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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支持和保障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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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支持和保障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的決定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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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上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1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支持

和保障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的決定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實施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的國家戰略,落實長三角地區主要領導座談會部署,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對服務全國改革發展大局、提升本市城市能級和核心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本市要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制度創新,進一步發揮龍頭帶動作用,會同江蘇、浙江、安徽把長三角地區建設成為我國發展強勁活躍的增長極,成為全球資源配置的亞太門戶,成為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級城市群。

二、本市會同江蘇、浙江、安徽完善長三角地區合作與發展聯席會議等推進機制,協調落實國家戰略和長三角地區主要領導座談會要求,制定行動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省一市共同組建長三角區域合作辦公室,提出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的重要議題和政策方案,協調推進區域合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項目。

本市支持各區同江蘇、浙江、安徽的地市建立合作機制。

三、本市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應當主動與江蘇、浙江、安徽對接,強化功能布局互動,提升長三角地區城市群整體競爭力。研究探索建設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示範區,發揮輻射和聯動作用。

四、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應當加強與江蘇、浙江、安徽的協同,逐步做到標準協同、監管協同。

推進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工作需要在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修改、廢止之前先行先試的,可以在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決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五、本市應當推動長三角地區建立統一的市場標準體系,營造規則統一開放、標準互認、要素自由流動的市場環境,率先清除行政壁壘,及時修改有礙市場統一的有關規定。

六、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精神,本市應當加強與江蘇、浙江、安徽在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工作協同,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共抓長江大保護,建設美麗長三角。

七、本市應當加強與江蘇、浙江、安徽在重點領域的合作,加快形成信息服務平台互聯互通、大型科學設施協作共享、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公共交通異地掃碼通行、民生檔案異地查詢等合作成果。

八、本市會同江蘇、浙江、安徽爭取國家關於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的綜合規劃及政策支持,爭取國家改革創新試點在長三角地區先行先試。

本市應當加強與江蘇、浙江、安徽的對接合作,爭取國家在長三角部分地區先行先試的改革創新成果,同步在長三角其他地區複製推廣。

九、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認真執行《關於深化長三角地區人大工作協作機制的協議》,優先安排推進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的立法項目,加強對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重點領域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開展調研視察,推動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十、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貫徹實施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的決策部署,形成工作合力。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將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重點合作事項納入年度工作重點和政府目標管理系統。

十一、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發揮司法職能,推進長三角地區司法合作,為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十二、本市應當積極宣傳推動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的各項政策舉措,及時推廣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的成功經驗,發揮社會各方對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的積極性,營造凝心聚力、合作共贏的良好社會環境。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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