限豎。唐本。作豎有襵限。未詳孰是。更考。
天子七月而葬。疏。屐當作庪。皇氏說。折上加抗木。抗木上加抗席。按士喪禮。折上加抗席。抗席上加抗木。皇說恐誤。
設披周也。註。旗旌。當作旌旗。之旐。當作之旒。緇飾。當作緇布。䟽。之旐。當作之旒。經無設褚之文。而疏雲。以素爲褚。未知何據。
初十日。自司服大喪共其廞衣服〈止〉鄕師及葬。〈二十二板。〉
遣車視牢具。疏。從葬。當作送葬。國君七箇下。當添入本文天子九箇之說。其義乃明。
司尊彝大喪存奠彝。疏。時奠。當作奠時。大遣。亦朝設。至夕乃徹。恐無意義。可疑。
遂師大喪。使帥其屬。註。使以幄帟先者。大宰也。其餘司徒也。蓋使之者。大宰司徒。而率其屬以行事者。遂師也。疏雲。使大宰官。率其屬以幄帟。先司徒。導引野中之役。然則遂師反命大宰,司徒而已卻無事。恐不然。
鄕士。大喪記疏。當葬所經鄕道。並過六鄕路。周禮本文。喪記外。兼有祭祀賓客之事。故云爾。今單言喪記。則不得言並過六鄕路。
十一日。自司士作六軍之士〈止〉喪大記終。〈二十四板。〉
君葬用輴御棺用茅茅制未詳。註。尊卑之差也。依註意。則君大夫士。皆用輇車。無尊卑之差。豈以雖同用輇車。而君大夫則曰輇。士則曰團車。以此謂有尊卑之差耶。疏。柄木。當作柄末。
巾車大喪及墓。疏。明器在道東西北上。唐本。作明器在道東西面。旣夕文則正作道東西北上。而元來此句。可疑。豈唐本爲是耶。工。當作王。二車。當作貳車。
甸師祭祀共蕭茅。註。鄭大夫雲。束茅立之。祭前。沃酒其上。酒滲下去。若神飮之。此說。不知何據。鄭康成所謂縮酒。卽指泲去醴滓。與上說不同矣。疏之之一之衍文。
十二日。自卒哭祔練祥禫記篇首〈止〉婦祔於其夫。〈十五板。〉
丈夫脫絰帶。註。夕日則服葛。按此。脫絰帶。在拜賓入徹之間。則祭罷卽脫可知。而雲夕日服葛。未夕之前。遂不着絰帶可乎。
喪者。不遺人。人遺之。雖酒肉受也。不遺人。註說是也。人遺之。雖酒肉受之。何義也。
明日。以其班祔。註。明言祔。已復於寢。練而後遷廟。而疏以爲祔與練祭訖。皆主反於寢。恐鄭意。自不如此。猶聞。當作猶間。
大夫祔於士。註中。一以上。祖又祖而已。祖之祖則高祖也。曰而已者。明止於高祖。疏以爲若高祖無可祔。則祔高祖之祖。恐失註意。疏又雲。若大夫昆弟。全無士者。其孫雖士。亦得祔之故。前文雲。大夫祔於士。是孫之尊。可以祔祖之卑也。經固曰。大夫祔於士。而又曰。士不祔於大夫。今言士祔於大夫。而反引大夫祔士之義以證之。不亦左乎。祔於大夫之昆弟。以今論之。已自難行。而疏說。又推以及於高祖之昆弟。又不可則遂至於高祖之祖。此得合於人情乎。愚意不得祔於高祖者。於是乎易牲而祔於祖。可也。全無士。唐本。無士字。更攷。
十三日。自男子祔於王父〈止〉終篇。〈二十一板。〉
作主壞廟。勉齋註。練雖遷主於廟。祭訖。復反主於寢。此卽孔疏之說。而鄭氏註。則未見其然。他又無可據者。不知古禮。定如此否。
自諸侯達諸士。凡經中。酒言啐俎言嚌。惟此經啐與嚌。皆指酒而言。可疑。䟽。今大祥祭。何得惟嚌之。據經文。此嚌宜作啐。不然。大祥是小祥之誤。旅醜。當作旅酬。大祥無算爵。無上。又當有無字。大祥之祭。旅酬之前。此大祥。恐亦當作小祥。
曾子問祭如之何。則不行旅酬。疏說。當與特牲禮。對校。
十四日。自補服篇首〈止〉五世袒免。〈八板。〉
補齊衰三年章。疏。士雖在。庶子爲母。皆如衆人。士在矣則是爲父在母喪。不得入三年章。
改葬緦。註。其奠如大斂。從廟之廟。從墓之墓。禮宜同也。從廟至廟者。謂自殯宮而至祖廟歟。其奠如大斂者。疏。引遷祖奠以證之。然改葬無遷祖之事。此奠宜何名。其設之也。於舊墓歟於新墓歟。若曰舊墓也。遷祖時。未有奠於殯宮。非從廟至廟之例矣。新墓也。葬時無奠。改葬。何得有奠。可疑。
十五日。自事師無犯無隱〈止〉朋友皆在他邦。〈四板。〉
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疏喪服記。唐本。作喪服。緦麻章雲。朋友之相爲服。則吊服也。旣特雲吊服。兩吊字上。皆當有士字。論雲。爲師及朋友。皆旣葬除之。所謂論者。不知何人所著。引鄭註喪服雲。朋友之相爲服。則士吊服也。明諸侯大夫等。皆用士之吊服。按士之吊服。則疑衰也。據疏義。凡吊服。有絰無帶。而惟朋友服。絰帶俱有。是朋友服。重於吊服也。而諸侯大夫弔服。則用錫衰。朋友服。反用最輕之疑衰。豈其理歟。賈氏則解鄭此註曰。正解士之弔服。蓋賈氏之意。諸侯以下。各以其弔服。仍爲朋友服。則士之弔服。只當爲士之朋友之服。不通於諸侯大夫。此義恐是。檀弓心喪三年註曰。戚容如父而無服也。此註曰。弔服而加麻。心喪三年。