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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阿斯塔納宣言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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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新德里宣言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阿斯塔納宣言
2024年7月4日於阿斯塔納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阿斯塔納宣言

上海合作組織(以下稱「上合組織」或「本組織」)成員國領導人於2024年7月4日在阿斯塔納市舉行元首理事會會議,並發表宣言如下:

世界政治、經濟形勢及國際關係的其他領域正經歷重大演變。國際體系正朝着更加公正和多極化方向發展,為各國發展和開展平等互利國際合作提供更多機遇。與此同時,強權政治抬頭,踐踏國際法準則的行徑愈演愈烈,地緣政治對抗和衝突加劇,全球和上合組織地區穩定面臨更多風險。

成員國認為,上合組織應在推動鞏固全面和平、安全與穩定,構建民主、公正的國際政治經濟新格局方面發揮更大作用。為此,成員國通過《上合組織關於各國團結共促世界公正、和睦、發展的倡議》,並建議國際社會共同參與。

成員國主張尊重各國人民自主選擇政治、經濟、社會發展道路的權利,強調相互尊重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平等互利、不干涉內政、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的原則是國際關係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各方重申應通過對話協商以和平方式解決國家間分歧和爭端。

成員國不參與做出任何干涉內政及違反國際法的決定。

成員國指出,通過聯合國全面改革保障發展中國家代表性對提升聯合國權威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成員國重申推動構建相互尊重、公平正義、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係和人類命運共同體,以及根據「一個地球,一個家園,一個未來」理念開展對話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成員國基於對當前國際和地區形勢的相同或相近立場,重申堅持以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文化文明多樣性、平等互利合作為基礎,發揮聯合國中心協調作用,構建更具代表性,更加民主公正的多極世界體系。

成員國根據《上合組織憲章》原則和以「互信、互利、平等、協商、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為主要內容的「上海精神」,反對以對抗性思維解決國際和地區問題,應對傳統和非傳統安全威脅和挑戰。

成員國重申,個別國家或國家集團單方面不受限制地加強全球反導系統將危害國際安全與穩定,認為以犧牲別國安全為代價謀求自身安全不可接受。

成員國支持進一步加強睦鄰友好、相互信任與合作。為此,各方通過了《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睦鄰互信和夥伴關係原則的聲明》。

成員國願進一步加強政策溝通、安全合作、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共同構建一個和平、安全、繁榮、清潔的世界,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成員國認為,中亞是上合組織的核心區,支持中亞國家為維護本國和地區和平、安全與穩定所作的努力,歡迎定期舉行中亞國家元首會晤,支持上合組織為進一步加強地區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積極作用,強調上合組織與中亞國家發展戰略目標相契合。

成員國指出,上合組織已成為國際關係體系中最重要的參與者之一,為保障地區安全、促進全球經濟可持續增長、打造綠色環境、形成健康生活方式,以及密切本組織國家間社會、文化、體育、學術交流作出重要貢獻。

成員國將繼續制定《上合組織2035年前發展戰略》,重申願提升上合組織發展潛力和國際影響力,將其打造成多極世界中重要的多邊組織之一。

成員國堅信,不斷提高本組織工作效率,有助於更好完成新形勢賦予上合組織的目標和任務。鑒此,成員國認為應根據2021年9月17日和2022年9月16日通過的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有關決議,與時俱進完善本組織運作機制,推動上合組織步入新發展軌道。

成員國一致認為,應完善上合組織應對安全威脅和挑戰機制,擴大在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以及販毒、武器走私等各種形式跨國有組織犯罪方面的合作。

成員國強調,各國在上合組織框架內合作有助於提升在歐亞大陸形成平等和不可分割的安全架構的可能性。

成員國將採取措施,防止在本國領土發生任何違反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的行為。

成員國重申將繼續堅決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強調不允許利用恐怖、分裂和極端組織牟取私利。成員國認可主權國家及各國主管機關在應對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威脅方面發揮的關鍵作用。

成員國堅決反對任何針對上合組織成員國公民以及外交和領事機構的恐怖主義行為和侵略行徑,上合組織成員國外交和領事機構的不可侵犯性受到公認的國際法準則保護。

成員國強調,打擊恐怖主義不應採取雙重標準,不得為任何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辯護開脫,縱容和藏匿恐怖分子必須受到國際社會的強烈譴責。恐怖分子利用信息空間在青年等群體中傳播極端主義意識形態是重大威脅。

成員國堅定支持國際社會揭露和孤立為恐怖分子提供安全庇護、藏匿包庇恐怖分子和縱容跨境恐怖主義的國家。成員國將打擊國際恐怖組織針對上合組織成員國進行的網絡宣傳和散布虛假信息。

