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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阿斯塔納宣言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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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十五周年塔什干宣言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阿斯塔納宣言
2017年6月9日於阿斯塔納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青島宣言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阿斯塔納宣言

上海合作組織(以下簡稱「上合組織」或「本組織」)成員國元首於2017年6月9日在阿斯塔納舉行元首理事會會議,並發表宣言如下:

上合組織旨在維護本組織各國所在地區的安全和穩定,共同應對新威脅和新挑戰,加強經貿、人文合作,挖掘各國及各國人民睦鄰合作的巨大潛力,已成為公認的權威多邊組織。

成員國強調,15年前,即2002年簽署的《上合組織憲章》具有歷史意義。上合組織這一綱領性文件體現了成員國以互信、互利、平等、協商、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的「上海精神」為基礎,在各領域開展密切而富有成效合作的意願。

成員國遵循《上合組織成立宣言》《上合組織憲章》《上合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及本組織其他國際條約和文件,重申恪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以及其他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將繼續加大相互支持彼此維護國家獨立、主權、領土完整等核心利益的努力,繼續共同為鞏固和平、維護全球安全與穩定作出貢獻。

在世界政治和經濟發生深刻變革背景下,成員國指出,應以相互尊重、考慮彼此利益、合作共贏、不衝突、不對抗、平等和不可分割安全等國際法原則和準則為基礎,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符合各國共同及各自利益的多極世界格局,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元首們強調,接收印度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為本組織成員國具有歷史意義,指出印度和巴基斯坦已履行2016年簽署的關於兩國加入上合組織義務的備忘錄,決定批准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決議,給予兩國成員國地位。

成員國堅信,上合組織擴員以及進一步深化與觀察員國和對話夥伴合作,對發展和提升本組織潛力具有重要意義。

成員國支持恪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特別是關於國家平等、主權、不干涉內政、相互尊重領土完整、邊界不可侵犯、不侵略他國、和平解決爭端、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等原則,以及旨在維護和平與安全、發展國家間合作、鞏固獨立、保障自主決定國家命運及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道路的權利等其他公認的國際法準則。

成員國重申恪守《上合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規定,在共同關心的領域進一步發展睦鄰友好關係,包括將共同邊界建設成為永久和平友好的邊界。

成員國支持鞏固《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聯合國安理會作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主要機構的關鍵作用。

成員國認為,聯合國安理會改革應增加其代表性和效率,有關政府間談判應通過最廣泛協商,尋求「一攬子」解決方案,維護會員國團結。不應人為設定時限,強行推動尚未獲得會員國廣泛支持的方案。

成員國歡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當選2017-2018年聯合國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

成員國將繼續在裁軍、軍控、和平利用核能、利用政治外交手段解決防擴散機制面臨的地區挑戰等問題上開展協作。

成員國一貫支持恪守《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規定,全面平衡推進該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宗旨和原則,主張加強條約作用及其有效性和普遍性,在平等和不可分割安全基礎上,兼顧影響全球穩定的全部因素,推進核裁軍進程,加強國際核不擴散體系,促進和平利用核能領域平等互利合作。

成員國認為,《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儘快對所有簽署國生效將為維護地區安全、鞏固國際核不擴散體系作出重要貢獻。

成員國重申,個別國家或國家集團不顧他國利益,單方面不受限制地發展反導系統,損害國際和地區安全穩定。成員國認為,不能容許以犧牲他國安全為代價謀求自身安全。

成員國指出,應維護外空非武器化,以確保各國平等和共同安全並維護全球穩定,支持採取切實措施防止外空軍備競賽,其中就禁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制定國際法律文書仍是主要措施。

成員國支持維護和遵守《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提高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權威以及鞏固《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制度的努力和倡議。

為體現在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和《聯合國憲章》基礎上加強協作的共同決心,並落實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打擊國際恐怖主義的決議,成員國發表了關於共同打擊國際恐怖主義的聲明。

成員國將加強協作,共同應對安全威脅與挑戰,就維護綜合安全深化對話與合作,特別是打擊包括網絡恐怖主義在內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打擊非法販運毒品,鞏固國際信息安全,應對緊急事態。

為保障本組織區域內安全,成員國將繼續根據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任務與職能完善其運作。

成員國強調,2017年6月9日在阿斯塔納簽署的《上合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將與《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上合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上合組織成員國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2016年至2018年合作綱要》以及《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等聯合國有關文件一道,鞏固應對新威脅和新挑戰領域國際法律基礎。《上合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旨在鞏固上合組織全體成員國安全,提高主管部門合作效率,完善該領域相關立法。

