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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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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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上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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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

(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2年7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5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區縣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實施細則〉等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等相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代表依法享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

第三條 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答覆,是本市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本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自覺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尊重人民主體地位,認真聽取代表對工作的意見、積極回應代表和人民群眾的關切,支持代表執行職務。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保障。

第四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聯名提出。聯名提出的,領銜代表應當使參加聯名的代表了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

第五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六條 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聯繫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等活動,圍繞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議,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有具體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代表通過「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網上處理系統」提交建議、批評和意見,也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提交。

第八條 下列情形不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不屬於本市有關機關、組織職權範圍的;

(二)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等個人問題或者本單位等個別問題的;

(三)涉及具體司法案件的;

(四)代轉信件或者有關材料的;

(五)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六)沒有實際內容的;

(七)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的。

對屬於上述情形的,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以下簡稱大會秘書處)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向代表說明情況後,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代表來信處理。

第九條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及其辦理情況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機關、組織和代表應當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要求撤回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可以向大會秘書處書面提出;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要求撤回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書面提出。

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經代表一致要求可以撤回。

第十一條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秘書處負責受理和交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受理,並在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交辦。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通過「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網上處理系統」交辦。

代表對本市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分別交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對行政機關辦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分辦協調。

代表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或者工作機構負責辦理。

代表對本市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本市有關機關、組織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 負責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單位包括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具有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職責的有關機關、組織。

代表可以對承辦單位的確定提出建議。交辦或者分辦時應當對代表的建議予以研究。

第十三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交辦或者分辦時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需要兩個以上主辦單位研究辦理的,交辦或者分辦時應當明確各單位辦理的內容。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對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或者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說明情況,經同意後退回,不得滯留或者自行轉辦。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或者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對承辦單位退回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時研究並交辦。

代表對交辦或者分辦有意見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研究後及時向代表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等應當於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一個月內組織召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會議,對辦理工作進行部署。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制度,配備工作人員,實行單位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分級負責制。

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研究辦理,必要時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他有關機關、組織的負責人牽頭研究,協調辦理。

在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過程中,承辦單位應當與代表加強聯繫溝通,可以邀請提出相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參與,充分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會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會辦意見書面送主辦單位。主辦單位答覆代表時,應當向代表說明會辦單位的辦理意見。會辦單位應當根據代表或者主辦單位的要求,與主辦單位共同走訪和答覆代表。

由兩個以上主辦單位共同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各有關單位應當在充分溝通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後答覆代表。

對處理難度大、各有關承辦單位答覆意見不一致、需要進行綜合協調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進行協調;對行政機關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進行協調。各有關承辦單位應當共同向代表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針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區別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具體明確地將辦理結果答覆代表:

(一)所提事項已經解決或者基本解決、部分解決,或者所提意見和建議已經被採納、部分採納的,應當將解決或者採納的情況答覆代表;

(二)所提事項已經列入年度工作方案,正在着手解決,並有明確解決時限的,應當將方案和解決時限答覆代表;

(三)所提事項已經列入工作計劃,逐步加以解決,並有計劃解決時限的,應當將工作計劃和解決時限答覆代表;

(四)所提事項暫時無法解決,而所提意見和建議對加強和改進工作具有參考價值,擬在工作中研究參考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和理由答覆代表。因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或者受條件限制確實不能解決的,應當如實向代表說明。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結果答覆代表。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確實不能在限期內辦理完畢的,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書面報告;承辦單位為行政機關的,應當同時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書面報告。經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代表。

承辦單位對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仍未完成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在換屆後繼續在限期內完成辦理並答覆該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督促承辦單位按照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的書面答覆應當由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答覆每位代表。承辦單位在答覆代表的同時,應當將答覆意見、承辦人等信息錄入「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網上處理系統」,並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承辦單位為行政機關的,應當同時將答覆抄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二十一條 代表在收到承辦單位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後,通過「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網上處理系統」填寫《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意見反饋表》,對辦理態度和辦理結果提出意見。代表對辦理態度或者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應當填寫具體意見。

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對代表的具體意見進行研究,必要時會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共同研究,並將研究結果告知代表。對需要再次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承辦單位再作研究辦理,在一個月內再次答覆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可以組織承辦單位與代表當面溝通。

第二十二條 承辦單位將辦理結果答覆代表後,應當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跟蹤辦理,落實辦理結果。跟蹤辦理情況錄入「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網上處理系統」。

答覆承諾代表在相應期限內解決的,應當在解決問題後書面告知代表;年內尚未解決的,轉下年度跟蹤辦理;到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仍未解決的,應當向代表書面說明情況。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未能落實答覆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代表書面報告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應當由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並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承辦單位為行政機關的,應當同時將書面報告抄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二十三條 代表可以提出並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聯繫安排,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的落實情況進行視察。承辦單位應當認真接待代表,如實介紹情況,聽取代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組織自查。自查工作應當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組織實施。

承辦單位應當在每年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書面報告本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承辦單位為行政機關的,應當同時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書面報告辦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辦理工作或者辦理結果的落實情況,組織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進行督促、檢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督促有關機關、組織對本單位、本系統的辦理情況進行自查、開展評估考核。對於拖延、貽誤辦理並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要求承辦單位限期改正並報告處理結果;情節嚴重的,應當建議有關機關、組織依法追究承辦單位負責人以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按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確定督辦專題,對辦理工作或者辦理結果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對與本委員會有關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或者辦理結果的落實情況,組織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進行督促、檢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代表、承辦單位的聯繫,及時聽取代表的意見,督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結果的落實。

第二十六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在每年年中和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之前,分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通過「上海人大代表履職平台」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等向代表和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確定聽取和審議本市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專項工作報告的相關議題,組織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組織開展工作調研。

第二十八條 區、縣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處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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