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共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三明市公共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三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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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公共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6月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三章 實施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公共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公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遵循黨委領導、政府推進、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獎懲結合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和評估。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推動公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公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公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公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應當在公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帶頭踐行公共文明行為規範,發揮表率作用。
第七條 每月最後一個星期日為本市新時代公共文明實踐促進日。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八條 公民應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公共文明行為規範,參與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公共禮儀,着裝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大聲喧譁,使用手機和其他電子設備時控制音量;
(二)等候服務時自覺排隊,乘坐電梯、自動扶梯和上下樓梯時依次有序;
(三)文明就餐,推行分餐制,聚餐時使用公勺公筷,不酗酒,不鋪張浪費;
(四)開展廣場舞等健身、娛樂活動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
(五)不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
(六)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七)文明如廁,便後沖水,不在公共廁所內亂塗亂畫;
(八)維護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垃圾;
(九)不擅自在建(構)築物的外牆、公共樓道以及戶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塗寫、刻畫、吊掛;
(十)不違反規定排放油煙;
(十一)遵守養犬管理有關規定,不遺棄犬只,攜犬出戶採取束犬鏈並為大型犬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主動避讓行人,即時清除犬糞;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交通出行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喇叭,行經人行橫道或者積水路段時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停車讓行;
(二)駕駛非機動車按照規定行駛,不隨意變道、逆行和闖紅燈;
(三)出租汽車駕駛員不無故拒載、抬價和故意繞道行駛;
(四)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車輛,不占用消防通道和妨礙道路通行,不長期占用公共停車泊位;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不搶座、不占座,不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
(六)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闖紅燈,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七)合理使用和愛護共享交通工具,不故意損壞或者侵占;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違反規定搭建建(構)築物和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
(二)不從建(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三)不侵占或者損壞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不在樓道等公共空間堆放雜物;
(四)不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種植蔬菜等農作物;
(五)按照規定投放、清運廢舊大家電、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六)不違反規定布設電動車充電裝置;
(七)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八)移風易俗,文明節慶、文明婚喪嫁娶、文明祭掃,不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生態文明行為規範:
(一)節約資源,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以及再生利用、再製造產品;
(二)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愛護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不向河流、水庫、湖泊等水體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在野外違章用火,不違反規定在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四)愛護花草樹木,不踐踏草坪,不隨意修剪樹木,不在樹木上牽線拉繩晾曬物品;
(五)保護野生動物,不非法獵捕、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濫食野生動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生態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旅遊應當遵守文明旅遊公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和設施,不亂刻亂畫。
第十四條 公民就醫應當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工作,遵守各項診療服務制度,依法、有序、文明處理醫療糾紛。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絡,不使用粗俗語言,不通過發帖、評論等方式攻擊、謾罵他人,不編造、散布虛假信息。
第十六條 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文明服務,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倡導下列公益文明行為:
(一)參加社會志願服務、公益捐贈等活動;
(二)見義勇為;
(三)參加扶老救孤、扶貧濟困、助殘助學等活動;
(四)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五)其他崇德向善、熱心公益、奉獻社會的行為。
第三章 實施與保障
第十八條 下列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清單:
(一)機動車違反規定停車、人行橫道前不禮讓行人;
(二)非機動車隨意變道、逆行、闖紅燈;
(三)行人闖紅燈、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四)高空拋物;
(五)亂扔垃圾,隨地吐痰、便溺;
(六)在禁煙場所吸煙;
(七)攜犬出戶不束犬鏈、不為大型犬佩戴嘴套、不清理犬糞;
(八)違反規定塗寫、張貼小廣告;
(九)社會生活噪聲擾民;
(十)違反規定排放油煙。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重點治理工作進行評估,並可以根據評估結果和公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在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對重點治理清單提出部分調整的意見,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公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確定依照本條例實施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的時段和區域,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列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公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施:
(一)公交站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標線、交通監控系統、公共充電樁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停車泊位、綠化、照明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無障礙廁位和坡道等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等環衛設施;
(五)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六)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休閒健身活動設施;
(七)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識標誌設施;
(八)公益廣告欄、宣傳欄等宣傳設施;
(九)其他與公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公共設施。
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等便民設施。
地下管線等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應當統籌安排、文明施工,減少路面重複開挖,開挖的溝槽應當及時回填、修復,全面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 未實行業主自主管理又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履行公共文明管理職責,組織實施環境衛生、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秩序維護等基本物業服務,所需費用由物業使用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堅持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社區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銀行、保險、郵政、快遞、電信、醫院、公共交通、供水、供電、燃氣等窗口服務行業和入駐行政服務中心的窗口服務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或者本單位特點,深化「滿意在三明」活動,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公共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措施,優化服務環境,提升服務質量,創建公共文明服務品牌。
建立健全社區共建聯創製度,社區精神文明共建理事會應當積極組織各理事單位共同做好社區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場所、設施設立志願服務站、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者等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水、遮風避雨、防寒避暑等便利服務。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向社會免費開放廁所,並設置明顯標誌;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夜間、休息日、節假日開放停車場所。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為慈善捐助、志願服務等公益活動提供便利,並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和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體育等部門應當結合工作職責,在廣場、車站、機場、醫院、景區、公園、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宣傳、倡導公共文明行為。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校園文明建設,開展公共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引導學生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報刊、電視、廣播和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公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傳播公共文明行為先進事例,營造全社會促進公共文明的氛圍。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勸導員,協助做好公共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和不文明行為的勸阻、制止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公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 「e三明」網上公共服務平台,建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和協調處置工作機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機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二十七條 實行文明積分制度和不文明行為曝光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機動車亂停放、人行橫道前不禮讓行人,非機動車隨意變道、逆行,行人闖紅燈、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亂丟垃圾,隨地吐痰、便溺,在禁煙場所吸煙,攜犬出戶不清理犬糞,社會生活噪聲擾民,亂排油煙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
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未設置明顯的禁煙標誌,或者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不予勸阻、制止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攜犬出戶不束犬鏈、未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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