心喪雖無服。其衣服飮食居處動作之節。必有以異於恆日。故曰。心喪三年。若但以戚容而已。則此係其人之賢不肖與情義之淺深。非可得以定之也。然禮經於此。未有明言如父在母喪。賈說以爲心喪三年。而喪大記雲。期終喪。不食肉。不飮酒。父在爲母。又雲期終喪。不御於內者。父在爲母。是使終期之喪。卽得飮酒食肉。而御於內也。安在其心喪乎。竊意爲母心喪。非古禮則然。蓋後來王者參酌情文。更爲此制。如爲人後者之爲其所生父母。而大記則自說古禮。故其言如此耳。賈氏不明辨其然。而泛謂之心喪三年。其害將使居心喪者。援此爲說。而蕩然無所防限。豈不殆哉。抑鄭氏所謂吊服而加麻。心喪三年者。以此服而終三年歟。疏雲。旣葬除之。其亦有所據耶。
無服而爲位。註。兄之。當作兄公。註雲。雖無服。猶吊服加麻袒免。爲位哭也。似統指嫂叔及婦人降而無服者。而疏以加麻。獨屬於婦人降而無服者。又雲。不爲之袒免。可疑。
十六日。自司服凡吊事〈止〉喪服變除疾病改服章。〈七板。〉
諸侯吊必皮弁錫衰。疏。一種。當作二種雲。未成服以下。本文曰。未喪服未成服也者。以純雲未喪服。嫌謂未括髮未散麻帶絰之屬。故云未成服。今節畧太過。失其本旨。
十七日。自親始死鷄斯〈止〉成服。〈十板。〉
始死變服章下勉齋註。崔氏所得儀禮註本。漏卻笄而纚至骨笄而十字。今按小記疏崔氏又引鄭註。謂齊衰以下婦人骨笄而纚。然則所漏者。只笄而二字。餘八字不漏。爲人後者。所後之祖母母妻。母妻二字。恐誤。白布屨。似當作吉屨。言屨言。亦似吉之誤。嫁及在父室及。似當作反。通典所論。多可疑。如雲父爲長子。不食粥。據禮自期以下。有二日不食。三不食二不食之文。況於長子乎。又雲緦麻始死朝服素冠。朝服於禮無據。旣身着朝服。則又不應首戴素冠。
飯含變服章下戴氏說。屍旣襲。服白布深衣。然則襲前服何衣。
凡斂者袒。遷屍者襲。此爲凡執斂事者而言耶。若主人則小斂訖。乃袒。大斂遷屍不襲。至殯乃襲矣。小斂變服章下崔氏說。括髮免。皆謂喪之大事。殯斂之時。若其不當斂殯。則大夫以上。加素弁。士加素冠。皆於括髮之上。按喪大記。君大斂。子弁絰。卽位於序端。此政於斂時着弁。其說誤矣。又引子游說以爲至小斂投冠。括髮之後。大夫加素弁。士加素委貌。下文卻雲將小斂已括髮。括髮後。大夫加素弁。士加素委貌。至小斂後。乃投去其冠。而見括髮。其自相抵捂如此。可恠。
君將大斂。子弁絰。卽位於序端。斂時冠弁。於經無文。而說者引雜記環絰。檀弓投冠及大記此文。而謂之有冠弁也。勉齋亦引小記疏着素冠視斂之說。而謂當以此爲正。然獨不知大斂冠弁之時。免括髮。亦得幷施耶。抑暫去之而只着冠弁耶。幷施耶。則問喪曰冠至尊。不居肉袒之體。故爲之免以代之也。免旣然則括髮亦然。非可以幷施也。去之耶。則免括髮。禮之大節也。其脫着之際。經何以無所言。而鄭氏亦云。免括髮。小斂以來自若。其不得輒去也。又明矣。後世孝巾之制。似本於冠弁。而加免括於其上。蓋用幷施之說。而又仍着於喪冠之下。則尤爲無義。先輩於此。無所是正。豈亦行禮。不求變俗之義耶。
主人及親者袒。疏。前將小斂袒。按經小斂訖乃袒。不得言將小斂袒。
十八日。自大夫卜宅〈止〉祔變服。〈十三板。〉
斬衰絞帶。疏。絞帶。虞後變麻服布。於義可也。此說未知如何。而但賈氏旣謂絞帶大小如要絰。則要絰旣變之後。絞帶反大。爲不得不變者歟。杖期。傳曰。帶緣。各視其冠。此亦似言布帶變節矣。更詳之。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卒哭。子折笄首疏。總亦八升。下本文。有是以總長八寸六字。此句見刪。故下文長短爲差之說。不可解。按小記。齊衰。帶惡笄以終喪。據此。不獨婦於舅姑爲然。凡齊衰皆然。獨於父母之喪。折吉笄之首。無乃失其輕重之倫歟。公子爲其母麻衣。爲其妻麻衣。皆旣葬降之降。當作除。
緦麻三月。註。勉齋引小記以爲首旣着免。則衰服俟卒哭始除可知。此與檀弓旣葬。各以其服除之文不合。然旣葬。亦可通卒哭說耶。
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據此則雖大功以下之喪。皆有祭以除之耶。
十九日。自練筮日〈止〉有三年之練冠。〈十七板。〉
練受服除服章下勉齋說。小祥後。又有受服。經傳本無文。惟賈氏疏云云。按雜記雲有父母之喪尙功衰。而祔兄弟之殤。鄭氏註曰。斬衰齊衰之喪。練皆受以大功之衰。賈說不爲無據耶。
祥而縞註雲。縞冠素紕。則旣祥之服也。疏。以大祥着縞冠解之。兩說不相着。
素冠。刺不能三年。朱子註。黑經白緯曰縞。黑經白緯。卽鄭氏所謂纖。而縞則孔疏以爲生絹。禹貢孔氏傳。謂之曰繒。未詳孰是。
