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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新定律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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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新定律注表/上新定法律表
作者:孔稚珪 南齊
本作品收錄於《孔詹事集

臣聞匠萬物者以繩墨為正,馭大國者以法理為本。是以古之聖王,臨朝思理,遠防邪萌,深杜姦漸,莫不資法理以成化,明刑賞以樹功者也。伏惟陛下躡曆登皇,乘圖踐帝,天地更築,日月再張,五禮裂而復縫,六樂穨而爰緝。乃發德音,下明詔,降恤刑之文,申慎罰之典,敕臣與公卿八座共刪注律。謹奉聖旨,諮審司徒臣子良,稟受成規,創立條緒。使兼監臣宋躬、兼平臣王植等抄撰同異,定其去取。詳議八座,裁正大司馬臣嶷。其中洪疑大議,眾論相背者,聖照玄覽,斷自天筆。始就成立律文二十卷,錄敘一卷,凡二十一卷。今以奏聞,請付外施用,宣下四海。

臣又聞老子、仲尼曰:「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是則斷獄之職,自古所難矣。今律文雖定,必須用之;用失其平,不異無律。律書精細,文約例廣,疑似相傾,故誤相亂,一乖其綱,枉濫橫起。法吏無解,既多謬僻,監司不習,無以相斷,則法書徒明於帙裏,冤魂猶結於獄中。今府州郡縣千有餘獄,如令一獄歲枉一人,則一年之中,枉死千餘矣。冤毒之死,上干和氣,聖明所急,不可不防。致此之由,又非但律吏之咎,列邑之宰,亦亂其經。或以軍勳餘力,或以勞吏暮齒,獷情濁氣,忍並生靈,昏心狠態,吞剝氓物,虐理殘其命,曲文被其罪,冤積之興,復緣斯發。獄吏雖良,不能為用。使於公哭於邊城,孝婦冤於遐外。陛下雖欲宥之,其已血濺九泉矣。

尋古之名流,多有法學。故釋之、定國,聲光漢臺;元常、文惠,績映魏閣。今之士子,莫肯為業,縱有習者,世議所輕。良由空懃永歲,不逢一朝之賞,積學當年,終為閭伍所蚩。將恐此書永墜下走之手矣。今若弘其爵賞,開其勸慕,課業宦流,班習冑子,拔其精究,使處內局,簡其才良,以居外仕,方岳咸選其能,邑長並擢其術,則臯繇之謨,指掌可致,杜鄭之業,鬱焉何遠。然後姦邪無所逃其刑,惡吏不能藏其詐,如身手之相驅,若絃栝之相接矣。

臣以疏短,謬司大理。陛下發自聖衷,憂矜刑網,御廷奉訓,遠照民瘼。臣謹仰述天官,伏奏雲陛。所奏繆允者,宜寫律上,國學置律助教,依五經例,國子生有欲讀者,策試上過高第,即便擢用,使處法職,以勸士流。 《南齊書‧孔稚珪傳》、《藝文類聚》五十四。

本南北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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