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三明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三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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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2019年4月25日三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人居環境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以及所轄縣(市)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的園林綠化,包括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
法律、法規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林地、濕地、公路等區域的園林綠化和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因地制宜、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建管並重的原則。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與實施生態修復、城市修補相結合,優化植物和園林綠化設施配置,突出山水園林城市特色,體現本市紅色文化、客家文化、閩學文化等地域文化元素。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城市公共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推廣和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活動。
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城市園林綠化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的管理、指導、監督等工作。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所屬的園林綠化專業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遊、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相關工作。
發電供電、通信廣電網絡、供水排水、燃氣、市政等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相關工作。
第六條 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方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養護活動。倡導各級文明單位認養公共園林綠地。
鼓勵開展園林式單位、園林式居住小區等城市園林綠化示範創建活動。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部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從本地實際出發,合理安排城市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綠地率、人均公園綠地面積等規劃指標,應當達到國家或者省級園林城市(縣城)標準。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將面城一重山納入,作為合理建設和改造提升的依據。
第八條 編制和修改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各類城市綠地範圍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綠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指標(以下簡稱「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城區中居住用地、一般單位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學校、醫院、療養院、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二)舊城改造區中居住用地、一般單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學校、醫院、療養院、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三)工業、商業、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執行。
單位和居住用地現有綠地率低於前款規定,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限期綠化,不得閒置,不得他用。
第十條 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第九條的規定核實園林綠化用地面積;未達到要求的,不得核發。
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房地產用地出讓方案時,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明確配套建設的園林綠化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投資、同時驗收。
第十二條 居住小區、商住樓等建設項目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該項目的顯著位置公示園林綠地平面圖,並標明園林綠地面積。
第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將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不少於一年的施工保修養護期。保修養護期滿,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工程移交,並在三個月內完成工程質量綜合評價,評價結果納入園林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第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結合本地地理氣候特徵,注重市樹市花、縣樹縣花以及鄉土植物種植,併合理配置與綠化環境相協調、具有本地地域文化特色的園林綠化設施。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兩側人行道應當種植行道樹,兼顧遮蔭、行人通行、應急救援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行道樹樹種規劃應當確定主導樹種,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廣泛聽取意見,科學論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城市山體、水系、地形等條件,建設城市綠道,完善提升城區濱河兩岸園林綠化景觀,體現山水園林城市特色。
第十九條 鼓勵和推行立體綠化。建築物、構築物具備立體綠化條件、符合建築規範和安全要求的,可以進行屋頂綠化、垂直綠化。
鼓勵建設林蔭停車場。室外公共停車場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配植庇蔭喬木、建設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養護管理責任人:
(一)城市公園、廣場、道路等公共區域內的,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權限,分級負責;背街小巷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文化體育場所、綠道、公路、鐵路、河道、水庫等區域內的,由其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用地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四)住宅小區內的,由業主或者其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業主自主管理又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五)鄉村集體組織投資興辦的,由鄉村集體組織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養護管理責任人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養護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養護管理職責:
(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開展巡查,勸阻、制止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二)補植和修復受損、死亡、缺株的樹木花草;
(三)修復、更新受損的園林綠化設施;
(四)及時防治有害生物;
(五)及時修剪影響交通、管線、居住安全以及居民採光、通風的樹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養護管理職責。
履行養護管理職責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城市園林綠化養護標準和技術規範,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林綠化設施完好、功能完整。
第二十二條 推行城市園林綠化社會化養護制度。公共園林綠化實行社會化養護的,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養護項目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一)在園林綠地內停放車輛、擅自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踩踏草坪;
(二)在園林綠地內開墾種植蔬菜等農作物、飼養家禽家畜或者放牧;
(三)在園林綠地內野炊燒烤、焚燒物品;
(四)在園林綠地內取土採石,傾倒、填埋垃圾等廢棄物;
(五)在園林綠地水域內洗滌物品或者在明令禁止區域游泳、垂釣;
(六)剝(削)樹皮、挖掘根莖、攀樹折技、掐花摘果以及在樹木上刻劃、打釘、架設線路等損害樹木的行為;
(七)封砌樹穴(池),向樹穴(池)傾倒熱水、油污等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
(八)損壞園林綠化設施;
(九)其他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不得破壞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因建設或者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臨時使用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現有城市園林綠地。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臨時使用現有城市園林綠地的,應當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並繳納臨時使用費。
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提出延期申請,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臨時用地期滿,臨時使用人應當恢復原狀,未恢復原狀的,視為擅自占用。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
有下列特殊情形確需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法批准:
(一)工程建設無法避讓的;
(二)對人身、交通、管線、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安全威脅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確需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的,應當優先移植;無法移植或者無移植價值的,才予以砍伐。移植造成樹木死亡或者砍伐樹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需要立即採取移植、砍伐城市樹木或者臨時使用園林綠地等應急措施消除險情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先行處理,並於三日內到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管線及相關設施與樹木應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安全距離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與管線及相關設施管理部門協商確定。
發電供電、通信廣電網絡、供水排水、燃氣、市政等相關管理部門敷設各種管線和建設與管線相關的設施,可能影響城市園林綠化的,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應當徵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採取保護措施。因施工活動造成樹木倒伏、死亡或者園林綠化其他損害的,施工單位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線劃定及其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有關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的管理制度,制定城市園林綠化導則,細化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行業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或者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城市園林綠化有害生物疫情以及外來物種入侵監測、預警、防控機制,編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依法查處違反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網址或者微信、微博等,並在收到投訴舉報信息後三日內核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園林綠化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建立城市園林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體系,並公布有關信息。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顯著位置公示園林綠地平面圖或者公示的園林綠地平面圖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養護管理責任人未履行養護管理職責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損害行為,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城市園林綠化有關事項進行審核、審批的;
(二)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的;
(三)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監督不力的情形。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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