禫而纖。疏。禫祭之時。玄冠朝服。禫祭旣訖。而首着纖冠。身着素端黃裳。其下又雲。禫後玄端黃裳。按雜記註。禫玄衣黃裳玄冠。旣祭。朝服祲冠。疏。亦云禫祭玄冠黃裳。禫訖。朝服祲冠。與此疏相戾。恐有錯誤。抑鄭氏以禫時黃裳。爲未大吉之服。則不應於禫訖。反着玄衣素裳全吉之朝服。其雲禫訖朝服。亦自用黃裳之制歟。
兼服之服重者註橫渠說。當更詳。
殤長中。變三年之葛。此旣謂大功之殤。降在小功緦者。則亦只得同成人大功之例。變三年練後之葛而已。若並變其練前之葛。則不已過乎。註疏於此。無所區別。可疑。疏。大功以下殤以字。恐衍。不然。是之字之誤。
有三年之練冠。疏。庾氏所謂降服大功。卽指殤大功耳。故曰。其餘七升八升九升之大功。則不得易三年之練也。按間傳斬衰之喪。旣虞卒哭。遭齊衰之喪。輕者包重者。特齊衰之比殤大功亦重。而所易者。葛帶而已。不及其冠衰也。獨於此雲爾者。豈哀此殤喪而爲特異之制耶。抑可援此而通之於齊衰。特間傳文畧不言歟。又按下文。有父母之喪尙功衰。而祔兄弟之殤。則練冠。疏雲。若大功正服。則變三年之練。此着練冠。故知大功親以下之殤。又雲。服問大功殤長中。變三年之葛。得易首絰要絰。不得易服。故此祔祭。着練冠也。據此則不特可通於齊衰。而雖大功皆然矣。此論。果可從否。
二十日。自旣練遇麻斷本者〈止〉久不葬服。〈六板。〉
旣練遇麻斷本者。䟽。虞及卒哭之節。但著絰不有免以服成故也。按小記緦小功虞卒哭正免。䟽說誤。只如受吊饋奠之時。絰而不免者多矣。小功不易喪冠。疏。仍則。當作仍因。
三年之喪旣練矣。註曰。帶其故葛帶者。三年旣練。期旣葬。差相似也。疏曰。三年旣練。要帶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期之旣葬。其帶亦然。故云差相似。按練後帶絰之變細。經傳並無所言。此大節也。不知何據而質言如此。橫渠以爲斬葛。大於大功之麻。蓋不取此論矣。註曰。母旣葬。衰八升。賈氏以此爲父葬後母喪。因爲父在母喪之證。而孔疏則以爲此言八升者誤。當雲七升。只據註文。賈解亦順。而經顧無此意。參以人情。亦殊不近。孔氏之不從是矣。但其言差欠發揮。蓋經文雖曰三年曰期。而所謂三年者。卽單指斬衰。所謂期者。並包齊衰三年。經中此例甚多。以其俱齊衰。則期與三年絰帶大小同也。絰帶雖同。而衰之升數則異。故鄭氏於凡齊衰之上。特言母旣葬之服者明。不但於凡齊衰旣葬之後。得服父之功衰也。雖母喪三年。於其旣葬之後。猶不敢變父旣練之衰也。若如賈說。此母是期服。則註中只統言齊衰足矣。何必先說母服後。更說凡齊衰之服耶。疏。可二十五分可。當作百。
有大功之喪亦如之。註。期旣葬之葛帶期。恐是其之誤。當攷善本。〈疏。七升八升九升下。唐本。有旣葬之後。則有十升凡八字。恐不當刪。〉橫渠不取註疏。練後變絰帶之說。儘直截。而其曰麻葛之絰。兩施於首者。一首兩絰。於禮無證。且方戴齊衰之葛。而又加以大功之麻。其於重者特之義。何如也。又曰。不敢易斬帶之輕。以斬葛。大於大功之麻也。若然則如雜記所云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服問所云殤長中。變三年之葛者。又當何以解之。此皆有說。然後方得爲定論也。若從鄭說。亦多有窒礙處。其曰。斬衰已練。遭大功之喪。旣虞卒哭。帶其故葛帶。絰期之葛絰。必絰期之葛絰者。如是而後。合於帶絰大小之差也。推是例也。殤長中。變三年之葛。則其亦以彼緦小功之麻。而進用大功之麻歟。且如齊衰三年。旣練。而遭大功之喪。宜亦絰大功之麻。而帶三年之葛。其帶與絰之麤細。不合五分一相差之法。亦將進其三年之葛而大之歟。減其大功之麻而細之歟。其名實乖戾。不可從審矣。
二十一日。自君吊則復殯服〈止〉稅服。〈四板。〉
生不及祖父母。註。非常。當作非時。䟽。此生。唐本作此子生。君雖未知喪。疏。爲君止恩輕故也。當移書於爲君之父母條下。降而止情重故也。當移書於降而在緦條下。此條別有疏解。而不爲載錄。恐失照檢。
二十二日。自席蓋素重〈止〉喪服制度笄纚髻髮之制。〈十八板。〉
席蓋素重。素重。當作重素。註。葦席以爲裳帷。本文作葦席以爲屋。蒲蓆以爲裳帷。旣以重素爲喪服。而下又言苞屨扱袵厭冠重疊。可疑。
男子冠而婦人笄。疏。當襲斂之節。男子着免。婦人着髽。據禮免髽。在小斂後。此雲襲斂。可疑。
二十三日。自女改服布深衣〈止〉要絰帶制。〈十七板。〉
