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新德里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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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阿斯塔納宣言 (2024年) |
上海合作組織(以下稱「上合組織」或「本組織」)成員國領導人於2023年7月4日以視頻方式舉行元首理事會會議,並發表宣言如下:
當今世界正經歷前所未有的轉型變革,進入技術大發展的新時期,需提升全球體系有效性。世界多極化趨勢加強,各國相互依存日益加深,數字化進程加速。與此同時,各類挑戰和威脅更加複雜危險,且更具破壞性,現有衝突加劇,新的衝突層出不窮。
全球技術和數字鴻溝日益擴大,金融市場持續動盪,投資萎縮,供應鏈不穩定,保護主義抬頭以及其他國際貿易壁壘增多,全球氣候變化和新冠疫情加劇了世界經濟的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對經濟增長、社會福祉、保障糧食和能源安全以及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的落實構成新的挑戰。為此,需要採取新的綜合舉措,促進更加公正有效的國際合作。
成員國在當前國際和地區問題上立場相近或相同,重申堅持以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多邊主義,平等、共同、不可分割、綜合、合作、可持續安全,文化文明多樣性為基礎,發揮聯合國中心協調作用,通過各國間平等互利合作,構建更具代表性、更加公正民主的多極世界秩序。
成員國重申,上合組織不針對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將基於彼此利益,從解決地區和世界性問題的共同立場出發,根據《聯合國憲章》和《上合組織憲章》的宗旨原則及國際法準則,同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廣泛合作。
成員國基於《上合組織憲章》原則,反對通過集團化、意識形態化和對抗性思維解決國際和地區問題,堅持統籌應對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威脅和挑戰。考慮到上合組織成員國的意見,各方重申,共同推動構建相互尊重、公平正義、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係和人類命運共同體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成員國主張尊重各國人民自主選擇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道路的權利,強調相互尊重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平等互利、不干涉內政、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的原則是國際關係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各方重申應通過對話協商以和平方式解決國家間分歧和爭端。
成員國願進一步加強政策溝通、安全合作、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共同構建一個和平、安全、繁榮、清潔的世界,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
成員國認為,國際社會採取共同措施,開展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合作十分重要,高度重視抵禦宗教不寬容、暴力民族主義、種族歧視、排外心理、法西斯主義和沙文主義思想的蔓延。
成員國重申,將在相互尊重、睦鄰友好原則基礎上堅持和平、共同發展和平等關係,繼續開展建設性互信對話,深化高效、多領域合作,全力保障上合組織地區的安全、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成員國認為,中亞是上合組織的「核心區」,支持地區國家為確保和平繁榮、實現可持續發展、建立睦鄰友好互信空間所作的努力。
成員國重申將堅決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繼續採取積極措施,剷除滋生恐怖主義的土壤,切斷恐怖主義融資渠道,打擊恐怖分子人員招募和跨境流竄,遏制極端主義、青年激進化和恐怖主義思想傳播,根除潛伏的恐怖分子及其藏匿之所。
成員國指出,不允許以打擊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為藉口干涉他國內政,堅決反對利用恐怖、極端和激進組織牟取私利。
成員國認為,國際社會合力阻止招募青年人參與恐怖、分裂和極端主義活動的企圖十分重要。
成員國注意到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在促進成員國主管部門開展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領域合作,以及在落實2022年至2024年上述領域合作計劃等方面所做的有效工作,強調採取共同措施,提升在上述領域開展切實合作的潛力十分重要。
成員國將根據本國法律,致力於在協商一致基礎上就制定在成員國境內禁止活動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組織的統一名單形成共同原則和立場。
成員國強調,聯合國在應對信息空間威脅方面發揮着關鍵作用,主張在尊重主權和不干涉他國內政基礎上,構建安全、公正、開放的信息空間。
成員國認為,確保各國在管理互聯網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並擁有網絡主權十分重要。
成員國堅決反對信息和通信技術領域軍事化,支持在這一領域制定國家負責任行為的普遍規則、原則和規範,歡迎在聯合國主導下啟動制定關於打擊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和通信技術行為的全面國際公約。各方將繼續在聯合國和其他國際平台相關談判機制框架內開展合作。
成員國對日益增長的毒品生產、販運和濫用,以及利用非法販運麻醉藥品所得資金資助恐怖主義產生的嚴重威脅表示關切。各方強調,應就打擊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及其前體形成共同、均衡的立場,指出落實國際禁毒領域公約和其他相關法律文件十分重要。
成員國指出,麻醉藥品的非法販運和非醫療目的濫用嚴重威脅國際和地區安全與穩定、國家經濟可持續發展、人民健康和福祉以及行使基本人權和自由。各方強調,合力打擊非法販運麻醉藥品,並在該領域廣泛開展合作具有重要意義,將繼續落實《2018年至2023年上合組織成員國禁毒戰略》及其落實行動計劃。
