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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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第二十次會議聯合公報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聯合公報
2022年11月1日於北京市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聯合公報

2022年11月1日,上海合作組織(以下簡稱「上合組織」或「本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以視頻方式舉行。印度共和國外交部長蘇傑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理斯邁洛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吉爾吉斯共和國總理扎帕羅夫、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外交部長比拉瓦爾、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米舒斯京、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理拉蘇爾佐達、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理阿里波夫出席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會議。

上合組織秘書長張明、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執行委員會主任米爾扎耶夫、上合組織實業家委員會理事會輪值主席瓦哈波夫、上合組織銀行聯合體理事會輪值主席米爾索阿托夫出席會議。

上合組織觀察員國代表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理戈洛夫琴科、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第一副總統穆赫貝爾、蒙古國總理奧雲額爾登,會議主辦國客人土庫曼斯坦副總理格爾季梅拉多夫,以及聯合國亞太經濟社會委員會執行秘書阿利斯夏巴納、歐亞經濟委員會執委會主席米亞斯尼科維奇、中西亞經濟合作組織秘書長諾濟里、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秘書處副執行主任遲方、獨立國家聯合體執委會副主席涅馬托夫出席會議。

各代表團團長在友好、建設性和務實的氣氛中圍繞當前國際和地區發展重大問題交換意見,討論了加強上合組織框架內經貿和人文合作的優先舉措。

各代表團團長高度評價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擔任2021年至2022年上合組織輪值主席國期間所做工作,支持積極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會議(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成果。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印度共和國擔任2022年至2023年上合組織輪值主席國。

各代表團團長認為,當今世界正進入快速發展和大變革的新時期。各國相互依存日益加深,信息化和數字化進程加速。

成員國在當前國際和地區問題上立場相同或相近,重申堅持以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多邊主義,平等、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安全,文化文明多樣性為基礎,在聯合國中心協調作用下通過各國間平等互利合作,建設更具代表性、更加民主公正的多極世界。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成員國基於《上合組織憲章》宗旨和原則,反對通過集團化、意識形態化和對抗性思維解決國際和地區問題,堅持統籌應對傳統和非傳統領域安全威脅和挑戰。考慮到上合組織成員國的意見,團長們重申,共同推動構建相互尊重、公平正義、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係,形成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共同理念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上合組織成員國將致力於踐行《上合組織憲章》宗旨和原則,促進政策溝通、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和安全合作,共同構建和平、安全、繁榮、清潔的世界,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

各代表團團長重申,上合組織成員國認為繼續完善全球經濟治理體系十分重要,將繼續維護和鞏固以世界貿易組織原則和規則為基礎的開放、透明、公平、包容、非歧視的多邊貿易體制,促進開放型世界經濟發展,反對破壞多邊貿易體制、威脅世界經濟的保護主義行為和違背世貿組織原則的貿易限制措施。團長們強調,實施未得到聯合國安理會認可的單邊經濟制裁對其他國家和國際經濟關係造成不利影響。

各代表團團長重申,上合組織支持提高世貿組織作為討論國際貿易重大議題和制定多邊貿易規則關鍵平台的效率,強調有必要儘快對世貿組織進行包容性改革,推動其自身發展適應當今經濟形勢,有效履行談判、監督和爭端解決的職能。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上合組織成員國支持開展各種形式的區域經濟合作,為促進貿易和投資創造便利條件,逐步實現商品、資本、服務和技術的自由流通。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重申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一帶一路」倡議,支持各方為共同實施「一帶一路」倡議,包括為促進「一帶一路」建設與歐亞經濟聯盟建設對接所做工作。

各代表團團長認為,應根據國際法原則併兼顧國家利益,利用地區國家、國際組織和多邊機制的潛力,在歐亞地區構建廣泛、開放、互利和平等的協作空間。鑒此,團長們注意到在上合組織、歐亞經濟聯盟、東盟國家及其他相關國家和多邊機制參與下建立大歐亞夥伴關係的倡議。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應繼續實施《上合組織成員國多邊經貿合作綱要》及其落實行動計劃,支持擴大和深化金融、投資、工業、交通、能源、農業等領域合作,實現上合組織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有必要落實《〈上合組織至2025年發展戰略〉2021-2025年落實行動計劃》(2020年11月10日,莫斯科),歡迎通過《〈上合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實施綱要(2023-2027年)》(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制定《上合組織至2030年區域經濟發展戰略》的建議。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第二十一次經貿部長會議(2022年9月28日,視頻方式)成果。