布總箭笄髽。疏以爲髽有成服前後兩種者。理似然矣。但不明言其制之不同。蓋髽法雖不可詳。而據鄭氏之言。只是去其韜髮之纚。故謂之露紒也。於此露紒之上。加麻若布。如男子免括之制。則爲未成服之髽。去此麻布。仍不着纚而加笄總。則爲成服之髽。恐只如此。又士喪禮註。齊衰以上至笄猶髽。然則自大功以下。但有未成服之髽。而成服還着纚。不得髽名。但笄總。異於吉時耳。
箭笄終喪三年。疏。前雲惡笄以終喪。是女子爲母也。此雲箭笄終喪三年。謂女子在室爲父也。按前文幷帶與惡笄而終喪。則卽指齊衰期。若女子在室爲母。則不得言帶之終喪也。於母言適人。於父言在室。欠精。且箭笄惡笄。不必專指父母服。
齊衰四升。疏。以父在母喪爲正服齊衰。此何以不爲降服。而謂之正服也。終是可疑。
袂屬幅。註。屬幅謂不削。按上經雲。凡衰外削幅。而此雲不削。何也。謂雖削之。而不如他衣物之削一寸。但取連綴而已耶。
今喪服。領皆三重。據此經。不言加領之法。不知何所據而爲之也。疏說。袖口有緣。亦異於今制。
練練衣黃裏。疏。裳緣。當作裒緣。練字無明釋。按斬衰。傳曰。冠六升鍛而勿灰。䟽曰。冠六升勿灰。則七升已上。故灰矣。大功章註曰。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麤沽之。疏曰。此七升言鍛治。可以加灰矣。但麤沽而已。緦麻。傳曰。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雜記曰。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緦加灰錫也。註曰。緦無事其布不灰焉。據此諸說。則布七升以上。皆加灰治。其言大功小功。以灰治精粗。而緦反不灰立名者。以先已有事其縷。故不更治其布也。斬衰旣葬。冠七升。正已鍛治。而至小祥。八升而後得練名。則練蓋鍛治之稍稍者也。中衣用布視冠。小祥同八升。故亦練。衰裳則七升。故不練耳。然則齊衰。葬後已練冠。而大抵禮經稱三年者。多指斬衰。故此亦從重而言爾。
二十四日。自婦人之帶牡麻結本〈止〉喪服義齊宣王欲短喪。〈二十二板。〉
不屨繐屨。註。屨不灰治。屨當作縷。屨有縷矣。而疏。以大功之屨言之。然則繩亦可謂之縷。而其曰灰治。如今之熟麻歟。其言大功不可冠子。與雜記所論不同。可疑。
杖者。何也。疏釋。以權制者八。以應杖不杖。不應杖而杖。爲一終涉牽強。愚意扶而起一。杖而起二。面垢三。禿者四。傴者五。跛者六。老者七。病者八也。
諒闇。註曰。楣謂之梁。䟽。以爲施梁而拄楣。似楣外又有梁。恐誤。
二十五日。自喪父三年喪君三年〈止〉喪服義終篇。〈十三板。〉
有徒從。疏。子爲母之君母。所從者於己無親。是爲徒從。今子從母而爲母之君母。恐不可謂徒從。
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爲女君之子服。註。妾爲女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而今俱出女君。猶爲子期。妾於義。絶無施服。按女君之黨。可言女君之私親。若其子。則是君之黨。不可名爲女君之黨也。設如女君出而己不出。猶當服此子。何也。子者。君之子。不係於女君之出與不出。惟己出則與夫義絶。乃可不服耳。經必以從女君出爲言。而註又以此子爲女君之黨。俱可疑。更攷喪服。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傳曰。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註說正用此文。然則妾爲女君之女。是衍文。
庶子不爲長子斬。疏。義須繼祖。祖當作禰。疏說雖是祖庶。而是父適。則應立廟。已長子傳重。當祭而不爲斬者。以是。祖庶壓降。禮。祖不壓孫。祖庶厭降之說。恐誤。又雲。死者其父見在。父自供祭。旣父爲子服。則其父之見在而供祭。何獨祖庶爲然也。殆是不成說。不知何故爲言如此。可疑。
曰冠至尊也。疏。冠不必袒。袒不必冠。兩不必。皆作必不。則父在不敢杖也。凡不杖其義有二。一則避主人如庶子。不以杖卽位。爲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卽位。是也。一則有所敬。如有君命則去杖。有事於屍則去杖。哭柩則輯杖。是也。父在不杖。卽有所敬之義。故曰尊者在故也。所謂尊者。非尊於所爲杖之亡者也。己之所尊。則斯不杖矣。何以知其然。有事於屍則去杖。屍豈尊於亡者哉。今鄭註以此爲爲母杖。推是義也。子若爲君杖。父在得不去歟。堂上不趍。於喪事似無所當。亦可疑。疏。不爲趍。趍上有喪字。
二十六日。自喪通禮篇首〈止〉曾子曰小功不爲位。〈十五板。〉
