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6月23日於上海市 發布機關: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 發布於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2號 有效期:2021年6月23日至今 |
文本來源: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72號.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2019-02-19.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1年6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23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6月23日
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決策部署,建立完善與支持浦東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相適應的法治保障體系,依法保障浦東努力成為更高水平改革開放的開路先鋒、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排頭兵、彰顯「四個自信」的實踐範例,結合本市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足浦東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遵循憲法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基本原則,制定浦東新區法規,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作出變通規定,在浦東新區實施。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與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相適應的立項、起草、審議等工作規程和制度安排,會同浦東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立法需求徵集、重要制度論證等工作。浦東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參與起草、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工作機制。
浦東新區法規應當分別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並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作出變通規定的情況。
三、對暫無法律、法規或者明確規定的領域,支持浦東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先行制定相關管理措施,並按程序報備實施。
浦東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管理措施的執行評估機制,及時提出管理措施轉化為法規的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及時將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經驗做法以法規形式固化。
四、市和浦東新區各有關部門應當貫徹落實本決定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浦東新區改革開放再出發實現新時代高質量發展的決定》,加強統籌銜接,着力推進制度型開放,放大改革綜合效應,形成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的整體合力。
五、本決定自2021年6月23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