成員國將以《上合組織成員國關於合作打擊非法販運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其前體的協議》(2004年)、《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關於應對毒品問題的聲明》(2015年)以及包括聯合國大會世界毒品問題特別會議(紐約,2016年4月)成果在內的聯合國公約和決議為基礎,繼續在打擊非法販運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易製毒化學品方面加強務實合作和協調。為此,成員國歡迎上合組織秘書處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2017年3月13日在維也納舉行題為「聯合國與上合組織打擊毒品犯罪:共同威脅與聯合行動」的活動以及2017年4月19日在阿斯塔納舉行的「為了無毒世界」國際禁毒行動。

成員國認為,必須打擊恐怖主義思想傳播及宣傳,包括公開為恐怖主義辯解和教唆實施恐怖襲擊,將加大力度抵禦導致恐怖主義等各種極端主義激進表現形式的社會極端化,特別是青年人極端化,預防宗教、種族、意識形態和政治極端主義及民族和種族歧視行為、仇外思想。在開展執法和司法機關合作的同時,將重點加強國家在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與極端主義問題上的主導作用,自覺並負責任地吸收本國境內依法從事活動的傳統宗教組織、教育、科學、媒體、社會和非政府機構參與。

鑒此,成員國歡迎俄方在2005年聯合國安理會關於呼籲各國對教唆恐怖主義追究刑事責任的第1624號決議基礎上,提出關於打擊恐怖主義意識形態的安理會決議草案。

成員國將繼續推動儘快通過聯合國關於打擊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並在考慮各成員國利益基礎上推動批准聯合國反恐領域19份綜合性法律文件。

成員國對恐怖組織獲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特別是生化物質被用於恐怖主義目的等威脅持續上升表示關切,支持關於制定打擊化學和生物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的倡議。

成員國將遵循《關於合作查明和切斷在上合組織成員國境內參與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活動人員滲透渠道的協定》(2006年)和《上合組織成員國邊防合作協定》(2015年)規定,繼續通過實施有效邊境管控,交換涉恐人員情報、偽造及被竊身份證件信息,對跨國恐怖犯罪開展聯合調查等方式,共同防範外國恐怖分子或恐怖組織活動和潛入潛出。

成員國將繼續合作打擊個人及法人招募、訓練、使用恐怖分子,打擊公開教唆參與恐怖活動或為恐怖活動辯解,打擊為恐怖活動融資。

成員國將繼續定期舉行包括「和平使命」在內的聯合反恐演習。

成員國將繼續在《上合組織成員國保障國際信息安全政府間合作協定》(2009年)基礎上切實加強合作,打擊在網絡信息空間傳播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及為其開脫的行為。為此,成員國將在雙、多邊層面同有關國家、國際和地區組織,包括聯合國相關機構開展協調。

成員國支持在聯合國框架內制定網絡空間負責任國家行為的普遍規範、原則和準則,認為2015年1月以上合組織成員國名義將《信息安全國際行為準則》修訂稿作為聯合國正式文件散發是朝此方向邁出的重要一步。

成員國將繼續深化打擊信息通信領域犯罪合作,呼籲在聯合國主導協調下,制定相關國際法律文書。

成員國重申決心設置可靠屏障,切斷恐怖主義一切資金及物資、裝備來源和渠道。成員國表示,願開展情報交流,在本國法律中將恐怖活動入刑,呼籲全面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199號和第2253號決議及國際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標準。

成員國指出,腐敗威脅國家和地區安全,其各種表現形式將導致國家治理效率低下,對投資吸引力產生消極影響,阻礙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因此,成員國願在反腐敗領域開展全面國際合作,包括進行經驗和信息交流,在主管部門間開展切實合作。

成員國認為,只能在嚴格遵守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和原則基礎上,採取政治外交手段解決地區衝突。

成員國支持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和人民為實現國家和平、穩定、繁榮,擺脫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和毒品犯罪所作努力,認為聯合國應在促進阿富汗穩定和發展的國際合作中發揮核心協調作用。成員國支持繼續在「上合組織-阿富汗聯絡組」框架內開展工作,促進阿富汗重建和平。

成員國歡迎阿拉伯國家和人民在相互尊重彼此利益、主權和領土完整,尊重不受外部干涉自主決定命運權利,法制及國際法準則和原則的基礎上,通過政治外交途徑解決西亞北非地區危機與衝突。

成員國支持在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的基礎上,通過開展國內廣泛對話政治解決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問題。只有敘利亞人民可以決定全新的、世俗的、民主的敘利亞的未來,使各民族宗教派別均享有和平安寧、平等的權利和機遇。成員國支持共同努力解決敘利亞問題,並強調阿斯塔納進程對有關方在聯合國主導的日內瓦談判框架下尋求各方均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恢復敘利亞和平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成員國高度評價有關方面為落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與六國在歐盟參與下達成的伊朗核問題全面協議所作努力,認為這有助於鞏固國際核不擴散體系,促進地區內外和平與穩定。

成員國重申應在儘早全面執行2015年2月12日明斯克協議基礎上政治解決烏克蘭危機。

成員國將根據已簽署文件繼續加強上合組織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以及其他國際組織和機制的合作。