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旣再祭而止。則禫祭孰主之。朋友虞祔而已。其練以後祭。又孰主之。
子游擯由左。據疏解。左者似賓之左。但喪禮。不必盡接賓也。須有主人獨行之禮。其相之也。亦在主人之左歟。更攷。小儀詔辭自右。疏以爲由君之右。與此疏推賓居右之說。似相違。更詳。
二十七日。自喪用三年之仂〈止〉妻視叔父母。〈十六板。〉
孔子曰。小連大連。疏謂練以來常悲哀。朝哭夕哭之類。練後止朝夕哭。疏解可疑。
二十八日。自周禮大祝辨九𢷎〈止〉食粥於盛。〈七板。〉
斬衰三日不食。疏。小祥食菜果之時。但用鹽酪。若不能食者。得用醯醬也。按雜記。功衰無鹽酪不能食。食鹽酪可也。註。酪。酢酨。所謂酨。不知何物。而酢則醢也。視醯醬。尤近肉。疏說可疑。
二十九日。自期之喪三不食〈止〉喪通禮終篇。〈十二板。〉
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復寢而後。可言從御。孟獻子比御而不入。註雲。可以御婦人矣。尙不復寢。亦以爲一時事也。今先從御後復寢。於序爲倒。豈此言從御。亦猶比御。但序次其當御者。而至於吉祭而後。乃入耶。疏以爲間傳。旣祥復寢。復於殯宮之寢。此吉祭後復於平常之寢。據此。殯宮之寢。是正寢。平常之寢。是燕寢。經意信如此否。
大夫次於公館。註。分言三士二以爲邑宰。一以爲朝廷之士。語似未確。蓋此段文勢。雖若錯互難看。而自有條理。其曰大夫次於公館。則士亦次於公館。可知也。曰士次於公館。則大夫亦次。可知也。必再言者。上但言終喪與練。而歸之異而不言其所居也。故復言其次於公館之時。大夫則居廬。士則居堊室耳。蓋大夫士貴賤旣殊。故雖同是斬衰。而自授杖時。已有先後之差。其居之或廬或室。歸之或早或晩。無足異者。若邑宰與朝廷之士。則旣無貴賤之別。其禮不應有異也。疏。士以下居堊室之下。本文有曰。此雲朝廷之士。亦居廬。與彼不同者。尋鄭之文意。若與王親者。雖雲士賤亦居廬。今見刪節。上下文勢不通。
居喪未葬。疏。朝夕奠下室。朔望奠殯宮。據禮朝夕奠。亦正在殯宮。
疏。衰之喪旣葬。人請見之則見。惟父母之喪。不辟涕泣而見人。此其見之也當在何時。
三年之喪。祥而從政。此段必作庶人事。註意難曉。
三十日。自喪變禮篇首〈止〉齊衰望鄕而哭。〈十板。〉
襲絰於序東。奔喪始至諸節。與士喪禮小斂後。畧同。而但拜賓在襲絰之後爲異。豈士喪禮吊賓。兼大夫士。而此則專爲士而然歟。
於又哭括髮袒成踴。疏。奔父之喪下。當有若母之喪四字。此䟽。當在至於家入門左之下。故有下文又哭云云之語。今附於又哭條下。誤。
奔母之喪。括髮袒。降堂東卽位。哭成踴。襲免絰於序東。小記亦曰。奔母之喪。不括髮袒於堂上。降踴襲免於東方絰。據此二條。則免在成踴之後。而與襲絰。爲同時事可知。獨小記。免而以布。疏以爲拜賓竟。乃着布免踴。而襲絰帶。則免乃在踴後。不知何據。
其始麻散帶絰。此指成服而後奔喪者耶。
未服麻而奔喪及主人之未成絰。不曰未成服。而曰未成絰。則其言與主人成之者。不但指成服。而自其成絰而言明矣。然則大功以上。自終其日數者。當小斂時。不得與在家者同免括與絰。而必待其滿二日而後。始爲之耶。
齊衰以下奔喪之禮。免麻皆連言之。蓋同時爲之耳。士喪禮則但言主人括髮襲絰之節。而齊衰以下無所見。不知與此奔喪所論同異如何也。
九月初一日。自聞喪不得奔喪〈止〉吳子壽夢卒。〈五板。〉
聞喪不得奔喪。襲絰絞帶。此絞帶。註不更釋。則亦蒙上不散帶之文。而非象革帶之絞帶歟。雜記雲。異居聞兄弟之喪。其始麻散帶絰。此雖兄弟之喪。而猶得散帶。況父母之喪初而絞之。可乎。
初二日。自曾子與客立於門側〈止〉周人有喪。〈六板。〉
如三年之喪則旣顈。上文旣言母喪中除父服之禮。而此又言旣顈。練祥皆行。意疊可疑。豈上言母喪中除服。則在其葬前。而因父服之重。不得爲母伸而然歟。更詳。
曾子問曰。大夫士有私喪。此章䟽解。殊可疑。曾子直言父母之喪勿除可乎。則何以見其主爲支子而問。而曾子若問支子。孔子又何不言支子所以不除。而只以過時不祭答之。過時不祭。豈支子之謂乎。若曰。以祭之過時不行。喩喪之過時不除。則祭有過時而廢。喪豈得終身不除耶。竊意曾子此問。蓋因上文孔子之言。而解過時不除於禮可乎。故孔子又答以先王定製。不敢有過之意。其所謂祭。卽除服之祭。而過時不祭者。非終不祭也。謂不得祭於當祭之時。君之喪除。則固祭之矣。如此看。未知如何。
初三日。自諸侯行而死於館〈止〉許穆公卒。〈四板。〉
則子麻弁絰。疏衰菲杖。註以爲棺柩未安。不忍成服於外。疏雲。疏衰。齊衰也。成服則當斬衰。未成服則當深衣。其用齊衰何義。若母喪。此時亦齊衰歟。
