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華鱘保護管理條例
上海市中華鱘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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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華鱘保護管理條例
(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區域協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華鱘保護管理,維護長江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堅持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華鱘保護管理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中華鱘保護管理體制,以保護中華鱘為宗旨,堅持生態優先、統籌協調、嚴格監管、社會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華鱘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積極措施加強中華鱘保護管理,並將中華鱘保護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中華鱘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或者協調開展相關行政執法、資源調查、環境監測與評估、生態修復、收容救護、科學研究、科普宣傳等工作。
規劃資源、住房建設、生態環境、水務(海洋)、交通、綠化市容(林業)、市場監管、公安、應急、海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市中華鱘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加強中華鱘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新聞媒體、學校、社區等應當開展中華鱘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中華鱘保護意識。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中華鱘保護活動,支持中華鱘保護公益事業。
第六條 對於污染、破壞中華鱘生存的生態環境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支持。
第七條 對在中華鱘救助、收容等保護活動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獎勵。
第八條 本市中華鱘保護管理經費主要來源於以下渠道:
(一)財政預算和專項撥款;
(二)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的捐贈、資助;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籌集渠道。
上述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用於與中華鱘保護管理無關的事項。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九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中華鱘生長、洄游、種群分布、數量、結構等方面的資源調查,評估資源狀況,建立資源調查檔案,為科學保護提供依據。
第十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中華鱘資源現狀、生存環境特徵、種群特性、種群動態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提高物種保護、生態保護與修復等方面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或者協調開展中華鱘人工繁育工作,制定中華鱘人工繁育工作規範,建設人工繁育基地,留存中華鱘繁殖群體和活體基因,增加人工繁育資源和遺傳多樣性。
第十二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中華鱘增殖放流工作,並可以採取標誌放流、跟蹤監測等措施進行增殖放流效果評估。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中華鱘增殖放流活動管理規定,規範增殖放流活動。
第十三條 禁止非法出售、收購、運輸、利用中華鱘及其製品。
禁止生產、出售、收購、運輸、食用中華鱘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禁止為非法出售、收購、運輸、利用中華鱘及其製品提供交易服務。
禁止為非法出售、收購、運輸、利用中華鱘及其製品或者為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
禁止利用中華鱘及其製品的名義進行營銷宣傳。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運輸、利用中華鱘或者其製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准。
第十四條 禁止捕捉、殺害中華鱘。因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必須捕捉中華鱘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特許捕捉證。
取得特許捕捉證的,應當按照特許捕捉證規定的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捕捉。捕捉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向捕捉地的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查驗。
市和相關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捕捉中華鱘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報告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誤捕中華鱘的,應當立即無條件放生。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擱淺、受困中華鱘的,應當及時報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採取緊急收容救護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報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已經死亡的中華鱘,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妥善處理。
因保護中華鱘受到損失的,可以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償;經調查屬實並確實需要補償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六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華鱘收容救護體系,對執法機關罰沒的中華鱘,以及野外發現的誤捕、受傷、擱淺、受困的中華鱘開展收容救護工作。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作為固定收容救護單位。收容救護單位應當對接收的中華鱘進行檢查、檢疫、治療、安置、暫養等。
第十七條 市和相關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採取人工魚礁、水生動植物底播等生態修復措施,維護水域生態環境,預防和控制外來水生動植物入侵,改善中華鱘的棲息環境。
第十八條 市和相關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中華鱘生存環境水文、水質、底質、地形地貌、底棲生物等環境監測,建立相應的監測網絡和數據共享機制,並對其生存環境狀況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實施開發利用活動或者工程建設項目可能對中華鱘產生影響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專題論證報告,並將其納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落實環保措施,控制環境影響。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經批准的開發利用活動或者工程建設項目對中華鱘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制定並落實生態修複方案和措施,使用生態環保材料,並向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華鱘保護管理工作所需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維護,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提升保護管理能力。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生態環境、綠化市容(林業)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協調機制,依託「一網統管」等方式協作開展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突發事件應對等工作,共同做好中華鱘保護管理。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工作銜接,依法及時打擊危害中華鱘保護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三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生態環境、水務(海洋)等部門加強溝通和協作,在編制涉及中華鱘的水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故及自然災害等應急預案時,制定對中華鱘保護的應急管理措施,明確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第二十四條 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華鱘生存環境污染、破壞的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污染、停止作業等相應措施,並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與生態環境、水務(海洋)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制定中華鱘保護管理檢查計劃,可以會同市自然保護區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開展檢查和指導。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現場檢查時,可以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詢問、調查有關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可能造成危害中華鱘的嚴重事故,有關單位未及時消除隱患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約談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七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評價機制,分析、評價中華鱘保護管理效果,提出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危害中華鱘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市和相關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市和相關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通知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及時移交相關材料、告知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本市中華鱘保護管理報告,內容包括:
(一)中華鱘資源及分布狀況;
(二)中華鱘生存環境狀況;
(三)中華鱘人工繁育、增殖放流、收容救護等情況;
(四)中華鱘管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四章 區域協作
第三十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長江流域其他地區相關部門建立中華鱘保護管理區域協作機制,協同推動中華鱘保護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長江流域其他地區相關部門加強中華鱘保護管理的執法合作,搭建區域性執法協作平台,推進執法信息交流和證據通報,協同打擊非法獵捕、非法經營利用等違反中華鱘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本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長江流域其他地區相關部門協同開展流域性的中華鱘資源調查和生存環境監測,加強科研合作、技術交流和成果共享,推動中華鱘全生命周期聯動保護。
第三十三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長江流域其他地區相關部門加強中華鱘的收容救護合作,共享收容救護設施設備,互相提供收容救護人員與技術資源,定期開展收容救護技術交流,共同提升收容救護水平。
第三十四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長江流域其他地區相關部門加強中華鱘遷地保護合作,建立遷地保護、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
第三十五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長江流域其他地區相關部門加強中華鱘遺傳多樣性保護合作,建立基因檔案,加強種質資源交流,提高中華鱘遺傳多樣性。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出售、收購、運輸、利用中華鱘及其製品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生產、出售、收購、運輸、食用中華鱘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取得特許捕捉證或者未按照特許捕捉證規定的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捕捉中華鱘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除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外,造成中華鱘棲息水域生態環境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從事中華鱘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江豚、胭脂魚、松江鱸等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保護管理。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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