成員國呼籲國際社會就在聯合國框架內通過《打擊國際恐怖主義全面公約》達成共識,認為公約將對切實加強國際反恐制度建設作出重要貢獻。

成員國將繼續共同努力防止激進意識形態、宗教不寬容、排外心理、暴力民族主義、種族和族群歧視思潮蔓延。成員國將採取綜合措施,剷除滋生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土壤,包括堅決切斷恐怖主義融資渠道,打擊恐怖分子人員招募和跨境流竄,遏制利用信息通信新技術實現恐怖主義目的和青年激進化。

成員國歡迎聯合國大會每年通過《打擊美化納粹主義、新納粹主義和助長當代形式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心理及其他相關不容忍做法》決議。

成員國對巴以衝突加劇深表擔憂,強烈譴責造成眾多平民傷亡和加沙地帶人道主義災難的行徑。

成員國強調必須確保儘快實現全面和可持續停火,並為人道主義援助進入提供便利,加大努力以便讓地區居民享有和平、穩定和安全。

成員國指出確保中東和平穩定的唯一可能途徑是全面和公正解決巴勒斯坦問題。

成員國將繼續推進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建設,進一步提升其打擊「三股勢力」的合作效率,並為此通過了《上合組織成員國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2025年至2027年合作綱要》。

成員國將繼續採取旨在加強上合組織反恐合作的聯合行動,包括舉行主管機關聯合反恐演習和聯合反恐軍演,以及通過地區反恐怖機構對地區局勢開展常態化監控。

成員國注意到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為推動在中亞地區打擊恐怖主義及其融資渠道開展多邊協作(「杜尚別進程」)所作的努力,以及將同聯合國於2024年11月在科威特城舉行例行高級別會議的計劃。

成員國強調,為應對化學和生物恐怖主義威脅,在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框架內就打擊化學和生物恐怖主義行為的國際公約啟動多邊談判十分重要。

成員國將根據2021年9月17日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決議,切實落實關於完善上合組織應對安全威脅和挑戰機制的建議。

成員國重申,願繼續加強成員國司法部門法治領域交流合作。成員國支持在立法、法律服務、司法鑑定、普法、信息化等領域交流經驗和開展合作。

成員國恪守《聯合國憲章》原則,重申人權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關聯性,強調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義務,反對在人權問題上採取雙重標準,反對以保護人權為藉口干涉別國內政。

成員國高度評價2023年9月在吉爾吉斯共和國境內舉行的「歐亞反恐2023」聯合反恐演習。

成員國重申,致力於幫助阿富汗成為獨立、中立、和平的國家,遠離恐怖主義、戰爭和毒品,支持國際社會為阿富汗實現和平、發展所作努力。

成員國重申,組建一個真正包容並吸收阿富汗社會各族裔、各政治派別代表廣泛參與的政府,是實現阿富汗持久和平與穩定的唯一途徑。

成員國注意到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在阿拉木圖建立聯合國中亞及阿富汗可持續發展區域中心的建議。

成員國注意到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研究建立環阿富汗安全帶的倡議。

成員國支持進一步加強打擊毒品販運領域合作,包括打擊利用信息通信技術進行犯罪和販運新型精神藥物,強調落實國際禁毒領域公約和上合組織其他相關法律文件十分重要,將繼續同聯合國有關機構及其他國際組織和機構就毒品問題協調立場。成員國歡迎上合組織同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在禁毒和打擊犯罪領域共辦「未來峰會——毒品、犯罪、腐敗、恐怖主義交織對發展的挑戰」活動(2024年3月20日,維也納)。

成員國將共同倡議維護現行國際禁毒體制,反對非醫療目的麻醉藥品使用合法化。

成員國認為,批准《2024—2029年上合組織成員國禁毒戰略》及其落實行動計劃是應對全球毒品威脅、建設無毒社會的重要步驟之一。成員國支持定期舉行「蛛網」禁毒行動、「無毒世界」禁毒預防行動和其他活動。

成員國決定上合組織秘書處同中亞地區禁毒信息協調中心建立合作關係,並簽署相應備忘錄。

成員國認為,繼續執行伊朗核問題全面協議至關重要,根據聯合國安理會2015年7月20日通過的第2231號決議呼籲各方嚴格履行自身義務,確保協議完整有效執行。

成員國認為,《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2014年5月6日,紐約)儘快對所有締約方生效將為維護地區安全、鞏固全球核不擴散體系作出重要貢獻。

