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加強科技創新領域合作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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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加強科技創新領域合作的聲明
2021年9月17日於杜尚別
(2021年9月17日,杜尚別)

我們,上海合作組織(以下簡稱"上合組織")成員國領導人,

認為科技創新對全球經濟增長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將造福各國及全人類,

主張遵循上合組織憲章原則,繼續加強科技創新領域合作,挖掘科技創新潛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聲明上合組織成員國願在以下方面積極開展協作:

— 根據《上合組織至2025年發展戰略》及上合組織成員國優先目標,攜手打造有利於上合組織區域內科技發展的良好環境;

— 持續落實2013年9月13日《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科學技術合作協定》、2019年6月14日《上合組織成員國數字化和信息通信技術領域合作構想》、2020年11月10日《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數字經濟領域合作的聲明》、2016年11月3日《上合組織科技夥伴計劃》、2018年10月12日《上合組織成員國2019-2020年科研機構合作務實措施計劃(路線圖)》以及2019年11月21日上合組織成員國第五屆科技部長會議期間商定的相關措施;

— 利用科技成果促進經濟社會增長;

— 擴大各方感興趣的科技領域的合作,包括建立聯合科研項目實施機制;

— 利用包括上合組織大學在內的教育機會,加強在高水平創新型技術和管理人才培養方面的合作,特別是青年領軍科學家和工程師的培養;

— 通過舉辦競賽、學術會議、研討會、圓桌會、交流互訪及其他形式的活動,為上合組織成員國科研機構、科學家、專業技術人員和大學生交流實踐經驗和技術方案創造良好條件。對此,我們歡迎印方舉辦的上合組織青年科學家大會和創業論壇,中方舉辦的上合組織青年創新創業大賽,烏方舉辦的國際創新周,以及哈方關於建立上合組織科技園區庫的倡議;

— 促進科研和創新基礎設施發展,探討建立旨在鼓勵成員國自願共享科研和創新基礎設施的合作機制,包括符合本國法律及互利原則的有利於推動優先領域研發和創新的技術設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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