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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糧食安全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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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糧食安全的聲明
2021年9月17日於杜尚別
(2021年9月17日,杜尚別)

上海合作組織(以下簡稱"上合組織")成員國,注意到新冠肺炎疫情對上合組織成員國糧食安全的影響,特別是對供應鏈和人們獲取安全營養食品的影響,依據《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農業合作協定》《上合組織成員國糧食安全合作綱要》,考慮到《上合組織秘書處同聯合國糧農組織(FAO)諒解備忘錄》,強調上合組織秘書處的重要協調作用,現發表聲明如下:

1.成員國計劃在自願交換糧食安全形勢信息方面開展合作,包括糧食產量、糧食產品進出口量及其預測數據。

2.成員國計劃進一步發展上合組織各成員國間的農產品和糧食產品互利貿易,包括利用現代信息通信技術。

3.成員國計劃開展上合組織綠色交通運輸走廊和路線合作,以便及時運送糧食。

4.成員國將通過監管部門進一步推進獸醫及植物檢疫安全領域的合作,以保證農產品互通。

5.成員國將在自願的基礎上力求分享經驗、知識及信息,以推廣農產品和糧食產銷創新技術。

6.成員國將在自願基礎上發展合作、擴大直接投資、交換信息,通過最新選育方法來培育農作物高產新品種和雜交品種,以及具有較好遺傳特性的畜禽品種。

7.成員國有意在上合組織平台內就保障糧食安全問題推動開展聯合研究、磋商和會議,並邀請感興趣的國際組織參與。

8.成員國有意進一步發展上合組織與包括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在內的國際組織在糧食安全方面的合作。

9.成員國歡迎在上合組織區域內實施互利項目,包括旨在保障糧食安全和在自願基礎上營造良好投資環境的項目。

10.成員國在必要時可研究擴大合作的其他可能性,以保障上合組織區域內的糧食安全。

上合組織成員國農業部長會和農業常設專家工作組將作為合作機制來執行本聯合聲明,在此過程中上合組織秘書處將發揮協調作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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