各代表團團長認為,應確保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關於貿易便利化的聯合聲明》(2018年6月10日,青島),根據本組織元首理事會聲明和撒馬爾罕峰會通過的其他文件,制定切實舉措,建立穩定、可持續、多元化的供應鏈,發展服務貿易和區域內貨物貿易。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經濟論壇(2022年8月16日至17日,塔什干)和上合組織經濟智庫聯盟會議(2022年9月22日,視頻方式)成果。團長們支持繼續舉辦上述活動,研究本組織框架內多邊合作的現狀和前景,深化上合組織成員國間經貿合作。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中小微企業發展對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具有重要意義。團長們支持在《上合組織成員國經貿部門間促進中小微企業合作諒解備忘錄》(2018年6月10日,青島)框架內拓展務實合作。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定期舉辦上合組織創業論壇和創新創業大賽,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加強數字經濟和數字技術領域合作,實現成員國包容性經濟增長和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團長們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信息通信技術發展部門負責人會議(2021年11月25日,塔什干)成果,認為有必要確保《上合組織成員國關於數字化和信息通信技術領域合作構想》(2019年6月14日,比什凱克)的行動計劃得到落實。

各代表團團長指出,創新經濟可成為各方創新潛力發展的重要方式,認為支持創新經濟發展有助於提升上合組織成員國經濟競爭力,發展中小企業和擴大就業市場。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不斷深化上合組織成員國地方合作具有重要意義,支持繼續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地方合作發展綱要》(2019年6月14日,比什凱克)。團長們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地方領導人論壇(2022年8月3日至4日,塔什干)成果,支持在該機制框架內和中國-上合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範區等其他類似平台開展協作。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於成立上合組織國家經濟特區聯盟和2023年在撒馬爾罕舉行特區負責人會議的建議。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有必要完善項目融資保障機制,充分挖掘本組織投資潛力,將繼續就建立上合組織開發銀行和發展基金(專門賬戶)進行磋商。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有關成員國通過的《上合組織成員國擴大本幣結算份額路線圖》(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支持擴大該領域合作。

各代表團團長積極評價上合組織實業家委員會和上合組織銀行聯合體為推動上合組織經濟合作所作貢獻,以及銀行聯合體理事會會議(2022年8月23日,塔什干)和實業家委員會理事會會議(2022年9月14日,塔什干)成果,支持有效落實《上合組織銀行聯合體成員行支持與發展上合組織區域內經濟合作的中期聯合行動計劃(2022-2027年)》《上合組織實業家委員會主要活動清單(2022-2023年)》《上合組織銀行聯合體成員行開展金融合作的框架原則》。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於舉辦上合組織大型貿易博覽會並在此基礎上建立統一電子平台的建議,以及2023年在烏舉行上合組織成員國地方商業夥伴周的建議。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繼續開展工業和產業合作,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工業部長會議(2022年7月15日,塔什干)成果和啟動建設「烏茲別克斯坦-上合組織」工業園區。團長們強調,應繼續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促進實業界工業合作綱要》(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廣泛開展上合組織新經濟對話的建議。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建立上合組織成員國工業領域投資項目數據庫的建議。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制定上合組織框架內工業展會條例的建議。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進一步開展成員國海關部門合作,注意到加強跨境貨物和交通工具信息的電子數據交換、知識產權保護、風險管理系統發展和應用、打擊海關違法行為等方面合作是深化海關領域合作的必要步驟。團長們認為,繼續研究建立上合組織成員國海關部門負責人會議機制十分重要。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植物檢疫部門負責人會議(2022年5月17日,塔什干)成果,強調應切實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授權機構間關於植物檢疫領域合作的協定》(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數字化和創新技術在促進上合組織地區經濟增長和可持續發展方面的作用日益上升。團長們強調,有必要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關於數字化和信息通信技術領域合作的構想》(2019年6月14日,比什凱克)、《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加強科技創新領域合作的聲明》(2021年9月17日,杜尚別)、《建立上合組織科技園區庫和創新集群的構想》(2021年11月25日,努爾蘇丹)和《上合組織成員國授權部門數字素養發展合作綱要》(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