初四日。自曾子問曰將冠子〈止〉曾子問曰卿大夫將爲屍。〈九板。〉
所祭於死者無服。註。謂若舅舅之子從母昆弟同族之緦。於死者無服者。亦有之。而必以外黨爲言者。明雖有妣位有服。而祭不得廢也歟。
初五日。自聘君若薨〈止〉大功之末可以冠子。〈九板。〉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父小功曰可以取婦。己小功曰娶妻。皆言己娶也。或曰取婦。取子婦也。審如此說。大功之末。只言冠子嫁子。而不言取婦女嫁男娶。其有輕重而然歟。故知取婦亦己娶耳。
初六日。自喪三年不祭〈止〉吊禮賓入竟而死。〈十板。〉
內宗凡卿大夫之喪。周禮疏曰。諸侯爲賓。王后吊臨之。卿大夫已臣。輕故王后不吊。故遣內宗。掌吊臨之事。明爲後掌之。此疏刪節。似有誤。
初七日。自君遇柩於路〈止〉陽門之介夫死。〈十板。〉
所識其兄弟不同居者。皆吊。律以雖隣不往之義。則此非有殯時所行。皇氏所謂別作一章者。恐是。
初八日。自小宰受其含襚〈止〉宋景曹卒。〈十二板。〉
君無襚。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卽陳。士喪禮。襲小斂皆陳庶襚。此雲不以卽陳。亦如士喪禮所云。親者襚不將命以卽陳。非不陳也。但不使人而自陳歟。
賻者旣致命。主人無親受。疏。不得拜受。據士喪禮。主人正拜。但不親受耳。
初九日。自天子諸侯之喪〈止〉吊禮終篇。〈六板。〉
相趍也出宮而退。疏以爲吊生人。蓋言相趍以下。皆與孝子。有此交際也。未知信否。其言朋友虞祔而退。與下文大功者主人之喪章朋友虞祔之說相似。恐是死者之朋友耳。
初十日。自喪禮義篇首〈止〉袒括髮變也。〈九板。〉
十一日。自弁絰葛而葬〈止〉喪禮之凡。〈十板。〉
十二日。自穆公之母卒〈止〉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十八板。〉
十三日。自仲憲言於曾子〈止〉喪禮義終篇。〈二十二板。〉
子游問喪具斂首足形。疏以爲斂其首足。不令形體露見。文勢欠穩。足形。恐是足其形體之意。言掩之無不盡也。
子思之母死於衛。疏。引譙周袁準說以爲父卒母嫁。非父所絶。嫡子雖主祭。猶宜服期。而至下文鄭氏答張逸問。則其意以子思非嫡子。故得爲嫁母服。兩義不同。而無所可否。何也。竊意出母嫁母。其爲絶族等耳。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何獨於嫁母而有異乎。恐鄭說爲正。
十四日。自五服圖篇首〈止〉天子諸侯正統旁期圖。〈十五板。〉
十五日。自大夫降服或不降圖〈止〉妻爲夫黨服圖。〈七板。〉
已爲母黨服圖。朱子註。姊妹於兄弟。未嫁期。旣嫁則降爲大功。姊妹之身。卻不降也。故姨母重於舅也。姊妹二人皆出嫁。但不再降耳。其降爲大功。則與兄弟同。以此證姨母重於舅。不敢知如何。
母黨爲已服圖。伊川註。異姓之服。只是推得一重云云。姑之服畢竟。亦爲母而推。而今獨曰爲母而推。則及舅而止。可疑。
十六日。自無服而爲位者〈止〉公卿大夫士爲妾服圖。〈七板。〉
臣從君服圖。小君服。恐不當以從服論。
十七日。自五服義例〈止〉喪車制度。〈二十九板。〉
十八日。自奔喪變服圖〈止〉禫服圖。〈二十七板。〉
男子練除服受服圖。據服問三年之喪旣練矣。註疏。練時要絰亦變。此圖不載。何也。
十九日。自本宗服五服沿革〈止〉終篇。〈十九板。〉
出妻之子爲母杖期。註。韋玄成論父死母嫁服。一則以爲若服周。則是子貶母也。一則以爲與出妻子同服周。自相抵捂。可疑。
二十日。自特牲饋食禮篇首〈止〉陳鼎拜賓祝牲告期。〈十板。〉
棜在其南。疏。變吉云云。此非以特牲禮。爲不吉。正指虞祭陳牲之變乎此而雲耳。更詳。
二十一日。自夙興主人服如初〈止〉肵俎心舌。〈七板。〉
二十二日。自祝迎屍於門外〈止〉屍左執角。〈四板。〉
佐食盛肵俎。疏。盛臂盛肫及橫脊以歸。而短脅獨見漏。可疑。
二十三日。自記沃屍盥者一人〈止〉主人出寫嗇。〈三板。〉
主人左執角。再拜稽首。拜時難容執角。且據少牢禮。祝嘏於主人訖。主人坐奠爵。興再拜稽首。則此亦似奠酌而後拜。疑有錯誤。更詳。
二十四日。自筵祝南面〈止〉獻祝籩膰從。〈三板。〉
二十五日。自賓三獻〈止〉衆賓升拜受爵。〈五板。〉
衆賓升拜受爵。必衆賓降而後薦俎。宜設於其位也。薦俎設。主人詣答拜。旣拜而乃降實爵於篚。然則賓已在堂下。而主人拜於堂上歟。其拜之位與向。又當如何。
二十六日。自記賓與長兄弟之薦〈止〉私臣門東北面。〈四板。〉
