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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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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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上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0年12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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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1990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處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
  第三條 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常務委員會主任可以委託一位副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會議。
  第四條 主任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
  主任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第五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嚴格依法辦事。
  主任會議的決定,必須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六條 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舉行的日期;擬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列席人員;
  (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的代表議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三)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的審議結果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四)提出常務委員會向代表大會作的工作報告(草案)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準備事項的建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對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六)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七)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書面提出的質詢案,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覆;
  (八)提出由主任會議擬定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九)討論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決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事項,聽取人事工作委員會的初步審議意見,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提出應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的人選;
  (十一)決定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研究室副主任的任免;
  (十二)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提出的關於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的初步審查意見,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三)討論人民群眾對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工作人員重要的申訴和意見,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四)聽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工作匯報,提出處理意見;對重要的專題工作匯報,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五)擬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並組織實施;
  (十六)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議案;
  (十七)指導和協調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聽取和討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匯報,對有關的重大問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八)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部門提出的視察報告和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九)聽取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和研究室的工作匯報,討論、決定有關重要事項;
  (二十)討論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需要答覆的有關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一)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項,提出辦理意見;
  (二十二)處理常務委員會授權的事項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條 主任會議的議題,由秘書長提出,常務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確定。
  第八條 在主任會議舉行的三天前,辦公廳應將會議議題、開會日期和地點通知主任會議組成人員,並將會議文件提前送達主任會議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主任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副秘書長,辦公廳和研究室負責人列席主任會議。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確定,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可以列席主任會議。
  第十條 主任會議通過的文件和決定的事項需要行文時,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應作會議記錄並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並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和決定的事項,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同意,可以發布新聞。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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