面對新形勢和新挑戰,成員國積極施策,加強自身經濟建設,落實長期發展戰略。

成員國主張推動經濟全球化進程,開展廣泛國際合作,為世界經濟復甦注入動力,維護經濟金融穩定,保障經濟持續、強勁、平衡、包容增長。成員國重申在透明、非歧視原則和適用於所有參與者的規則基礎上開展世界貿易的共識。成員國指出,貿易保護主義有抬頭風險,強調反對各種形式的貿易保護主義的重要性,包括消除現有貿易壁壘和防範新壁壘,並支持構建開放型世界經濟,維護多邊貿易體制。

為此,成員國強調,有必要建立區域內經貿合作制度安排,進一步採取措施,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發展基礎設施,在條件成熟時建設工業園區,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元首們將支持為發展區域經濟合作創造良好條件,尋求國際合作新形式的倡議。

成員國支持創造有利條件,逐步實現《上合組織憲章》規定的商品、資本、服務和技術自由流通。

成員國強調,上合組織成員國積極推動本國貿易商品結構多樣化、豐富貿易商品目錄、運輸及出口高附加值商品以及本組織國家市場需要的其他產品具有重要意義。

成員國支持開展地方合作,歡迎建立「上合組織地方領導人論壇」的倡議,並建議在此方面繼續開展工作。

為保障本組織合作項目融資,成員國元首認為應加快執行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2016年關於繼續在專家層面就建立上合組織開發銀行和發展基金(專門賬戶)問題舉行磋商的決議。

成員國強調,發展交通運輸領域多邊合作,通過新建和改造國際交通線路中的路段,擴大地區互聯互通潛能,發展包括高鐵在內的鐵路交通,建設多式聯運物流中心,應用先進創新技術,落實基礎設施合作項目具有重要意義。

在此背景下,成員國指出,必須高質量切實落實2014年簽署的《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協定》。

成員國指出,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2016年11月3日通過關於《上合組織公路協調發展規劃》草案的決議,制定該規劃將成為協同發展公路運輸網絡、增強交通可達性和互通性、優化上合組織國家各商品生產和消費區交通聯繫的重要一步。

成員國歡迎「一帶一路」倡議,高度評價2017年5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舉行的「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成果並願共同落實,支持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原則基礎上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各項國際、地區和國別倡議對接合作。

成員國指出,《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海關合作與互助協定》(2007年)《2016-2021年上合組織成員國海關合作計劃》及其他上合組織框架內推動貿易便利化及經濟發展的海關領域文件得到積極落實。

成員國指出,繼續在包括可再生能源及替代能源在內的能源領域開展全方位互利合作十分重要,支持進一步推廣經濟高效、生態清潔型能源,提高能效,以實現可持續發展。

成員國強調,上合組織參加2017年6月10日至9月10日在阿斯塔納舉行的以「未來的能源」為主題的2017年阿斯塔納專項世博會十分重要。

成員國支持加強動植物檢驗檢疫領域合作,包括就成員國法律規定的農產品准入要求開展信息交流。

成員國將積極協作,切實落實2010年簽署的《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農業合作協定》。

成員國強調,將發展國家與私人夥伴關係機制,利用上合組織實業家委員會和銀行聯合體潛力,繼續落實金融、基礎設施及投資領域合作項目。成員國高度評價上合組織成員國採取的保障企業活動、保護私有財產、切實改善營商環境的措施。

成員國指出,應吸收上合組織觀察員國及對話夥伴政府機構和實業界參與本組織項目合作。

成員國將繼續在衛生、科技、文化、旅遊、教育及環保領域開展富有成效的合作。

成員國指出,應積極開展居民保健、醫藥學、居民衛生防疫保障、預防和應對傳染病、培訓專業人員及提高醫務工作者職業水平等領域雙、多邊合作。

成員國鼓勵在2007年簽署的《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文化合作協定》基礎上發展務實合作。成員國將繼續在上合組織框架內推動文化交流,加深人民相互理解,尊重各成員國的傳統文化習俗,保護和鼓勵文化多樣性,舉辦國際博覽會及藝術節、藝術比賽,推動創作團體和個人參與本組織各項活動,發掘歷史文獻資料和利用圖書館藏,促進各國文化交流與合作,研究和保護本地區包括絲綢之路沿線的文化和自然遺產。

成員國強調,將堅持和平發展、共同發展,開展平等合作,同國際社會擴大對話合作,根據《上合組織至2025年發展戰略》及其《2016-2020年落實行動計劃》,繼續努力鞏固上合組織地區安全與穩定,深化經貿和人文交流。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
努·納扎爾巴耶夫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吉爾吉斯共和國總統
阿·阿坦巴耶夫
俄羅斯聯邦總統
弗·普京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統
埃·拉赫蒙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統
沙·米爾濟約耶夫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於阿斯塔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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