二十七日。自洗獻內兄弟〈止〉兄弟弟子洗酌。〈四板。〉
二十八日。自宗人告祭脀〈止〉終篇。〈十一板。〉
長兄弟酬賓。如賓酬兄弟之儀。按此上文。賓坐取觶上揖復位。卽所謂賓酬兄弟之儀。而其曰長兄弟西階前北面。衆賓長左受旅如初。則似兄弟還以酬賓也。今又言長兄弟酬賓。如賓酬兄弟之儀。何也。豈上所稱衆賓長。非正賓而然耶。考之上下經文。但有賓與衆賓之等。不應於此外。又有衆賓長一位。可疑。
二十九日。自少牢饋食禮篇首〈止〉司宮摡豆籩。〈八板。〉
主人曰。孝孫某。註。某妃某妻也。某氏。若言姜氏子氏也。然則所謂某妃者。卽指元妃次妃之雲耶。
十月初一日。自羹定〈止〉小祝設槃匜。〈三板。〉
初二日。自主人朝服〈止〉膚九而俎。〈五板。〉
初三日。自卒脀祝盥〈止〉上佐食擧屍牢。〈五板。〉
初四日。自主人降洗爵〈止〉主人又獻。〈四板。〉
初六日。自有司贊者〈止〉終篇。〈五板。〉
初七日。自有司徹篇首〈止〉主人先升。〈四板。〉
鄭目錄之祭下。唐本。有若下大夫祭畢。禮屍於室中。無別行儐屍於堂之事二十字。今但存祭畢禮屍於室中七字。不成文義。
初八日。自主人東楹東〈止〉主婦自東方。〈四板。〉
初九日。自乃升〈止〉司士朼魚。〈五板。〉
初十日。自卒升〈止〉屍侑皆答再拜。〈五板。〉
屍席末坐啐酒。註。吉當作告。疏。具屍禮彌儐。恐當作儐屍禮彌具。更攷。
司馬羞羊肉湆。縮俎於羊湆俎南。按上文次賓縮執匕俎。不言載處。而末曰縮匕於俎上以降。則似還執俎以降也。若然則此羊湆之湆。當爲衍文。更詳之。
十一日。自司宮取爵於篚〈止〉上賓洗爵。〈五板。〉
十二日。自主人降洗爵〈止〉主人洗賓辭。〈四板。〉
十三日。自主人洗升酌獻兄弟〈止〉坐祭遂飮卒爵。〈六板。〉
十四日。自賓長獻於屍〈止〉屍食。〈三板。〉
十五日。自廼盛俎〈止〉其獻祝。〈三板。〉
十六日。自主婦反〈止〉乃羞宰夫。〈五板。〉
十七日。自主人降拜衆賓〈止〉諸侯遷廟終篇。〈七板。〉
十八日。自祭法篇首〈止〉禋祀。〈六板。〉
十九日。自以血祭〈止〉以肆獻灌。〈七板。〉
二十日。自天子祭天地〈止〉大凡在於天地之間。〈三板。〉
二十一日。自有虞氏禘黃帝〈止〉王爲羣姓立七祀。〈六板。〉
二十二日。自王下祭殤五〈止〉天神以禋祀昊天上帝。〈七板。〉
二十三日。自大祝凡大禋祀〈止〉四圭尺有二寸。〈五板。〉
二十四日。自天子祭天地〈止〉凡樂圜鍾。〈七板。〉
二十五日。自凡以神仕者〈止〉太宰掌百官之誓戒。〈八板。〉
十一月二十六日。自大司寇若禋祀〈止〉成公七年冬大雩。〈十八板。〉
二十七日。自因天事地〈止〉尙書大傳。〈二十三板。〉
郊用辛。疏。非一也也。當作故。此雲下當添日字。家語又雲。臨燔柴。脫袞冕。著大裘。今按家語曰。旣至泰壇。王脫裘矣。服袞以臨燔柴。正與此疏所引相反。可疑。要之。此段所論王氏說。義正而辭順。鄭氏所謂周魯禮異者。終似未確。
二十八日。自襄公七年〈止〉地示辭薄薄之土。〈四十四板。〉
二十九日。自小司徒凡建邦國〈止〉天子祭社稷。〈六板。〉
大司徒設其社稷之壝。而樹之田主。據經及註。似謂樹其所宜木。以爲田主。而后土田正。於是焉依之。疏則以田主爲神農。未見其然。
三十日。自大宗伯以血祭〈止〉雲漢曰祈年孔夙。〈八板。〉
十二月初一日。自孟子曰民爲貴〈止〉春祀戶。〈八板。〉
春祀戶。疏。司案。當作司察。牲立。唐本作牲位。不死爲則。當作不死爲劇。註雲。設主於戶內之西。而疏以爲廟戶西夾。西夾不關於廟戶。其言未詳。又疏雲。先設席於廟堂之奧堂。無稱奧之法。亦可疑。意堂或室之誤歟。
初二日。自夏祀竈〈止〉地示終篇。〈十九板。〉
中央祀中霤。註以爲祀中霤之禮。設主於牖下。牖下非奧歟。其雲先設席於奧者。又當在何處。
大宗伯以血祭祭五嶽。疏引大司樂註云云。大司樂註。獻之有誤而曲解乃爾。可厭。嶽在雍州。嶽唐本作嵩。
天子祭天下名山。疏。引夏傳不詳何書。疏又曰。此經雲四瀆。視諸侯。夏傳。視諸侯之下雲。其餘山川視伯。小者視子男。今按此經。視諸侯之下。正有山川視伯以下九字。而乃引夏傳爲說。何也。可疑。
初三日。自百神篇首〈止〉未卜禘不視學。〈二十板。〉
然後釋菜。疏。凡釋奠有六。始立學釋奠〈先聖先師〉一也。四時釋奠〈先師〉有四。通前五也。王制。師還釋奠於學〈先師〉六也。釋菜有三。春入學釋菜合舞〈先師〉一也。此與釁器釋菜〈先聖先師〉二也。學記皮弁祭菜〈先聖先師〉三也。秋頒學合聲。無釋菜之文。則不釋菜也。釋幣惟一也。卽此與釁器用幣是也。以前皆熊氏之說云云。熊氏旣以學記皮弁祭菜爲始。立學時。則此與文王世子始。立學釋奠。一也。何得分爲二事。而又兩文有釋奠釋菜之殊。何也。鄭氏論視學。蓋不越春合舞秋頒學兩時。而䟽。又以月令季春。大合樂蓋之。何也。學記未卜禘。不視學。禘是夏祭。則夏又視學。而一年之中。凡有四視學歟。彼疏以爲此視學。謂考試學者經業。或君視法。或使有司爲之。非天子大禮視學也。卻於此疏。乃擧彼文。而又引用文王世子視學之禮。以證其同。然則其所謂非先聖先師大禮視學者。何事耶。