各代表團團長認為,加強相互協調和協作,利用數字經濟和科技創新增強成員國發展新動能,提升本地區經濟競爭力和發展潛力十分重要,反對以任何藉口採取歧視性做法,阻礙數字經濟和通信技術發展。

各代表團團長認為,在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背景下,電子商務對於發展經濟、增加就業、增進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義。團長們支持電子商務專家工作組開展工作,提升本地區電子商務發展水平,助力上合組織地區經濟增長。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今年舉行的「上合組織國家特色商品電商直播活動」(2022年1月10日至2月7日)和「雲上大講堂」上合組織專場電商培訓(2022年6月20日至24日,視頻方式)。

各代表團團長認為,有必要採取措施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關於建立本組織創新創業、傳統醫學和減貧工作組的共識(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儘快啟動上述工作組相關工作。

各代表團團長指出,減貧對本地區實現繁榮、安全和穩定具有重要作用,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減貧部門負責人會晤(2022年1月28日,塔什干)和國際減貧論壇(2022年5月26日至27日,布哈拉)成果。

各代表團團長重申,成員國願有效利用上合組織過境運輸潛力,建立地區交通及過境運輸走廊,實施可促進本組織地區互聯互通的大型項目。團長們認為,新建和改造現有國際公路和鐵路線路,打造多式聯運交通走廊,建立物流中心,採用數字創新和節能技術,按照先進的國際做法優化通關手續,實施旨在有效利用上合組織成員國過境運輸潛力的其他基礎設施合作項目十分重要。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於2023年在烏舉辦上合組織交通論壇的建議。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交通部長第九次會議(2022年5月12日,希瓦)成果。團長們強調,以元首理事會決議形式批准的《上合組織成員國發展互聯互通和建立高效交通走廊構想》(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十分重要,應切實落實該構想。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維護供應鏈安全穩定多元化的聲明》(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反映了上合組織有關成員國對加快新冠肺炎疫情後經濟復甦,進一步深化區域經濟合作,暢通國際產業鏈、供應鏈的立場。

各代表團團長指出,持續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協定》(2014年9月12日,杜尚別)並定期舉行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聯合委員會會議具有重要意義。

各代表團團長指出,願以《上合組織成員國鐵路部門協作構想》(2019年11月2日,塔什干)為基礎,繼續加強鐵路部門協作。團長們注意到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制定上述構想落實行動計劃的建議。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繼續發展現代物流中心,共同採取措施協調推進鐵路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政策和規劃對接、科技創新和能力建設,研究制定具體舉措,增加國際聯運集裝箱列車的開行量,進一步推進鐵路運輸安全、穩定、高質量發展。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在聯合國支持下在塔什干建立地區間互聯互通中心的建議。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能源部長會議(2022年6月24日,塔什干)成果,強調有必要切實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能源領域合作構想》(2021年8月12日,杜尚別)及相應活動計劃(2022年6月24日,塔什干)、《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維護國際能源安全的聲明》和《上合組織成員國授權部門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綱要》(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制定《上合組織能源戰略》的建議。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農業部長會議(2022年7月25日,塔什干)成果。團長們強調,在當前形勢下應繼續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農業合作協定》(2010年6月11日,塔什干)、《上合組織成員國糧食安全合作綱要》(2018年10月12日,杜尚別)、《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糧食安全的聲明》(2021年9月17日,杜尚別)、《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維護國際糧食安全的聲明》(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和《上合組織成員國授權機構間智慧農業和農業創新合作構想》(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團長們注意到上合組織農業技術交流培訓示範基地在促進農業合作方面發揮的作用。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於2023年在烏舉行上合組織糧食安全國際會議的建議。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新冠肺炎疫情仍對各國人民生活和健康福祉造成嚴重負面影響。成員國在衛生防疫、防止傳染病傳播及應對上合組織地區內流行病威脅領域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團長們認為,應繼續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關於在上合組織地區共同應對流行病威脅的聲明》(2018年6月10日,青島)、《上合組織成員國應對地區流行病威脅聯合行動綜合計劃》(2020年11月10日,莫斯科)、《上合組織成員國衛生部門遠程醫療合作構想》和《上合組織成員國醫療衛生機構防治傳染病合作路線圖》(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防疫部門負責人會議(2021年12月9日,聖彼得堡)、上合組織成員國衛生部長會議(2022年6月8日,塔什干)和上合組織傳統醫學論壇(2022年6月7日,塔什干)成果。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俄羅斯聯邦關於成立上合組織醫藥協會的建議。