作為1968年7月1日簽署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的上合組織成員國,主張恪守該條約規定,全面平衡推動落實條約各項宗旨和原則,鞏固全球核不擴散體系,推進核裁軍進程,促進和平利用核能領域的平等互利合作。

成員國支持防止外空武器化,認為嚴格遵循和平利用外空的現行法律體系至關重要,強調有必要簽署具有強制性法律效力的國際文書,提高透明度,為防止外空軍備競賽提供有力保障。

成員國指出,《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具有重要作用,主張恪守該公約並通過含有有效核查機制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議定書,反對建立任何與公約功能重複的機制。

成員國注意到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在聯合國框架內設立國際生物安全機構的倡議,該機構向聯合國安理會報告,以確保有關公約的落實。

成員國呼籲《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各締約方全面履行該公約,使其成為裁軍和防擴散領域的有效法律文書。成員國重申支持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支持該組織通過協商決策解決內部分歧,確保該組織根據公約有效開展工作。鑑於銷毀庫存已申報的化學武器工作已完成,各方強調應繼續推進該組織工作,這符合公約各締約方利益,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成員國認為,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是執法安全合作的關鍵領域之一,支持進一步加強應對犯罪威脅和挑戰的國際法律基礎,承認聯合國在這一進程中的中心協調作用,以及包括上合組織在內的其他國際和地區組織的重要貢獻。

成員國注意到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研究建立上合組織警察機構的倡議。

成員國強調聯合國在應對信息威脅方面的關鍵性作用,主張在尊重國家主權和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基礎上建立安全的信息空間。

成員國重申,將進一步深化國際信息安全領域的合作,呼籲國際社會在聯合國框架內協商一致通過關於打擊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和通信技術的全面國際公約,指出上合組織在上述領域通過的合作文件將為推動這一進程作出重要貢獻。

成員國認為,確保各國在管理互聯網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並擁有網絡主權十分重要。

成員國注意到上合組織地區在推動全球經濟復甦、維護全球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和實現可持續發展方面的作用。

成員國支持進一步完善和改革全球經濟治理體系,並將繼續維護和鞏固以國際公認原則和規則為基礎的開放、透明、公正、包容、非歧視的多邊貿易體制,促進開放型世界經濟發展,保障公平市場准入和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

成員國反對保護主義行為,反對破壞多邊貿易體制、阻礙全球可持續發展的單邊制裁和貿易限制。

成員國強調,實施單邊制裁違反國際法並對其他國家和國際經濟關係造成不利影響。

成員國支持以人民為中心深化合作,增進上合組織地區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認為繼續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多邊經貿合作綱要》和有關國家通過的《上合組織至2030年經濟發展戰略》,充分發揮相關機制、公共平台和合作平台潛力至關重要。

成員國指出,通過《[[<上合組織至2030年經濟發展戰略>落實行動計劃]]》十分重要,注意到共同制定《上合組織新經濟對話綱要》的倡議,支持於2024年在撒馬爾罕市舉辦上合組織成員國經濟園區負責人會議。

白俄羅斯共和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重申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共建「一帶一路」倡議,肯定各方為共同實施共建「一帶一路」倡議,包括為促進「一帶一路」與歐亞經濟聯盟建設對接合作所做工作以及在實施聯合項目方面開展的合作。

成員國認為,利用地區國家、國際組織和多邊機制的潛力,根據國際法原則併兼顧國家利益,在上合組織地區構建廣泛、開放、互利和平等的協作空間具有重要意義。

成員國注意到俄羅斯聯邦關於在上合組織、歐亞經濟聯盟、東盟國家及其他相關國家和多邊機制參與下建立「大歐亞夥伴關係」的倡議。

成員國讚賞國際社會擴大互聯互通領域合作的願望,歡迎上合組織國家在遵守國際法、符合《聯合國憲章》和《上合組織憲章》宗旨原則以及公正、平衡基礎上,為促進交通運輸領域互利合作提出的所有倡議。

成員國支持進一步落實《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發展互聯互通和建立高效交通走廊構想》(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

成員國歡迎通過《上合組織成員國港口和物流中心發展合作構想》,以及上合組織國際交通論壇(2023年11月1日,塔什干)成果。

成員國主張切實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協定》(2014年9月12日,杜尚別),包括定期舉行上合組織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聯合委員會會議。

成員國重申,將致力於加快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致力於推動普惠包容的經濟全球化,消除貿易壁壘,就貿易便利化問題形成共同立場。成員國強調,提升成員國海關部門間合作水平、加強質檢部門相互協作具有重要意義。