未卜禘。不視學。疏。天子春秋視學。亦應在春秋時祭之後。此擧未卜禘不視學。則餘可知也。若如疏說。則其意卻主於重祭享而已。非經文游其志之謂也。竊意一年中。惟取夏時。考較藝業。而又必以禘後爲節。則士之習業久。而前期預。無倉卒急切之患也。但古法不可考。不可質言耳。
初四日。自大司樂凡有道者〈止〉雹之爲災。〈二十四板。〉
籥章國祭蠟。註。者息。當作老息。疏解。此老息之義。以爲老。卽老物。息之者。卽息田夫。若如此解。經言息老物者。又當作息老其物看耶。文勢不應如此。
初五日。自射人祭侯〈止〉歲時之祭祀。〈九板。〉
戊子八月二十二日。自宗廟篇首〈止〉殷人重屋。〈八板。〉
二十三日。自周人明堂〈止〉譏逆祀也。〈三十板。〉
二十四日。自穀梁傳曰大事者何〈止〉以肆獻祼。〈三十四板。〉
二十五日。自天子諸侯宗廟之祭〈止〉追師掌王后之首服。〈二十板。〉
二十六日。自內司服掌王后之六服〈止〉典瑞祼圭。〈十六板。〉
二十七日。自司尊彝〈止〉不得賜鬯。〈十四板。〉
春祠夏禴。疏。屍食後陰獻。周禮獻作厭。但陰厭。鄭氏以爲迎屍前祝爵奠之事。此以屍食後爲陰厭。可疑。
廟用脩。疏。始禘時者。謂練祭後遷廟時。此說他無所見。可疑者。尊。當作著尊。
二十八日。自有虞氏之祭〈止〉然後退而合亨。〈二十二板。〉
然後退而合亨。疏。退而合亨者。前明薦爓旣未熟。今至饋食。乃退取曏爓肉。更合亨之令熟。擬更薦屍。按周禮司尊彝。註曰。朝踐是血腥。饋獻謂薦熟。時後於是薦饋食之豆籩。據此則饋獻饋食。初非二禮。而朝踐薦腥。饋獻薦熟外。又無更薦合烹之節。今此疏說。若與彼不同。更詳。
二十九日。自納牲詔於庭〈止〉因其酒肉。〈三十一板。〉
三十日。自屍謖〈止〉因事之祭衛侯出奔。〈四十四板。〉
九月初一日。自天子五年〈止〉出征執有罪。〈十一板。〉
初二日。自大祝大師〈止〉司馬法。〈十板。〉
初三日。自帥師者〈止〉驪姬以君命。〈二十六板。〉
初四日。自大祝掌六祈〈止〉太僕救日月。〈二十八板。〉
初五日。自傳莊公二十五年〈止〉若君身則子產說。〈四十二板。〉
初六日。自襄公十年宋公享晉侯〈止〉女祝掌王后之內祭。〈三十五板。〉
初七日。自大宰以八則〈止〉家宗人掌家祭祀之禮。〈六板。〉
初八日。自記孟春命樂正〈止〉夏曰復胙。〈六板。〉
初九日。自小宗伯之職〈止〉齊嘗於太公之廟。〈十二板。〉
初十日。自裘之裼也〈止〉肆師凡祭祀之卜日。〈十七板。〉
屍必式。疏。又於式上橫一木謂之較。與考工記。疏說不同。恐考工說爲是。
十一日。自夏后氏尙黑〈止〉孟獻子曰。〈四板。〉
十二日。自子言之〈止〉條狼氏。〈十三板。〉
十三日。自卽齊宮〈止〉太古冠布。〈五板。〉
十四日。自鄕士大祭祀〈止〉屍則坐。〈十八板。〉
十五日。自大祝辨九祭〈止〉君洗玉爵。〈七板。〉
十六日。自大祝掌六祝之辭〈止〉詩曰后稷。〈八板。〉
十七日。自隋季梁曰〈止〉天子崩未殯。〈二十板。〉
十八日。自喪三年不祭〈止〉祭物傳孟子曰。〈二十板。〉
十九日。自穆王將征犬戎〈止〉王之吉服。〈十板。〉
二十日。自公之服〈止〉大夫祭器。〈二十一板。〉
二十一日。自大夫士去國〈止〉磬師敎縵樂。〈二十板。〉
二十二日。自大師大祭祀〈止〉辨三酒之物。〈十一板。〉
二十三日。自凡祭祀以灋〈止〉凡六彝六尊。〈五板。〉
二十四日。自冪人掌共巾冪〈止〉天子以犧牛。〈七板。〉
二十五日。自天子社稷皆太牢〈止〉凡牲不繫者。〈十板。〉
二十六日。自羊人若牧人〈止〉小司馬小祭祀。〈十二板。〉
二十七日。自傳聖人爲天地主〈止〉甸師共野果蓏。〈十三板。〉
二十八日。自籩人掌四籩之實〈止〉桓公十四年。〈二十六板。〉
二十九日。自穀梁子曰御廩之災〈止〉祭義夫言豈一端。〈三十四板。〉
十月初一日。自孝子將祭〈止〉子孫纂之。〈二十二板。〉
初二日。自宰我曰吾聞〈止〉及良日夫人。〈八板。〉
初三日。自祭之日君牽牲〈止〉治其麻絲。〈四板。〉
初四日。自故玄酒在室〈止〉祭黍稷加肺。〈十五板。〉
初五日。自取脺膋〈止〉故曰於彼乎。〈七板。〉
初六日。自一獻質〈止〉終篇。〈十三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