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上海市重點項目設備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15件規章宣布自然失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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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上海市重點項目設備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15件規章宣布自然失效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上海市重點項目設備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15件規章宣布自然失效的決定》,已經2001年1月2日市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徐匡迪
二〇〇一年一月九日

(摘自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重點項目設備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15件規章宣布自然失效:

  1、上海市重點項目設備質量管理暫行辦法(1991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2、上海市促進機電產品更新發展管理的試行辦法(1980年8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3、上海市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1986年10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4、上海市閔行、虹橋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優惠規定(1987年3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5、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管理辦法(199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6、上海市解決居住困難戶住房暫行辦法(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7、上海市外資內銷平價住宅出售管理辦法(1995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8、上海市外資內銷平價住宅開發收購管理辦法(1995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9、上海市公用給水站暫行辦法(1964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10、上海市防汛牆加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1989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1、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舉辦職工專修科試行辦法(1983年6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2、上海市高校科技產業暫行規定(1992年5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3、上海市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保持廉潔的若干規定(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4、上海市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違反廉潔規定的處理辦法(試行)(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5、上海市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禮品上交處理辦法(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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