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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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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國家元首,高度評價 "上海五國" 成立五年在促進並深化各成員國之間睦鄰互信與友好關係、鞏固地區安全與穩定、促進共同發展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

  一致認為 "上海五國" 的建立和發展順應了冷戰結束後人類要求和平與發展的歷史潮流, 展示了不同文明背景、傳統文化各異的國家通過互尊互信實現和睦共處、團結合作的巨大潛力;

  特別指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五國元首1996年和1997年分別在上海和莫斯科簽署的關於在邊競積極的影響;

  確信在21世紀政治多極化、經濟和信息全球化進程迅速發展的背景下, 將"上海五國"機制提升到更高的合作層次, 有利於各成員國更有效地共同利用機遇和應對新的挑戰與威脅;

  茲鄭重宣布:

  一、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建立上海合作組織。

  二、上海合作組織的宗旨是: 加強各成員國之間的相互信任與睦鄰友好: 鼓勵各成員國在政治、經貿、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環保及其它領域的有效合作; 共同致力於維護和保障地區的和平、安全與穩定; 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三、上海合作組織每年舉行一次成員國元首正式會晤 , 定期舉行政府首腦會晤, 輪流在各成員國舉行。為擴大和加強各領域合作, 除業已形成的相應部門領導人會晤機制外, 可視情組建新的會晤機制,並建立常設和臨時專家工作組研究進一步開展合作的方案和建議。

   四、"上海五國" 進程中形成的以 "互信、互利、平等、協商、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 為基本內容的 "上海精神" 是本地區國家幾年來合作中積累的寶貴財富, 應繼續發揚光大, 使之成為新世紀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之間相互關係的準則。

  五、上海合作組織各成員國將嚴格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 相互尊重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 互不干涉內政, 互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 平等互利, 通過相互協商解決所有問題, 不謀求在相毗鄰地區的單方面軍事優勢。

  六、上海合作組織是在 1996 年和 1997 年分別於上海和莫斯科簽署的關於在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和關於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兩個協定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其合作現已擴大到政治、經貿、文化、科技等諸多領域。上述協定所體現的原則確定上海合作組織各成員國相互關係的基礎。

  七、上海合作組織奉行不結盟、不針對其他國家和地區及對外開放的原則, 願與其他國家及有關國際和地區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對話、交流與合作, 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吸收認同該組織框架內合作宗旨和任務、本宣言第六條闡述的原則及其他各項條款, 其加入能促進實現這一合作的國家為該組織新成員。

  八、上海合作組織尤其重視並盡一切必要努力保障地區安全。各成員國將為落實《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而緊密協作, 包括在比什凱克建立 "上海合作組織反恐 怖中心"。 此外, 為遏制非法販賣武器、毒品、非法移民和其它犯罪活動, 將制定相應的多邊合作文件。

  九、上海合作組織將利用各成員國之間在經貿領域互利合作的巨大潛力和廣泛機遇, 努力促進各成員國之間雙邊和多邊合作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合作的多元化。為此, 將在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啟動貿易和投資便利化談判進程, 制定長期多邊經貿合作綱要, 並簽署有關文件。

  十、上海合作組織各成員國將加強在地區和國際事務中的磋商與協調行動, 在重大國際和地區問題上相互支持和密切合作, 共同促進和鞏固本地區及世界的和平與穩定。在當前國際形勢下, 維護全球戰略平衡與穩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十一、為協調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主管部門的合作並組織其相互協作, 茲建立該組織成員國國家協調員理事會, 並由外長批准該理事會暫行條例來規範其活動。

  責成國家協調員理事會在本宣言和"上海五國"元首已簽署文件的基礎上着手制定《上海合作組織憲章》, 其中要明確闡明上海合作組織未來合作的宗旨、目標、任務, 吸收新成員的原則和程序, 作出決定的法律效力和與其他國際組織相互協作的方式等規定, 供2002年元首會晤時簽署。

  總結過去, 展望未來, 各國元首堅信, 上海合作組織的成立標誌着各成員國合作進程開始邁入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這符合當今時代潮流, 符合本地區的現實, 符合各成員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於上海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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