成員國強調深化電子商務領域合作、加強利用數字技術方面的知識和經驗交流、維護電商貿易中消費者權益、線上解決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成員國重申,將繼續加強農業和糧食安全領域合作,維護糧食安全,以創新、資源節約利用、農業科學交流為重點,開展多領域協作,繼續發揮包括上合組織農業技術交流培訓示範基地在內的多邊平台作用,加強農業技術培訓交流,推動地區現代農業發展。

成員國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農作物育種和種業合作計劃》於2024年5月29日在阿斯塔納獲得通過。

成員國認為加強電子商務合作對於拓展和促進地區經貿合作具有重要意義,願致力於彌合彼此數字發展鴻溝並強調,應通過對接各國數字經濟發展計劃等方式共同應對相關挑戰。成員國歡迎上合組織數字論壇、科技園區庫和創新集群管理委員會首次會議(2024年2月1日至2日,阿拉木圖)成果。

成員國強調,進一步深化數字經濟領域互利合作具有重要意義,願支持發展數字技術,利用數字轉型機遇,促進數字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數字金融普及。

成員國鼓勵負責任地進行技術創新,應用新型支付系統,重視提高數字金融素養,加強消費者保護。

成員國歡迎第四屆上合組織創業論壇(2024年3月19日,新德里)成果。

成員國強調,上合組織有關成員國繼續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擴大本幣結算份額路線圖》(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具有重要意義。

成員國注意到並願繼續研究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提出的關於成立上合組織投資基金的倡議,決定通過《上合組織成員國投資者聯盟章程》。

成員國強調,為充分挖掘本組織投資潛力,有必要做好項目融資保障,並將繼續就建立上合組織開發銀行和上合組織發展基金(專門賬戶)進行磋商。

成員國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提出的建議並決定建立上合組織成員國反壟斷部門負責人會議機制。

成員國支持進一步深化能源安全領域合作,認為在兼顧常規能源生產國和消費國利益,並考慮成員國國家優先發展方向和能力基礎上,協調平衡實現能源轉型具有重要意義。

有意願發展民用核能的成員國承諾在自願和相互協商基礎上,依據本國立法在研究、創新、開發、部署等民用核技術方面開展合作。

成員國歡迎上合組織能源論壇(2023年10月3日至4日,阿斯塔納)成果,並通過《上合組織成員國2030年前能源合作發展戰略》。

成員國指出,願進一步密切各成員國智庫專家溝通交流。各方歡迎第19屆上合組織論壇(2024年6月5日至6日,塔什干)成果,強調該專家諮詢機制對上合組織國家專家學者保持常態化交流具有重要意義。

成員國強調,上合組織銀行聯合體、實業家委員會和青年企業家對挖掘本組織經濟潛能發揮着重要作用,指出在社會、生態領域推進地方合作和公私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成員國重申,深化上合組織框架內地方合作具有重要特殊意義,歡迎上合組織成員國地方商業夥伴周(2023年8月7日至11日,撒馬爾罕)成果。成員國表示願進一步深化地方合作,注意到俄羅斯聯邦關於舉辦第四屆上合組織地方領導人論壇(2024年9月17日至19日,鄂木斯克)的倡議。

成員國指出,上合組織人文合作蓬勃發展,支持擴大文化和藝術領域合作,傳承豐富歷史文化遺產和原住民語言文化,鼓勵使用多種語言,並視其為促進和平、合作、繁榮、和諧的重要方面。在此背景下,各方注意到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提出的關於制定《上合組織文化交流日曆表》的倡議。

成員國注意到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倡議舉辦的「金帳汗國及其遺產」國際學術會議(2024年4月25日至26日,圖爾克斯坦)成果。

成員國注意到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倡議的「上合組織精神瑰寶」項目。

成員國願深化旅遊領域互利合作,包括鄉村旅遊、美食旅遊、醫療旅遊和生態旅遊,利用現代技術發展旅遊基礎設施,擴大成員國間往來遊客規模。成員國注意到《2024—2025年〈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旅遊合作發展綱要〉落實聯合行動計劃》獲得通過。

成員國高度評價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在「阿拉木圖——2023年至2024年上合組織旅遊和文化之都」框架內舉辦的活動,認為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市為2024年至2025年上合組織旅遊和文化之都有利於挖掘本地區旅遊合作潛力,進一步加強文化合作。

成員國指出,進一步深化本組織教育領域合作,擴大校際交流,研討先進經驗,加強數字教育,使用創新教育技術具有重要意義。各方支持繼續完善上合組織大學工作,專業擴範圍、院校增成員,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成立「上合組織數字教育聯盟」的倡議。