各代表團團長指出保護生態環境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支持深化應對氣候變化、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等領域合作,推動使用綠色低碳技術,促進社會包容性發展。團長們強調,應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環保合作構想》(2018年6月10日,青島)和《上合組織「綠色之帶」綱要》(2021年9月17日,杜尚別)。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環境部長會議(2022年5月27日,塔什干)成果,贊成繼續制定《上合組織環保信息共享平台共建方案》。團長們注意到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制定上合組織生態問題清單的建議。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所列附件二發達國家提供支持的力度應與發展中國家的行動力度相匹配。提供和動員資金應對氣候變化是公約所列附件二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義務。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所列附件二發達國家尚未兌現包括到2020年每年1000億美元等在內的氣候資金承諾。團長們敦促公約所列附件二發達國家在第27次締約方會議(COP27)前儘快兌現上述承諾,並就設定2025年後新的氣候資金集體量化資金目標作出更大貢獻,幫助發展中國家有能力在可持續發展的背景下實施氣候行動。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成員國致力於解決氣候變化問題,願積極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應對氣候變化的聲明》(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加強應對和適應氣候變化方面的協作。團長們指出,在環境保護、生態環境安全和應對氣候變化、保護和利用生物多樣性等領域開展合作,就上述問題加強經驗和信息交流具有重要意義。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安全飲用水源、基本防疫和衛生服務不足是當前嚴峻挑戰,有必要提高對可持續發展和水資源合理利用的重視。團長們堅定認為,不應利用氣候議程採取限制貿易和投資合作的措施,將努力與有關國際機構開展積極對話,吸引對環保領域聯合項目及計劃投融資,引進新的綠色清潔技術,提高綠色經濟的比重。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環境部長會議(2022年5月27日,塔什干)、「水促進可持續發展2018-2028」國際行動十年高級別國際會議第二次會議(2022年6月6日至9日,杜尚別)和「當前背景下的上合組織氣候議程」研討會(2022年9月23日,視頻形式)成果。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宣布2025年為國際冰川保護年的建議,注意到塔方關於以通過聯合國大會決議形式建立國際冰川保護基金的建議。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吉爾吉斯共和國在第77屆聯合國大會制定關於《山區發展五年計劃》(2023-2027年)決議草案的建議。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建立上合組織氣候理事會的建議。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建立上合組織生態環保創新基地的建議。

各代表團團長聲援因氣候變化遭受嚴重洪澇災害影響的巴基斯坦人民,注意到巴基斯坦政府與聯合國開展的抗災合作。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上合組織成員國繼續在預防和消除大型跨境突發災害影響方面加強協作,包括定期舉行成員國救災部門國際救援聯合演練,提升專業人員能力,利用上合組織多邊協作應急信息共享系統加強監測預警信息交流,就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法律法規、行政執法交流經驗等。團長們支持本組織同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深化該領域合作。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應進一步深化教育、科學領域合作,支持繼續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教育合作協定》(2006年6月15日,上海)。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科技部長會議成果(2022年4月8日,塔什干)。團長們認為,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授權機構間人工智能發展合作計劃》和《上合組織成員國優先領域科技合作行動計劃(2022-2025年)》(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十分重要。