成員國願繼續定期開展聯合禁毒行動,支持同其他相關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積極開展禁毒協作。
作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的上合組織成員國,主張恪守條約規定,全面平衡推動落實條約各項宗旨和原則,鞏固全球核不擴散體系,推進核裁軍進程,促進和平利用核能領域的平等互利合作。
成員國重申,個別國家或國家集團單方面不受限制地加強全球反導系統將危害國際安全與穩定。成員國認為,以犧牲他國安全為代價謀求自身安全不可接受。
成員國支持在多邊基礎上通過政治與外交手段應對全球和地區安全威脅和挑戰,將加強協調與合作,積極推進多邊軍控、裁軍和防擴散進程,包括在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框架內的努力。
成員國支持防止外空武器化,認為嚴格遵循和平利用外空的現行法律體系至關重要。強調有必要簽署具有強制性法律效力的國際文書,提高透明度,為防止外空軍備競賽和首先在外空部署武器提供有力保障。
成員國特別指出,《禁止生物武器公約》作為全球安全體系重要支撐之一具有重大意義,強調應恪守《禁止生物武器公約》,通過含有有效核查機制的公約議定書。各方反對建立任何與公約功能重複的機制,包括涉及聯合國安理會有關職能。
成員國呼籲《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各締約方全面履行公約,使其成為裁軍和防擴散領域的有效法律文書。各方強調,儘快銷毀所有已申報的庫存化學武器十分重要,重申支持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支持通過協商決策,彌合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內部分歧,確保該組織完整性並根據公約有效開展工作。
成員國認為,《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對所有締約方儘快生效將為維護地區安全、鞏固全球核不擴散體系作出重要貢獻。
成員國認為繼續執行伊朗核問題全面協議十分重要,並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第2231號決議呼籲各方嚴格履行自身義務,確保協議完整有效執行。
成員國認為,儘快解決阿富汗問題是維護和鞏固上合組織地區安全穩定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各方支持阿富汗成為獨立、中立、統一、民主、和平的國家,消除恐怖主義、戰爭和毒品。
成員國認為,在阿富汗建立由阿富汗社會各民族、宗教和政治力量代表參與的包容性政府十分重要。
成員國強調,本地區國家和阿富汗鄰國多年來給予阿富汗難民的友好對待和切實幫助具有重要意義,認為國際社會為協助難民體面、安全、可持續地返回祖國所作的努力十分重要。
考慮到阿富汗境內的人道主義狀況,成員國支持繼續採取有效措施,向阿富汗人民提供援助。
成員國呼籲提高世貿組織作為討論國際貿易重大議題和制定多邊貿易規則關鍵平台的效率,強調有必要儘快對世貿組織進行包容性改革,推動其自身發展適應當今經濟形勢,有效履行監督、談判和解決爭端的職能。
成員國重申,繼續完善全球經濟治理體系十分重要,將繼續維護和鞏固以世界貿易組織的原則和規則為基礎的開放、透明、公正、包容、非歧視的多邊貿易體制,促進開放型世界經濟發展,保障公平市場准入,反對破壞多邊貿易體制、威脅世界經濟的單邊保護主義行為和違背世貿組織原則的貿易限制。成員國強調,實施未得到聯合國安理會認可的單邊經濟制裁對其他國家和國際經濟關係造成不利影響。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重申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一帶一路」倡議,肯定各方為共同實施「一帶一路」倡議,包括為促進「一帶一路」建設與歐亞經濟聯盟建設對接所做工作。
成員國支持有關成員國落實擴大本幣結算份額路線圖。
成員國將拓展和深化合作,促進上合組織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增進民生福祉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成員國認為,落實有關成員國通過的《上合組織至2030年經濟發展戰略》以及其他聯合計劃和項目,促進數字經濟和科技創新,新建和改造現有國際公路和鐵路交通線路,打造多式聯運交通走廊和物流中心,深化金融和投資領域合作,維護能源和糧食安全、供應鏈安全穩定多元化,加強工業領域和地方交往等優先方向的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成員國將通過婦女、青年、民間外交機構、文化中心和大眾傳媒,繼續加強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防疫、緊急情況處置、旅遊、體育和人文交往等領域協作。
成員國指出,在環境保護、生態環境安全和應對氣候變化、發展特別自然保護區和生態旅遊等領域開展合作十分重要,商定宣布2024年為「上合組織生態年」。
成員國強調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以正式成員國身份加入上合組織具有歷史性意義。各方認為簽署關於白俄羅斯共和國加入上合組織義務的備忘錄具有重要意義。
成員國高度評價印度共和國2022年至2023年擔任上合組織輪值主席國期間取得的成果,認為這些成果有助於進一步強化本組織並促進成員國全方位互利合作。
下一任上合組織輪值主席國將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擔任。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下一次會議將於2024年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舉行。
印度共和國總理 莫迪 |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 托卡耶夫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
吉爾吉斯共和國總統 扎帕羅夫 |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總理 夏巴茲 |
俄羅斯聯邦總統 普京 |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統 拉赫蒙 |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統 米爾濟約耶夫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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