成員國指出,本組織成員國間科技領域合作符合全球技術發展的共同利益,願在本組織框架內實施多邊聯合科研創新項目。

成員國高度重視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與應用,願在該領域開展合作,共同做好風險防範,不斷提升人工智能技術的安全性、可控性、可靠性、可信性、公正性,確保人工智能造福全人類。

成員國指出,創新經濟可成為推動各方創新潛力發展的最重要方式之一,支持創新產業有助於提升上合組織國家經濟競爭力、發展中小企業、擴大各國農村和偏遠地區就業市場。成員國注意到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於舉辦「上合組織成員國地方創新夥伴周」的建議。

成員國認為,上合組織每年設置年度主題十分重要,高度評價「上合組織生態年」活動內容豐富。

成員國商定將2025年宣布為上合組織「可持續發展年」。

成員國指出,要加強環保領域合作,確保生態安全,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擴大在技術轉移和資源配置特別是滿足發展中國家需求方面的合作,減輕氣候變化帶來的負面影響。為此,成員國歡迎簽署《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環保合作協定》,並願繼續在《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應對氣候變化的聲明》(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所達成的共識框架內深化合作。

成員國歡迎通過《上合組織成員國關於解決環境問題的共同方法》《上合組織成員國關於保護地(特別自然保護地、自然保護地)和生態旅遊的合作綱要》《上合組織「綠色之帶」綱要》落實行動計劃(2024-2026年),決定成立上合組織成員國應對氣候變化問題專門工作組。

成員國注意到沙塵暴對其經濟、社會和生態等領域可持續發展的負面影響,強調應在區域和次區域層面制定共同行動計劃。

成員國歡迎第三屆「水促進可持續發展」國際行動十年(2018—2028)高級別會議(2024年6月10日至13日,杜尚別)成果。

成員國關注各類廢棄物對人類健康產生的負面影響,強調要採取切實措施應對環境污染,發表了《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有效管理廢棄物的聲明》。

成員國強調,應加強上合組織青年委員會工作,密切青年交流。各方注意到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制定「上合組織:創意思想和未來倡議空間」青年交流活動計劃的倡議。

成員國願在緊急情況預警和應對、消除災害後果方面加強合作。成員國積極評價上合組織緊急救災領域合作,願在安全生產等領域加強交流互鑒。

成員國一致認為,應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促進初級衛生保健發展,並將其作為保障民眾健康和衛生防疫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各方歡迎在吉爾吉斯共和國舉行首屆上合組織國際醫學論壇(2024年3月27日至28日,比什凱克)成果,注意到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建立初級衛生保健國際聯盟的倡議。

成員國認為獲得安全飲用水對保障民眾健康具有重要意義,各方發表了《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確保飲用水衛生安全的聲明》。

成員國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加強體育領域合作,注意到上合組織昆明馬拉松(2023年12月31日,昆明)、伊塞克湖馬拉松(2024年5月4日,喬蓬-阿塔)的成功舉辦,支持上述活動為增進友誼與民心相通所作貢獻。

成員國歡迎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同上合組織的合作》決議(2023年9月1日),認為此決議展現了兩組織間的高水平對話,體現了國際社會對上合組織為實現聯合國目標、任務和議程所作貢獻的肯定。

成員國高度評價上合組織—聯合國特別活動「同一個星球,同一個未來:共促環境可持續發展」以及簽署《上合組織秘書處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諒解備忘錄》(2024年2月28日,內羅畢)。

成員國注意到上合組織同獨立國家聯合體、集體安全條約組織、歐亞經濟聯盟、東南亞國家聯盟、中西亞經濟合作組織和其他夥伴組織的合作。

成員國注意到上合組織同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以下簡稱「亞信」)的合作,以及亞信成員國為亞信機制化建設所作的努力。

成員國歡迎上合組織同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共同舉辦的「糧食安全對話會:氣候挑戰背景下的上合組織成員國農業可持續發展」(2023年11月29日,視頻方式)成果,支持通過《上合組織秘書處同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2024-2027年聯合行動計劃》。

成員國歡迎上合組織秘書處(北京)和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執行委員會(塔什干)成立20周年,高度評價兩機構為推動成員國各領域合作,保障地區安全穩定,促進地區繁榮和可持續發展所做工作。

成員國強調白俄羅斯共和國成為上合組織成員國具有歷史性意義。

成員國高度評價哈薩克斯坦共和國2023年至2024年擔任上合組織輪值主席國期間取得的成果,認為這些成果有助於進一步提升本組織威望、完善其工作並促進全方位互利合作。

下一任上合組織輪值主席國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任。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下一次會議將於2025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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