各代表團團長認為,有必要繼續深化成員國在文化和人文領域的務實合作,豐富教育、文化、旅遊、體育領域合作形式。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保護和傳承上合組織成員國獨特文化遺產十分重要,高度評價上合組織文化年及其框架內舉辦的音樂會、文化節、競賽、展覽、培訓班、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成果。團長們支持有效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合作協定》(2021年9月17日,杜尚別)、《上合組織旅遊和文化之都條例》(2021年9月17日,杜尚別)、《上合組織成員國文化藝術領域高等和中等院校合作備忘錄》(2021年9月17日,杜尚別)、《上合組織成員國藝術節文藝演出章程》(2021年8月18日,杜尚別)和《上合組織成員國主管部門間博物館領域合作備忘錄》(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文化部長會議(2022年5月19日,塔什干)成果,以及上合組織成員國關於建立上合組織博物館聯盟、上合組織國家博物館論壇等其他合作平台的倡議。

各代表團團長堅信,民間外交有助於上合組織國家加強相互理解、擴大人文交流。團長們注意到舉辦上合組織民間友好論壇(2022年5月11日,塔什干)、設立「上合組織親善大使」榮譽稱號及通過相應條例(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以及中國上合組織睦鄰友好合作委員會、烏茲別克斯坦上合組織民間外交中心、比什凱克上合組織文化一體化中心和杜尚別上合組織友好合作中心為促進上合組織框架內人文合作所作貢獻。

各代表團團長認為,應繼續有效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主管部門間體育領域合作協議》(2019年6月14日,比什凱克)。團長們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體育部門負責人會議(2022年5月20日,塔什干)成果,以及俄羅斯聯邦關於在上述會議框架內成立上合組織體育組織協會和體育機構專項工作組的建議。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每年在昆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塞克湖(吉爾吉斯共和國)舉行上合組織馬拉松賽對深化上合組織成員國間體育領域合作的貢獻。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婦女在深化上合組織成員國人民之間相互理解和友誼方面的積極作用,歡迎上合組織婦女論壇和上合組織成員國女企業家會議(2022年8月18日至19日,撒馬爾罕)成果,認為上述活動有利於落實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通過的《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青年委員會會議(2022年6月9日至10日,塔什干)、上合組織青年科技創新論壇和上合組織青年交流營(2022年5月31日至6月2日,深圳)活動成果。團長們強調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青年事務機構合作協議》(2021年9月17日,杜尚別)十分重要。

各代表團團長同意進一步加強上合組織成員國旅遊合作。團長們認為宣布2023年為上合組織旅遊年、瓦拉納西市(印度共和國)為2022年至2023年上合組織旅遊和文化之都有利於挖掘本地區旅遊合作潛力。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旅遊部門負責人會議和旅遊論壇(2022年5月19日至20日,塔什干)成果,指出有必要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旅遊合作發展協定》(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和《2022-2023年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旅遊合作發展綱要〉新環境下聯合行動計劃》(2021年7月15日,杜尚別)。

各代表團團長認為,應加強官方新聞機構等新聞媒體和數字領域聯繫,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媒體領域合作協定》(2019年6月14日,比什凱克)和《上合組織成員國保障國際信息安全政府間協定》(2009年6月16日,葉卡捷琳堡)。團長們認為,媒體開展新聞信息產品交換、節目互播、技術交流、人員培訓等合作有利於為信息廣泛傳播創造良好條件。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本組織同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以及其他國際和地區組織開展合作。

各代表團團長批准了《上合組織秘書處關於為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多邊經貿合作綱要〉舉行活動和會議的報告》及上合組織2023年預算,並就上合組織常設機構財務等問題通過決議。

各代表團團長對中方高水平舉辦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會議表示感謝。

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下次會議將於2023年在吉爾吉斯共和國舉行。

印度共和國外交部長 蘇傑生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理 斯邁洛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李克強
吉爾吉斯共和國總理 扎帕羅夫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外交部長 比拉瓦爾
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 米舒斯京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理 拉蘇爾佐達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理 阿里波夫
2022年11月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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